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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

刑事证据学 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
刑事证据学 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

《刑事证据学》

二00六年三月

《刑事证据学》习题集

第一编总论

本编重点章节:第一章* 第四节*

第二章细看内容p55“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此处可能出判断题。

一、诉讼证据的意义是什么?诉讼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了那几个方面的意思?

答: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这一概念强调诉讼证据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杜绝了诸如想像、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

(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的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

(3)、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这就把某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外。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怎样?

答: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属性

(一)、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已知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未知问题的证据。证据本身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除了物证、书证这种实物证据以外。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都是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以及从事勘验、检查的人员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已经不是纯客观的东西了。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某些误差,而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层意思。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由于每个证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复述能力各不相同,这种反映现象就不一定能够如实地重现案件经过与本来面目,因此,不能认为所有证据都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客观”的东西。

(二)、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请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同案件事实关联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作用。因此,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还经常遇到一种的情况,应当引起特别的注意,即某些看起来与案件似乎有关

的事实,却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被告人从前的犯罪行为证明其现在有罪的证据;二是不同的条件下的实验结果,不能用做同一认定的证据。

(三)、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司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区别于一般政局的最显著的标志。

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它涉及当事人是否有罪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判决结果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有着极其严肃的意义,因而不允许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对证据加以收集和与运用。刑事诉讼证据是不是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论,也是全部证据理论的核心和关键。这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则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正是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三者不可分割。我们在研究证据理论的具体问题和运用每一个证据时艘应该牢牢的把握这个问题。要确认某一个证据是否可信、可用,就要审查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属性,这是保证办案正确而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哪三种相继更替的证据制度?

答: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有哪些?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答:“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就是让当事人乃至证人接受神的检验,各民族的传统习惯不同。“神灵现示”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有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巫。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十字证明”的方法。

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古代主要实行什么的证据制度?它同普通实行“神灵证据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答:中国古代办案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所谓“五听”,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应当注意从言词、脸色、气息、听聆和眼神这五个方面观察被告人的表情有无变化。注重对被告人的心理分析,是我国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它同外国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此外,我国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实行“罪疑从赦”的制度。即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罪犯,应予赦免。这也是与申领证据制度的不同之处。六、“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

答: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时有完全的证明里,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私人文书和复制的文件一概不具有证明力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在日耳曼和法兰西的刑事诉讼中,刑讯甚至成为诉讼中“整个大厦的中心”这充分表现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毕竟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交规到人间,破除了证据中的迷信色彩。形势证据中的某些规定,有一定合理成分。这种制度防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行司法擅断对于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积极作用,它的弊端是不科学、合理的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把刑讯作为必去口供的必要手段。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七、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什么证据制度?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封建社会基本没有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而实行的是“罪从供定”罪从供定的含义是把被告人的口供当成了决定一切的证据。“罪从供定”对刑讯的条件、刑讯的方法、刑讯的扩大适用。拷打的部位和拷讯的拷具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某些特殊人员不能实施刑讯。因此又补充了两项补充原则“众证定罪”。即凡涉及四类人员犯罪的案件,不得实施刑讯。必须有3名证人证明其时才能定罪。“疑罪听赎”时在出现“疑罪”时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释金”之后予以释放的一种补救原则。

八、“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

答: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概括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由心证”根据案件各种证据的具体状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分析和判断,这为查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判奠定了基础。但它却导致了资产阶级法官的专横和偏私而且在裁判过程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所以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自由心证,只能对案件得出“盖然性”的结论,而不可能绝对准确地查明案情,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尽善尽美的制度。

九、英、法、美系国家行使证据规则中什么是证据“相关性”和“可采性”?答:对于下面事实当认为不具有相关性:

(1)、相似事实和类似事实。一般认为,相似事实或类是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不能以某人从前曾经实施过某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行为,就作为认定本案就是该人所为的证据。

(2)、当事人的品格。一般认为,个人品格与案件不具有相关性,因而通常不得将个人品格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3)、犯罪前科。从前有过犯罪的记录一般也不能用做认定本案的证据。

关于证据可采性示凡不具有相关性的事实或材料均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传闻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

十、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中口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关于证人资格和能力的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和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而且这一特免权后来就发展成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十一、怎样理解“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答:“举证责任”是明确划分举证责任:被告人如何反驳某项指控则必须提出相应的事实。

“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及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时,即可据以判决其胜诉。而对刑事诉讼所提出的证明标准则是“无合理怀疑”,即起诉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十二、新中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特点是什么?

答:它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都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它的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和其他编、章,对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规定了若干必须遵循的规则,主要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公安机关提请比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4)、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6)、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7)、询问证人,应当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8)、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十三、如何理解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创立于发展?

答: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而根据党的纲领、政策和人民政权发布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决议、训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办事,而逐步创立。它是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第二编刑事证据的种类考试占35—40%

重点: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七章* 第四节*;第八章第一节*;第十章*第一节。

第四章物证、书证

一、物证的概念?

答: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

答:1、犯罪工具;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4、其他可揭露犯罪的物品。

三、物证的特征?答:具有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

四、物证的分类?

答:1、按体积大小可以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2、按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可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3、按形态可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体;4、按人对物证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可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五、物证的意义?

答: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某些物证可以

指明侦查方向;3、物证可用以验证严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伏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六、书证的概念?

答: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七、书证的表现形式?

