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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对引起住房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关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对引起住房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关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对引起住房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关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对引起住房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福利水平的限制,以及人口增长较快、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影响,住房矛盾普遍比较突出,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住房短缺问题相当严重。我国住房市场和房产抵押贷款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政府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执行实施力度不够,法律监督也比较薄弱。住房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政府长期致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 住房问题住房政策解决对策

住房保障,一个关键词正吸引着亿万人的眼球,成为2008年国内外关注的热点,成为影响民生、影响市场的重大课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用大量篇幅谈到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问题,并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等具体举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也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居者有其屋”,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住有所居”,表明中央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政策越来越符合实际。

住房、楼市的种种矛盾,都和中国住房政策体系有关。所谓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从国外情况看,国情不同,住房政策也不同。因此,我国的住房政策设计,必须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而要想设计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就有必要了解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城镇住房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的福利房分配政策,单位制内的成员由单位解决住房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住房供给从逐步的商品化向全面、快速的市场化方向发展,使得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呈现过热的现象。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开始调整原有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意图平抑房价与调整房屋供给结构,使多数人都住得起房。

(一)计划化阶段(1949-1978)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住房政策,城镇住房建设由政府部门、事业机关、国企等单位包下来,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城镇居民,收取低廉租金,住房成为单位制下的重大福利。由于住房属性的福利性,住房供给的计划性,缺乏供给激励机制,使住房资源奇缺,“住房难”成为普遍现象。而且住房由行政分配,滋生不正之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迅速增长,改革以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为主要特征的城镇住房政策迫在眉睫。

(二)商品化探索阶段(1978-1998)

1978年,针对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严峻形势,邓小平提出住房供给商品化探索的建议,认为“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个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从改革试点开始到实物福利分房制度结束,历经近二十年,其间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变迁,大致可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由相关部委主导的部分试点阶段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到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此后,补贴出售工作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120多个城市、240多个县开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推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而大大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

(2)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的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86年1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至此,城镇房改工作直接由国务院领导进行。1987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总结前一段售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提租补贴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环节,并于同年8月起在烟台、沈阳、蚌埠、唐山和常州等城市开始试点。其基本思路是“提高租金,增加工资”,变暗补为明贴,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租金的提高,促进售房。1988年1月,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次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提出“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这一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3)住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简称《决定》),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

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决定》的推动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稳步进行。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深圳特区首先于1982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全面、快速市场化阶段(1998-2005)

真正吹响房改进军号是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明确指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此为标志,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随即,老百姓开始进入买房市场。1998年6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会上讨论并在会后,7月3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通知进一步确定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决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此,我国住房政策转变为房地产产业政策,市场成为国民住房的主导供给机制,住房供给资源剧增,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至此,我国已实行了近四十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从政策上退出历史舞台。因而,国发[1998]23号文被人们称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新的住房制度的开始。但同时,过份的市场化催生房地产业“泡沫化”的危险,住房价格大大超越国民收入承受能力,使中低收入群体望“房”轻叹。

二、引发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切问题的产生都是随着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而住房问题的既得利益者有哪些人呢?政府通过房产业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开发商通过不断的扩地建楼赚取了一般人无法想象的暴利;商业银行和一些垄断行业也从中获取了很大的利益;因此我们通够分析这三者的利润比就能过发现产生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当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时,地方政府一下子找到了打开财富之门的钥匙,房地产市场充当了地方财政的“金矿”,一场轰轰烈烈的房地产大开发运动掀起了,房地产开发是地方政府一举多得的上佳选择,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做足文章”,过多地突出了房地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地方政府高举发展房地产业的大旗,谋取巨额利益,亲手打造了“一幅繁荣的画卷”。

其一,在住房体制转换上矫枉过正,甩包袱过疾,“全盘市场化”直接导致保障短腿。保障体系严重缺失,百姓对高房价的切肤之痛由此而生。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全福利的方式解决安居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用全市场的方式破解住房难题。

1998年,被看作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发23号文令新中国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福利分房制度寿终正寝,“市场化”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主题词。同时,23号文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明确“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甚至还规定经济适用房能够覆盖的群体占到城市人口的60%~70%。

遗憾的是,在随后各地掀起疯狂的“造城运动”的背景之下、在“市场化”的冠冕掩盖起“借地生财”真实意图的潮流之中,“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被冷落了、遗忘了。经济适用房占住宅总投资的比例不到5%,且逐年下降;有的城市竟没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压根儿就没有经济适用房一说,截至2007年,全市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不过2万来户。

