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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工信办法】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工信办法】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工信办法】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导、扶持信息化发展。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工业经济的部门是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和开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

辖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重新批准、备案。

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和开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建设。

城镇新设各种通信管线应当建设共享的地下管道。已经架设在空中的,逐步移入地下管道。

第九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闽科财〔〕号 关于开展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本年度支持以下四个方向。其中对省部会商确定的重点任务、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创新型试点城市等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 - 1 - / 6

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科技馆、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的范围。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项目示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园区管委会在内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预算关系在中央的各机构一律不属于本专项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 为实施《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推动全省教育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振兴”的教育工作方针。从我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服务于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需求出发,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为载体,以加大教育专项投入为保障,统筹城乡和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思路 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将《纲要》中重大项目和国家改革试点项目纳入吉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加快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作为支撑和载体,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基础设施,注重改善薄弱环节,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打造若干支撑区域重点领域发展的创新平台。 (一)积极实施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认真落实《纲要》重大项目,并与国家启动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摘要:天津市自1988年初次实施“菜篮子”工程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使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天津市今后应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同时采取强化蔬菜基地建设、提高市场供应能力、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来提高产销衔接能力等措施。 关键词:“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现代物流;信息化;天津“菜篮子”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一直以来发挥着保障农副产品供应和解决城镇居民“吃菜难、吃菜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历届天津市政府对“菜篮子”工程都十分重视。 1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取得的成效 据天津市农委提供的数据,2012年前11个月,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 000多万元,建立生鲜配送中心20个,配置生鲜冷藏设备230台,购置生鲜配送车辆60台,发展农产品直供基地5 200 hm2;24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产销对接,受益农户2万多户,对接农户人均年收入超过3万元;培育农产品品牌210个,创建农产品品牌41个,培训产销对接骨干1 752人。 1.1 天津蔬菜总产量年均增长15.5% 据统计,2008-2010年,天津蔬菜播种面积分别为72 200 hm2、80 800 hm2和84 867 hm2,年均增长8.4%。2008-2010年,天津蔬菜总产量分别为314.16万t、373.85万t和419.31万t,年均增长15.5%[1]。截至2010年,天津全年蔬菜上市品种达150多个[2],一年四季南北蔬菜应有尽有。 1.2 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天津市冬春季蔬菜的生产条件。2011年,种植业设施播种面积达到5.2万hm2,总产量275万t,占全市蔬菜产量的近50%。在设施农业的带动下,2008-2011这4年间,全市农业土地产出率提高了35%,劳动生产率提高了49%,资源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系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集团的发展,保证信息化系统建设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 第二条集团信息化推进部(以下简称信息化推进部)负责集团系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组织 1、信息化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分管领导: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领导:信息化推进部总经理 成员构成:信息化推进部和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人员 2、信息化管理组织设技术支持小组 组长: 组员: 3、信息化管理组织临时组建效能评估小组。小组由软件主要使用人员、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职责 1、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整体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产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2、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审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信息化项目的计划、方案及预算。 3、在信息化推进部的统一部署下,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对集团系信息化项目的进展进行督导和监控。 5、信息化推进部委托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信息化推进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在集团系的推广。 第五条工作方式 1、信息化推进部会议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重大决策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2、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上报各产业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信息化推进部讨论研究确定。. 3、信息化推进部审批软件系统选型、实施方案的组织与流程后,产业集团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推进部给予阶段性评估,对于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牵引和督导。 5、信息化推进部组织效能评估工作,在软件实施完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实施效果。 第六条审批流程 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将需要信息化推进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交给信息化推进部初审后,然后提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给各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版)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大气污染共同防治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

国家级创新项目申报范文

江苏省高等学校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推荐学校: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 所属一级学科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江苏省教育厅制 二○一二年五月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 一级学科 项目类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项目实施时间起始时间年月完成时间:年月 申请人或申请团队 姓名年级学号 所在院系 /专业 联系电话E-mail 主 持 人 成 员 指导教师第一 指导 教师 姓名单位 年龄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成果 第二 指导 教师 姓名单位 年龄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成果

一、申请理由(包括自身具备的知识条件、自己的特长、兴趣、已有的实践创新成果等)

二、项目方案 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项目已有的基础,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方法等)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主要参考文献 [1]Deepak Divan, Harjeet Johal. Distributed FACTS — a new concept for realizing grid power flow control [C]. Proceedings of IEEE Power Electronics Specialists Conference (PESC), 2005: 8-14. [2]Kalyan K.Sen, Mey Ling Sen. Introducing the family of “Sen” transformers: A set of power flow controlling transformers [J].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 2003, 18(1):149-157. [3]Deepak Divan, Jyoti Sastry. V oltage synthesis using dual Virtual quadrature sources ——A new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二○年五月

202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汇总表

目录 人工智能标准项目计划表 (7) 通信行业 (7) 工业互联网标准项目计划表 (10) 通信行业 (10)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标准项目计划表 (13) 通信行业 (13) 新材料标准项目计划表 (15) 纺织行业 (15) 工业基础标准项目计划表 (17) 机械行业 (17) 汽车行业 (21) 电子行业 (22) 智能制造标准项目计划表 (23) 纺织行业 (23) 绿色制造标准项目计划表 (24) 化工行业 (24) 钢铁行业 (25) 有色行业 (29) 稀土行业 (31) 建材行业 (32) 机械行业 (34) 船舶行业 (37) 轻工行业 (38) 纺织行业 (39) 电子行业 (40) 现代农机装备标准项目计划表 (41) 机械行业 (41) 质量提升标准项目计划表 (44) 机械行业 (44)