答:1、证件、档案与文书;2、伪造、涂改帐簿的各种书面材料;3、标语、信件等;4、其他一切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八、书证的特征?答:具有物质性、思想性、确定性。

九、书证的分类?

答: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可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2、按书证制作的过程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3、按对书证制作的程序的要求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按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十、公文书证的特点?

答:1、它是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某种管理职权而形成的,具有确定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用途;2、它是依据一种程序制作的,大部分公文书都有特定的格式,比较规范;3、公文书一般都加盖制作该文书的机关的印章(公章或钢印),具有明显的标志。

十一、书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十二、使用物证、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使用物证应当注意: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对已收集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使用书证应当注意: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在抄写或者复印的过程中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证人证言

一、证言的形式?

答: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应向司法机关作口头陈述,司法机关在对证人未作口头询问之前,一般不宜让证人以书面的证词代替口头的陈述。

二、证人的判断性陈述分类?

答: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体验性判断,另一类是意见性判断。如果证人证言中包含有意见性判断的成分,则这部分内容不具有证据效力。

三、证人证言的特点?

答:1、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比较强;2、证人证言不可替代;3、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四、证人证言的意义?

答:1、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3、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与证人范围的规定?

答:《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两类人员一般不能做证人:第一,承办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第二,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辩护人的律师,均不能作本案中的证人。

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答:证人的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如实陈述权;3、人身自由权;4、要求保密权;5、控告权。

证人的诉讼义务:1、有作证的义务;2、有如实做证的义务;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七、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答: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3、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证人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经证人核对。

八、询问证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1、法律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但是,一般仍应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其书写,而不是不经询问就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词;2、询问证人,事先应做必要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3、询问证人时,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称述;4、询问证人时,应当先让他自由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问,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能刑讯逼供。

第六章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答: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

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二、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答: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诉讼权利: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果不予立案,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义务: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四、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1、被害人可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再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4、事先做好必要准备,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5、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第七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答: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答: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2、再审判阶段,可以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客观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3、根据口供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

答:1、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中获取调查取证的线索;2、核实有关案情,并对已经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核对;3、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加以固定,以归入案卷作为以后认定案情的有效证据。

四、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答:1、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侦查阶段,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互相串供;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7、在讯问时,应当认真做好讯问笔录;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1、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4、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答:证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同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七、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

答: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互相检举、揭发,不能以一般的证人证言看待,但以下四种情况,可视为例外: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证人证言;2、司法机关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前案业已审结的被告人,在后案审理时出庭作证,可当做证人证言来对待;3、因罪行互有牵连而并案审理的案件,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销赃犯、包庇犯、窝藏犯以及窝赃犯等人,揭发首犯、主犯、实行

犯的罪行,一般也可按证人证言对待;4、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已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揭发共同犯罪的案件事实,可按证人证言对待。

八、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主要依据?

答:应坚持三个基本观点:1、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时,特别应当注意各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彼此矛盾,则不能认定;2、《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必须坚持,如果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完全一致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仍然不能定案;3、在全案已经查明后,可以根据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中的部分事实和某些情节。

九、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

答:1、被告人翻供一般具有两重性: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十、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答: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普遍存在;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十一、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答:1、从性质上看: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行为;2、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有:①容易造成冤假错案。②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会使案情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③刑讯逼供使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④刑讯逼供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审讯和改造困难。3、纠正对刑讯逼供的认识误区很不容易。

十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

答:1、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2、发现问题必须认真、严肃查处;3、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制伏犯罪;3、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

第八章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答: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特点?

答:1、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2、鉴定结论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3、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三、鉴定结论的意义?

答:1、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2、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3、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四、鉴定结论的种类?

答: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痕迹鉴定、文件鉴定、物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五、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1、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2、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3、鉴定人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3、鉴定人必须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六、鉴定人的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

答:诉讼权利: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2、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

诉讼义务:1、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事实真相;2、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3、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提出疑问;4、对于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保密。

七、使用鉴定结论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1、鉴定结论的应当由鉴定人署名,而不应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来代替;2、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取舍,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则只能以特别授权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为准;3、鉴定结论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4、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的主要根据;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九章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答: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二、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答:1、从形成时间上看,前者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而后者是在诉讼活动以外形成的;2、从制作的规则上看,前者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作的,后者则不是;3、从制作的主体看,前者的制作主体是负有追诉责任的公安、司法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可以为任何人;4、从制作的方式上看,前者不仅限与文字记录,还包括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记载形式。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

答:1、它是人的感觉器官对特定时空状态的一种直接反应;2、它是通过法定的“笔录”方式对特定时空状态进行的如实、全面记载,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3、它是通过文字、图像等书面材料来记载特定时空间内实况的,因此,勘验、检查笔录又是以合法方式固定与保全证据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答:1、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2、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勘验、检查笔录恢复现场,进行侦查实验;3、可以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五、勘验、检查的种类?

答:现场勘查、物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和复验复查六种。

六、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答:1、由法定的诉讼主体主持制作;2、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3、侦查阶段勘验、检查的具体规定包括:①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③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④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⑤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⑥勘验、检查的情况以及在勘验、检查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都应当写成笔录。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5、为查明案情,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七、勘验、检查笔录运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1、认真保护好现场;2、现场勘查应认真、仔细,防止遗漏了重要的事项。

第十章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与一般录音、录像证据的区别?

答:本质区别,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具体如:1、与物证的区别,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来的录音带、录像带,应视为物证;2、与书证的区别,侦查中收集到的记载着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内容的录音、录像等材料,应看作是书证;3、与专为诉讼行为制作的录音、录像、摄像的区别,在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属于采取录音、录像的方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扣押笔录。

二、视听资料与采用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的区别?