斗转星移。十年后,人们无法否认,当年过分强调房地产全盘市场化对拉动内需的作用时,顾此失彼了,甚至走向了极端——重市场、轻保障。由于住房保障体系的亏欠缺失,覆盖面非常狭窄,大量购买力低下、本该在保障体系内解决安居问题的居民,被裹挟进商品房市场之中,从而导致了刚性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分流,供求失衡,房价上行。这就是“十年一觉安居梦,房价已上九重霄”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城市动拆迁过速,导致大量被动的刚性需求集中释放,冲进市场,加剧供求紧张;而政府因财力所限,补偿、安置又不到位,不和谐因素由此滋生,动拆迁产生的上访甚至成为一些城市“流动的伤痕”。

1980年代以前,国家城建欠账太多,旧城改造是改善底层市民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甚至是惟一途径,遂有“穷人安居靠动迁”之说。譬如上海,在1988年房改启动时,有危棚简屋365万平方米,市区住房成套率仅31.6%,绝大部分住房没有煤气和卫生设备,100万只马桶、80万只煤球炉仍在这座城市游走。动迁改造是必须的,也是市民期盼的。

问题出在规模与速度上。以东部沿海某城市为例,最近十年每年的动拆迁户数都在7万~8万,每年创造出8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需求。2002年,当地住宅总销售面积为1848万平方米,动拆迁导致的刚性需求占了近一半。

如此大拆大建尽管能带来种种好处: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可以从中获得大量商业用地和交通用地、城市面貌和功能得以优化,但受限于财力,动拆迁安置、补偿普遍引起不满,前些年强迁大量发生,甚至流血冲突也时有耳闻。近年来,不满动拆迁已成为各级上访的主要诱因。“钉子户”、“上访户”的大量存在需要反省的也许不应是个体,而是地方有没有掘地生财、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成分在?

其三,从房地产市场攫取过多,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形成了路径依赖。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振亮博士作过有关研究,从沿海某城市“十五”期间房地产开发的详尽数据分析中得出结论:地方政府是商品住房行业最大的得利者。

“十五”期间,这个城市的住宅一级市场完成新建住宅销售11467万平方米,销售额达7144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1.建设安装费:按低层、多层、高层综合计算为1500元/平方米,共计约1720亿元,占

房价的24.08%。

2.土地成本费:即土地出让金,中心城区与郊区平均计算为1500元/平方米,共计约1720亿元,占房价的24.08%。

3.开工前期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共计528亿元,占房价的7.40%。具体由三项组成:政府行政审批(63项)100元/平方米,计115亿元;中介机构费用(17项)60元/平方米,计69亿元;公共事业单位(垄断企业如电力130元/平方米、上下水、通信、网络、燃气等)300元/平方米,计344亿元。

4.大市政配套费和人防费:380元/平方米,本应支出436亿元,按照政策规定,动迁安置房减免此项费用。以动迁安置房占一手住宅总量的20%计算,减免数为87亿元。于是,此项费用总计为349亿元,占房价的4.88%。

5.住宅小区道路绿化环卫安保等建设费:200元/平方米,计229亿元,占房价的3.21%。

6.开发企业管理、营销、不可预见费:按照销售额3%计算:214亿元,占房价的3%。

7.开发企业开发贷款利息:按照行规,一般占营业额的2%,共计143亿元,占房价的2%。

8.营业税收: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5.5%和土地占用费等1%,共计464亿元,占房价的6.50%。

9.企业所得税预征:按照营业额15%计算利润,所得税率33%,共计354亿元,占房价的5.00%。2006年起,按照营业额20%计算利润。

在以上9项中,属于政府的收入有:第二项“土地出让金”(1720亿元)、第三项中的政府行政审批费(115亿元)、第四项大市政配套费和人防费(349亿元)、第八项营业税收(464亿元)、第九项企业所得税预征(354亿元),共计约3002亿元。

将销售额7144亿元减去以上九项支出,就是开发商的得利:约1336亿元。

垄断企业如水电煤气等部门、通信部门的收入,相当于上述第三项中的“公共事业单位”收费,计344亿元。

商业银行从开发企业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中获得利息收入总计约314亿元。

综上分析,政府是商品住房开发中最大的获利者,开发商次之,接下来是垄断行业和商业银行。

三、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住房问题,政府、金融机构、开发商和消费者都面临着大的挑战。如何

解决我国现存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开发商和消费者共同协作,不断的思考与探索。

(一)政府方面

解决我国现存的住房问题要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为指导思想;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为基本原则。以“大力发展廉租房、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采取市场调节方式的高档住房建设”为工作思路。

