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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与民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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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与民主参与

作者:张颖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明确电子政务的特点以了解如何实现民主参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政务公开的低成本实现,并在此基础上为公民广泛的民主参与提供可能,理解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与电子政务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基础理论电子政务实现民主参与

1 国内电子政务法律结构

根据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1 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1.2 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1.3 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1.4 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和公开发布《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

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一个全新的整体规划、发展阶段,及时制定和执行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由于没有了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就无法确定“电子政务的战略地位”,一旦中央的政策目标发生变化或转移,电子政务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一旦推动电子政务的举措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抵触或不一致,就会形成障碍。

2 电子政务对民主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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