答:其具体作为何种证据,应以其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演示的是物品后者物质痕迹,属物证;如果演示的是现场照片或者现场绘图,属勘验、检查笔录;如果演示的是证人的陈述笔录,属证人证言。

三、视听资料的特点?

答:1、证明内容的直接性;2、证明方式的直观性;3、证明内容的真实性;4、证明载体的科学性;5、视听资料具有容易被伪造、一旦被篡改,不容易被感知的弱点。

四、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答:1、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录制的声音;2、录像所录制的图像;3、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数据;4、其他现代科技手段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

五、视听资料的意义?

答:1、可能成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2、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可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六、电子证据与鉴定结论?

答:电子证据是视听资料的一种,是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设备自行存储和从千百份档案中自动检索所得到的,不反映任何专家或管理人员的主观意志,因而不是鉴定结论。

第三编刑事证据的分类

本编与第二编为全书复习重点,约占考点范围的65—70%,本编的重点章节为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三节*、第十四章第三节*。

第十一章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一、划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答:划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依据是各种证据与受刑事追诉者的利害关系。

二、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各有什么特点?

答:1、控诉证据的特点:控诉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但要求每一个证据都是确实无疑的,而且这些证据必须达到足够的数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在这个链条中,不允许存在脱漏的环节,也不允许在控诉证据中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否则不能据以认定犯罪。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是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

2、辩护证据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往往有众多的控诉证据,也未必就能证实犯罪;但只要有一两个过硬的辩护证据,也许就足以推翻起诉方的全部指控。辩护证据的最主要特点是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倒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证据的哪些表现形式及其作用?

答:1、“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2、“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主要是提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到辩护成功的目的。

四、什么是“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答:“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是指某些证据事实与特定的法律条文相联系,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了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

*五、简述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重要意义?

答:1、正面意义:1)有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

2)有助于确保辩护权的行使。

2、证据的相对性:1)某一证据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

2)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

3、应用: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判断有可能得到进一步证实;但也可能被后来收集到的更多的新证据所推翻。于是,有些原来被当做控诉证据的,就可能转化为辩护证据;反之,有些原来被认为是辩护证据的,则有可能转化为控诉证据。明白了这个道理,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对原来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第十二章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及其分类的意义?

答: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对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程度,以及正确运用传来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一般来说,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显然不及原始证据,但传来证据可以成为保存原始证据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通常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媒介或桥梁。

二、简述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及在诉讼中的运用?

答:1、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1)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2)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物。3)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

4)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的原件。5)被害人的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7)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

2、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原始证据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查找、收集原始证据。

1)对于物证,应尽可能收集到原物,以判断该物证对证明犯罪能够起的作用2)对于书证,应尽量收集文件的原件,或将抄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3)对于证人、被害人等,要亲自询问,以了解其亲身感知与陈述的案件情况。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亲自提审。

三、简述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及在诉讼中的运用?

答:1、表现形式:1)各种物证的复制品和照片。2)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3)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4)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5)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6)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

2、在诉讼中的运用:传来证据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来说,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远不及原始证据,但绝不能认为传来证据都不可靠,或者说传来证据在诉讼中没有意义。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很大。1)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3)传来证据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4)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十三章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答: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二、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及其范围?

答:1、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2、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三、如何正确使用言词证据或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何区别?

答:任何言词证据都是人们对于案件事实的反映,它与实物证据的区别之一是

它并不仅仅停留于孤立、静止的状态,而是能够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从而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分清当事人有无过错,并明确责任的大小。区别之二是它已不再是“纯客观”的事实,而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折射反映,常常呈现出反复多变的“易变性”,有时真真假假,造成真假难辨。造成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往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即使提供言词证据的有在主观上并无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但由于记忆、表述等方面的原因,他所提供的情况也可能并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3、当事人和证人、被害人等,往往会首先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决定他的态度和出证的内容。综上所述,言词证据具有一正一反两个特点。因而在诉讼中使用言词证据时,必须对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鉴别,谨防因判断错误使用了伪证而铸成冤假错案。

四、实物证据有哪些特点?

答:1、一般来说,实物证据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其客观性较强。

2、实物证据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外,都是一些无声的、孤零零的实物或痕迹,一般都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只有极少数实物证据,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3、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也可能被人为地隐匿、毁弃。因此对无法移动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以防其失去证据的效力。

五、言词证据的形成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答:言词证据通常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六、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言词证据以言词为表现形式,在诉讼中应当以言词的形式出现,真正作为“言词证据”加以运用。1)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2)发现疑问时仍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核查证据。3)法庭审判应当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七、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言词证据的运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1、作为“言词证据”的证人证言,往往不是以言词的形式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常以书面的证词代替口头陈述。

2、审查起诉主要依靠单纯阅卷,对于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人证言,通常都加以认可而不再进行核查,偏重于“互相配合”而忽视了“互相制约”。

3)法庭开庭审理时,很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更少。法庭调查中一般只是由办案人员代替证人宣读“证人证言(节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对证言的内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致使《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

八、如何正确认识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答: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两项紧密相关、互相联系的诉讼原则。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诉讼原则,它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必须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讯问,尤其在法庭开庭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情和进行辩论、质证。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是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如果办案人员对案件不进行直接审理,也就谈不上实行言词原则。

