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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技巧

(一)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1、要注意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但从出租或自用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

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5、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6、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按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符),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框架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点

1、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是必须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3、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4、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6、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开发费用,不能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7、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8、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

9、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0、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

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1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的扣除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

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文件中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内”或者10%“以内”,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

例执行”。因此,开发企业还应注意所在省份规定的具体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四,开发项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一规定对于开发企业而言是相对有利

的。

第五、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案例分析

【例题】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解析】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注意: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

第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例题】某房地产企业某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支出5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0万元,则请分析在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时,有关利息和其他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解析】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基于此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50=2950万元,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20)+(5000+3000-50)×5%=467.5万元;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5000+3000-50)×10%=795万元。

12、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1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4、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此处的合法有效凭据是:由被拆迁方签字的收据和拆

迁补偿协议。

1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16、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

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分析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案例分析

【例题】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

2010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幢住宅,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3)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4)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开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兼并东国房地产公司,以扩大市场份额。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00万元的市场价格收购了东国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成立了开东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东国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扣除额100万元。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7月份同时发生了两处房地产转让业务,且两处房地产位于同

一片土地上,于是公司财务一起核算,两房地产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100%,故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元,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两项共计270万元。

【解析】从以上计算可以发现该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征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再使用。

然而,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如果分别核算的话,第一笔是销售民用住宅,且增值额每天达到20%,是免土地增值税的,其第两笔土地增值税税额应为:增值额=400-[20+30+16+24+(20+30)×20%]=3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万元/100万元=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和60%四档税率,应纳税为145万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包括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

房地产公司中去,故属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7月份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45万元,而不是270万元。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土地增值税是个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技巧的。

(五)出售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①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情况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

有关费用:

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②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

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

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

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③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

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案例分析

【解析】某公司2009年5月转让一幢2000年建造的公寓楼,当时的造价为15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公寓楼的重置

成本价为3000万元,该楼房为七成新。转让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1200万元(可提供支付凭证),另支付房地产评估费用3万元,转让时取得转让收入6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已纳税金均能提供完税凭证)。该公司的评估价格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则,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解析】

1、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68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1200万元

(2)房地产的评估价格=3000×70%=2100(万元)

(3)房地产评估费用为3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800×5%×(1+7%+3%)+6800×0.5‰=377.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200+2100+3+377.4=3680.4(万元)

3、土地增值额=6800-3680.4=3119.6(万元)

4、土地增值率=3119.6÷3680.4×100%=84.76%

5、应纳土地增值税=3119.6×40%-3680.4×5%=1063.82(万元)

案例分析

【例题】某食品厂2006年1月购买办公楼一幢,取得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注明购买金额为260万元,购买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契

税13万元(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2010年8月,该食品厂因搬迁将购买的办公楼转让给某商场,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转让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能提供已纳税费完税凭证)。该食品厂转让的办公楼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该食品厂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解析】

1、转让办公楼的收入为8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购房发票金额为260万元

(2)加计扣除金额=260×5%×4年=52(万元)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0×5%×(1+7%+3%)+800×0.5‰+13=57.4(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60+52+57.4=369.4(万元)

3、土地增值额=800-369.4=430.6(万元)

4、土地增值率=430.6÷369.4×100%=116.57%

5、应纳土地增值税=430.6×50%-369.4×15%=159.89(万元)

[案例]

【例题】2000年因城市改造的需要,甲公司一栋账面净值20万元的房产被拆迁,评估价为400万元。当年,负责拆迁安置的A 房地产公司将一栋价值400万元的店面补偿给甲公司,未开具发票。甲公司按20万元入账。2009年甲公司将该店面以拍卖方式转让,交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实际中 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 (注:1,销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政策 =执行掌握 3,税率:5%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房地产公司文件归档分类

