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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_杨宇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_杨宇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_杨宇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杨宇,谢琳琳,张远林,徐华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重庆400045)

摘要:首先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必要性、作用以及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三个建议:一是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二是细化公众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三是建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制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329(2006)02-0107-04

Pondering on Public Partici pation i n D ecisi on-M aki ng of Public Projects

YANG Y u,X I E L in-lin,Z HANG Y uan-lin,XU Hua

(F acu lty of Construc tion M anagem ent and R ea l Estate,Chongq i ng U n i versity,Chongq i ng400045)

Abst ract:The necessity o f the pub lic s'participation i n dec ision-m ak i n g o f public pro jects,the functions of t h e public s'partici p ation,and the curren t characteristics o f the public s'partic i p ati o n in Ch i n a w ere d iscussed firstly.Then,three suggestions are brought for w ard to i m prove the public partic i p ation in decision-m aking o f public pr o jects:the first one is to ensure t h e lega l status o f t h e public s'partic i p ation,t h e second is to detail contents of entity and process and the t h ird is to set up the public hearing syste m o f pub lic pro jects.

K eywords:the pub lic participati o n;public pro j e cts;dec i s ion-m ak i n g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于项目投入资源的公共特性,所以项目决策要最大限度的反映公众偏好,充分体现从过程到结果的公平,实现项目追求的公共利益。为此,公众参与项目决策十分重要。/参与0指参加事物的计划、讨论、处理等。/参与0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已经逐步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并运用于很多方面,如:参与式项目管理;/参与0也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如:参与式规划等[1]。这里所讨论的/参与0既是一种贯穿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理念,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决策具体操作中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1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1)在我国现行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制度安排下,公众力量超弱,行政力量超强,公众缺乏与行政机关平等的对话能力;且公众过于分散的声音难以在决策层形成影响,也使决策机关面对细枝末节的公众需求而无所适从。因此,提升公众参与地位,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是实现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之路。

2)由于项目决策系统内、外能量、信息等交流的不充分而产生了系统内外压力的不平衡,使得项目决策过程始终处于某种压力状态下。为缓解系统压力,迫切需要将公众参与引入决策系统,一方面让公众积聚的能量释放出来,另一方面让系部内部信息向社会开放,从而实现项目决策系统的稳定与平衡。

3)任何项目决策方案与现实情况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公众参与能发挥民众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偏差,保证整个项目决策系统正常运行。

可以说,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是实现项目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2公众参与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作用

在1969年联合国大会在《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中指出:公民参与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

第28卷第2期2006年4月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Journa l of Chongqing Jianzhu Un i v ersity

V o.l28No.2

A pr.2006

*收稿日期:2005-10-18

基金项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点科研基金项目(城科字2003第[32]号)

作者简介:杨宇(1962-),男,云南昆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工程法律、组织行为研究。

部分。公众参与既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实现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经之路。把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领域,充分体现了项目决策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和追求社会民主的理念,对减少因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而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各种干扰,对缓解项目管理决策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负面效应,都有积极的作用。

2.1避免项目决策失误,减少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某些大中型项目),对社会、经济及环境的影响复杂,仅靠政府、执行者、咨询者无法全面了解所有情况,无法充分估计项目的所有影响。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民众对当地具体情况比政府部门了解得更详实,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集思广益,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2减少项目决策过程中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过程中始终存在利益的竞争和冲突,如果能让公众参与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去,就可以通过相互间的磋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将促进各方沟通与理解,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减少和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

2.3减少和防止项目决策中腐败事件的发生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决策,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增大建设项目决策的透明度,避免/豆腐渣0工程出现,杜绝贪污腐败。

3我国公众参与现状特点

3.1参与的方式被动、单一

在绝大部分项目中,都是采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召集公众参与项目的决策,方式单一,公众地位被动。公众主动参与项目决策活动的实例非常有限,而且大部分是采用了这样一种畸形方式:在项目的某些实施环节,如拆迁、移民环节,公众切身利益遭到极大侵犯,走投无路情况下,求助于媒体,通过媒体曝光,期待问题得以解决。这种方式是滞后的,对已经形成的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犹如隔靴搔痒。决策失误导致的国家、集体和民众的利益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3.2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限