1.立法与行政保障方面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住房法规,明确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的管理机构,构建住房制度的框架体系,为实现住房计划目标提供法律和组织保证。

(2)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阶层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以便控制不同保障手段和水平的对象和范围,使低收入居民成为真正的受惠者。

2.财政补贴政策方面

政府的财政补贴应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财政拨款: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房、购房补贴和用于资助公营住宅建设;第二种是政府的财政投资性贷款,一方面是对住宅都市整合公团住房建设的投资贷款,另一方面是将资金贷给住房金融公库,再由后者用于建设公共住房和向低收入者发放住房贷款。

3.税收调节政策

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如契税减半,为经适房购买者减负;税率减半,刺激租房市场增长;除了对个人出租房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税收调整对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也应有优惠政策,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建议实行强制性住房储蓄,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制度。

在住宅储蓄政策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经验。德国政府通过住宅储蓄制度发挥其积极性,筹集建房资金,有效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德国住宅储蓄制度的两大支柱是:①固定利率、低息互助。住宅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多年来,住宅储蓄利率保持在6%以下,且贷款实行固定利率,居民还贷额固定、明确,因而对居民有相当大的吸引力。②政府的储蓄奖励。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德国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效调控以

及相应的住宅价格稳定等措施,保证储蓄的住宅购买力不发生大的变化(贬值),也是住宅储蓄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

(二)金融机构方面

房地产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从投资到消费各环节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第一,对房地产金融产品进行科学分类,支持风险小有效益的信贷项目。当前要积极配合国家的房地产政策,支持中小户型项目和消费信贷,支持政府的住房保障系统的建设。对房地产企业要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支持信誉好、效益好、资本充足和有发展前景企业的发展。第二,优化房地产信贷结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支持房地产的力度,杜绝各种内外勾结贷款、人情贷款。不能一刀切,不能急刹车。要有保有压,有增有减。第三,金融机构进一步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从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额度,进而影响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第四,提高对房地产信贷的贷款利息,控制贷款总量,有保有压,银行信贷和房地产信托等方面进一步收紧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贮备等贷款的发放,维护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控制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三)开发商方面

作为开发商,首先,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追逐自己利益的同时适当开发一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比较适合许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居住的住房,缓解我国住房紧张的态势。其次,应加强企业风险控制意识。由于市场异变,竞争加剧,再加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来普遍资产负债率偏高(多在70﹪以上,有的高达90﹪),促使房地产企业加强风险控制意识,越来越注重向国外开发商学习:既重视追求最大利润的赢利管理,又重视必要的风险控制。最后,市场越来越细分,精细化管理发展成为趋势,包括企业定位细分、产品定位细分、目标消费群细分,以及项目开发与企业经营的专业化,追求设计的独特性,注重功能的前瞻性,营销策划与市场推广的个性化与差异化等,因此需要开发商:(1)增加普通住房的供应,重点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逐步转变为富人盖房子的现象,减少高档住宅、小别墅等商品房的供应。(2)依法经营,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囤积土地、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消费者方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民住房消费观念的变化,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房地产业在产业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住房、房价等话题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但是我们在住房消费问题上也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如“超前性、“竞争性”“摆阔性”等问题,因此作为消费者,主要应转变自己的观念:(1)考虑二手房。新房不一定是好房,适合自己就行。买房应量力而行,可以先买个二手房作为过渡。等境况有所改善后,再谋新房。(2)不要老想待在城市的市区,去郊区不失为一种良策,把眼光放远一点。许多地方的发展趋势都是逐步往郊区发展,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相信郊区会热起来的。(3)住房储蓄。买房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因此一定的储蓄以备不时之需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国家都要求企业或政府机关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帐户,个人也要拥有一定的住房储蓄,为住房提供资金保障。总之,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房子,不应急于一时

住房问题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中一个重要的民生、社会乃至政治问题。只有从政府、金融机

构、开发商、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共同努力才能解决我国现存的住房问题。而住房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为我国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团结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市化及问题解决措施

