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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稳定监狱服刑人员思想情绪的思考

对稳定监狱服刑人员思想情绪的思考
对稳定监狱服刑人员思想情绪的思考

对稳定监狱服刑人员思想情绪的思考

在监服刑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加之有严格的监纪监规和较重的劳动任务,使得他们的群体性生活显得不足,日常与人沟通和交流不能跟普通人同日而语。这就导致服刑人员的思想情绪,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稳定他们的情绪,即时地疏导,适时地排解,就显得尤其重要。一般来说,稳定服刑人员的思想情绪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遇到服刑人员“三类”突发情况,需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遇到服刑人员打架斗殴,要“稳”不要“激”。一般人在打架斗殴以后,短时间内清绪往往都比较激动,往往都会极力为自己辩护,不承认自己有错,互不相让。这时如果民警不论青红皂白,直接劈头盖脸批评一通,也就是“激”他一下,不仅不利于教育转化,还有可能将当事人情绪进一步激化,演变成对抗管教。如能“稳”住其情绪,暂时将打架双方分开,让他们自己说说事情经过,很多情况下当他自己一大通话说完以后,气消了一大半了,情绪也平稳了,这时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点耐心,为其讲清利害关系,争取其自己主动承认错误就简单得多了。

遇到服刑人员不服从管教,要“精”不要“多”。一般隋况下,服刑人员不服从管教甚至对抗管教时,表面上看似什么都不管了,什么都不怕了,其实内心没有一点顾忌是

不可能的。如果某个服刑人员自己吃得准,有绝对的把握可以处理得好,那就不能拖沓,直接批评教育,过程中尽量不给他理论的机会,直到其心服口服,承认错误。这个过程中,对服刑人员来说,民警所有的话都是精华;如果把握不大,切忌头脑发热,不能火气太大,他一句我一句地像是在吵架,这样很不利于服刑人员情绪的稳定,也容易让自己的威性打折。没有说服力的话说了不如不说,说就要说到点子上,说一句就要有一句的效果,令其佩服,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好教育多了;对于极个别确实顽固不化的服刑人员,不服从管教的时候也要稳住其情绪,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的影响,然后根据情况合理处理。

遇到服刑人员家庭遭遇变故,要“实”不要“虚”。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其关怀和疏导,让他把想讲的话讲出来,不能憋在心里。在规定允许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实实在在的照顾,让其感受到温暖。不搞走过场,假一套,应付了事,防止其一时想不通,做出极端的事情。汶川5.12地震后,各监及时组织四川籍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了解家中受灾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关怀,真真切切的温暖,对家中受灾服刑人员的情绪起到了很好的稳定作用。

二、服刑人员日常性的情绪稳定,需要民警做到既“勤”且“情理交融”

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而日常性的教育疏导具有长期性,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付出,也就是要做到“勤”。

只要勤为服刑人员着想,勤为他们排忧解难,时间久了大部分人会主动配合民警的工作,也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只有勤了解,勤排摸,勤发现,才能熟悉每个服刑人员的真实情况,真正做到狱情见底,防患于未然。

对服刑人员日常的教育,不能简单粗暴,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用真情去打动他,用真心去感化他,致力于使他们重新走上社会也要做个好人,这也是“首要标准”对我们的要求。另外,几乎每个监区都配备心理咨询师,以及正在实施的“5+1+1”模式,都对服刑人员日常的情绪稳定起到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情绪稳定工作尤其需要突出针对性

服刑人员刑满前,尤其是长刑期罪犯和老年犯刑满前,或多或少会感到无助、茫然和没有归属。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出监教育时,要有针对性,有实用性,有可操作性。要鼓励他们勇于重新走上社会,勇敢地面对未来的生活,用这几年的改造成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生活,靠自己的双手去开拓美好的未来。

