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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公司章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正案)

(于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获公司二零零二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获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获公司二零零四年股东特别大会修订,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获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修订,及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获得公司二零零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及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获得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及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获得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获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获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获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获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获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

章数标题页码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3)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9)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10)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八章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17)

第九章股东大会 (19)

第十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1)

第十一章董事会 (33)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40)

第十三章公司经理 (42)

第十四章监事会 (43)

第十五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5)

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 (51)

第十七章利润分配 (52)

第十八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5)

第十九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7)

第二十章解散和清算 (58)

第二十一章章程的修订程序 (61)

第二十二章通知和公告 (61)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62)

第二十四章解释 (63)

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必备条款》指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证监海函”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

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意见》指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秘书工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39号),App3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App13 d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章程指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独董意见》和《担保通知》分别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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