第十四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

答:案件主要事实又称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第一、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第二、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第三、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用的强弱。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不同的。直接证据对主要案情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间接证据需要依靠逻辑推论的方法,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唯一的结论。这也是划分这两类证据的论据之一。

三、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直接证据除包括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外,还包括以下几种:1、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2、某些能够再现犯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3、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1)枪支、炸药等杀伤性武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品。2)鸦片、海洛因之类国家明令严禁的毒品。3)指纹、脚印、血迹、伤痕等物证。

四、使用直接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司法实践表明,以往的很多错案,大部分是由于对直接证据运用错误所造成的。因此在使用直接证据时,必须特别慎重,关键在于要认真确定其真实可信程度,谨防偏听偏信而铸成错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严禁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2、直接证据也可能搞错,不可轻信。总之,要把握直接证据的特点:它能够直接地、有力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

的主要优点;但由于各种原因,又容易发生虚假不实的情况,一旦作用错误就必然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不可轻率定案、应当用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答:1、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

2、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

六、简述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答:1、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

2、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

3、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

4、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据以定案。

七、运用间接证据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答: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时,首先应对业已收集到的所有间接证据逐一查证属实;其次判明各个证据同本案中构成犯罪的诸要件中的某一个方面确有联系;最后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同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任何一环有脱漏也不行。

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

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认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

八、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需要克服哪些偏向?

答:1、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有些并不确实,或者总起来看还不充分,就匆忙定案处理,这就可能造成错案。

2、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具备“充分确实”的要求,并足以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能够证实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便不敢据实定案,就会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

第四编诉讼证明的理论

重点:第十五章*第二节*;第十六章第二节*;第十八章第十三节;

一、诉讼证明的概念及具体含义?p278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正是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证明的具体含义:

(1)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

(3)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及具体含义?p279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证明的具体含义: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

(2)、刑事诉讼证明,其内容包括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全过程。

(3)、刑事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理论研究和科学试验,这种证明活动必须得出确定的结论,而不能留待以后继续讨论。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p280

(1)、必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必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事实。

四、刑事犯罪中需要证明的事项?P281

(1)、有关犯罪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象,也是全部证明任务中的核心内容。证明犯罪事实,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步,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随即开展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

(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

(3)、案件中设计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应当不分主次的平均使用力量去查证。但是对于那些对认定本案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事实,则必须全部查清。

五、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P283

(1)、众周所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推定的事实。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异同?P292-293

“证明责任”的含义比“举证责任”更宽一些。“举证责任”的本意是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既然要对争议案件进行判决,它必须将全部案情事实查证清楚,对于判决涉及的每一个事项都必须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应当承担提出证据支持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法院必须对其审理与判决的案件承担查明与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七、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P294

自诉案件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自诉人在提出起诉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也应当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八、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P294-298

(1)、公诉案件原则上应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局管和国家钻具关负责侦查的,这两个机关虽贪不直接出庭,实际上也

就是间接的承担着控诉职能。(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反驳指控的情况下,有时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既不能要求他自证有罪,也不能要求它证明自己无罪。为什么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呢?这是因为刑事罪案的情况异常复杂,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视线诬陷他人,,有可能进行栽赃陷害。(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只是相对而言的,他同公诉人要证明犯罪就必须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后果不同。人民法院不得仅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体不出有力的辩护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其刑罚;

(二)、承担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控诉方药提出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其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是绝对的;(三)、证明要求不同。

九、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的特征?P299

(1)、从证明责任的对象来看,人民法院的证明是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证明,他所证明的事实可能与控诉方或辩护方主张的事实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与之完全相反。

(2)、从证明责任的中心来看,人民法院尤其审判职能决定,它证明责任侧重于审查和判断控诉方与辩护方提供的证据。

(3)、从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来看,裁判的结果并非由人民法院自行承担,而是强制的有控诉方或者是辩护方承担。

十、对人民法院承担责任的界定?P300-P302

(1)、评判证据责任(2)、补充调查责任(3)、采用证据责任(4)、对案件事实的酌定责任(5)、变更认定的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是说可以由人民法院代替控诉与辩护任何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首先要承担自己应付的特定责任,而不能讲起责任转嫁给人民法院,否则就得不到对其有利裁判。

十一、“排除合理怀疑”的两层含义?P301

(1)、就每个证据而言,其证明内容中没有值得怀疑之处,这就需要我们的审判人员充分承担起前述的评判责任和补充调查责任,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2)就整个案件的证据组合而言,其证明的结论没有值得怀疑之处,即要求审判人员在审查采信证据的时候,应确认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锁链。

十二、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p302-306

举证责任转移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既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本人说不清楚财产来源,任命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

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盘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更为适宜时,为了平等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两者的区别在于:(1)、举证责任转移是由法官酌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转移是法官根据案件证明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控告方已举证,被告予以反驳),责令被告人提出证据,对反驳的具体问题予以证明;而举证倒置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种罪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2)、举证责任转移只涉及部分案情,举证责任倒置是就整个罪而言。

十三、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概括?p307选择题

从理论上归纳,当侦查机关或公诉方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反驳指控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1)、被告方作不再犯罪现场辩护的。(2)、对于在现场被抓获的现行犯作物最辩护的。(3)、从被告住所、办公处查处赃款赃物,被告方作无罪辩护的。(4)、被告人携带毒品、假币等犯罪物品作物最辩护的。(5)、被告方作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7)、被告方已合法授权、持有执照、批件或其他正当理由作辩护的。(8)、被告方以但书、例外或者豁免作辩护的。(9)、被告方以因受胁迫、处于激愤、意外事故作辩护的。(10)、被告方以被告人上不到法定责任年龄,请求免除刑事责任或做减轻责任辩护的。

