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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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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

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建筑许可的基本含义;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熟悉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业条件和资质分类,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教学时数】4学时

【重点难点】

1.建筑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2.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建筑许可和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概述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许可

(一)建筑许可的概念

许可:准许或容许,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准,被批准者即依法获得了从事所申请行业活动的某种权利能力或从业资格。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中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筑工程许可的作用

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实施和建成拟建项目,防止土地闲置,实现土地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拟建工程可能出现的延期影响公众利益。

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

三、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等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报建的范围: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报建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报建的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程序: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填报、招标准备、核法《工程发包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允许可以施工的证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1)对于没有桩基础的工程,基础破土挖槽开始为开工日期;(2)对于采取桩基础的工程,原桩位打基础开始为开工日期。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

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经过申请、审批、房屋拆迁行政公告、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等过程。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图纸是实现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来源、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施工机械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家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四、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条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领证之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交付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的理由,应是指不可抗力或难以补救的现象。

(三)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五、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损失,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经发证机关审查认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

2.经发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

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从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工程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其承担业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允许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种制度。

(一)从业单位的类别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两种:专营和兼营。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其他经营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总承包、分阶段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已往勘察设计单位属事业单位,1984年后逐步改变为股份制企业。

工程勘察划分为: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三类。

工程设计按专业划分为:煤炭、化工、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建材、道路、铁路、建筑等21个行业设计。

(4)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必须与所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脱钩,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及石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空航天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类监理企业。

(5)建筑业企业: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新建、

扩建、改造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是指从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活动的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事施工活动中劳务作业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施工总包和专业分包活动。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三、四共4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二、三共3级

(3)工程勘察企业: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乙两类;劳务类不分级。

(4)工程设计企业:综合类:甲级;行业类:甲、乙、丙三类;专项类:甲、乙两类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分为:特、一、二、三4级;港口、冶金、化工石油为:特、一、二3级;通信工程为:一、二、三3级;机电安装工程:一、二2级。

(6)专业承包公司:不同的专业承包公司资质等级也不同,共有4类等级。一至三级;一,二两级;二、三两级;不分等级。

(7)劳务分包企业:木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等分一,二两级;抹灰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不分级。

(8)工程监理企业:甲、乙、丙三级。

2.工程建设从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建设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依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等级、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来划分。以房屋工程总承包企业为例:

(1)特级企业:

企业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2)一级企业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a、25层以上房屋工程;

b、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c、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工程;

d、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者建筑群体;

f、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10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有与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一)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交的资料有: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质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根据各级工程从业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允许从业的业务范围都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等级资格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2)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其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其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一、二级总承包企业还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项目。大、中、小建设项目的标准有有关法规确定。

(3)工程勘察企业

综合类企业可承担工程勘察所有专业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甲级企业可在被专业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业务,其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乙类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中、小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丙类企业只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

劳务类企业只可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劳务工程,但地区不受限制。

工程项目大、中、小型的划分标准见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4)工程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其承担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在相应行业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地区都不受限制;

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只可承担相应行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但不受地区限制;

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企业只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相应行业内小型建设设计任务;

甲、乙级资质企业还可承担相应咨询业务和除特殊规定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大、中、小专项工程设计项目且不受地区限制;

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中、小专项工程设计项目且不受地区限制;

专项甲、乙级企业都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

第四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从业资格可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一)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

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

(二)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注册建筑师的报考条件根据申请的级别不同而不同。

报考者只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即可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注

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二

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处

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5)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通过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监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核审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工程招标投标书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核审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结构工程师设计、结构工程师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经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领取证书起,5年内未注册的,其证书失效。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备案。

建设法规课后思考题和答案解析(朱宏亮)

建设法规课后习题答案(朱宏亮) 1: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何谓建设法规体系?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 3: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我国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 a市场经济规律原则b法律统一原则c权责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哪几方面? 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守法三方面 1.何谓工程建设程序?意义?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a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b工程建设准备阶段c工程建设实施阶段d工程建设验收与保修阶段e终结阶段 2.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包括哪几环节? 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 3.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4.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分为哪几个环节? a规划b环境影响评价审批c取得土地所有权d房屋征收与搬迁e保健f工程发包与承包 5.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有环节? 阿勘察设计b设计文件审批c施工准备d工程施工e生产准备