由于担心公众参与讨论项目决策问题会引发马拉松式的/论而不决0,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危及政局稳定,政府不敢放心的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决策实质性环节,更多的是集中在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上。同时,公众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因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必然有限。

3.3参与的连续性和互动性缺失

参与过程没有形成一种/参与)))反馈)))再参与0的连续、互动机制,很多时候似乎是一个/资料收集0过程。政府当局将公众的意见、建议收集上来,但这些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纳;对建议被采纳的市民是否对其反馈了意见并给予适当奖励等等后续事情不了了之。整个参与过程仅仅是开了个头就到此为止了。3.4参与的多元化趋势

虽然我国公众参与处于起步阶段,但取得的初步成效还是有目共睹的。今天,在公共投资项目领域公众参与呈现多元化趋势,公众不仅关心身边的项目,而且关心更大范围的项目;不仅参与项目建造实施环节,而且热心项目立项决策;不仅关注项目投资资金使用,而且关注项目质量、工期、环境、社会等效果;不仅只满足于提意见,而且追踪意见的落实等等。

4我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完善

4.1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均会在法律上确立公民是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这一基调。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0但这只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

具体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领域,虽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公众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些环节上的知情权、参与权作了规定,例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征地补偿环节,《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过程和政策有知情权、参与权,要求征地政策公开,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等,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偏重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模式。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建造、实施更多地被视为政府部门及政府性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内部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公众参与的程度极为有限,知情权、参与权难以充分体现。其它一些法律对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也作了零星规定,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0但这些法律都没有确立公众在公共投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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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制度。目前,我国所有法律中只有《立法法》首次确立了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制度,但也只是应然性规定,没有上升到必然性规定。针对这些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公众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建议:借鉴国外把公众的知情、参与作为公共项目各项工作合法性的前提的这一做法,出台一部关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系统完整的法规条文,并在其中以/必然性规定0确立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法律地位。

4.2细化公众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

在法学上,法律条文的内容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实体性内容又叫实体性规范,是指有关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规范。法律条文的程序性内容即法律程序,是指实现行政关系主体权力和义务的程序方面的规范。我国针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实施运营的各个环节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各类项目投资管理公司的职权内容和范围作详细规定,缺乏关于/公众参与0内容的规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内容繁杂,专业技术强,要求公众直接参与每一项决策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我们首先要从法律角度界定公众参与范围。建议,将公众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为:(1)对事关地方发展全局性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项目投资规模或以项目作用、地位的特殊性衡量/重大0程度)的规划,应以多种形式吸收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

(2)对某些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立项,举行公众听证会议;(3)对具体项目建设实施中与公民切身利益关联较大的决策,尤其是涉及到侵害部分公民现有利益的决策,必须要有公民参与才能有效。例如:项目征地拆迁环节,往往是民众与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矛盾引发、激化环节,应充分重视这一环节的公众参与。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上细化项目规划编制、可研报告、方案设计、施工管理等等环节中/公众参与0的内容。

马克思曾经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0[2]。当前,在我国大规模的/城市经营0浪潮下,众多公共投资项目上马建设,但在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不应有的市民与政府的矛盾和纠葛。而程序的不公正是引起矛盾和纠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法律上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必须遵守的程序严格规定,特别是对其中的公众参与给予程序上的设定,从程序上实现对项目决策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4.3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制度范式设计

我国目前有三部法律规定了听证制度,即《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只是在相关法律条文提及公共决策应当以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例如:《重庆市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至今仍未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制度。2002年11月在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广泛建立听证制度:/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0[3]。因此,建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充分借鉴其他领域的听证制度成熟作法,并密切结合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来建立听证制度。

1)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针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法律,而是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环节的管理内容分散由多部法律管理,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等等,鉴于此,建议综合考虑各部法律的规定来建立听证制度。

2)制度形式。听证制度规范的法律形式可以先采用暂行办法类形式,再根据实践情况不断修改,逐步转变为:暂行规定类、规定类法律形式。

3)制订主体。听证制度规范的制定主体可以由地方政府直接发文规定;也可以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联合制订,如:国资委、财政局与建委联合制订,也可以由与项目决策建设相关的某个职能部门如:建委,一家制订,视具体情况而定。