十四、填空题p31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按照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指控的罪行,其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十五、选择题p315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多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性”。心证划分四个等级:微弱的心证,盖然的心证,盖然的确实心证,必然的确实心证。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必然的确实心证”。

十六、疑罪处理的原则?p317

随着无罪推定在刑事司法上的确立与诉讼的科学化、文明化,“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得到了确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补充审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实质是对证据不足的疑罪,应当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庭审,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这更明确的规定了“疑罪从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存在有罪或无罪两种可能性的“疑罪”,在处理时必须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它是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十七、证明标准的阶段性和层次性?p317-319

刑事诉讼是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主要指的是对案件定案处理时的证明标准,是总的要求,但并不是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就要求达到。

十八、立案的证明标准?p318简答题

立案时刑事诉讼的起点,法律对于联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一种主观上的判断。

十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具备三个条件?p319简答题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不能是仅根据有人举报或者仅有某种怀疑就实行逮捕,而必须是(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使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可能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性,而又逮捕必要。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达到了对逮捕的证明要求。

二十、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p321简答题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二十一、审判的证明标准?p322简答题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就是要求对有罪的判决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如果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十二、推定与拟制的区别?p331

拟制与推定是不同的。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事项。法律上规定推定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尤其对于解决某些根本不可能证明的事项,更是必不可少的。

(p332-334)法律推定的概念是指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有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法律推定的本质,就是通过基础事实(甲事实)的存在,使另一事实(推定的乙事实)获得证明。法律推定的分类:(1)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克反驳的推定。(2)有基础事实的推定与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二十三、法律推定的适用?p335

(1)除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外,适用推定必须以基础事实得到证明为基础。(2)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二十四、对法律推定的反驳?p335-336

(1)、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2)、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p336实施推定的概念这种推定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它是基于人们的常识、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来的,一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先有事实推定而后才由法律推定。

二十五、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存在的区别?p337

(1)、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推定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必须适用;而事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3)、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是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4)、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二十六、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简答题?p338

(1)、必要条件(2)、前提条件(3)、逻辑条件(4)、生效条件

二十七、无罪推定的产生?p339-340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大革命期间,针对有罪推定和刑罚擅断所造成的司法黑暗,旗帜鲜明地提出的一个人权保障的口号,它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无罪推定较之封建时代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强迫受审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彻底变革,它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十八、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p341

(1)、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前,“无罪推定“可以看作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原则.(2)、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意味着控方应该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未经证实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成是有罪的人。由此又引伸出另一条诉讼原则,即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简称为“有利被告的原则”。“无罪推定”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它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而不是肯定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

二十九、p345-346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置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

的假定,要求控诉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一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可以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者再进一步概括为“罪从判定”原则。他虽与无罪推定有相通之处,但还不宜将其直接解释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罪疑无从”的原则。

第五编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

重点:第十九章第三节*;第二十章*

第十九章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

一、收集证据的特征有哪些?(P350- P 351)

答:(1)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收集证据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活动。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

(3)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凡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的品格,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简述收集证据的意义?(P351- P 352)

答:(1)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2)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总之,收集证据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来说,意义重大,决不可忽视。

三、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P352- P 353)

答: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以下具体要求:

(一)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反之,凡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

(1)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是:A、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一方面规定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具有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规定法院只能在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能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补充性、审核性和机动性;C、律师;D、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除了上述四类主体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违法从事收集证据的工作,即使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负责审理某一案件,也不得插手案件去收集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3)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

(二)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人民群众往往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的许多线索,帮助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司法机关应当依靠群众,但不应是无条件地相信群众提供的情况,必须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决不能听到群众说什么就信什么。

(三)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有些证据材料在未被提取和固定之前,常常呈现出易变性。其变化可能由两种情况而引起:(1)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离案发时间越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和文件就越容易查找,知情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就越清晰、表达也就越清楚。反之,时间越久远,言词证据就越可能难以准确记忆,实物证据就越可能灭失。因此,拖延时间则可能失去战机,使以后的侦查破案遇到更大的困难。

(四)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客观”,就是在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带任何条条框框,不能有任何先人为主的偏见。所谓“全面”,就是要注意收集两面的事实,反对先人为主,片面取证。(1)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2)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3)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发展假象,假象的发现,往往成为获得确实证据的前奏。

(五)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在此特别强调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在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后,经过讯问,该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罪行。于是,便以为本案的证据确凿,竟放松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对于现场上遗留的大量物证不再注意认真收集与提取;对在场的许多目击了犯罪经过的证人也没有及时进行询问。

(六)收集证据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假象的发现,往往成为获得确实证据的前奏。

(七)收集人证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所谓“人证”,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无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有思维、会说话的自然人所提供的,故统称为“人证”。

(八)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四、简答收集证据的具体程序

答:(一)对物证、书证的收集:

①通过勘验、检查收集物证、书证②通过搜查、扣押等收集物证、书证③通过合法邮检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④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物证、书证

(二)对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收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的证词。询问证人的法定程序是:(1)询问证人应当选择适当的地点(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三)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的侦

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为了防止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五)对鉴定结论的收集(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勘验、检查笔录应是“现场实录”。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七)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的视听资料,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只有国家专门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在侦查中进行录音、录像以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等监控犯罪活动,并将它们用做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诉讼证据。

五、简述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意义?