公务员监狱系统考试练习题练习题

第一单元练习题 一.判断题 1.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 ) 2.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性。() 3.封建制国家的监狱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 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 4.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 5.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 6.以《监狱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 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7.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 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 8.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9.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 ) 10.惩罚所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罪犯的“正义报应”。 ( )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监狱工作的管理。() 12.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 13.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 14.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 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 15. 监狱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有力工具,但也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不利的影响。 () 16.监狱工作方针不仅是针对监狱工作整体确定的,有些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 ( ) 17.《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两个结合”的方针。 ( )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铁窗外,雪花在瑟瑟寒风中肆意地狂舞,房子上、地面上,到处一片洁白。看着漫天飞舞的雪花,听着撕心裂肺的风声,我的心情沉重之极。 每年这个季节,每年下雪的日子,我都会给老娘生盆炭火,早早把电热毯加温,为老娘打一盆洗脚水。如今,不孝的儿子在铁窗内服刑,有谁给老娘洗脚,有谁为老娘生火,公文写作又有谁为老娘开电热毯呢。想着想着,苦涩的泪水流了下来,流到了腮边,流进了心里。 记得小时候我是一个听话的孩子,耳濡目染父母的言传身教,顺利完成了小学、中学、大学学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和美好的憧憬走上了工作岗位,立志要做一个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对党、对人民、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X年飞逝如电,X年牢记母训。我把无限的激情与热情完全倾注在了我的事业之中。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的事业如一棵茁壮成长的大树,焕发出令人炫目的光芒。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充分的肯定和荣誉。这些,曾经让我心醉,也曾经让我的老娘骄傲。 可谁曾想到,一个不负责任的决策,毁了我的事业,毁了我的前程,毁了我的人生。我失去了钟爱的事业,失去了

曾经拥有的荣誉,失去了信任和尊敬,X年呕心沥血筑建的事业之塔顷刻之间完全坍塌。我为党抹了黑,为自己和亲人带来了无限的屈辱和痛苦。老娘啊,我好后悔,我好糊涂啊! 面对办案人员,我感到无地自容。曾经我和他们一样,忘我的工作令我快乐,给我骄傲,赋予我美好的梦想。而所有的一切,都因我的一时糊涂而毁于一旦。在法律政策的感召下,我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啊,一旦获取了荣誉,罩上了光环,就容易丧失理智,丧失原则。在荣誉和成绩面前,我变了,淡化了组织观念和法律意识,忘记了党性原则,开始滥用手中的职权,完全忘了自己在为人民干事。 老娘探监时对我的鼓励,给了我信心和勇气,促使我重新认识自己,认识错误。人的行为一旦超越法律的界限,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娘啊,请你放心,你的儿子不会因此倒下,我明白跌倒了再爬起来的道理。我会老老实实、彻彻底底地接受改造,以实际行动争取减刑,争取宽大,早一天回到老娘身边,为老娘行孝, (注: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会按要求修改的,直到你满意。另外,是否加上所犯罪行,会更加实际一些,能动真情实感)

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廖鸿玲 胡晓峰 [摘要]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立法依据、及其实现意 义,对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初步的探索,指出实现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总的要求是:在寻 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的基础上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有限制、有条件、有 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12—0142—03  作者简介:廖鸿玲,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婚姻法学;胡晓峰,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监狱管理学。四川德阳 618000 一、监狱服刑人员及其婚姻权的含义 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罪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也就是说,在我国,依据《刑法》,只要被判处五项主刑及三项附加刑的人即可称之为罪犯。狭义的罪犯的概念从监狱学理论角度来看专指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即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实质上是特指监狱学理论中的狭义的罪犯概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予以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单被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三者在行使婚姻及其相关权利上未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故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监狱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利;(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 (7)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以上6个方面的权利外,罪犯还享有诸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等。由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属于其未曾被刑罚剥夺的民事类权利,可基本包括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其他有关的权利等。其中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和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的认识较为一致,保护比较到位,而在结婚自由及与其有关的延展权利等问题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以及认识上的分歧。 二、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的立法依据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是否享有婚姻权历来存在争议,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使许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婚姻权方面监狱服刑人员是无权主体。同时,一部分人还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更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法外施恩,有助长腐败之嫌。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等文件规定:“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些文件规定成为监狱服刑人员没有婚姻权认识论的理论根源。 事实上,在建国初,我国就确立了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观。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 241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 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9-20 执行日期:2004-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求更高,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第六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队伍建设。 第八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第九条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

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 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

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监狱公正执法 [内容提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在监狱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建章立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狠抓规范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构建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笔者就第X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关键词:监狱执法监督公正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的社会功能,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确保监狱场所的安全稳定。笔者简要论述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一、公正执法在监狱工作中的意义 (一)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公正执法是监狱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监狱承担着教育、改造罪犯,帮助他们矫正恶习、回归社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职责,并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对其家庭和更多社会成员,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如果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不仅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害,与构建社会主义合谐社会,创建合谐监狱的根本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监狱系统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公正执法是必不可少的,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二)公正执法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 我国监狱一贯重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我国几十年监狱工作的成功经验加以法律化,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广泛地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禁止性行为。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其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正是中国监狱法制建设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公正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神圣职责。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

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说明基本生活无保障,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9.首次犯罪被判五年以下的罪犯,释放后犯罪的比例较大。首次犯罪被判5年以下徒刑的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48.5%。 10.在服刑期间受到过减刑奖励的较多。首次犯罪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6.1%。 二、原因分析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 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① 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平等权。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既包括了作为 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监狱述职报告

