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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在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动员会上讲话

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要求,是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信息化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作出的具体部署,是进一步落实和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按照总局、省、市局统一部署,5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一个以法治为可靠保障,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

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只能制定法律。随后,党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体现了中央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将通过周密安排和严谨步骤,把法律条文付诸实践,加快建立完善税法体系,严格规范约束政府征税行为。

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和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目前,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其它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逐渐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但随着税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相关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水平各具特色,业务创新百花齐放,也导致制度碎片化、执法重复化和选择化的现象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主体呈多元化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主体总量的增长,意味着纳税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纳税人的维

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税务工作的要求也会提出更高的标准,涉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会呈递增时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执法,本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去组织实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个别地区税务机关还出现在涉税案件败诉的现象。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引起一些社会税务中介机构的关注与主动应对,有的中介建立了各地税务口径交流群,由各地税务局、税务师、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税务人士组成,主要交流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的处理口径和流程,仅2014年就形成30项交流成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启动了金税三期工程优化实施工作。通过这次重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的各个子系统在整体架构、业务实现、系统功能和用户体验等方面均有了质的飞跃。通过优化实施工作打造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初步实现了“可移植、可扩充、可兼容、可信赖”的优化目标。去年年底,总局已将完成金税三期工程第一阶段六个省市的试点上线工作目标并验收通过,2015年将进

一步将金税三期优化版向14个省27个国地税单位推广上线(含已经纳入双轨的河北、宁夏国地税)。较之于原有系统,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真正建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业务服务架构,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完善了业务信息共享的中心枢纽,实现了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访问性;实现了全面参数化的配臵定义功能,促进业务处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集中了全国税收管理信息,全面反映全国税收业务开展状况;完成了办税服务渠道整合,使纳税人在不同的服务渠道获得同样的服务体验。在金税三期推广上线过程中,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业务差异分析,从第一阶段试点情况来看,很多差异的产生是由于各省市业务操作规范的不统一引起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会议强调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行业10大领域。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的探索与推进,与今后税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须臾不可或缺。科学管理在各产业领域的运用都是相同的,税收管理

也应向这些企业学习,只有通过征管规范打好坚实的地基,才能充分发挥科技引领的作用,构建多渠道、立体化、全方位的电子税务局。

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是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巩固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制定和实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版》是实现税收现代化建成“六大体系”的重要基础。

制定和实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版》是深入推动征管创新,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制定和实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版》是规范统一提高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化水平。也是要落实税收法治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并充分体现法治政府在转变

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要求及举措。

制定并推行税收征管规范,全面统一征管标准,既是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又是便捷高效纳税服务体系在系统内的具体实现;既是“宽待市场,约束权力”,也是“把该放的权放掉,把该管的事管好”。

制定并推行税收征管规范,是不断巩固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将极大地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和资源配臵,结合相应的内控机制,促进提升税收征管乃至整体税收工作水平。

制定并推行税收征管规范,不是单纯地编写一篇业务标准,更重要的是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理念与体系。除了依据政策法规梳理业务,还应充分吸收借鉴标准化管理、质量管理、科学管理、目标管理、流程再造等理论,系统研究、把握精髓,与税收管理实践相结合,形成理论基础并应用于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之中。

在上述基础上,具体对全量业务、重复性工作、经常性事项制定和发布实施规范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流程

化操作、目标式管理。

三、《征管规范(1.0版)》目的

1、成为税制改革的有力支撑。征管规范的框架体系与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紧密衔接,并将全员建档理念、自然人信息登记、财产一体化管理、税收优惠明细管理等关键业务思路贯穿整个规范,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房产税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支撑。