城市化及问题解决措施 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城市规模的无限制扩大,城市人口的迅猛增长,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1)环境污染严重,原有生态环境改变,环境质量下降,趋于恶化;(2)中心区人口密集;(3)交通拥挤;4、地价房租昂贵,居住差;5、失业人口增多;(6)社会秩序混乱。 解决措施 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主要措施:(1)建立卫星城,开发新区;(2)改善城市交通和居住;(3)保护和治理城市环境、扩大绿化面积。 具体措施 如何克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表现出的“大城市不大、中城市不活、小城市不强、小城镇不优”的现状,是城市化战略推行的中心思考。以下六项基本措施是未来中国城市发展的要点。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要求,尽快修改《城市法》,放松对大型、超大型城市的规模控制,构建2—3个世界级城市,作为我国城市体系的龙头。同时要十分加强城市功能与基础设施的完善、积极投入数字城市的建设、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城

市服务体系的提升等,将中国城市的竞争力置于国际的大背景之中。 二.必须将中国城市的发展视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城市化进程中的规模设计应统筹考虑城市大中小分布的系列谱和不同规模城市的“生态位”,不能人为地强调只能发展城市体系中的某个部分而忽略另一个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全国城市布局,优化城市功能和加强产业转移力度,放大城市扩散效应,将其真正塑造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我国超大型、特大型城市现有32个,其中东部16个,西部6个.中部10个,基本覆盖全国。可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以广州、深圳为的城市群,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以上海、南京、杭州为的城市群,在环渤海地区建立以北京、天津为的城市群,作为进入国际竞争前沿的中国高地。 三.认真国家大城市的规模和数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发展,将其塑造成国际级和国家级的人才中心、贸易中心、物流中心、金融中心、技术中心、信息中心、文化中心等,充分发挥城市的集聚效应、辐射作用、带动作用。大城市在城市体系重复发挥了城市的规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国家城市化战略的主力。城市化战略设计中要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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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浅论住宅的发展(一)

浅论住宅的发展(一) 简介:人类已经跨入了新的世纪,旧世纪己经结束了它的人类已经跨入了新的世纪,旧世纪己经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新世纪的特征是政治、经济、社会的积极改革,科学技术迅速的发展和思想文化的高度活跃,伴之而起的信息化和科技化对人类社会生产和居住生活也将引起极大的变化,并将刺激居住建筑与居住环境的建设向更大跨度和更高水平迈进。评古论今,人类的住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展望未来,住宅的发展有着欣欣向荣的明天。 一.住宅的发展 人类的住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从人类诞生初期的巢居、穴居,到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部落,从奴隶社会城的出现到封建社会城市的大量涌现和飞速发展,伴随着里坊制的产生、发展、兴盛、桎梏,人类住宅的质量、规模、材质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得意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工艺的创新。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使得近代中国的住宅发展缓慢、滞后,但殖民者的入侵仍然带来了一部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思想。随后战争频繁,民不聊生,住宅的发展几乎停滞。 建国以后,随着人口大量增长,城市不断扩大,大量的成片住宅出现,已基本形成了现代住宅小区的雏形,但那时的住宅仅仅能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并没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且建筑以平房为主,容积率低,环境较差,缺少人为布置的景观。改革开放后,由于建筑产业的发展,施工工艺的进步,社会分工的细化,层数不高的楼房开始大量涌现,其中以企业、单位集中建房为主,这时的住宅区也称为单位家属区。但住宅区规划、房型设计等都不完善,且人均居住面积较小。进入90年代,住宅商业化的提出和房产改革的深化,使“商品房”成了时下流行的名词。开发商们闻风而动,异军突起,房产热越演越烈。进入新的世纪,城市化的脚步越来越快,大量外地人口的涌入,使得很多大中城市的商品房供不应求,房产大军更是如鱼得水,不断炒作,使房屋价格一路飚升,房地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之也出现了大量优秀的住宅小区。 二.现代住宅小区 现代住宅小区的开发过程大致如下:1.开发商的资本运作、土地及前期工作;开发商选择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并通过种种手段购买到土地。2.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在获得土地后首先进行规划设计,并做好宣传工作,在施工开始的同时进行发售工作,边建边买,充分利用业主的资金。3.后期工作;在施工结束后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持小区的正常的运行。由于资金等原因,一般较大的小区要进行分期开发,也就是重复上面的三个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本身已经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人性化”已经成为一种理念,现代住宅小区的设计正是秉承了这一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设计观念,在这一观念指导下设计建造的住宅小区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1.科学的规划布局;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建高层,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建多层及别墅,小区内用地功能分区明确。2.时尚的房型;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要求,尽量把卧室、客厅布置在南面,餐厅、厨房、卫生间布置在北面,阳台与客厅相连,进入阳台不需穿越卧室,住宅私密空间与公共空间分离。3.大面积的绿化;建立居住小区中心绿地,组团绿地,宅间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营造优美的环境,改善小区的生态气候。4.别致的景观;别具一格的建筑造型,特色鲜明的环境小品,恰倒好处的水体造景,让人有回归自然的感觉。5.完善的配套设施;超市、饭馆、银行等商业设施,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医疗,社区活动中心,物业管理等一应俱全,同时还拥有分类供水,雨污分流,宽带接入等。6.先进的管理;进出口及主要路段设监控器,对讲防盗门,提高了安全性,水电气划卡交费提供了便捷性,物业管理透明及业主大会体现了民主性。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 中,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 功能。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 美形式。如果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 建筑,例如把建筑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 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社会经历过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 代、人类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简陋建筑的“满足美”逐渐变 成一种“形式美”,人们对半地穴式建筑的审美性才有了更多的追 一些半地穴式建筑上,体现的最 明显。 1、原始穴居和巢居