监狱述职报告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 1.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这一年,认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了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听取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了十七的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增强了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 能积极地协助监区主要领导展开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三无”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了很好的锻炼,自觉在能力上有了一定的提高。 2.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改造方针、政策,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执法公平,对自己严格要求,自觉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形象,不利用公务权力图谋私利,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 在工作中,认真遵守监狱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总结出一定的不足。比如讲,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有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为实现我监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 判刑期较短的罪犯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

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论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人权保障 [摘要]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中人权保障是实现正当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现行刑罚变更程序却由监狱机关主导和控制,忽视了对服刑人员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通过赋予被害人和被告人话语权,改善权力制衡体制,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经路径。 [关键词]刑事执行变更;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人权保障 一、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与人权 刑事执行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而依法改变或者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执行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譹?訛。刑罚的变更发生在行刑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也是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阶段,承担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任务。 自从2004年将人权保障正式写入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后,刑事诉讼理论界有关人权保障的讨论日益丰富。围绕着人权保障这一中心思想,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然而,纸上的权利如果不能落实到实践中,不能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因此,如何落实人权保障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 首先,何谓人权,在实体法上难以明确定义,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具体到刑事诉讼方面,人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在侦查阶段,人权可能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的权利。在审判阶段,人权可能表现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罚执行阶段,刑事执行的变更本身就是人权的体现。刑罚的变更执行,通过对刑罚的灵活运用,彰显了刑罚人性化。它意味着以发展的眼光看人,将人看作是主体,而非犯罪的客体。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具体化为某一种权利,也有可能表现为一个原则。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人权是一个兼容性的概念,它的内容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丰富,如果无法将人权细化为一项具体的权利,就不能将人权保障变为现实。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历经三个阶段:应然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和实然的人权。在刑法当中写入保护人权的原则性规定,离人权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实体法的不周延使得人权极易停滞在法定的状态而无法前进。于是,刑事执行变更程序,就成为实现人权保障的必要途径。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与人权是天生的一对。一方面,人权保障为刑事执行变更程序提供了形式上的合理性,是衡量一个程序正义与否的准绳。另一方面,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题中之意,是刑事执行变更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刑事执行变更程序设置的不周延,必然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反之,科学合理的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设置,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服刑人员监狱化人格的表现

服刑人员监狱化人格的表现、危害及矫正 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文学1301班张雨晨0124 摘要 监狱化人格是当前监狱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服刑人员在监狱的生活使他们的人格特征打上了深深地“监狱烙印”。在漫长的监禁中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服刑人员逐渐形成的不能与正常社会相适应的异化心理及行为,造成的服刑人员人格变异化过程就称为监狱化人格。而监狱化人格问题在我国尚无系统研究,本文从监狱化人格的内涵、表现、危害、矫正这五个方面浅谈服刑人员在监禁环境中的心理变化,行为特征,并希望看到更多来自学术界、行刑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剖析。 关键词:监狱化人格危害矫正 一.监狱化人格的内涵 要了解监狱化人格,首先应了解什么是监狱化,“监狱化”一词,出自于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笔端。按照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个别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罪犯可以习得罪犯社会内部的非正式规则、价值取向和习惯,监狱当局制订的正式规则和制度,以及监狱的普通文化。监狱化过程是一个反社会化过程。其最终结果是使具体罪犯接受罪犯社会的价值与习惯,并逐渐加入和适应罪犯社会;监狱化过程是一个机构化过程。机构化是指罪犯入监后对监狱这一特定机构的规则、纪律等正式文化的学习所形成的一种异化。监狱化过程也是一个犯罪化过程。犯罪化是指罪犯入监后对监狱罪犯亚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 再来是了解何谓人格。人格是各种心理特征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它都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是区别于他人的、独特的心理品质。因此,人格具有独特性、整体性、稳定性、功能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五大特点。健