2、成为税收征管的工作标准。征管规范要成为税收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通过对各部门税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从统一理念、制度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操作手册化六个方面全面梳理形成征管业务标准,用顶层设计将“千条线”拧成一股绳,使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一个标准办理税收业务,从而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纳分歧,为促新征管法出台与征管制度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3、成为业务岗位的衔接纽带。征管规范要把各个业务岗位纳入大的征管框架下,使每一位干部既有本岗位的绝对责任意识,也有在整体大局架构下的相当责任意识,了解各自的岗位责任及岗责衔接点,使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

确。各个工作岗位之间可以形成业务内容和使用文书表单的互通有无,使各业务岗位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

4、成为信息系统的需求指引。征管规范要成为信息化业务需求的重要指引,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扮演关键的支撑角色。业务需求的编写将以征管规范作为重要依据,指导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将征管规范的管理要求固化在信息化系统中,使征管规范与业务需求及系统实现保持一致。

5.成为基层人员的业务手册。征管规范要做成一本税务的“新华字典”,让基层干部不管想了解什么业务,只要按照目录查找具体涉税事项,就知道该项业务是什么、依据什么、什么工作流程、具体怎么做、使用哪些文书,即使是新毕业大学生也可以根据征管规范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四、《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主要内容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规范将各

项征管具体业务分为11个业务类别,共包含152个业务小类,对应具体612个税收征管业务,涉及税收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1125份,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结构,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所有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所有业务事项、涵盖国地税所有各级机关。三个规范是指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则包括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基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及运行支撑手段。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有六个创新之处。一是执行政策规范。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二是办理业务标准。业务流程与办理规范保持一致,把涉税事项确定在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上,并对应每一节点提出统一的工作要求。三是管理要求统一。每一征管业务事项体系完整、独立成项,尽量做到将抽象的法律规定整合为具体、可操作、标准化的征管实务。四是业务流程简约。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五

是指导工作实用。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六是具体应用可扩展。考虑各地实际,在业务事项描述中专设业务创新处理条目,融合征管实践创新内容,实现对税收创新业务的引领和兼容。

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给纳税人带来新

的纳税体验。

——涉税事项更确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税收征

管事项,包括业务事项本身、处理过程、处理内容皆于法

有据,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行使权力、履

行职责。

——管理服务更公平。通过统一办税事项的实体性和程

序性要求、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

权益行为的发生。

——业务办理更便捷。切实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

要求,对税收优惠类业务实现适度归并,将税收优惠业务

分为备案和审批两大流程,将具体的优惠事项业务处理要求归为附列资料,确保优惠处理流程规范稳定。

——办税成本更经济。合理设计征管业务必经的办理环节和工作职责,利用信息技术,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能生成的不用报送、能共享的不用采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 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 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 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 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 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 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大户、年中抓收入、年底抓户数的三步曲,轻轻松松完成年度检查任务。结果管户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户。征收分局坐等 上门,片面地认为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就是隔断税务人员同纳税人的直接联系,把管 理限定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报表上,忽视了对纳税人具体生产经 营情况的掌握,造成新征管模式运行链条中断,在一些管理环节出现空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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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标 签】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23号 【发文日期】2001-11-16 【实施时间】2001-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现将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巩固成果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整顿工作的中心目标,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整顿个人所得税秩序、清理纠正越权减免、健全税收法制、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55379户,其中出口企业25416户,延伸检查出口供货企业29963户,立案500起,涉嫌偷骗税86.49亿元。重点地区的骗税窝点已被打掉,骗税链条已被摧毁,一批支持、纵容骗税分子或参与作案的执法人员受到查处,骗税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得到遏制。 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初见成效。截止10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90.6万户,发现存在问题的纳税人32.4万户,入库查补收入96.1亿元。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通并稳定运行,为税务机关预警、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现代化手

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xx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征收和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版企业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版业是指出版社、报刊社、新华书店、图书印刷复制以及相关的纸张印刷物资供应企业。 第四条出版业纳税人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行业经营特点及该行业特殊适用政策 第七条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人民政府于 2006年12月正式批准成立的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唯一的国有独资大型出版企业集团。下属成员单 位包括: 山西人民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希望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三晋出版社、山西春秋电子音像出版社、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术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教育印刷厂、山西省新闻出版纸张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山西省专项出版物管理中心,以及上述单位所有国有控股、参股、分子公司、集团报刊中心及所属各报刊社。 第八条出版行业经营特点:

出版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等出版传媒产品的研究开发、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物资供应、仓储配送等。目前全省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市场化图书的出版发行,纸张、印刷物资和相关器材的批零销售是构成出版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教材教辅在山西省内的行业独占格局和绝对垄断地位将继续稳定维持, 第九条出版行业经营优势及政策支持: 1、主业形态突出,产业链完整。出版集团的经营实体从行业源头—原材料的批零销售开始到图书销售网络建立,遍及全省十一个地市的销售门店,覆盖了整条产业链,有效规避了产业链环节的风险; 2、传统教材教辅领域的绝对垄断优势,保证了出版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3、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和关注的出版企业集团,该集团正在按照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 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进行转企改制。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包括国办发 (2003)105号文件及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于 2009年6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要求加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9]31号、34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第三章行业管理的风险点 第十条该行业主要经营的教材受国家对中小学教材限价销售的影响,销售收入虽然较大,但利润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盈利能力不强。 第十一条对贫困地区的免费教材征订及近年来实行的教材政府招标采购让利使得较低的利润空间又被压缩,产业发展面临着积累资金不足的状况。 第十二条出版集团起步较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间不长,薪酬制度改革不彻底,没有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影响到企业效益。

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09-05 09:36:56)转载标签:全国税收工作会税务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财经分类:专业化管理本报讯记者从日前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税务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以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会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这个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奠定基础。 会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会议上指出,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源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形势发展对税源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对税源管理提出的新挑战,深刻认识当代技术革命对税源管理带来的新影响,深刻认识国际税收管理大趋势对税源管理带来的新启示。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贯彻这一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奠定基础。 在对下一阶段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时,宋兰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税源分类分级管理。要建立并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流程。在税务登记、受理申报、税款入库级次等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从总局到县局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承担税源管理的职责。尤其是总局和省局要在做好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的同时,下工夫搞好风险的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任务的统一下达、本级应对任务的实施和绩效考核,还要结合风险管理实际,对各层级、各部门现有税源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调整,以指导和推动基层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开展。要根据各类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专业化管理。对大企业管理,要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中小企业,要实施行业、特定类型等差别化管理。对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有利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和税收定额管理,推进协税护税。对非居民管理,重点关注跨国交易量大、对外支付多、跨国集团重组活跃的企业,提高非居民税收遵从管理水平。 规范征管程序,突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点,作为一个重要征管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纳税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为了保证税源管理部门有足够的力量加强纳税评估,可将调查审批等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简化、前移到办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把主要精力用于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 强化信息管税,为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要切实抓好信息采集、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应用等工作。要在各省国、地税局进行网络发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网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

税收征管基础知识_7_j

第十节税收征管基础知识 一、纳税人如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国家对账簿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纳税人在保存账簿凭证方面有哪些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义务有哪些?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

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

关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税收征管中的两个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变,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谈点看法: 一、税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局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漏征漏管、虚假停(歇)业、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集贸市场税收增长与市场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税收负担明显偏低,管理不规范、税负不公,偷税现象仍较突出。据我局征管部门反映,我局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地税部门登记信息比对,有较大出入。发现漏征漏管户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个别纳税人利用虚假停(歇)业进行偷税,个体税收“双定”定额有的明显偏低,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发票使用率及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较低,个体户不开具发票而使用收据的现象较为普遍,假发票、收据、白条不断侵蚀发票的应用领域,对个体户开具的发票无法进行比对,“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2、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偏少。调查显示,我局直接从事税源