原始时期,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原始人类为了避寒暑风 雨,防虫蛇猛兽,只在山洞里或树上,这就是所谓的“穴居”或者 “巢居”(树上筑巢)。我国境Array内已知的最早人类住所是天然岩 洞,《易·系辞》曰“上古穴居 而野处”。旧石器时代,这种自 然天赐的洞穴是当时用作住所的 一种较普遍的方式。严格地讲, 这种住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因为它并非是人工构筑的产 物。然而,当先民们有意识地营建洞穴的时候,便是建筑真正的起Array源。《礼记·礼运》中有“营窟” 之说,其《疏》曰:“营,累其土 而为窟,地高则穴于地,下则窟于 地上”。显然,这样的洞穴是人工 营建的,应当视为最古老的建筑。 穴居的平面形式以圆形或方形圆角 为多,空间形式有竖穴、土壁横穴 (类似于后来的靠崖窑)、地坑式窑穴,以上三种形式在中国建筑 文化史上称为“全地穴式”穴居。后来,“全地穴式”穴居发展为 “半地穴式”穴居,进而演化为原始地面房屋。经过不断的进化, 古人开始营建房屋。在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的前提下,简单的建筑 形式使适用空间得到最大的利用。从深穴到半穴居,最后到地面建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中,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功能。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美形式。如果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建筑,例如把建筑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社会经历过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代、人类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简陋建筑的“满足美”逐渐变成一种“形式美”,人们对半地穴式建筑的审美性才有了更多的追求。这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后段的一些 半地穴式建筑上,体现的最明显。 1、原始穴居和巢居 古代的山洞居住

原始时期,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原始人类为了避寒暑风雨,防虫蛇猛兽,只在山洞里或树上,这就是所谓的“穴居”或者“巢居” (树上筑巢)。我国境内已知的最 早人类住所是天然岩洞,《易·系 辞》曰“上古穴居而野处”。旧石 器时代,这种自然天赐的洞穴是当 时用作住所的一种较普遍的方式。严格地讲,这种住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因为它并非是人工构筑的产物。然而,当先民们有意识地营建洞穴的时候,便是建筑真正的起源。《礼记·礼运》中有“营窟”之说,其《疏》曰:“营,累其 土而为窟,地高则穴于地,下则窟 于地上”。显然,这样的洞穴是人工 营建的,应当视为最古老的建筑。 穴居的平面形式以圆形或方形圆角 为多,空间形式有竖穴、土壁横穴 (类似于后来的靠崖窑)、地坑式窑穴,以上三种形式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称为“全地穴式”穴居。后来,“全地穴式”穴居发展为“半地穴式”穴居,进而演化为原始地面房屋。经过不断的进化,古人开始营建房屋。在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的前提下,简单的建筑形式使适用空间得到最大的利用。从深穴到半穴居,最后到地面建筑,意味着居住面的上升,功能的改善,意味着土 古代居民的生活方式 半穴居

城市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复习过程

城市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鲁峰 (襄樊市第八中学441002)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能力目标 1、通过调查能说出襄樊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 2、培养学生合作调查环境问题的能力。 德育目标 1、通过调查,认识市区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2、在课堂讨论过程中,使学生了解环境保护的措施。 3、通过学习,认识环境对人类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教学方法: 1、主要活动方式 实地调查、拍摄照片、查阅资料、绘制图画、撰写报告、课堂汇报讨论。 2、活动后延伸 引导学生将环境保护从观念走向实践,渗透环境保护教育。 教学时间:45分钟 教学过程: (复习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多媒体展现复习题) 自然界中,对人类有实用价值的土地、阳光、水、矿产、森林等,都是自然资源。人类利用自然资源,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不尽合理的。 请同学思考下列问题: 1、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哪些问题?(利用多,爱惜保护不够,造成耕地日益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盐碱化、沙漠化范围扩大) 2、为什么淡水资源日益短缺?(用水量大量增加,水资源遭到污染, 浪费水现象严重) 3、森林资源大量破坏会造成什么恶果?(森林可调节温度、湿度、蒸 发、雨量,森林资源大量破坏会使地球上大自然的调节器失去调节作用,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4、矿产资源的开采中存在什么问题?(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环境)