公司文件归档内容 一,公司注册及相关文件 1,公司章程 2,董事会决议 3,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6,税务登记国税正本一本,地税一本 7,公司年检报告 8,其他相关注册文件 二,各种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 1,会议文件:会议决议,报告,纪要,记录,简报,发言材料,公司工作计划,总结。 2,重要的电话记录、传真件。 3,公司印刷,汇编材料,大事记等。 4,大型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5,向上级及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计划、规划及向下级传达的指示、决定、计划、批复、通报、通知、规章制度等文件。 6,上级下达的文件及下级上报的文件。 7,平行部门往来的文件。

三,工程技术类档案 A类基建文件包括: A1:决策立项文件 A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A3:勘测、测绘、设计文件 A4:工程指标及承包合同文件 A5:工程开工文件 A6:商务文件 A7:工程竣工及验收及备案文件 A8:其他文件: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B类建监理文件包括: B1:监理管理资料 B2:监理工作资料 B3:竣工验收资料 B4:其他资料 C类施工资料包括: C1:工程管理及验收 C2:施工管理资料 C3:施工技术资料 C4:施工测绘资料 C5:施工物资资料 C6:施工记录

C7:施工试验记录 C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D类文件:竣工图 四,市场营销档案 市场营销档案包括: 1,市场营销策划书 2,市场宣传、样板房制作、房屋销售各种合同 3,售楼书、户型图 4,市场宣传各种资料 5,销售管理的各种资料 6,客户档案及各种售后服务资料 7,销售的各项法律文本(银行贷款、律师认证、保险、预售登记、实测、办理产权证等) 五、其他方面的文件资料

房地产业中国房地产行业研究深度报告

? 房地产业中国房地产行业研究深度报告 一、中国土地资源概况 中国陆地面积960万公里2(=9.6亿公顷=144亿亩),占亚洲大陆土地面积的22.1%,占全世界陆地面积的6.4%,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中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包括开发区-园区等)采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水电气-邮电-景点)用地、公共(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农村宅基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军事监狱宗教使馆墓地用地。未利用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沙漠、裸土地、裸岩石、高寒荒漠,河流、湖泊、芦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2005年,全国耕地12208.27万公顷(18.31亿亩),减少0.30%;果园等园地1154.90万公顷(1.73亿亩),增加2.31%;林地23574.11万公顷(35.36亿亩),增加0.30%;牧草地26214.38万公顷(39.32亿亩),减少0.21%;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2553.09万公顷(3.83亿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指城镇-乡村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2601.51万公顷(3.90亿亩),增加1.11%;交通运输用地230.85万公顷(0.35亿亩),增加3.37%;沟渠、水工建筑物等水利设施用地359.87万公顷(0.54亿亩),增加0.26%;未利用地270万公里2(=2.7亿公顷=40.5亿亩)。 按建设部数据,2000年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2005年达到了26.11平方米,年均增长1.2个平方米。依此速度,2010年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将达到32.11平方米。则,2007-2010年新增住宅建筑面积需求为50.82亿平方米,年均新增住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甲方(委托方):XXXXX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山东红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8285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曹县交通家园一、二、三期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甲方2010年-2015年6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三)完成时间:2015年9月30日前。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特殊事项提示