管理的人员只占区局人员的23%,最少的区局只占17%。在全部40名管理员中,有的还承担着局内的其他工作。全局40名管理人员共管理着2016家企业和6683家个体户,平均每人管理企业户50多家、个体户167家,其中相山区局管理员每人平均管理企业和个体户达259家,人均管户最少的区局平均每人也要管100户以上。 3、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精细,效果不佳。主要是还没有建立针对行业特点和税源实际的税源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收购和利废企业、粮食企业、煤矿生产与销售企业等行业特点鲜明的纳税人没有一套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没有走出新路子,多是就申报数字进行审核,缺乏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深度不够。在评估工作安排上,多是谁管理谁评估,不考虑工作量和实际情况,有异常就评估。2005年,全局评估企业2279家,发现问题的只有121家,占5.3%,而这121家有问题企业还不完全是涉及税款的问题。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管理还多为手工操作,没有建立有网络系统支持的管理员工作平台。 4、税源管理考核不完善,激励作用不强。主要是考核指标没有真正反映税源质量情况,比如申报真实性、纳税评估实效以及管理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指标还没有纳入考核范围与个人收入挂钩;各单位对管理员的考核量化程度不够,多是注重差错考核和按级别分配,没有按照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原则进行量化考核,管理员管理纳税人的多少、管理质量的高低还没有在收入分配上得到体现,考核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核心环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基础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加强地税基础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西峰区地方税务局高希成 近年来,随着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全区地税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当前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中仍然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约着地税规模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因此,进一步加强地税基础管理的规范化工作成为推动地税发展的必然。 一、当前地税基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外部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忽视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目前来看,由于涉税信息动态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税务部门采集的涉税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等现象还依然存在,以致据此录入系统的数据不能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二)重视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忽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有相当一部分管理部门对起征点以下的户跟踪管理户不及时,一旦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就被边缘化,很少再去问津,以至于定额调整、资料报送、纳税申报等事项就很少再去过问,即使达到起征点也不及时调整定额,形成事实上

漏征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重视地税直管户的管理,忽视国地税共管户管理。地税征管人员往往把管理的重心放在了地税直管户的监管上,而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管理重视不够,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致使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 (四)重视计算机的管理应用,忽视入户巡查巡管。近几年来微机的应用已覆盖到地税征管的各个环节,但个别环节的运用不够深入。同时税收管理员把绝大部分建立用在了对从征管系统下达任务的操作上,对日常巡查巡管走过场甚至不深入到户,致使对实际情况掌握了解不够,影响了管理实效。 (五)重视征管资料的管理,忽视征管资料的深度分析。税收管理员只就资料管资料,对各类征管资料不进行认真的分析,不去认真挖掘各类资料内部的价值信息,使征管资料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往往是征管年度一结束,就将资料束之高阁,这实际上是对征管资料的极度浪费。 (六)重视主税种的管理,忽视其它税种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外来(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各施工地税务机关只注重管理重点工程的营业税,忽视对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不少外来施工单位只要取得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就万事大吉,由于机构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12-19 09:33: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 作者:呼宁平刘慧勇田晓宁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此话道出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但是征管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现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的现象,税收征管工作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质量亟待提高。 (二)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存在分散性,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税收征管效率低。目前,基层分局涉税数据信息量虽然较大,但比较零散、不规范,真实性不强,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难以通过相关涉税信息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加之,当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开发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运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发生了改变;税收各类外挂软件没有实现互相关联,不能实现综合利用,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结果是征管效率没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 (四)税收基础管理不扎实,管理质量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轻视基础管理工作。双定户管理存在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较为严格,起征点以下户和临界起征点户管理较松,未能完全做到严格执法。 (五)征管队伍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亟待提高。部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存在“庸、懒、散”的情况,工作激情逐渐减退。一些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正在淡化,其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正在衰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不到相关要求。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为例,全局在职干部职工94人,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26人,占27%,全局管户10,894户,人均管户419户,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较大。二是业务素质较低,个别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 (三)征管手段、办法滞后。征管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一、当前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力量薄弱,导致服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市国税部门为适应当前形势,对所属乡镇分局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通过精简机构,基层分局由过去的行政区划设置,改变为现在的以经济区划设置。虽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办公经费,但从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上看,监控力度大大降低,由于税管员忙于琐碎繁杂的日常事务管理中,根本没有精力对纳税人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了解和宣传辅导,税管员在日常巡查的次数上远远低于从前,对纳税人在征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知之甚少,影响了管理和服务效能,制约了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管理手段落后,影响纳税服务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征管仍处于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程序化、科学化转换的过程中,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税收征管仍然依靠纸质手工作业,征管方式未能从根本上脱开“粗放式”和“人海战术”的鞠绊。纳税人在办证,尤其是在申办一般纳税人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既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又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考评体系缺乏,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税管员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更加细化,每一项纳税服务工作都要有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到事,考核到单位,考核到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纸质上。通过考核,真正使每一名领导和税管员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实现考核“收入”与考核“服务”并重。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优化职能,健全服务体系 按照人尽其才、人事相依的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管户数量、税源规模和人员编制对税管员进行定岗定编,实现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和潜能。细化分解岗位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为规则和规范的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在机制上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管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位税管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二)简化流程环节,规范纳税申报 一是简化办税环节,规范涉税文书。对已经纳入CTAIS并可在网上直接审批的,取消纸质文书的审批。二是统筹安排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如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对于纳税评估,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评估,国、地税联合评估,一年1次,避免多次下户,多头评估。三是规范申报。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存入CTAIS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创新征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国、地税机关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础上,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分

