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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发挥人大职能

县委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职能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制度

1.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2.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机制。县委和乡镇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统一部署推进。县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报告,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县委专职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乡镇党委会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委会专职委员列席县委全委会,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县委、县政府尽量不安排其他会议,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人大会议。县委和“一府两院”有关方面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各机构的沟通联系,互通工作信息。要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

3.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工作条例,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贯彻落实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点工作安排,应及时向县委报告。县委要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注重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更好地推进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4.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的宣传。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高度,谋划和推进人大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门要不断创新人大宣传的内容、形式和载体,新闻媒体要适时、不定期设立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专栏、专题,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等情况,新闻媒体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委和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定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知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宣传,认真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县委党校每年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列为干部培训教育的必修课,纳入全县主体班次。

二、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优势和作用,加快法治岳西建设进程

5.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推动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

监督制度,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及时协调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支持司法机关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事关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政情通报会等制度。“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把列席人大会议作为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人大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要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健全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推进预算支出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实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资金使用绩效等监督的全覆盖。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政府性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监督。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善于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报送落实情况。政府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要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6.积极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县委和乡镇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支持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县、乡(镇)两级人大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时就包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作出决议决定。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要将本年度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反映在当年向县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抓好落实,主动报告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跟踪监督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依法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采用党委与政府联合发文。

7.保障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县委提出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主任会议成员中的多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县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应作出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中作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行推荐。县委推荐拟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需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充分尊重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切实保障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范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并说明情况。认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县委组织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干部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坚决查处违反选举法、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8.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和“出口关”。县委和乡镇党委要把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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