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签注)
一、办理条件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在武汉市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仅限于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程序
1、个人旅游
领表-----照相----填表----预审----取号----提交申请----领取回执----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2、团队旅游
旅游公司办手续----填表----照相----提交申请----领取回执----旅游公司统一缴费和领证
3、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参加由本地旅游公司组团的可按上述第2条的团队旅游程序办理,参加外地旅游公司组团的可按上述第1条的个人旅游程序办理团队游签注。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免交验,但未满16周岁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在户政网上需有其二代身份证照片)和户口簿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还需由其父(母)陪同,交验陪同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还需提交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暂住人员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全日制大
中专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以上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
6、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除提交上述单位同意函外,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在武汉的,还需提交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武汉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不在武汉但暂住武汉的,还需提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7、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8、持有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继续申请旧版贴纸签注,也可以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但原本式证件上仍有有效签注的,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将被注销。
9、已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因下列原因可以凭原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补发证件:
(1)原证件遗失、被盗、损毁。(2)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3)电子芯片失效。(4)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5)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指本次申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未签署声明,但此后希望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的情形)。
10、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1、赴香港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或1年二次签注,赴澳门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或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但团队旅游签注须随团队进入港澳。
三、申请方式
1、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2、曾在本省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再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1)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以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以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1、本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9:00—16:00,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蔡甸、新洲、东西湖、洪山、黄陂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2、江岸、硚口、青山、江夏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和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可就近在上述所有的办证窗口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须到各自系统的公安分局办理,长航、民航、铁路公安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五、办证时限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办证时限: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0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的5个工作日。
2、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办证时限:首次申请、换(补)发港澳通行证的30天,持证办理港澳签注的15天。
3、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本地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
七、咨询、预约取号电话:027-12580(预约办证可优先预审和受理)
八、监督电话:027-********
九、互联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4745218.html,
附: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
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分局出入境受理点可照相外,市民还可到以下照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省内居民(就近办证)暂住证明》可登陆出入境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4745218.html,网站下载,也可到各出入境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