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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管理,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面用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国防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其中包括:战备钢桥及架桥特种工具、索具、浮箱、承压舟、冲锋舟、捆绑加固器材、堵漏器材,以及用国防交通储备资金购置或建造的一切机具、器材、设备、设施等。由交通部储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第三条交通部化国家储备的国防交通器材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维护、保持良好、控制使用、确保应急”的原则,积极为国防交通建设服务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因管理工作不善而造成国防交通储备器材严重丢失、损坏、锈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在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管理方法;

负责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储放地的选择和分布;

指定具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编制,负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制定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维护、保养以及库房建设和维修的工作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与抽查;

负责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租赁管理工作及租赁费的收缴与使用;

认真做好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年度报表的汇总上报。

第七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储放地的选择和颁应根据重点战略方向和重点交通保障目标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严禁将存放点布置在低洼、崩塌、泥石流和易被洪水冲刷的危险地带。

第八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库内要保持干燥、清洁和通风。

对不能入库的大型机具、设备和其它暂不能及时入库的储备器材可露天存放,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储备器材完好。

存入各种储备器材的地面必须平整,构件堆放整齐、牢固、安全,禁止将各种构件混杂堆放或与其它物资一同堆放。

存入储备器材距地面的高度,一般室内为30厘米,临时存放在室外的器材构件不得低于50厘米。

对存放的木质结构器材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第九条凡不符合设计技术标准的器材,不得列为国防交通储备器材。

对动用后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入库前要认真清点。凡不符合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均不得入库。

第十条对库存存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应分类编号建立帐目、卡片(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数量、材质、生产厂家);对小型易丢构件(如销子、保险插销、横梁夹具、联板、各种螺栓和扳手等),应分别装箱保管,箱面标志应清晰、明显并注明箱内所装构件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十一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应定期清定、定期保养,一般三年全面保养一次;对动用、租赁的器材,必然经维护、保养后方可入库,保证器材构件完好无损、帐物相符。

为掌握储备器材技术状况,保持储备器材良好的性能,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器材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二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及仓库的改建和维修等费用,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

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1981]交战字第3号《交通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用于库房、库区道路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国在战备演(训)练、应急交通保障和抢险救灾动用过程中造成国防交通储备器材构件损坏、丢失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换补齐,并负责在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推荐的生产厂家订货,以保证器材构件

的质量符合设计技术标准。所需费用分别在维护管理费、去前费和抢险救灾工程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要严格招待年报制度,必须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库存和使用、租赁情况(表一、表二),按要求报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

第三章应急动用与租赁

第十五条凡动用代交通部储备的国防交通器材,必须经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无权调动、使用、租赁、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动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时,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可代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批准动用,周时,向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将批文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在保证国防交通储备器材政党储备的情况下,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开展租赁业务,支援国民经济建设,收取的租赁费用以弥补维护保养资金的不足,达到“以物养物”的目的。

第十八条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在开展租赁业务中,战备钢桥的库存保有量必须控制在本部门储备总量(以延长米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以保证应急情况下使用;其它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库存保有量,可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租赁战备钢桥数低于储备总量的三分之一时,由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代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并将批文报部备案。

租赁战备钢桥数超过储备总量的三分之一时,由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报告,报交通部战备办公室审批。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将代部储备的国防交通器材用于经济生产活动。

第二十条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与租用单位签订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防止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流失,合同副本由代部储备主管部门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租赁费由租金、保养费和押金(按构构件造价的30%计算)三部分组成。租金一律按公历月为计算单位,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

找部储备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租金标准(表三)收取租金。

交通系统以外单位租赁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可根据本规定租金标准向上浮动30%。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用单位必须一次性交清全部租金、保养费和押金,由代部储备主管部门签发储备器材出库通知书,租用单位赁通知书到指定的战备仓库领取所需国防交通储备器材构