答:证据保全是取证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侦查、起诉最终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它的意义主要有:

1、刑事诉讼中用做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留存于犯罪现场和各种场合,有的用肉眼还难以看到,更由于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原因极容易变形、变质或者很快灭失,因此,需要采取各种办法将它们显现出来并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作用。

2、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如果保管不妥,也可能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因此,必须对它们加以妥善的保管。

3、由各类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言词证据,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如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在开庭审判时出庭作证,因而需要将这证言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4、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章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对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的任务是什么?

答:1、审查每个证据的真实性;2、审核各个证据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即审查其关联性。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特征和意义?

答:特征:1、审查判断证据必须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2、是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3、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4、是公安、司法人员查明案情的方法。

意义:1、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2、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3、判明既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三、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

答: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1、审查证据来源和保管情况,判断他们是否真实、可靠;2、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是否有关联,他们是否能够吻合;3、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与案件的发生时间顺序是否一致;4、审查收集的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材料能否用做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中心内容就是判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达到“证据确实”的要求。

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方法:在对每个证据都核实之后,再对他们进行综合分析,看他们是否互相印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进一步判明现有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具体有:①比较印证法,即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行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只要将他们拿来互相对照、比较,虚假的事实便会立即显露原形;②串联排疑法,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他们是否能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证据充分”的要求;③重新订正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④重点深入法,就是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⑤逻辑推理法。

四、什么是关键证据?

答:对于哪些证据是关键证据,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关键证据可能表现于下列三个方面:1、在案件侦查阶段,能够对侦破案件指明方向的证据;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能对认定本案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证据;3、在控、辨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只要查明某一具体情况或者证实某一细节,便足以推倒对方提出的全部证据,可据以对全案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结论。

五、证据排列组和的概念、意义及方法?

答:概念: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意义: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辨论;3、有利于档案管理。

方法: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使人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但一般适用于只涉及某一种犯罪的案件;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这种排列方法一般适用于被告人所犯有数罪或者一案有若干被告人的案件。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1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 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 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3.视听资料: 件的信息。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被害人陈述:4. 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控诉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5. 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6. 传来证据: 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7. 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 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8. 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9.

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实物证据:10. 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法律推定: 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11. 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证据保全: 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12. 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13. 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14. 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 15. 补强证据; 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6. 证据能力: 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17. 采信的问题。 推定: 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

2018年10月自考00370刑事证据学试题和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卷和答案 (课程代码00370)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l分,共10分。在每小J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2.从立法上来看,最早确立自由心证的国家是 A.德国 B.日本 C.法国 D.意大利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A.由检察院重新收集证据 B.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C.由法院裁量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D.视案件而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4.检查的对象是 A.案件现场 B.犯罪嫌疑人 C.物品 D.尸体 5.如果缺少刑事证明,审判将失去 A.原则和方向 B.标准和动力 C.依据和根基 D.准则和目的 6.传统广义的“大证明”观,将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称之为 A.证明责任 B. 举证责任 C.收集责任 D.鉴定责任 7.无可争议的、审判人员履行职务都应当知晓的事实是 A.司法认知 B.预决的事实 C.程序事实 D. 众所周知事实 8.被告人能够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

A.自诉案件 B.公诉案件 C.反诉案件 D.追诉案件 9.当没有相反证据出现时,法律推定推出的事实就成为 A.已知爵实 B.基础事实 C.案件事实 D.法律事实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须通过一系列 A.事实 B.政策 C.判例 D.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1.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正确的有 A,结果无科学性、可靠性 B.以“神灵显示”作为标志 C.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D.与古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带有一定的科学性 E.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神威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12.在证据法的价值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包括 A.自由 B.法治 C.秩序 D.公正 E.效率 13.广义证明观的刑事证明主体包括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当事人 E.证人 14.刑事证明对象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 A.时间 B.地点 C.手段 D. 行为 E.后果 15.“谁主张、谁负责”规则的基本要求包括 A. 主张方举出证据 B. 证明后的实证 C. 证据符合证明程度要求 D.承担责任方承担败诉责任 E.举证责任在于举 16.逮捕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A.立案条件 B.证据条件 C.罪贲条件 D.供述条件 E.社会危险条件 17.我国原始证据优先规则适用于 A.物证 B.人证 C.鉴定意见 D.勘验笔录 E.书证 18.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有 A.保障宪法性权利 B.阻吓违法取证 C.维护司法纯洁 D.维护司法程序正义 E.避免冤假错案