从以上问题,同学们不难看出,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行为会产生许多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会影响着人类的生存,所以人类有必要保护好自己生存的环境。 引入新课: 城市化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城市是人类进行创造的舞台,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主要是城市规模的无限度扩大,工业进一步集中和人口的迅猛增长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段录像,录像中烟囱林立,排放着浓浓的黑色的、黄色的、白色的烟雾,汽车拖着长长的“黑尾巴”行驶在光秃秃的公路上,河塘里泛着黑水,小区里、路边堆着各种垃圾,行人纷纷掩鼻而行) 在录像中我们看到了什么现象?(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垃圾遍地等) 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我们襄樊是湖北省第二大城市,正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城市化进程很快,在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环境问题。在上一周,全班同学分成四个小组,对全市特别是我们学校附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还通过查阅资料了解了各种污染的危害(选择常见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展开社会调查,学生通过网络了解各种污染的知识,查询各种污染的危害,结合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每个小组有两个同学上讲台进行汇报,一个口头表达,另一个展示照片、图片)。 下面就请各组同学将调查的结果汇报给大家。 水污染调查 我们小组进行的是水污染调查(展示水体污染的图片和照片)。 水是生命的源泉。树木花草、蔬菜瓜果,缺水就会干枯死亡,飞禽走兽、家禽牲畜,没有水就无法生存。人体重量的60%是水,鱼体内80%是水。没有水,一切生命都会终止。但是,人所需的淡水、净水正在不断减少,至今,世界上有70%的河流受到污染,很多的陆地淡水由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影响,都不能被人类所利用了。 水体污染对人类、生物会产生重大影响。请看这两幅漫画。这张讲的是由于水体污染,鱼类无法再在水中生存,它们要跑到钓鱼人的水桶中去换口气。这张画清楚地显示污染的水导致鱼儿也被污染,吃了鱼的人得病了…… 为了能清楚地了解襄樊水体污染的情况,我们小组在3月18日对樊城小清河进行了观察调查。一眼看去,这一段河流的河面上漂浮着粪便、腐烂菜叶、废弃塑料袋等垃圾,河水是暗黑色的,还闪闪发光,显然是有着油污。仔细寻找污染源,发现河流污染是由于船上渔民、河边居民、在菜场里卖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住宅建筑形制 我们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悠久,富于创造性的伟大民族。我们的祖先从人类第一次劳动大分工起,就创造了聚落并且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出多种形式的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使中国古代建筑无论在技术上或艺术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成为世界建筑史上体系最完整,最富有民族特征的建筑之一。地域辽阔的中国大地,形式丰富适宜各地的住宅建筑也应运而生。 一、概况

在中国建筑的历史长河里,住宅虽然是 人类最早的建筑类型, 但在原始社会时期,建 筑的发展极为缓慢。经过了人类第 一次劳动大分工,即农业的出现形 成固定的居民点——聚落。第 二次劳动大分工,聚落分化成 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农业和非农 业的商业手工业为主的城市。 我们的祖先居住地也起源于两 种早起聚落,由起初的穴居和 巢居开始,经过艰难的发展逐 步掌握了营建地面房屋的技术。进而出现了干栏式建筑和木骨泥墙建筑。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夏末都城——斟鄩的发 现,表明我国最早的规模较大 的木架夯土建筑和庭院的实 例。夏代至商代早期,中国传 统的院落式建筑群组合已经开 古代居住形式 汉墓明器1 汉墓明器2 四边维合的建筑形制