件。租用期满,器材构件归还入库时,如构件无丢失、无损坏、其押金应全部退还租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租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遇有工程未完,需继续租用时,租用单位必须在租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由代部储备主管部门视情况与租用单位续签租赁合同,同时报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备案。

租用单位必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期归还租用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逾期不还的,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督促催还,除按规定政党收取超期租金外,还应按租金的50%加收罚金。

租用单位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凡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构件损坏、丢失及严重变形的,一律由租用单位按价赔偿,并支付必要的代购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在每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租赁费收入结算表(表一)报交通部财会司。同时将该年度租赁费收入的30%一次上缴交通部财会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881214——25),作为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开发、研制、更新的补贴资金;年度租赁费收入的70%留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安排,主要用于本部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条件改善、器材维护保养、领部件补充及构件更新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将租赁费用收支情况列入本单位的财会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出租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时,代部储备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期限。租赁单位必须按代部储备

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交回所租用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租赁费按实际日期结算,代部储备主管部门不承担由此造成租用单位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系交通战备储备器材;

(二)大型机具、设备是指港航部门储备的战备甲板驳、修理船、囤船、通信指挥车等;

(三)特殊情况是指军事行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

第二十八条各代部储备

主管部门制定的战备器材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及租赁办法等,与本《规定》有抵解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三十条《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交通部交计发[1992]57号文发布的《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部甲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在线自测试题及答案

交通部甲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在线自测试题及答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 第1题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行日期为() A.2018年1月1日 B.2018年2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4月1日 答案:C 第2题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关于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信誉、项目经理和项 目总工的要求 B.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对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提出要求 C.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D.信誉要求可以与“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答案:D 第3题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下列情形中,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施工标段投标的是() A.同一母公司的两家子公司 B.具有相同股东单位的两家公司 C.曾在其他项目组成投标联合体的两家公司 D.为该施工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设计单位 答案:D 第4题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关于技术能力,下列说 法错误的是() A.技术能力是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B.技术能力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 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C.技术能力不包括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D.技术能力包括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答案:C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5年届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条件 1、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博士 条件: 1、具有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2015届统招统分应届博士研究生,综合运输、物流工程、运输经济方向优先; 2、具有从事综合交通运输、物流园区、港口物流相关领域研究能力,具有相关研究经历者优先;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具有较强的中英文写作、交流和表达沟通能力。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 条件: 1、具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相关专业,2015届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 2、具有较为扎实的计算机及信息化系统基础专业知识,熟悉信息化系统规划、设计与开发的基本技能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承担相关系统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关领域项目研究开发经验优先; 3、熟悉交通运输行业及物流产业基本情况,具有从事物流领域信息化系统项目科研、技术咨询、行业管理等相关研究工作经历者优先;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

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5、具有较强的中英文写作、交流和表达沟通能力。 3、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博士 条件: 1、具有信息与通信工程类相关专业,205届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北京生源优先; 2、具有较为扎实的信息化与通信工程基础知识,熟悉信息与通信系统规划、设计与软硬件开发的基本技能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承担相关系统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关领域项目研究开发经验优先; 3、熟悉交通运输行业及物流产业基本情况,具有从事交通运输领域信息化系统项目科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5、具有较强的中英文写作、交流和表达沟通能力。 如有意向者,请将简历(格式附后)发至neimaozhichao@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2501495.html, 恕不接待来访。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 定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工程预可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及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事地控制工程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新建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中的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施工、监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江苏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含定额,下同)管理,其设置的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造价定额;编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补充定额,拟定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由省交通厅发布。 (三)对全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等提出审核意见。检查监督交通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参与全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五)收集、整理已竣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通过造价定额信息联络网成员单位提供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他造价信息,定期发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 (六)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七)参与调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1988]建城字第35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88.06.15 【实施日期】198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5日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1988〕建城字第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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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 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

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如有新增子目,须报审,并执行新增子目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最低成本价。