4)适用范围。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领域建立听证制度并不是说项目建设过程中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项决策都须经过听证这一程序,而是针对一些较重大的、易给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决策事项进行听证。目前,建议在建设项目立项环节、征地拆迁环节首先试行听证制度。

5)听证内容。项目立项听证的内容主要涉及四大块: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方面问题等。为了便于操作,顺利进行听证,应将听证内容细化。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1)项目立项的政策依据与理由;(2)项目的建设时间及工期;(3)项目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4)项目的质量标准;(5)项目建设的社会影响;(6)项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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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杨宇,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社会承受能力;(7)其他。

6)听证的召集。鉴于全国性质、区域性质以及地方一些重大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广、涉及层面多,从提高项目听证会的召集效率考虑采用政府发起,自上而下的召集模式;而对于社区层面的、与某一区域的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则可采用民众发起,自下而上的召集模式。

7)听证参与。参与人代表属类建议分三大类:政府、专家和群众,各自人数比例,建议为3B4B3(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所得)。其中,政府类代表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人员,例如: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等。专家则包括建设项目涉及到的经济、环保、建筑、社会学、法律等等领域上的专家。群众则是包括以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周边区域的居民、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这样的分类旨在于突出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强调代表的完善性。

代表的产生办法建议用以下方法:首先将每一属类代表分为两大部分:固定代表和随机代表,各占该属类总人数的50%,随机代表则是以自愿报名经审查合格者里随机抽取产生,固定代表是在各属类推荐的人员名单里随机抽取产生。这样既能保证代表的公正性又能保证听证会应有的质量效果。

8)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为听证内容服务的,规范、完善的听证程序有力地保障听证制度目标的实现,不仅使项目决策制订民主化、科学化,而且降低项目决策执行成本,保证项目决策执行效果。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实际上更为关注程序利益的保障。对于公众来说,与其说感兴趣的是政策的内容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不如说感兴趣的是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公众的民主权利是否受到应有尊重[4]。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如果公众在参与建设项目听证过程中行使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权利,其自身的人格也获得了充分尊重,那么,对于最终的决策结果即使对之不利他也可能接受。因此,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比内容更重要。

但是听证程序并非越多、越细就越好、越民主,也不是越简练就越好,而是遵循在基本保证听证的公正、民主和效率等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的原则。参照我国价格听证会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5],给出下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听证会的程序。

图1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听证流程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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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篇一: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定稿) ***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一、公众参与目的 环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让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民主化和公众化,让公众特别是受矿区建设直接影响的人群更多地了解矿区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区域生态与环境的潜在影响,让公众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表明对矿区建设的态度;同时也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为环评单位提供评价信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以及环保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从而促进矿区开发建设公众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公众参与与技术路线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本次公 公众参与技术路线图 三、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安排 1、执行公众参与人员 本次执行公众参与人员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所***、***;建设单位为****予以配合。

2、资金 估算本次公众参与费用总计为***元(其中:差旅费***元,第一次公示费****元,第二次公示费***元,进行问卷调查费用****元,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元) 3、其他辅助条件 需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业主协调相关部门。 四、工作时间表 五、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次评价范围内(含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分布:***村**户**人,***村**户**人。 六、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 本次环评公众参与公众代表根据项目影响程度确定各影响区域调查比例,各区域内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代表总人数不少于300人(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区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公众数量不超过100人,可按全部受直接影响的公众发放问卷调查表;涉及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特殊敏感区不少于500人),各分区按照前确定比例核定调查人数。 七、信息公开方式 第一次公示在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进行公示(或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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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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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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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项目投资决策的方法 项目投资的决策方法有:静态评价法、动态评价法、风险评价法 一、静态评价法 (一)静态投资回收期法(Pi ) 1、基本原理:通过计算一个项目所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以抵消初始投资额所需要的年限,来衡量评价投资方案。 ∑==-Pt t t CO CI 10)( 更为实用的表达公式:Pt=T-1+年的净现金流量第年的累积净现金流量第T T )1(- 2、决策规划 (1)互斥决策时,优选投资回收期短的方案。 (2)选择与否决策时,需设置基准投资回收期Tc ,Pt ≤TC 即可接受, Pt >Tc 则放弃。 3、特点及评价 (二)投资收益率法 1、基本原理:通过计算项目投产后正常生产年份的报资收益率来判断项目投资优劣。 表达式:R=()投资总额正常年份净收益=K NB 2、决策规则 (1)互斥选择投资——孰高 (2)采纳与否投资——需设基准投资收益率Rc 。若R ≥Rc ,接受,若R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陈军平 马英娟 [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其中,听证会 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 性”的要求。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 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 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 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2] 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书面评论 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 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字体:大中小】2007-08-0911:15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所静 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领域中,公民参与决策涉及到社区发展规划、社区犯罪预防、公共交通、环境保护计划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等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事项。公民控制信息资源的可能性,为公民的有力参与活动提供了技术化基础。公民社会(在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的发展与非营利组织活跃成为公民参与强有力的组织基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他们有能力影响那些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同时,公共管理者也意识到,如果大多数公众对公共政策过程十分冷漠、麻木不仁甚至极力反对,那么政府的决策制定也将是毫无意义的。从前那种大多数公共管理者习惯于在幕后远离公众监督或不被公众关注的环境下工作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公共决策需要公众参与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公民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之后,公共管理者们不禁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或者都需要公众参与?如果不是,公共管理者在不同决策情况