监狱服刑人员悔罪赎罪专题教育教案1

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 教学目的: 本专题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的必修课。通过对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的专题教育,旨在使服刑人员深层次理解、懂得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主观因素,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受害者及亲属)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等已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被判刑入狱接受改造是罪有应得、在服刑人员认识到罪错(恶)的基础上,反醒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咽以外,还要多反思被害者受到你们的犯罪行为侵害后的严重后果,要震憾不安的心灵,这样才能确立悔改之心。主动放下包袱,消除思想上的疑虑,不再怨天由人,在服刑生活中正视现实,安心改造的同时以自己辛勤的汗水洗刷缺失了的灵魂,真正达到用心去悔罪、用改造成果去赎罪,经过监狱改造后真正成为一个一生都能遵纪守法的社会新人,为建设和谐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教学重点: 本专题教学重点是指导服刑人员弄懂:一、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二、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通过教育使服刑人员放下思想包袱、消除思想疑虑、重新审视入狱后的自己、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自己。真正做到矫正恶习、自觉适应服刑改造生活,走好改造的每一步。为服刑期间和出狱后人生长河奠定坚实的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减少甚至杜绝重新犯罪。 教学方法: 集中授课和分组讨论。 教学课时: 4课时 教学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教学需要选用 第一、二节: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在座的全体服刑人员:今天,我们围绕你们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必须要认识到的: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怎样才能做到悔罪、赎罪?这些道理你们在服刑期间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打下你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积极改造的思想认识基础。否则,虽然改造了多年还会重蹈覆辙,走向不归路(穿插多次入狱的案例)。你们今天之所以要在监狱里服刑改造,这是由于在你们入狱前不珍惜美好的人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被依法判处徒刑的恶果。在你们品偿你自己种下的苦果,还在犹豫枉忽中,这一课对你们应该有强烈的震憾。你们应该还记得、你们在投入监狱服刑的入监教育阶段,监狱就对你们进行了入监教育,你们入狱后,就已经懂得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的规定,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监狱教育和改造。一个人犯了罪被依法判刑之后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既是人生的一大挫折,也是人生的又一次选择。因此,在你们面前摆着两条路:一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走向新生的光明之路,另一条是坚持错误、不思悔改、破罐破摔、走向自我毁灭之路。对此,你们将如何选择呢?正确的答案肯定是前者。我相信每个服刑人员都应该从跌倒的地方爬起来,擦去悔恨的眼泪、勇敢地面对现实、重新审视自己而振作起来。满怀忏悔之心、沿着积极改造的道路、重塑新的人生、用积极劳动、改过自新的成果去赎罪。 一、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强调服刑人员最好能熟背以铭记于

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__某服刑人员刚来监狱时(2)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服刑人员刚来监狱时表现很不好,后经过教育改造得到了很大转变,但个别监狱警察仍然认为该服刑人员表现是假的,好不到哪儿去。请问这是哪类偏见在起作用?( ) A、近因效应 B、刻板印象 C、首因效应 D、自我实现预言 2、判断一种行为是属于正常还是变态,首先必须考虑以下哪个要素?( ) A、家庭 B、职业 C、信仰 D、文化 3、关于自卑感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自卑的人热衷于与人比较,而对自己的期待却很低 B、自卑的人往往对自己缺乏客观、清醒的认识,无法悦纳自己 C、自卑的人容易产生自我怀疑和自我否定 D、对成败进行正确的归因是处理自卑问题的方法之一 4、注意易转移最常见于哪种病人?( ) A、抑郁症 B、精神分裂症 C、强迫症 D、躁狂症 5、美国著名心理治疗家罗杰斯倡导的“会心小组”的意义在于( ) A、增强学习自主性 B、形成集体智慧解决问题 C、个性张扬 D、人际交往,相互促进 6、交往双方能否成为知己,关键在于各自能否()。 A、改善交往情境 B、向对方施以恩惠 C、增加交往频率 D、向对方作自我表露 7、不属于个性心理特征的是()。 A、能力

C、性格 D、智商 8、关于情绪的叙述,正确的是()。 A、人类的情绪都可后天习得 B、具有两极性 C、体验是情绪的基本特点 D、以上都正确 9、“走极端、以偏概全、消极思维、敏感多疑、自卑心理、自罪自责、自我评价过低”主要描述是( )。 A、抑郁症 B、自负 C、躁狂症 D、强迫症 10、按照研究问题的性质与内容,心理学属于()。 A、社会科学 B、行为科学 C、生物科学 D、以上皆不对 11、对人的性格形成起重要作用的最初环境因素是()。 A、幼儿园 B、学校 C、工作单位 D、家庭 12、一个人总是反复检查是否锁了门或不停的洗手,这属于下面哪一种心理障碍?( ) A、恐怖症 B、一般性焦虑障碍 C、抑郁症 D、强迫症 13、追求完美、自尊心脆弱、控制欲望强、自视甚高、将不完美等同于不可爱、不值得爱的是( ) A、自卑者 B、自负的人 C、完美主义者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由此可见,鉴于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监狱警察权力具有了强制性和暴力性。虽然这种权力特性是管理服刑人员的必然结果,但也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受损埋下了隐患。只有很好地协调监狱里管理与被管理这一对关系,找到契合点,才会使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处于健康发展状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一、关于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与品评 (一)宪法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明确规定,在当时这是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当代其规定本身同样重要。中国的社会传统其实是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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