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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8日实施日期:2011年07月08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题库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正确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答案:正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答案: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答案:错误 、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答案:错误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答案:正确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答案:错误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答案:正确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答案:正确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 错误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答 案:错误 、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 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 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错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答案:正确 、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答案:正确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答案: 错误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答案:错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答案:错误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 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答案:错误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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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 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法定职责、法定期限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依法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2015.3.1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201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二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程序启动 第三节调查 第四节证据 第五节决定 第六节期限和送达 第七节简易程序 第八节效力 第五章行政合同 第六章行政指导 第七章行政调解 第八章公众建议 第九章行政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015年执法证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审议通过的。 A:十八大B:十八届二中全会C:十八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 答案:D 5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 A:教育和预测作用B:引领和规范作用C:指引和教育作用D:引领和强制作用 答案:B 5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答案:C 5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A:坚持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答案:A 5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A:中国共产党 B:人民 C:政府 D:法院 答案:B 58、(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A:自由 B:民主 C:平等 D:公正 答案:C 5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A:党的领导B:人民主体地位C: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职工养老保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系统内职工,包括聘用员工。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确定,根据《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岗位、效益工资,各项津补贴,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300%。 第四条养老金缴纳按国家规定,现行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第五条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按照规定程序自职工在本单位领取薪金的第一个月(聘用员工试用期满),即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逐月逐年登记。并在每年7月记利息一次,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计息。

(二)政工科负责对本单位系统内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核定,并做好对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三)政工科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登记管理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年度缴费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第七条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八条职工工作调动。在本省范围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 第九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凡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上述退休条件,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1]2号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D)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A) 3、根据《山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B) 4、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颜色标示(A) 5、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A)负责 6、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D) 7、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D) 8、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由(C)统一负责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 10、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发球重大行政决策(B) 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C) 12、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超过(C) 1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D) 14、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法(B)

15、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B) 1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C)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A) 1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A)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B)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享受哪些权利(C) 21、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C) 22、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A)日内一次告知 2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C) 25、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D) 2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B)管辖 27、听证会的程序是(A) 2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C) 29、《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C)决定 30、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B)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B)

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

A. 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概况 (注:本细则未包含驻厂(场)监理部分,项目监理机构如驻厂(场)监理需另行编制相关 细则。) 1.1工程概况: 1.2本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装配式结构在本工程应用的范围,装配式结构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装配式结构连接方式等。) 1.3本工程装配式结构部品部件类型统计

2.1部品部件进场验收的重点和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部品部件吊装的重点和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部品部件连接施工的重点和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装配式结构防水施工的重点和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装配式结构后浇混凝土施工的重点和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监理工作依据 3.1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深化设计文件 3.2本工程相关合同文件、协议等资料 3.3本工程《监理规划》 3.4经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5适用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图集 适用本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图集(不限于)表3.1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9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年”)试题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年”)试题 一、判断(每题1分,共15分;在括号内打√或×即可): 1、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3、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全部公开。(×)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可以)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9、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10、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11、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2、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13、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5、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 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 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

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苏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8月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对口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适用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四)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

行政执法试题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 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规定,()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 省级以上 . 乡镇级以上 . 地市级以上 . 县级以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管 辖?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先受理的行政机关 . 后受理的行政机关 .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 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 . ①②③④⑤ . ①②④⑤⑥ . ①②③⑤⑥ . ①②③④⑥ 4、听证会的程序是():①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1·

宣布听证会纪律;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③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④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⑤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 ①②③④⑤ . ⑤④①②③ . ②③①④⑤ . ③①②④⑤ 5、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 放弃执行 . 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6、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后,以下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 . 双方不得约定对行政决定进行分期履行 .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处以 的罚款 .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开始进行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决定,并书面 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 ·2·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在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有助于激励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深府[1997]18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第一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企业职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企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效益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就少补充或不补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 第三条企业自主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深圳常住户口且在编在岗的××集团公司正式职工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第五条劳务用工、聘用人员以及新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为职工缴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起止时间要与职工每届所签的劳动合同相对应,职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无亏损,已参加了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核算单位为其缴纳,不得强加于职工个人承担,更不允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减。 第三章缴费标准、资金来源及收缴方法 第七条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和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得出,由集团公司每年研究一次并统一实施,其标准一般控制在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以内,费用进入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计算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依据本人的年龄、企业工龄、连续工龄等各项比例乘以人平缴费系数额,再加上职务分金额,所得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第九条职务和职称按级别分计算缴费额,以工人级为起点每一级为0.5分,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每1分按人均计划缴费额的2%计算缴费。 第十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筹集,统一制定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进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个人专户,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以及本人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补充养老保险自动取消,在此之前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收归到公司补充养老基金中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通过正常手续调出公司时,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可随调动的职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 (第154号)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汪泉 2015年12月15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并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试题及答案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 测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20分)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的决定。 2、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4、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补偿。 5、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辩而加重处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6、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7、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9、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主体和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1、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处分。 12、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特点、性质和难易程度,采取多种方式说服疏导,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3、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14、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15、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6、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8、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9、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中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题后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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