轻工行业 (49) 纺织行业 (57) 超高清视频标准项目计划表 (64) 电子行业 (64) 通信行业 (68) 智慧健康养老标准项目计划表 (69) 电子行业 (69) 网络数据安全标准项目计划表 (71) 通信行业 (71) 物联网安全标准项目计划表 (73) 通信行业 (73) 5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标准项目计划表 (75) 通信行业 (75) 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标准项目计划表 (93) 机械行业 (93) 航空航天装备标准项目计划表 (95) 航空行业 (95) IPV6及新一代互联网标准项目计划表 (98) 通信行业 (98) 通信技术融合应用标准项目计划表 (102) 通信行业 (102) 未来网络标准项目计划表 (104) 通信行业 (104) 宽带提速标准项目计划表 (110) 通信行业 (110) 疫情防控物资标准项目计划表 (127) 电子行业 (127) 其他标准项目计划表 (128) 机械行业 (128) 轻工行业 (139) 纺织行业 (144)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区域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0 号 【颁布时间】2011-06-23 【生效时间】2012-02-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 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 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 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规范条例介绍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治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进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进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有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进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进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进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等信息,支持和引导信息产业进展。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

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应用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格式

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应用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格式 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内容按下述顺序排列(按后附相应序号格式提供): 1. 封面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介绍】 2. 申报单位概况表 3. 典型数据一览表 4. 申报项目概况表 【第二部分项目说明书】 5. 项目说明书或实施方案说明书 【第三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6. 申报单位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事)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 申报函 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0. 资金保障证明和承诺书 11. 2014、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6年度1-6月财务报 表 12.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二、编制、装订及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可手写)、目录,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二)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原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用U盘刻存,并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材料要求为不加密、可编辑、非扫描件的文档文件。其余部分用原件扫描的PDF文件。 (四)编制申报文件时,格式中的相关备注信息可删除。 (五)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三、申报文件格式 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应用项目申报文件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 申报事务联系人姓名手机 传真邮箱 申报单位:(填写名称后在此处加盖公章) 2016年月日

吉林省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方案

吉林省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为加快建设我省卫生计生信息化、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原则与目标 (一)建设原则 1.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前做好制度规范的建设,为项目工作提供基础保障,避免各部门标准之间的不一致和不统一问题。在统一的标准下,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能够在其权限范围内获取和使用共享资源,相互之间能够进行数据传递和交换。 2.统筹设计,分步实施。为实现系统数据共享、上下联动、业务协同的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其他省市建设经验,本次建设采用全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

即统一设计省、市、区(县)、基层专用网络,统一设计数据标准和规范,统一设计业务模式主体的标准和规范。在统一规划和设计的前提下,分步分片实施。 3.政府推进,注重实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能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建设中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尽量减少浪费。可以允许有条件的市县和机构自行改造或完善现有系统,逐步达到系统的总体和接入要求。对于尚未建设或仅建设了部分系统的市(州)、县(市、区),则应按统一设计要求建设,减少总体的浪费。 4.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基于我省卫生计生信息化现有基础,重点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加快对我省六大体系的信息化支撑,切实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5.便民利民,安全运维。卫生计生信息化应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计生信息服务。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卫生计生信息资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采用信息安全交换和对数据进行安全控制的策略,满足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相关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建设目标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务环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坚持“八个到位” 促进教育信息化不断发展

坚持“八个到位” 促进教育信息化不断发展 【摘要】作者通过多年工作经验的回顾与总结,为读者展示了龙井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历程,并采用总-分-总的逻辑形式,按照认识的规律,结合大量翔实的事实,论述了“八个到位”与教育信息化成绩的内在联系,最后得出结论:思想认识到位、实施措施到位、教师培训到位、资源共享到位、管理制度到位、与学科整合到位、检查评估到位、工作反思到位是该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工作思路与做法,是该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成绩;到位;发展 龙井市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近年来,虽然我市经济欠发达,但教育信息化建设却是稳步向前。 几年来,在市、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教育局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软件建设得到明显的改善,教育信息化程度有了显著地提高。 目前,我市中小学拥有计算机总台数为2020台,平均每11名学生就拥有一台计算机。龙井中学和龙井实验小学率先成为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另有2所中小学成为吉林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 以上成绩的取得,坚持于“八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到位 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人类的各种行为的实施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改变落后的教育方式以迫在眉睫。当认识到一个新的水平时,就会产生无形的压力。当压力变成动力之时,便有了行为的实施。 二、实施措施到位 切实有效的措施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市委、市政府对教育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将“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并把教育信息化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教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为确保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制定了《龙井市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主要政策与措施等。 除此之外,市政府还在资金投入上加以倾斜,提高中小学信息技术基础建设水平,确保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实施。2005年,市政府在财政紧张的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技术交流、行业评价、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检查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七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建于1985年1月,1992年10月成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一类事业单位。中心围绕“服务人才”主业,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机构、留学人员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批准的“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实施承办单位;是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项目承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引进国外智力等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同时,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赋予的有关人事、教育等工作。 招聘方向 中心合作单位主要以全国各地知名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为主,长年委托我中心为其引进各类技术人才及中高层管理人才。现主要需求如下相关专业: 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伦理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人口、资 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史、世界经济、西方经济学、财政学、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教育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 心理学、公共管理、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古代文学、力学、动力 工程及工程热物理、轮机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精密仪器及机械、水 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核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环 境科学与工程、能源与环保、机械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先进制造、仪器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与信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和信息技术、环境科学与新能源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数学、统计学、物理学、天体物理、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二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 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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