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特殊事项提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而填表说明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填表说明(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依据(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件),汇算清缴时要结合“填表说明”进行处理。以下涉及几个特殊事项在此提示。 预售收入税金的处理 新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为了便于表述本文简称“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季度(或月)预缴和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有些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为新31号文件下发以后,按预收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在当期扣除。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与新31号的叙述的不同(以下简称:原31号文件)。 原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新31号没有这句话。这显然是个误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允许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虽然在这个环节没有规定扣除税金,但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当在当期计算实际利润额时扣除。二是新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就这条而言,对预售收入缴纳的税金应当确认是“已销开发产品”而产生的。所以在计算预缴和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包括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都应当扣除。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1.目的及范围:建立公司文件制作、审核、批准、发放、回收及更新、保存等程序,确保公司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安全有效的运转。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文件管理的总协调及总监督,并受理各部门有关文件延误的投诉; 2.2各部室资料员负责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即收发、登记、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3.工作流程: 3.1文件分类: 3.1.1通用文件: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件,分为内部文件、外来文件和外送文件。 A.内部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只在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如请示单、报告、工作联系函、通知、会议文件、周记、制度文件等 B.外来文件:即公司收到的由外单位制发的文件。如法律法规、政府来文、供方来文、顾客来文、公共事业单位来文等 C.外送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对外发出的文件。如对政府、供方、顾客、公共事业单位发出的文件等 3.1.2专用文件:指只在公司一定工作部门或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门文件。 分为技术文件、财务文件、人事资料、合同文件和签价单和决算资料等。 A.技术文件:即以图纸为核心的工程建设专用文件。如报批文件、标准图集、内业资料、图纸等。 B.财务文件:即在公司会计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相关的财务报告等。 C.人事资料: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D.合同文件: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各类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售楼合同等。 E.签价单:即审计核算部在签价认价时专用的文件。 F.决算资料:即审计核算部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1.3记录:即公司各项质量活动留下的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如合格供应商名录、培训记录、各类签到表、登记表等 3.2总要求: 3.2.1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3.2.2内外行文要求做到格式统一、要素完整、文号分明。对外行文采用国家公文格式,内部行文按公司惯例采用英文格式。(格式及具体规定详见第三层次文件《融侨集团文件处理办法》之第二章”文件格式”) 3.2.3各部室资料员为公司文件流转的进出口,文件不允许由拟写人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过传递的,应于事后按程序补办登记。 3.2.4各部室资料员要做好文书立卷工作。每年年初,根据以往本部门文件的运转情况,预计当年可能形成的文件,拟制或修订立卷类目。 3.2.5各部室资料员要建立本部门的文件清单。即根据3.2.4订立的立卷类目,将空白的

长沙房地产市场深度分析研究报告(doc 48页)

长沙房地产市场深度分析研究报告(doc 48页)

人均居住面积 单位;平方米/人 年 份 人均居住面积 19 80 4.95 19 92 7 11 995 7.31 19 97 8.15 19 99 10.05 20 01 10.95 20 02 12 资料来源:《长沙统计年鉴》 (三)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发展的影响 从较长的时期来看,2001年修编后的城市总

体规划规定,到2020年长沙市人口将增加到350万,城市用地规模由原来的250平方公里增加至350平方公里,城市空间结构为"一主二次四组团",即一主--河东主城区,二次--河西新城、星沙马坡岭新城,四组团--捞霞组团、高星塘岭组团、含浦组团、暮云组团。城市规划区由原来的966平方公里扩大到2890平方公里,其中都市区1450平方公里,按照长沙整体规划修编后的蓝图,长沙通过10-15年的努力,将建设成一个人口300万,城区面积350平方公里的大都市,按此速度,长沙还要增加住宅面积4000万平方米,每年要新增住宅面积200多万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长沙城市版图的不断扩大,交通条件的日趋完善,城市的住宅规划用地规模亦发生明显的变化,多家品牌发展商挥师长沙,在长沙的东、西、南、北片区圈得大片土地,各展优势,向市场展现了一幅逐鹿问鼎的新战国图。据了解,目前长沙预计开发规模超过1000亩的楼盘就有10个左右,未来一年时间内就有4-5个大型住宅群落成城市的东、北、西三面。 (四)外围资金看好本地市场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幅攀升

