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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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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试运内容应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如负荷系数、空气开关整定值、熔断器规格、导线电缆、低压电器(闸刀、继电器、接触器等)、电动机的温升、噪音、运转方向、继电保护、自控装置动作程序是否正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注:试运内容应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如负荷系数、空气开关整定值、熔断器规格、导线电缆、低压电器(闸刀、继电器、接触器等)、电动机的温升、噪音、运转方向、继电保护、自控装置动作程序是否正常,线路、负荷通电的持续时间等情况认真填写。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注:试运内容应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如负荷系数、空气开关整定值、熔断器规格、导线电缆、低压电器(闸刀、继电器、接触器等)、电动机的温升、噪音、运转方向、继电保护、自控装置动作程序是否正常,线路、负荷通电的持续时间等情况认真填写。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维护保养案例分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维护保养 案例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维护保养案例分析 -、场景描述 某办公楼共3层,总建筑面积约6000㎡。楼内安装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中18W应急照明灯30只,3W应急照明灯8只,安全出口标志灯12只,单向悬挂应急标志灯16只,单向壁挂应急标志灯48只,工程实物照片见图2-40-1。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在每一层的楼层配电间,正常工作时灯具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应急工作时由自带的蓄电池供电。系统已经通过消防检测和验收,投入正常运行。办公楼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涉及防火内容较多,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档案资料管理。 (二)日常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 (四)结果处理。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依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二)知识点 1.文件和资料管理 系统正式启用后,应保管好下述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值班记录、日常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使用图表。 2.日常检查 (1)系统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外观结构是否有破损。 (3)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光源熄灭、疏散指示方向更改或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4)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如果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维护保养案例分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维护保养案例分析-、场景描述 某办公楼共3层,总建筑面积约6000㎡。楼内安装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中18W应急照明灯30只,3W应急照明灯8只,安全出口标志灯12只,单向悬挂应急标志灯16只,单向壁挂应急标志灯48只,工程实物照片见图2-40-1。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在每一层的楼层配电间,正常工作时灯具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应急工作时由自带的蓄电池供电。系统已经通过消防检测和验收,投入正常运行。办公楼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涉及防火内容较多,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档案资料管理。 (二)日常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 (四)结果处理。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依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二)知识点 1.文件和资料管理 系统正式启用后,应保管好下述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值班记录、日常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使用图表。 2.日常检查 (1)系统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外观结构是否有破损。 (3)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光源熄灭、疏散指示方向更改或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4)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如果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5)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有故障。 (6)记录检查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2)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应急照明配电箱,检查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3)检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 如果系统全部功能正常,不存在故障,则填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存档。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和故障,相关人员还要应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立即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存档。 四、注意事项 (一)应急照明应急转换时间。系统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定期应急放电时间不能低于30min,否则需要更换产品。

SG-A092系统通电试验记录

SG-A092 系统通电试验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试验日期 序号通电时间(h)系统器具名 称 数量检查情况 124照明灯具120套全部完好 224照明插座80个全部完好 324空调插座60个全部完好 424照明开关100个控制灵活可靠 52通风机2个运行电流正常不发热 624照明配电箱10台工作可靠不发热 问题及处理情况:通电2h,日光灯管损坏5支,由于灯管质量问题重新换上灯管后,运行全部正常 结 论 照明系统经过24h系统通电试验,全部开关、灯具、插座完好无损,通风机经过2h运行全部正常,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场代表:(签字)年月日 专业技术负责人:(签 字) 年月日 试验员:(签字) 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签字)(注册方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

SG—A092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种电气照明、一般低压动力系统通电试验及运行质量情况记录。 二、该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可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层段和电气的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类型台(套)进行划分。 三、试验要求: 1.系统送电前,应对线路的接线校验正确、可靠,检查相关电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校验电气 元件特性、互感器变比、仪表刻度应符合规范及制造厂的技术要求,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绝缘电阻测试必须满足规范规定。开关及电气元件动作应灵敏可靠。 2.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各控制回路应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系统控制顺序相对应。 3.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小时,并全部器具开启,测量电压、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每2小时记录一次运行情况,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为合格。° 4.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常,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运转方向和机械运转有无异常,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小时,并记录电动机的空载电流及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检查方法:见本规范第28、0、7条。

(整理)DB21/T1264-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2003-08-20 发布 2003-12-01 实施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1264-2003 前言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共分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验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刘国栋、宫云财、张晓阳、于立新。本标准2003 年8 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从2003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

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 ,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 检验申请;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e) 系统调试报告;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 外观标识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系统调试报告; 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2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 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 安装 3.1. 4.1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 4.2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 应急照明功能 3.1.5.1 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 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 时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验收调试方案

应急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及验收方案准则 1 总则 1.0.1为确保疏散指示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疏散系统调试及验收准则。 1.0.2本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部分设计、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 消防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5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3.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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