始走向定型,并在当时大量的建造。周灭商朝后实行奴隶主政治,建筑物按照等级划分不能“僭越”。此时期建造后期发现的陕西凤雏遗址表明当时的四合院形式已经严整。根据《仪礼》记载,在春秋时期高台建筑较为盛行,只是在建筑住宅上仍沿袭夏的庭院建筑形制而保留。汉代也继承了这种形制,此时期并创造出了另一种住宅形制——乌壁。而据河南洛阳宁懋mào石室石刻和河南沁阳造像碑石所示,北魏和东魏时期的贵族住宅的大门可体现庑殿式顶和鸱尾的出现,且有大多数贵族官僚舍宅为寺。隋唐五代时期,住宅仍在采用直棂窗回廊围绕成庭院,这从敦煌壁画中科院得到佐证。在宋代时期,里坊制解体,城市结构和布局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城市的住宅形制开始呈现多样化。同时期的还有北京元代后英房住宅还有工字型平面构成主屋的。到了明清两代时期,北方的住宅就已经发展为以四合院为代表,按南北纵轴线对称的布置房屋和院落;江南地区则以封闭式的院落为单位布置,大型住宅有左中右三组纵列的院落组群,并营建花园创造了一优美而舒适的适宜人居住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中,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功能。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美形式。如果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建筑,例如把建筑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历史追溯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发布时间:2013-08-10 10:07 来源:房贷计算器浏览:151 次 [摘要]个人住房贷款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以来,贷款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追溯贷款政策的变化历史,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 个人住房贷款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以来,贷款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追溯贷款政策的变化历史,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 房贷漫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中, 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功能。生 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美形式。如果 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建筑,例如把建筑 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 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社会经历过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代、 人类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简陋建筑的“满足美”逐渐变成一种 “形式美”,人们对半地穴式建筑的审美性才有了更多的追求。这在新 建筑上,体现的最明显。 1、原始穴居和巢居

原始时期,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原始人类为了避寒暑风雨,防虫蛇猛兽,只在山洞里或树上,这就是所谓的“穴居”或者“巢居” (树上筑巢)。我国境内已知的最早人Array类住所是天然岩洞,《易·系辞》曰 “上古穴居而野处”。旧石器时代,这 种自然天赐的洞穴是当时用作住所的一 种较普遍的方式。严格地讲,这种住所 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因为它并非是人工构筑的产物。然而,当先民们有意识地营建洞穴的时候,便是建筑真正的起源。《礼记·礼运》中有“营窟”之说,其《疏》曰:Array“营,累其土而为窟,地高则穴于 地,下则窟于地上”。显然,这样 的洞穴是人工营建的,应当视为最 古老的建筑。穴居的平面形式以圆 形或方形圆角为多,空间形式有竖 穴、土壁横穴(类似于后来的靠崖 窑)、地坑式窑穴,以上三种形式 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称为“全地穴式”穴居。后来,“全地穴式”穴居 发展为“半地穴式”穴居,进而演化为原始地面房屋。经过不断的进 化,古人开始营建房屋。在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的前提下,简单的建筑 形式使适用空间得到最大的利用。从深穴到半穴居,最后到地面建筑,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作者:陈杰时间:2012-04-13 今年恰是邓小平1980年关于住宅问题讲话发表30周年,该篇讲话是新中国城镇住房制度从福利制度向市场化改革启动的关键标志,奠定了其后近二十年间中国房改政策的基本思路,显示了伟人的超凡预见性,至今仍对我们认识住房问题有深刻的启迪。为此在今天纪念这篇讲话,仍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住房所特有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既是社会民生福祉最关键实现环节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另一方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发之后城镇诸项改革中最先酝酿、也是最先启动的改革,但也是进程最曲折、反复最多,但又是改革最彻底、最市场化的一项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某种意义上是非常丰硕的,但当前争议又是最多的。所以,研究中国这30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历程,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丰富的。 本文提出住房事业这个概念,是希望以此来涵括住房制度、住房建设、住房市场、住房政策(包括住房保障)这几个高度相关但又相互区别的内容,从而可以对住房问题做一个宏观整合的分析与思考。 以下本文先按照历史顺序对1980年住房事业的发展与制度变迁做

一个全景式概括描述,然后再反思1980年房改以来在住房问题的根本经验与教训,以此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愿景和提出必要的政策建议。 一、历史背景:改革前的中国住房事业?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意识形态上采纳马克思、恩格斯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改造学说,而如不少学者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明确反对工人阶级拥有自己的个人资产,尤其包括住房。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认为,对于(德国大城市)工人说来,如果让他们有自己的房屋,把他们重新束缚在土地上,那就是破坏他们反抗工厂主压低工资的力量。他这样写到:“工人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所,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资金主人的奴隶;他们被束缚在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提出的任何条件”。为此,新中国政府对住房问题策也无可避免地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提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底城市私房改造基本结束,1964年7月政府正式宣布私人租赁性质的住房关系基本不再存在了,1978年我国城镇住房中74.8%为公有住房。 由于公房制度长期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体制,住房的投融资机制被严重扭曲。1952-1978年中国包括农村住房在内的住房总投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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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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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 中,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 功能。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 美形式。如果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 建筑,例如把建筑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 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社会经历过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 代、人类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简陋建筑的“满足美”逐渐变 成一种“形式美”,人们对半地穴式建筑的审美性才有了更多的追 一些半地穴式建筑上,体现的最 明显。 1、原始穴居和巢居