从市场的产品、价格以及居民的消费观念来分析,长沙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商品房价格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发展空间广阔,加上近几年产业发展秩序不断规范,市场投资环境向好,吸引了不少异地的开发商如深圳天健、大连万达、南都置业、浙江中天、香港兆祥、广东碧桂园、阳光100等大品牌发展商先后落户星城。2002年,长沙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1.56亿元,同比增长29.09%,进入2003年,截至1-6月份,已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8.66亿元,同比增长达50.8%,创历史最高水平。外来品牌发展商的进驻,同时也会将他们优秀的作品带到长沙,必然引起长沙房地产市场的革新。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大幅攀升,房屋竣工面积也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2002年竣工房屋面积达322.12万㎡,同比增长96.53%,进入2003年,截至1-6月份,房屋竣工面积达135.35万㎡,同比增长60.3%,今年房屋竣工面积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完成,供货量将出现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一、鉴证报告正文样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鉴证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审核。(被鉴证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单位)**项目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截至 ****年**月**日该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分别为: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适用税率:****%;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1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一); (3)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二); (4)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附表三);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四); (6)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五);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样本及披露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税务登记证号: 3、地址: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 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档案是过去工作和历史情况的记录,它能够为工作提供备查的依据。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档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企业成功的金桥。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执行。 第2条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是企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企业其它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4)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章企业档案管理体制 第1条归档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具体分类: (1)办公文件包括公司的各种请示和批复文件、各种申请文件(如:用印申请文件)、公司对外发文(公司发出的各类工作计划、方案、安排、总结、汇报、简报、通知等文件)、注册年检

资料、验资文件、融资资料、法律事物、处理纠纷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2)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证书、证明等。 (3)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频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4)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5)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6)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向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7)批示性文件:包括企业各类计划指标、技术指标、营销指标等以及企业各类任命工作指示等。 (8)凭证性文件: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原始记录和文本。 (9)汇报性文字资料:包括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在外部公共场合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长沙房地产市场深度分析研究

(三)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发展的影响 从较长的时期来看,2001年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到2020年长沙市人口将增加到350万,城市用地规模由原来的250平方公里增加至350平方公里,城市空间结构为"一主二次四组团",即一主--河东主城区,二次--河西新城、星沙马坡岭新城,四组团--捞霞组团、高星塘岭组团、含浦组团、暮云组团。城市规划区由原来的966平方公里扩大到2890平方公里,其中都市区1450平方公里,按照长沙整体规划修编后的蓝图,长沙通过10-15年的努力,将建设成一个人口300万,城区面积350平方公里的大都市,按此速度,长沙还要

增加住宅面积4000万平方米,每年要新增住宅面积200多万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长沙城市版图的不断扩大,交通条件的日趋完善,城市的住宅规划用地规模亦发生明显的变化,多家品牌发展商挥师长沙,在长沙的东、西、南、北片区圈得大片土地,各展优势,向市场展现了一幅逐鹿问鼎的新战国图。据了解,目前长沙预计开发规模超过1000亩的楼盘就有10个左右,未来一年时间内就有4-5个大型住宅群落成城市的东、北、西三面。

(四)外围资金看好本地市场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幅攀升 从市场的产品、价格以及居民的消费观念来分析,长沙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商品房价格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发展空间广阔,加上近几年产业发展秩序不断规范,市场投资环境向好,吸引了不少异地的开发商如深圳天健、大连万达、南都置业、浙江中天、香港兆祥、广东碧桂园、阳光100等大品牌发展商先后落户星城。2002年,长沙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1.56亿元,同比增长29.09%,进入2003年,截至1-6月份,已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8.66亿元,同比增长达50.8%,创历史最高水平。外来品牌发展商的进驻,同时也会将他们优秀的作品带到长沙,必然引起长沙房地产市场的革新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5日,住所:********,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家具、建材材料(不含危毒品)、钢材、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装饰材料(不含危毒化学品)、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清算期间自2012年01月05日至2020年07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2.坏账核算方法按备抵法核算; 3.成本结转方法采用按单位成本结转; 4.低值易耗品摊销法为一次摊销法; 5.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6.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 增值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五)本次清算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税函[2010]12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二期项目。 2.项目地址:承德******地块。 3.开发项目类型:商业。 4.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为6,538.95平方米。按企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 5.项目建筑结构:砖混、框架、剪力墙。 6.相关证件取得情况及批准文号: 《不动产权证书》批准文号:冀(2017)****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地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建字第****号。