2016《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年各章分值分布 第一章:单选16分,多选12分,合计28分 第二章:单选6分,多选2分,合计8分 第三章:单选8分,多选6分,合计14分 第四章:单选7分,多选8分,合计15分 第五章:单选5分,多选4分,合计9分 第六章:单选10分,多选8分,合计18分 第七章:单选10分,多选10分,合计20分 第八章:单选8分,多选10分,合计18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原告所在地法院 C.合同签订地法院 D.工程所在地法院 答案:D P336 2.关于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B.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 C.仲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D.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上诉 答案:A P331.357.361 3.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订立钢材加工合同,后因供电局无故断电,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导致交货延迟,给甲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C.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B 4.甲施工企业从乙公司购进一批水泥,乙公司为甲施工企业代办托运,在运输过程中,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丙公司,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因山洪暴发火车出轨受到损失。该案中水泥的损失应由()。 A.甲施工企业承担 B.丙公司承担 C.乙公司承担 D.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分担 答案:B P173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A.受案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B)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B)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1、以下不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是() A、施工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 C、工程监理单位 D、房地产经纪机构 2、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热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的内容 D、法律关系的标志 3、年满6周岁的李某为某儿童产品拍摄广告得到1万元的收入,其父征得其口头同意,将这1万元赠与其生活在革命区的叔叔。关于李某父亲的这一民事行为,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理由是李某父亲已征得李某的同意 B、有效。理由是李某父亲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 C、无效。理由是没有征得李某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李某父亲处分这笔财产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 4、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A、排除障碍 B、恢复原状 C、确认物权 D、返还原物 5、甲向乙借款3万元,乙欠甲2吨钢材,按照约定两人的债务都是2004年6月11日到期。此时两人协商,双方债务相抵,不另作清偿。该债务的消灭是基于()。 A、免除 B、混同 C、抵消 D、提存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7、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在()万以上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A、200 B、150 C、100 D、50 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B、一个工程可以编制一到三个标底 C、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标底的过程必须公开 D、招标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9、邀请招标指的是()。 A、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B、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C、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D、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0、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天。 A、15 B、20 C、25 D、30 11、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资格不包括()。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

题目:建筑工程法规原理专业:工程造价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学习中心: 科技学院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 (2) 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2) 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4) 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4) 2.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5) 2.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7) 2.4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11) 3.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1) 3.2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12) 3.3违约责任 (12) 3.4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案例 (13) 第四章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 (17) 4.1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摘要 (17) 第五章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27) 5.1 建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7) 5.2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30) 结语 (45)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使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相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规》期末试卷及答案2

《建筑法规概论》考试试题(B) 一、单选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A 建筑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 C 权利义务 D 法律纠纷 2、工程报建标志着()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转入建筑市场。 A 项目评估工作 B 可研报告工作 C 立项审批工作 D 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3、施工许可证应在()申请领取。 A 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 B 前期工作结束后 C 建筑工程开工前 D 勘察设计阶段 4、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的时间。 A 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 B 地质勘探 C 平整场地 D 拆除旧有建筑物 5、关于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修改是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B 撤回可以只撤回部分投标文件 C 撤回可以是放弃投标 D 撤回可以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6、不属于招标人应邀请参加开标的人员是() A 公证机关代表人员 B 咨询机构代表 C 负责招标的主管人员 D 放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7、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依据() A 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 B 国家法律法规

C 国家强制性标准 D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8、关于评标报告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无招标人授权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书面评标报告也可评出中标人或中标方案 B 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C 书面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D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9、以下关于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B 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C 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D 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10、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B 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个人 D 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告地位 二、多选题:(每题3分,5题,共15分) 1、法和法律的区别是() A 法和法律严格说是一个意义。 B 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规范,法是具体规范的总和。 C 法是抽象的,法律是具体的。 D 法是伦理性的,法律是应用性的。 2、以下哪些属于建筑活动中行为的表现方式() A 合法行为 B 违法行为 C 司法行为 D 行政行为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课程编码:××××(暂空) 英文名称:Building codes 总学时:22 其中实践学时:0 学分:2 适应层次:高职专科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装饰艺术设计 课程类别:理论 课程性质:专业拓展课 先修课程:建筑施工组织、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等 学习形式: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相结合 一、课程性质及目的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为职业技能拓展课,以我国现行《建筑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展开论述;以法学原理为指导,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顺序依次论述;集中、系统阐述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问题,在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进行解析。同时,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作必要阐述。 (二)课程目的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目的是使学生初步对课程涉及的相关的建设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教学目标:

1.基础知识目标 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表现形式,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和理论。 2.能力训练目标 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建筑法规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并遵守建筑法规的规定。 3.个性品质目标 培养学生工程建设的法律意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二、课程内容及学习方法

(二)教学、学习方法 在遵循学以致用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课程教学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以人为本,从关注教向关注学转变,突出学员的主体地位,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课程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注重引导学员积极思考课堂提问,并适时引导和组织学生就与课程相关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教学方法上以启发和引导式教学为主,主要采取多媒体教学、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等方法。 本课程与该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在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组织、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等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建筑的法律法规。本课程可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参考教材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章节安排及课程学时分配(见表)

建筑工程法规、规范目录.