自考刑事证据学手机版小抄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4.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5.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6.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7.传来证据: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8.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10.实物证据: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11.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12.证据保全: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13.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4.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5.刑事证据: 16.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17.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18.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19.证据规则: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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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 学什么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和技术,研究各种犯罪中物证的形成与变化规律,运用显现、提取、鉴定等技术方法,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学科。本专业分为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化学、交通事故处理、公安图像技术等5个专业方向。 主干学科,公安技术、物理、化学、电子信息科学。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主干课程,刑事科学技术概论、心理学、逻辑学、刑事证据学、现场勘察、刑审侦察学、光学仪器检验与分析。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训练、见习、实习等,一般安排实验和训练50周(约100学时)、见习10周、实习12周。 主要专业实验 手印学实验、足迹学实验、工具痕迹学实验、枪弹痕迹学实验、公安图像技术实验、摄影摄像技术实验、文件检验学实验、微量物证与毒物检验实验、现场勘查实验等。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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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 刑事证据学 主编:刘万奇 2015年2月第6次版 考点及脉络内容 总结归纳 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 第一章 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①证据的客观性 ②证据的相关性 ③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 ①对神宣誓 ②水审、火审、铁审 ③决斗 ④卜巫 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 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③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 ④证据标准具体化 第三章 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①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 ②诉讼认识论 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则 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①秩序 ②自由 ③公正 ④效率 第四章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①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 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 依靠证据。 ②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 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 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 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③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 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 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 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 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 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 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 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 要内容: ①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 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权保持沉默。 ②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 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 己的陈述。 ③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 证据。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 论基础: 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②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 需要 ③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 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第五章 1、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 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 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 客观实在。 3、物证的特征: ①客观性 ②特定性 ③间接性 4、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 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5、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 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6、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 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 物证。 7、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 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8、物证的审查判断: ①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②审查物证的来源 ③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 有无客观联系 ④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 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 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 影响。 第六章 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 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 情况的书面材料。 2、书证的特征: ①书证内容的思想性 ②书证形式的多样性 ③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 性 3、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分为文 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4、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 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5、书证的效力可分为原本书证、 正本书证、副本书证。 6、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为偶然 书证和目的书证。 7、书证的制作效果分为本身书 证和说明书证。 第七章 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鉴定 人之外的个人,就自己所感知、 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当 事人或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 2、证人证言的特征: ①证人证言的感知因素 强 ②证人证言不可替代 ③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 差甚至伪证 3、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 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不能作证人。 4、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包括 询问的地点、方式、告知义务等 具体规定。 5、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①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 人资格 ②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 过程 ③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 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 ④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 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常识的 矛盾 6、证人制度的补充规定: ①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②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 证制度 ③确立证人保护制度 ④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补 偿费制度 第八章 1、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犯罪行为 侵害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 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 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①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 地、形象的地证明案件事实 ②被害人陈述可能带有 明显的倾向性 ③被害人陈述有误证的 可能性 3、被害人陈陈述的审查判断: ①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

2018年自考《刑事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考《刑事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1.证据规则的特点 1)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是程序性准则 2.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4)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4、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5、确立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和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6、确立补强证据排除的理由 1)需要补强的证据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7、证人证言的意义 1)可能成为指认证据的直接证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于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8、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证实犯罪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错、漏现象,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2)口供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证据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 供的有关案3.视听资料: 件的信息。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被害人陈述:4. 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5.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6.传来证据: 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7. 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8. 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9. 的供认,辩解和xx。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实物证据:10.

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11. 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证据保全: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12. 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13. 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14. 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 15. 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6.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17. 采信的问题。 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18. 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证据规则: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19.

2020年4月全国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课程代码:0037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是() A.客观性B.关联性 C.合法性D.可采性 2.与弹劾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罪从供定证据制度 3.英美证据规则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盖然性占优势B.有合理根据 C.无合理怀疑D.证据确实充分 4.书证的特征主要有() A.物质性、思想性、确定性B.客观性、思想性、确定性 C.物质性、思想性、间接性D.客观性、思想性、特定性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 ...的诉讼权利是() A.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C.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D.上诉的权利 6.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定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讯问应一律在侦查机关进行 C.对于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后的48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D.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7.属于办案人员对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原来的判断可能得到证实也可能被推翻的证据可分为() A.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B.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1

A.鉴定结论B.勘验、检查笔录 C.视听资料D.书证 9.不属于 ...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是() A.有关犯罪事实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程序法事实D.推定的事实 10.首次在立法中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 A.意大利《宪法》 B.《世界人权宣言》 C.《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 D.法国《人权宣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刑事证据定义的核心内容是主要强调刑事证据() A.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是确信争议事实是否存在的原因 C.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D.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E.是认定某一待证事实的方法 12.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主要有()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C.意见证据排除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 E.补强证据规则 13.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有() A.证人必须按照严格的形式宣誓 B.证人不能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C.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传唤其认为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 D.法庭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 E.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14.鉴定结论的特点包括() 2

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刑事证据学 主编:刘万奇 2015年2月第6次版 考点及脉络内容 总结归纳 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 第一章 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①证据的客观性 ②证据的相关性 ③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 ①对神宣誓 ②水审、火审、铁审 ③决斗 ④卜巫 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 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③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 ④证据标准具体化 第三章 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①诉讼证明与认识②诉讼认识论 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则 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①秩序 ②自由 ③④效率 第四章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①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②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③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②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②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③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第五章 1、证据包括: ①物证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3、物证的特征: ①客观性 ②特定性 ③间接性 4、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5、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6、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物证。 7、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 8、物证的审查判断: ①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②审查物证的来源 ③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④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 第六章 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2、书证的特征: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6年7月份)

