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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机安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 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 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 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 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 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 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 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 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 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 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 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 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 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 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 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 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

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 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 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 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 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 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 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 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 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 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 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 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 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 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 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 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 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 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 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 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 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 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 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 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

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 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 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 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 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 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 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 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 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 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 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 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 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 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 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 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 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 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 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

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 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 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 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 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 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 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 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 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 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 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 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 必须戴安全帽。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 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 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 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 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 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 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 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 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 里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 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

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 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 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 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 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 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 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五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 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 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 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 外)。
第44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 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 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 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 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 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 空气呼吸器。
第六节 工具的使用
(一)一 般 工 具
第47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 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 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 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 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 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 用。
第51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 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 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 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 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 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 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 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 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 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 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 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 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 )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 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 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 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 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 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 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

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 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 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 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 动 工 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 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 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 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 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 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 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 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 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 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 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 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 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 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 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 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 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 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 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 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 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

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 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 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 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3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 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 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 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第89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第91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 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 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 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第93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 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94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 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 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 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厂 内 铁 道
第96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 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 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第97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 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

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 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 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 过。
第101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 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 停车。
第103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 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节 储 煤 场
第106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 通。
第107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 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 放宽。
第108条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 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200mm。
第109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 施。
第110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第111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 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 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 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第113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第114条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 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 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 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 定。
第四

节 各式运煤机
第118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 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 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 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 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 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 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3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 开时,还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 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127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 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第128条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 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 时应先发出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 态;
(2)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 车;
(3)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4)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 员许可,方可进行;
(5)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 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6)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 工作区域。
第五节 运 煤 皮 带
第131条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

所有转动 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 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 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 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 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 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 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 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34条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 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 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 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135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 具打伤。
第136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第137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 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第138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 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第139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第六节 原 煤 斗
第140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 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141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 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142条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 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 装置。
第143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 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144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

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 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 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 应使用梯子上下;
(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 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 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2)、(3)、 (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145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 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4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 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 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 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 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49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 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150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 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153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 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 固。每年雷

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 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 工作。
第二节 卸 油 工 作
第156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 施。
第157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 ℃。
第158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 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 或卸油口。
第160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 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 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161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 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第162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 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 5km/h,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 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163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 作。
第164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 业。
第167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三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 淋水装置。
第16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 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 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 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 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17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四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 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 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 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 性。
第17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 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7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7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 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 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 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78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 方法。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7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 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 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80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 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 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8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 气。油罐

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82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 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第183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 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 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184条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 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 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 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 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 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 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 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 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 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小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 把。
第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 试验。
第二节 吹 灰
第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 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 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 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 止吹灰。
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三节 排 污

第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 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 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 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第四节 除 焦
第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 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 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 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 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第204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 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第205条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7条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 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第五节 出 灰
第208条 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 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10条 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 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第21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 燃烧室的负压。
第212条 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 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213条 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 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第214条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第215条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 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第216条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

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 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第217条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 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218条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 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第219条 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 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 倒。
第220条 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第221条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第222条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 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 距离。
第223条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 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第224条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 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第225条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第226条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 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227条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 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 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第六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第228条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 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229条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 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 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第230条 在球磨机运行中, 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第231条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 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
第232条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 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

伤人。
第233条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 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234条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 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第235条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 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 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第236条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粉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 煤粉烧尽。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一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237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 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 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 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 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 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 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 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 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 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 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 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二节 燃 烧 室 的 清 扫
第241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 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 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 打落。
第243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 护。
第244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 灰坑

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 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 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 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 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 扫工作。
第248条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 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三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
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50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 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 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拾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 力。
第252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 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 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254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 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 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 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 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 在下风烟道内。
第256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 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 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 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第四节 煤 粉 仓 的 清 扫
第258条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 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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