编制部门:编制人:校核人:批准人:批准时间: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目录汇编xxxxx XXXX XXXX XXXX XXX年XX月XX 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目录汇编—ZFJS(201112)、法律法规 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07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008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009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1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11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012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01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014、工伤保险条例 0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 01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19、公共机构节能条例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标准 001、GB/T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002、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003、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20120801) 004、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版)005、GB/T50006-2010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006、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0120801) 007、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008、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009、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010、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011、 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012、GB50015-200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试题与答案(期末试题全套版)

建筑法规期末试卷 说明:1、开卷考试 2、本试卷共4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3、请将第一、二大题选择的答案填入下列表格中: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 B )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不包括( C )。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C、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 D、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 进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 A、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B、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已经申报 C、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确定 D、招标人已经成立组织 4.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最低保修期限为( D )。 A、保修合同约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B、50年 C、70年 D、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 A )。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群防群治制度 C、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D、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条件正确的是( C )。

A、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B、有关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应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C、招标人代表可以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D、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者即是评标委员会专家 7.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 A )制度。 A、资质等级许可 B、级别划分制度 C、营业登记制度 D、政府审查制度 8.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其邀请的名额为( B )。 A、不少于2个 B、3个以上 C、1~3家 D、5人以上单数 9.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许提供相关服务的( C )。 A、其他组织 B、代理组织 C、社会中介组织 D、招标管理组织 10.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是(D )的质量责任。 A、监督单位 B、监理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 C )。 A、资格证书 B、上岗证书 C、注册证书 D、职业印章 12.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时间是( A )。 A、应付款之日 B、开工日 C、通知催告日 D、停止施工日 13.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地区发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损毁严重,导致施工单位未能按时交付工程,

建设法规-第一章练习题答案教学内容

建设法规-第一章练习 题答案

第一章第一节 练习一 1.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及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仅指(A )。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C. 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 D. 《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 3.建设法规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专指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 练习二 1.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就是()。 A. 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有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B. 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时间竣工验收 C. 确保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D. 确保工程建设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指的是()。 A. 国家法律 B. 建设法律 C. 国家标准 D. 行业标准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 5.工程建设活动的核心是()。 A.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B. 工程的功能 C. 工程的规模大小 D. 工程的成本 6.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练习三 1.建设工程法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五个方面,其中强制作用指的是()。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电大 建筑法规复习辅导

《建筑法规》课程复习辅导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建筑法规课程是以市场经济法规为基础,以《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为主线。重点讲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应该遵守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在学习时对相关的建设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从而达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目的。对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要求一般了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重点掌握建筑法、建筑经济法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二、课程复习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 了解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掌握建筑法律关系;理解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掌握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掌握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建筑工程监理法规 掌握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了解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了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理解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掌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理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法规

2A331000 建筑工程法规 2A330000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A331000建筑工程法规 2A331010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法规 2A33101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法规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概念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二、新建建筑节能 《条例》对新建建筑从政府监管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应的节能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九)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本条例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 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十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四、法律责任 2A331012掌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 大型:建筑物层数》25层;建筑物高度》100m单跨度》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0m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_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概述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历史沿革 1、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即从“以法治国”理念转变为“依法治国”,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 3、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5、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

(完整版)建筑法规试题及答案

建筑法规试题及答案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1次 B(2次 C(3次 D(4次 A( 答案: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 B(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答案: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 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 A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 )。 A.勘察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 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 C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 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 D(公正、科学地 答案: C 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指示施工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B(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将设计文件修改后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答案: D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二、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要求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课程类型: XXXXX 主撰人: XXXXXXX 四、学时分配 第 1 章建设法律概论(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 2 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 3 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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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 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 续注册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 的情形。 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 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部门 :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 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4 、民法包括: 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5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6 、行政法规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 、法律关系 :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 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9、 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工程分包)②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10、 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的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11 、内容变更 :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 12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议、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 (包括不可抗力)。 13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14 、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6、 代理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7、 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②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③代理 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④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⑤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8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19、债的消灭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 2 年;短期诉讼时效为 1 年;特殊诉讼时 20 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 止。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3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均需参加统一考试、均需要注册、均有各自 的执业范围、均20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21 、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 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 第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就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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