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

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 目录 一、房地产企业 基本规定 收入的税务处理 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实际毛利额 租金收入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配套设施的扣除 佣金(手续费)的扣除 利息的扣除 资产损失的扣除 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 计税成本的核算 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 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 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 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 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预提费用 停车场所的扣除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 2018年新政 一、房地产企业 基本规定 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收入的税务处理 收入的确认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 何清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

房地产有限公司文件管理程序

文件管理程序 1.目的及范围:建立公司文件制作、审核、批准、发放、回收及更新、保存等程序,确保公司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安全有效的运转。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文件管理的总协调及总监督,并受理各部门有关文 件延误的投诉; 2.2各部室资料员负责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即收发、登记、传递、用印、 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3.工作流程: 3.1 文件分类: 3.1.1通用文件: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件,分为内部文件、 外来文件和外送文件。 A. 内部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只在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如请示单、报告、 工作联系函、通知、会议文件、周记、制度文件等 B.外来文件:即公司收到的由外单位制发的文件。如法律法规、政府来 文、供方来文、顾客来文、公共事业单位来文等 C. 外送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对外发出的文件。如对政府、供方、顾客、 公共事业单位发出的文件等 3.1.2 专用文件:指只在公司一定工作部门或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门文件。 分为技术文件、财务文件、人事资料、合同文件和签价单和决算资料 等。 A.技术文件:即以图纸为核心的工程建设专用文件。如报批文件、标准图集、内业资料、图纸等。 B.财务文件:即在公司会计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相关的财务报告等。 C.人事资料: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D.合同文件: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各类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售楼合同等。 E.签价单:即审计核算部在签价认价时专用的文件。 F.决算资料:即审计核算部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1.3 记录:即公司各项质量活动留下的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如 合格供应商名录、培训记录、各类签到表、登记表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税务机关报告

XXXXXXXXXXXXX公司“XXXXXXXX项目”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对“XXXXXXXX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将相关清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xx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设立: 贵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 注册地:xx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xxxxx 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xx企业 经营范围:xxxxxxxxxx。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概况 我公司于xxxx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位于xx省xx县xx镇xxxxxxx,面积为约xxxxxx平方米土地开发权,支付拍卖价款xxxxx元,并于xxx年xx月x日与xxxx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xxxxxxx,土地面积xxxx平方米,并入xxxx地统一规划,支付出让金xxxxxx万元。规划开发项目名称为xxxxxx项目,一次性开发,规划开发

的房产项目有住宅、车位及车库。 “xxxxxxxx项目”规划施工分xxx栋于xxx年xxx月先后开工建设,并先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盘销售,分别为xxxxx房预售证第xxxx号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经xxxxxxx交易咨询有限公司测量,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中不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车位xxxxxx平方米)。该项目截止xxx年x月x 日止已销售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xxxx 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其他房产(车位及车库)xxxxx平方米,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xxx%,总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元,其中普通住宅xxxx元;非普通住宅xxxxx 元;其他房产(车库及车位)xxxxx元。已经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普通住宅的确定根据(川地税函〔2005〕399号)文件认定。 三、清算情况说明 (一)“xxxx项目”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 本次清算采用销控表核对账簿金额加调整项目计算总收入,即截止清算日xxxxx年x月xx日,账面确认销售收入应为xxxxx元未分明细核算。按销控表分明细划分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元,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 元,车库销售收入x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与账面差异xxxxxx 元,因为以前结转的收入中有按预测绘面计收入来结转的,所以认定为账面结转差异,应以销控表上的每户实际收入为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与纳税申报实例操作办法

每年1至5月份,房地产企业异常忙碌,因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开始了。较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有其特殊性,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也相对繁琐。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申报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相关政策及处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201号)等。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房地产企业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项特殊政策。 1.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财发[2003]55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 1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给你一个清算实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 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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