(税总函[201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 质量的通知 税总函[201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对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税款要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对已入库税款要认真甄别,对“问题税款”该退库的退库,该调库的调库。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及时发现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征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管。对地方违规干预税收的行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坚决防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5日

当前基层税收征管现状分析报告-五分局

当前基层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税收征管质量是反映一定时期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尺,也是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重要条件,它检验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规化程度与管理质量。 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制约,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在目前工作实践中所隐含的征管脱节、管理缺位以及管理失控等现象。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看待目前的征管现状。 对基层分局出现的税收征管情况,我将从外两个角度,从基层税务机关、个体、企业三个方面来分析。 1、从部来看,税务机关部职责不清晰,业务庞杂,力不从心 基层税务分局负责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主要的人员和精力应为深入实地的开展管理工作,但大多税务分局部结构仍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随着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基层管理分局又新增了纳税评估、征管资料电子化等工作,在管理职能之外增加了不少新的职能,分局业务更加繁重。 1.1.1、重复劳动,上下级部门之间耗过大 基层分局面对上级税务机关几个部门,由于上级各部门工作不协

调,布置任务各有各的说法,每项指示都有基层必须完成,就连仅能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能调阅的资料,仍需基层上报,往往造成基层无休止的疲于应付上级部门工作,无力开展日常征管工作。 1.1.2、人少事多、岗多矛盾突出,征管力量有待重组 目前,基层分局往往一人兼任数岗数职,担子重,责任大,容易出现“多做多差错”而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经常出现漏征漏管户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1.1.3、管理力量相对不足,征管模式不够完善 税收管理人员管理力量相对不足。如税收管理员要完成路段巡查、登记核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定额调查、信息维护、日常统计、税法宣传、催报催缴等办税大厅无法完成的事项,税收管理只能疲于应付,蜻蜓点水,征管质量难以得到提高。 1.1.4、日常勤事务繁多,影响税管员的外勤工作 基层每个税管员在省局征管系统中都有一岗以上职责,每天都有需要在限期审核的工作。还要抽出时间上报各类报表,税务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规化表单的纸质文书,需要税管员自己查询、选择和打印,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家的日子多了,自然会束缚税管员的外出巡查巡管的手脚,占用税管员外出巡查巡管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0]6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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