原始时期,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原始人类为了避寒暑风 雨,防虫蛇猛兽,只在山洞里或树上,这就是所谓的“穴居”或者 “巢居”(树上筑巢)。我国境Array内已知的最早人类住所是天然岩 洞,《易·系辞》曰“上古穴居 而野处”。旧石器时代,这种自 然天赐的洞穴是当时用作住所的 一种较普遍的方式。严格地讲, 这种住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因为它并非是人工构筑的产 物。然而,当先民们有意识地营建洞穴的时候,便是建筑真正的起Array源。《礼记·礼运》中有“营窟” 之说,其《疏》曰:“营,累其土 而为窟,地高则穴于地,下则窟于 地上”。显然,这样的洞穴是人工 营建的,应当视为最古老的建筑。 穴居的平面形式以圆形或方形圆角 为多,空间形式有竖穴、土壁横穴 (类似于后来的靠崖窑)、地坑式窑穴,以上三种形式在中国建筑 文化史上称为“全地穴式”穴居。后来,“全地穴式”穴居发展为 “半地穴式”穴居,进而演化为原始地面房屋。经过不断的进化, 古人开始营建房屋。在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的前提下,简单的建筑 形式使适用空间得到最大的利用。从深穴到半穴居,最后到地面建

中国房地产政策演变10年

中国房地产政策演变10年 引言:中国房地产业自诞生开始,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行政等硬性强制手段,另一类则是税收、信贷等软性引导手段。 由于房地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规模大、资金周转周期长。其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依赖度非常高。因此,国家在信贷政策方面的引导,往往是极为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当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国家在对房地产市场采取或扶持或限制的宏观政策时,往往采取“组合拳”的形式,即同时采取行政、法律、信贷、税收等多项调控政策以期达到调控目的。 到目前为止,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其对房地产业或鼓励或限制的不同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1986年住房改革开始,到1998年之前,是房地产市场的萌芽和起步阶段,国家尚未开始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 第二阶段:1998年到2002年,吸取了第一轮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教训,国家开始谨慎展开宏观调控,政策导向还是以规范市场为主,兼有部分鼓励政策。 第三阶段:2003年到2005年,随着各大城市房价开始进入上涨通道,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宏观调控政策开始第一次转向,以稳定房价为目标。 第四阶段:2006年到2008年6月,全国各地房价飞涨,开始影响民生,国家开始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打出一系列“组合拳”,政策目的为防止通货膨胀和房地产泡沫。 第五阶段:2008年9月至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为确保经济发展,抵御金融危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再次转向为扶持,目前宏观调控仍处在这一时期。 本文以梳理2005年后的房地产市场、为主线,同时兼顾其他重要的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政策,以期理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脉络。 05年年初,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国务院正式做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决策。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业内将其称之为“国八条”。其将稳定房价提高到了政治高度,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着重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新八条”。

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教学设计.doc

6.5 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教学 设计 教学目标设计 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了解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结合实例了解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过程与方法 能够运用有关文字或图表资料,综合分析某地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的主要途径。 情感态度价值观 针对某地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人类的居住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树立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关键是城市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 难点: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主要措施。 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法和运用案例分析法。 教具准备 多媒体。

教学过程设计 复习旧课: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发展有哪些差异? 学生回顾: 国家 城市化起步 城市化速度 城市化水平 发达国家 早 慢 高 发展中国家 晚 快 低 承转过渡: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如 何解决这些问题呢?这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 一、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环境质量下降 多媒体投影:图 6.20 、 6.21 、图 6.22-6.23和表格。 危害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固体垃圾污染 噪声污染学生阅读教材并填写表格。 危害 大气污染 城市居民燃烧煤炭等燃料所排出的烟尘;工矿企业排放出的烟气;汽车、飞机、火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所排放出的尾气 人们的身体健康 水污染 城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城市地面径流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的繁殖 固体垃圾污染 工业生产发展、建设规模扩大、居民消费水平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 噪声污染 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活动 人们休息、工作和人体健康交通拥挤,居住 条件差 多媒体投影:图 6.24 和图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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