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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英文版 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英文版 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英文版 草)

Detailed grid of adjusted items for tax payment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 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 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

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申报审核实务讲义

第一讲申报表概述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及适用范围 1.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构成及分类 1.2.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度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由下列申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2.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有关内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申报表体系,按主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级为主表,二级为主表的附表,三级为二级附表的附表。 二、申报表栏次,按表间关系可分为:表内计算栏次、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和直接填报的栏次。 三、申报表栏次,按数据来源可分为:一是按会计数据填报栏次,二是按纳税调整数据填报栏次。 1.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义务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企业,二是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框架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特别是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实施后,原行业会计制度、原会计准则、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及问题解答一律废止。我国会计核算标准框架更加清晰,即大中型企业将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首先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全面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则表示,中央国有企业将在2008年底前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末,中国证监会为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全面推行后,会计核算框架由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七个体系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应的也就分成了五大类,一是执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纳税人,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三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五是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概说 2.1 适用范围、填报依据及表头项目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做调整分录的问题。如果是属于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导致的调整,比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福利费等费用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不是会计处理错误,那么只在汇算清缴报表上显示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会计分录。也就是所谓的调表不调账。如果是会计差错,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如果需要补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结果是多交了所得税,并在税局办理了退税,那么要做相反的分录。 相关问题连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账载税收调增调减行项目金额金额金额金额次 1 2 3 4 1 一、收入类 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 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 * *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 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其他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 *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内容摘要: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000元)、共计20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总成本1080000元,单位成本1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000元,误按单价1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000元。多结转的360000元(900000-540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邢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总结如下: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暂时性差异: 1)工资薪金支出(外资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外资企业应据实 列支其工资薪金支出。该调增项在支付当期调减 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应视同为固定资产的模具摊销支出:该部分模具应预留10%残值,年度摊销额的10%部分调增; 4)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7)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坏账准备金: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 8)其他各类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或转回时,直接调减 9)三年(外资: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待实际支付或 者确实不用支付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 10)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因相关成本 已记入在建工程成本,故以实际收入额调增,以后以折旧转回; 11)

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处置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待实际处置发生损失或实际收到投资利润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本期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发生摊销或者处置等交易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无形资产等摊销差异: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摊销费用; 15)预提类费用:包括所有科目列示的预提类成本费用,待转销时做调减处理; 16)计提而尚未支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待实际支付时做调减处理; 17)计提但尚未未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Withholding Tax:Withholding Tax 一并调增。待实际支付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8)开办费摊销差异:会计规定开办费自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记入损益,但税法规定要按照期限摊销; 19)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金融工具实际处置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存货盘亏损失:指净盘亏损失,非盘盈亏抵减后的数字。待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时调减;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面,当然,这里的调整,有调减,也有调增。相对于调增项目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项目:这个是纳税调整的核心,对任何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非你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即填报数据都为0),否则必存在调整。下面就这个项目的调整谈其中几个既常见又重要的指标。(一)、福利费支出:按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只能按全年实际工资、薪金发生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三)、工会经费: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业务招待费: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5‰比较,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15%为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六)、捐赠支出: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七)、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也有调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A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其实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至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9)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资产损失)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9)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资产损失) 一、简要概述 二、涉及的申报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案例填报示范 【案例一】:A公司2016年购入甲商品一批,2017年12月实施财产清查,财产盘亏形成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26万元,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该商品于2016年年底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要求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17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该项损失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规定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在新版申报表中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的内容取消原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与清单申报扣除的内容合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进行反映。 步骤1:计算2017年会计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 (1)账面价值26-3=23万元 (2)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1万元,加上损失存货转出的进项税额4.42万元, 即2017年会计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3-1+4.42=26.42万元 步骤2:计算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1)账面成本=26万元 (2)加损失存货转出的进项税额4.42万元,即损失存货的计税基础=26+4.42=30.42万元 (3)责任人赔偿金额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4)2017年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30.42-1=29.42万元

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财税处理差异与协调方法_李桂红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264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财税处理差异与协调方法 李桂红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1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利润总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新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两者比较,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纳税调整项目出发,探讨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类型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的协调方法,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协调;所得税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存在差异的成因分析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因计算口径和确认期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依据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税额,纳税调整项目就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纳税调整项目体现为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每种差异对应不同的纳税调增项目和纳税调减项目。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理清其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协调方法,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上述内容如图1所示: 二、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永久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的概念与分类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永久性差异大致分成四种类型(见表1): 在永久性差异中,纳税调增项目是按会计标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 广、用于对外捐赠等形成的视同销售行为;或按会计标准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费用、损失,如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两种情况应对会计利润作调增处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是按会计标准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比如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收入、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或按会计标准不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需要确认费用、损失,比如研发过程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可加计50%在税前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额可加计100%在税前扣除。这两种情况应对会计利润作调减处理。 2.常见的永久性差异 (1)标准差异。按税法标准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过税法标准或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纳税调增。具体如下: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应纳税调增。 ②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纳税调增。 ③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④利息支出:作为企业已经在当期费用化的利息,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⑤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2)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指会计计算利润时已作扣除,而税法规定不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 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有关职能部门处以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不征税收入)-示范案例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4)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不征税收入) 一、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1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1条、第2条、第3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第4 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 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本表第11 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例解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例解 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 入类调整项目中,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但主 要调整哪些收入项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却没 有进一步的明细表填报。这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中,对该调整项目增设了二级附表——《未按权责发 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界定了“未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主要调整项目及其纳税 调整方法。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 主要调整项目总体来说,“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 收入”主要填报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这类项 目主要有: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 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与按国税函2010〕79 号

文件规定确认的租金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关于特许权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 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与 此不一致,也需要填报表A105020 。 2.分期确认的销售 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对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 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和国税函〔2008 〕875 号文件均要求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 两者确认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纳税人务请注意,表A105020 只填报不符 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第8行“不征税收入”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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