2020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17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车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 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无人驾驶汽车普通车互联网+汽车困倦监控系统困倦监控系统驾 驶监控系统驾驶监控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低排放汽车低排放汽车车 道偏离警告系统汽车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第十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特大桥、长隧道、航运枢纽和港口工程)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各类补充计价依据、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和等待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它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 推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施行智能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服务、管理系统。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城市出租车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依据城市交通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结合城市规划区发展趋势,按城市总人口与城市出租汽车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城市出租汽车数量,适时投放。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实施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营运的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为什么我国还不是海运强国--交通部水运院贾大山

为什么我国还不是海运强国 经过几十年的奋斗,我国逐步发展为公认的海运大国,无论海运需求,还是船队规模,均走在了世界前列。然而,我国海运业大而不强也是事实。现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以来,推动海运业上升为国家战略,实现从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的转变,已成为新的历史课题。 在建设海运强国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不在少数。比如,何谓海运强国?典型的海运强国模式有哪些?如何才能走向海运强国……为此,本刊特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贾大山博士撰稿,推出“共筑海运强国梦”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公认的海运大国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海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在IMO的地位、海运需求规模、海运船队规模、船级社和大型海运企业地位,以及在国际海运事务等诸多方面看,均是世界重要海运大国。进入新世纪以来,抓住“中国因素”的机遇,我国海运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但仍存在较大差距,是世界海运大国而不是海运强国的地位没有改变。 需求第一大国。在经贸发展的带动下,我国海运需求快速增长,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国沿海和外贸海运需求快速增长,2000-2011年沿海运输需求和港口外贸吞吐量年均分别增长15.7%和15.2%,2011年分别达到15.2亿吨和27.6亿吨,均稳居世界第一位。“中国因素”更是推动世界海运需求的基本力量,海运需求增量三分之二源于“中国因素”。 船队规模领先。依托“中国因素”的机遇,我国海运船队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沿海运输船舶运力达5700多万载重吨,远洋运输运力达6700多万载重吨,海运船队规模居世界第4位。液体散货、干散货和集装箱三大专业化船队世界地位实现均衡。其中,干散货船队继续保持全球第3位,液体散货船队升至第5位,集装箱船队提高至第4位。 一批海运巨头。在海运领域,形成了以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为代表的大型海运央企,以河北远洋、海丰国际为代表的大型海运民企。其中,中远集团拥有全球第二大远洋运输船队,中远集团、中海集团散货船队规模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六位,两家公司的集装箱船队规模分别居第五和第八位。在港口领域,形成了包括中远太平洋、招商国际和上港集团在内的一批国际化的码头运营商,作业效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CCS地位提升。CCS在国内外设有逾74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服务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是INTERTANKO和INTERCARGO的联系会员,于2006-2007年担任IACS理事会主席,入级国际船舶列世界第7位。 此外,我国积极参与WTO、IMO、APEC、ESCAP、东北亚港湾局长会议、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机制等海运合作组织活动,连续12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与周边国家和主要海运国家签署了68个双边海运和河运协定,已批准和参加45个国际海运公约和规则,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派遣海军参加索马里护航,在诸多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看得见的差距 就目前而言,尽管我国已是公认的海运大国,但距离海运强国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世界海运是一个激烈竞争的、开放的国际市场,“海运强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海运而言的战略定位。从国际相对地位和作用看,海运强国的内涵就是在海运上具有保障性、竞争性和引领性的国家,而强弱之间的差距正体现于此。 海运保障性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海运控制力弱,对重要海运通道影响力小。作为需求第一大国而非军事强国,相对其他经贸和海运大国,我国海运船队规模依然偏小,2012年初运力规模相当于日本、德国平均水平的68%,而外贸海运需求远远高于这两个国家。二是在海运产业链建设上,虽然得到政府和大型企业的重视,但进展缓慢,没有形成完整的海运产业链。三是新形势暴露出海运保障性新问题。伊朗石油禁运问题,暴露出我国海运保险能力的脆弱;面对维护海洋权益新形势,我国救助打捞系统需进一步提升定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

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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