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卷 (课程代码037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是【】 A.客观性B.关联性 C.时间性D.合法性 2.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法定证据制度B.神示证据制度 C.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D.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 3.下列规则中,不属于规范采证程序规则的是【】 A.意见证据排除规则B.交叉询问规则 C.当庭认证规则D.疑罪从无规则 4.物证的基本特征是【】 A.客观性、思想性、确定性B.客观性、思想性、间接性 C.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D.客观性、特定性、思想性 5.下列询问证人的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询问证人一般应当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B.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对拒不作证的人可以强制其作证 D.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以下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B.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 C.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物证的一种固定方式 D.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文字记录 7.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对象是【】A.被害人 B. 犯罪嫌疑人 C.证人D.被告人 8.以下关于实物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实物证据即物证 B.实物证据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某一局部的事实 C.实物证据包括鉴定结论 D.实物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9.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是【】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C.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之间没有矛盾D.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 10.下列关于收集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勘验、检查、辨认、侦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据。查实验等笔录理专业制定教材 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刑事证据学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是以其自身属性、特追求客物证2、①坚持实事求是,是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主编:刘万奇观真实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客观实在。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②次版6年2月第2015 言或被迫承认犯罪。、物证的特征: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考点及脉络内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2深入调坚持依靠群众,③客观性① 要内容:查研究特定性②总结归纳检察官或者对于警察、①证据标准具体化④间接性③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第三章人有权保持沉默。、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4 注,方便复习查阅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检察官或者对于警察、②第一章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5 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①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也称刑事诉讼证1、刑事证据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己的陈述。诉讼认识论②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6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③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则物证。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7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3嗅觉物证、触觉物证、视觉物证、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论基础:①证据的客观性听觉物证。秩序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①②证据的相关性、物证的审查判断: 8 自由②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②审查物证是否真实③证据的合法性①需要③公正第二章②审查物证的来源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③效率④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神示证据制度、1,是指裁判者③ 第四章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有无客观联系第五章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审查物证的外形检验、④的一种证据制度。 1、证据包括: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即在诉证据裁判原则,①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①物证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影响。依靠证据。①对神宣誓②书证第六章是指不轻信口供原则,②②水审、火审、铁审③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③决斗④被害人陈述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情况的书面材料。卜巫④被告人供⑤犯罪嫌疑人、力进行补充和加强。述和辩解2、书证的特征:,就是对于各、3法定证据制度又称自③,自由评价原则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⑥鉴定意见书证内容的思想性①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1 / 5 过程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法手段书证形式的多样性② 正确对待同案犯罪嫌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③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②⑥③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及其他性体内容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因素的影响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③⑦、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分为文3 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④被告人的翻供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常识的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⑧审查被害人在犯罪形④ 4、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矛盾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6、证人制度的补充规定: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书证的效力可分为原本书证、⑤ 5 第九章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①正本书证、副本书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1、逻辑、是否合情合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为偶然6辩解② 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⑥证制度书证和目的书证。 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书证的制作效果分为本身书7 ③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安司

最新全国年4月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题 课程代码:0037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中最早被重视起来的是 A.客观性 B.相关性 C.科学性 D.合法性 2.按照《唐律》的规定,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是 A.“察言观色” B.“罪从供定” C.“众证定罪” D.“疑罪听赎” 3.《证据法》上的程序公正所具有的内容或标准中并不包括 A.当事人平等参与 B.直接言词原则 C.最高的证明标准 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下列有关自由评价原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正确的是 A.我国刑事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预先规定 B.我国刑事证据的证明力交由法官进行评价与判断 C.自由评价原则在我国历来广为接受 D.自由评价原则在我国难于适用 5.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警察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无权 A.保持沉默 B.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 C.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D.要求警方公开所有已经掌握的证据 6.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场所不应在 A.案发现场 B.证人单位 C.证人住处 D.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7.下列属于实体法事实的是 A.万能钥匙常用于盗窃的事实 B.被告人的行为动机非常复杂的事实 C.案件应由甲地进行管辖的事实 D.乙法官应该回避的事实 8.下列不属于司法认知的是 A.常识性事实 B.自然规律 C.国内法律的规定 D.元旦的日期 9.有关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二者为同一概念 B.后者包含前者 C.二者并不交叉 D.前者包含后者

2019年10月成人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2019年10月成人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可以免除强制到庭作证义务的人是 A.被告人的堂兄 B.被告人的表姐 C.被告人的儿子 D.被告人的同胞姐姐 2.属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人保护措施的是 A.强制证人作证 B.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 C.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D.对证人住宅采取监视措施 3.不属于法定讯问地点的是 A.案发现场 B.看守所 C.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D.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地点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 A.出示相关证据 B.告知如实供述义务 C.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D.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5.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判断的内容不包括

A.制作的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进行鉴定 C.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D.是否签名或盖章 6.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表述错误的是 A.属于主观证据 B.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 C.易被使用人篡改 D.通常可以生动地再现案情 7.“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在 A.拘留时 B.立案阶段 C.逮捕时 D.审判阶段 8.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域外发展无关的是 A.银盘理论 B.内心确信 C.毒树之果 D.米兰达警告 9.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的意见证据规则是将鉴定人与 A.证人并列 B.被害人并列 C.专家并列 D.侦查人员并列

10.“证据”作为证据法上的术语最早出现于 A.1600年 B.1700年 C.1800年 D.1900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1.属于特征物证的有 A.手印 B.足迹 C.工具痕迹 D.犯罪工具 E.尸体和活体上创伤 12.刑事证明对象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 A.时间 B.地点 C.故意 D.过失 E.后果 13.根据诉讼法规定,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用作定案根据必须当庭 A.出示 B.经当事人质证 C.经勘验人辨认 D.经证人辨认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3.视听资料: 件的信息。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被害人陈述:4. 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5.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6.传来证据: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7. 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8. 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9. 的供认,辩解和xx。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实物证据:10. 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11. 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证据保全: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12. 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13. 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14. 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 15. 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6.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17. 采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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