下,应以怎样的标准选择不同范围、不同深度的公民参与形式?怎样维持公民参与代表性与政府管理活动效率之间的平衡?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影响有哪些?政府应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适当地使用不同层次的公民参与形式? 阅读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所著的《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一书,将促进我们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及解答。作者在整本书中分别分析了影响公众参与范围与方式的要素、不同的公众参与方法适用的条件及优缺点、公众参与对公共管理者提出的要求等问题,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书中确立并分析了“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这里的“公共决策”主要指“行政决策”或“政府决策”。其决策过程不同于由公民投票表决产生的、以民主为要件的决策过程;这里提到的“公众”,主要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务服务的接受者的社会普遍大众、群众团体或组织,在个别地方,还包括了政府的相关责任部门。笔者以为,将这一模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政府系统内部的征求和表达意见上,也未尝不可。 一、公众参与问题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日常公共决策中不同案例的研究比较,管理者们发现,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对政策的制定及其目标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预期,公民参与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该问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s serious, environmental law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i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ixties, the last century is constant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to sum up. A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 and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global legal document,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was a scholar's study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scholars to this study is much thinking, not only in conceptual terms, and in the body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ory. it also Thus, the first part of the problem of concept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as an important force, its rise from the public social constructionism, which helps people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ation,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provide ideas in prepar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have become a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same principle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natur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 of basic theories of this paper analysed our environments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blem and to improve our environmen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is proposal in principle is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combines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status quo, To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reflects the inadequate and made some support the idea of perfection. and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rinciple 目录

企业投资决策方法比较分析

企业投资决策方法比较分析 作者:刘小平地址:湖南湘潭 摘要: 鉴于时下学子和学者们对企业投资方法各抒已见,本人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企业投资决策方法阐述下自已的见解:希望对各位读者有用。 一、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理论; 二、投资决策的基本方法; 三、分析各种企业投资决策方法的利弊; 四、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五、实际投资决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六、优化企业投资决策的思路和措施; 七、当前形式下投资决策理论和方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投资决策、满意度、环境因素、人定胜天、度、内部扩大、回原(创新)、专域。 正文 一、企业投资决策方法的形成与基本理论 因为发现、需要、发展、义务和责任而产生的投资者需付出一定数量的资产或权益才能达到目的的行为统称为投资;投不投,怎么投即是投资决策;决定投资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即是投资决策方法;好的投资决策方法能使企业或投资者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决定不投以往回损失;决定投以获取更多的权属和利益。其关键在于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断(这种方法就是投资决策方法)。 企业的投资决策是每个企业在创办、发展状大及转型期间所经常面临的问题;一般分为老板或总裁决策(如:重大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和管理层决策(如:在运营过程中与相关企业之间物权采买等)两种;前者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与远期利益;后者关系到公司短期获利与稳定。企业投资决策是决策者或管理者根据公司现状和外部环境对企业远景发展或短期利益所做出的一种资产、资金的付出行为。此决策一旦做出并付诸实施;直接关系到投资成败和利益补偿;重大投资决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兴衰;“投资有风险……”。这是所有投资者时常谨记的一句话;所以,投资决策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投资决策的基本方法 也是网友和学者学子们人云亦云的方法,也做了很多专业的论断和阐述;大致是这样分的(虽然作者不完全赞同):下面用通俗的方法加以介绍下。 1、传统投资决策方法 a)投资收益法 主要是预策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是否产生收益;产生的收益是否大于企业在非投资情况下(如企业把钱存入银行)的利益;企业往往从会计报表上查看资产(尤期是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及营业收入等数据分析)得出是否可期续性投资或加大力度投资等决策(如一般的商业和生产型企业)。 b)投资回收期法 投资回收期是每个投资者以资金回笼为关键而进行的一种投资决策;投资者在考虑企业或部门的自身承载能力,预策投资行为是否能在设定时间范围内回笼并能产生收益而决策是否投资(如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c)净现值法(NPV) 指对决策投资的项目或行为以预期流入现金流入减去实现该项目或行为所投入的现金支出额度;如出现负数;投资者一般会慎重考虑;此法在很多工程项目上被应用。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 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29T10:40:01.21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中作者:石荣芹 [导读] 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对确保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推动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有重大意义。本文研究了学术界对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概念界定,分析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公众参与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公共政策;公民参与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有关概念界定 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于政治学和行政学,旨在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的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研究,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询。 1.公共政策的概念 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诸多论述,卡尔?弗里德里奇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托马斯?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设计大量人力和资源或关系到很多人的政府决定: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 在国内有也许多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张德信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威机关为了解决特定的公共问题而表明的行动意图或如何行动的计划”。国家行政学院张金马教授给公共政策下的定义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其表达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等。” 公共政策本质上具备公共性、价值性及权威性的特征,规范社会公共问题,对公共价值进行选择并分配,公共政策应该随着社会的变革进行不断的自身完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国家工具予以实施,引导规范公众达到特定目标。 2.公众参与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所谓参与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而对公共机构来说,参与就是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并最终在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中达成决议。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公共政策研究制定机构与公众及利益相关人员或组织沟通连接,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反馈意见,是公众参决定公众事务,在公共治理中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过程。 简言之,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为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通过制度化和组织化的途径和渠道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过程,它强调参与的公众主体性,强调参与渠道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强调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性,强调参与过程的有效性,体现公开、互动、协商、对话、有效的原则。 3.信息化时代背景 信息化时代就是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信息化时代按照托夫勒的观点,第三次浪潮是信息革命,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其代表性象征为“计算机”,主要以信息技术为主体,重点是创造和开发知识。随着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的衰落,人类社会正在向信息时代过渡,跨进第三次浪潮文明,其社会形态是由工业社会发展到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的信息社会与前两次浪潮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再以体能和机械能为主,而是以智能为主。 信息化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微博、微信等移动社交产品大行其道,信息传播的途径开始由PC端大规模向移动端转化,信息传递的方式也更加丰富和快捷,突破了信息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凸显信息传播的快速性、透明性、广泛性、普遍性。截至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手机网民规模高达7.88亿,有98.3%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Wi-Fi无线网络成为网民在固定场所下的首选接入方式,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成为中国互联网近年来持续夺目的景观。 信息化为政策的制定与传播同样提供了便利途径。一是政策发布的方便性,信息时代,政策不必像以前一样通过传统的手段进行逐级传达,通过门户网页、信箱、媒体等,政策可以实现一夜传遍全国,极大地便利了政府发布政策。现在的政府网站治理,都是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发布行为。二是民众阅读了解和信息反馈的便利性,相应的,公众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微博、微信、社区等在线平台,通过互相分享传播,更加提高了公众了解的速度。三是方便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互动。网络在线问政、官方微博、政务网站、政务公众号等都极大提高了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时效性,扩大了交流范围。 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1.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有利于多元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弥补政府决策中可能因理性缺失带来的判断失误,增加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作为保证公民参与权的根本途径,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也通过政策公示、听证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此进行积极探索。适当的公众参与不仅将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增强政策的权威性,而且能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感觉到权益受到保护,增强公众的社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更积极地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参与的过程提高了社会活力,股不断改善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手段,对中国社会的民主发展和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市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

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政务媒体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市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市政务新媒体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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