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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多半设计师朋友都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也许你不小心用了一张没有获得授权的素材、也许你为老板P过一个印章、也许你不小心引用了一段没有经过授权的音乐。这些行为乍看之下可能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你暗自窃喜认为其实没什么大事儿,但当你收到一封律师函的时候已经后悔莫及。没关系,为了防止设计师朋友们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写了这篇文章供参考分享。

什么是抄袭?

国内就抄袭的认知基本大同小异, 即认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行为)”为抄袭。在立法上,中国《著作权法》未使用抄袭概念,其第46条第五项使用了“剽窃”一词, 但没有对此概念进行界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第1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 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 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由此可见,国内对抄袭的认定基本上限于“作品或作品片段”。抄袭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现代国家要制订《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人?原因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现代社会必须保护那些推动历史车轮向前进的人的利益,只有保护思维创新的利益,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去创新。

工业时代之前并没有著作权法,而且是鼓励“抄袭”的,因为那时知识和思想是很容易被遗忘的:比如在印刷普及前,书籍是要靠抄阅才可以传播,歌曲也要口口相传。那时传播价值远远比财富重要。而信息时代,任何信息都可以轻易地被复制,保护创新者的财富有利于鼓励人类的创新。而抄袭可以获得财富却又省去了创新的时间,虽然抄袭者获得了个人利益,但是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上来看抄袭是毫无意义的:只是无意义的重复。

设计师道德标准

在设计上其实我们无法完全脱离别人的创作,你能想到的一切都在这个世界上出现过。有一位哲人曾说:普天之下并无新鲜事。我们不仅仅无法避免和前人的想法重合,有的时候还得学习和借鉴前人的思路。比如中国神话里的龙是又猪的鼻子、鹿的角、蛇的身子组成的。抄袭与思想重合、借鉴的区别是什么?就是思考的过程和设计师的道德。在更高的角度上,我们应该努力探索不同的设计方法和设计实践,就像玩游戏一样:人类是一个共同体,我们不断地探索未知的地图才有意义;我们应该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这才是设计的意义。我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创作时不能省却动脑的过程,做出有思考的设计。

抄袭,借鉴与致敬

抄袭这两个字是汉语,在最早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包抄近道的攻击。元代尚仲贤《气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袭楚军粮道,项王必亲击之。”可见这不是什么友好的词,而是一种攻击。在明清时代已经演化成了文学上的没有意义的复制:《红楼梦》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读过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可见抄袭在中国一直不是什么好词,是一种为了达到目的不讲究君子协定和方法的方式。

借鉴和致敬都是美好的词语,让人感觉是善意的。而抄袭人人喊打。那么什么是借鉴?什么是致敬?从著作权法来看,“抄袭”可以被拆解为“违法-复制”,“借鉴”可以拆解为“合法-演绎”。“复制”和“演绎”本身均是中性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剽窃他人作品的都构成侵权。可以说,抄袭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挂上了好听的借鉴的名称,只要是抄袭、剽窃,你仍然可能被告!那么什么是致敬?其实致敬是一种基于思考和演绎,对于前作进行解构或跨领域的重新创作,并且对被致敬者不构成侵害的设计方法。致敬和借鉴的前提都是需要经过思考过程和著作权所有人的认可方视为可行。

抄袭后的解决方式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实践中我们也形成了一种不太正确的风气:许多侵权人的态度是可以赔钱但绝不道歉。道歉意味着粉丝粉转黑、意味着道义上的下风等。有一次我设计的一款输入法皮肤被某大公司抄袭后,对方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我,等我把事情发酵

后出了一篇公关文抬杠。还有很多类似的设计师被侵权事件不胜枚举,对错很明显的情况下也拒不认错,怕的就是掉粉。其实,一方面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及时原谅那些认错的侵权者让他们作为一种示范的作用(还有一次我的设计被人用作发布会宣传材料,联系后立马下线。我并没有索取赔偿还对对方的态度表示非常钦佩),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公司如果有难免的错误,积极认错。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无耻。

抄袭的认定

抄袭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但是抄袭的定义界线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目前, 国内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基本遵循“许可+付费+注明出处”原则。即对于判断一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如果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其次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如果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看其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许可, 如果未经得权利人许可即使事后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也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 而非“首创性”。作品中所表现的情节、内容应该不是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为情节、内容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 而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在具体标准上基本采用量化分析。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利益的划分

虽然《著作权法》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不以是否盈利为标准。但在因实施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时,也会考量利益方面。比如一个作品如果没有盈利或出于非盈利目的的抄袭或侵权,是警告为主的。那么一个作品如果抄袭或侵权了别人的作品并以盈利和获取用户为目的的话,就更可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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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术作品形式的意义

论艺术作品形式的意义 艺术作品的意义是现代艺术学的中心命题之一。“意义”一词是由“意”和“义”二字构成的、“意”有猜测,意图等方向的意思,重点指的是主观意向方面的意思;是“宜”的意思,即适宜、合宜的意思,强调的是一种契合与实现。主观的“意”在于生发,客观之“义”却在于一种契合。因此“意义”乃是主观与客观、自我与社会的统一,是精神或潜在意向的生成与实现。 近20年来,随着现当代西方美学和文艺学理论及方法的引入,国内文论界又涌动着一股逆向的思潮:将形式规定为美和艺术的本质或本体所在。问题不在于艺术有无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层面,也不在于谁决定谁,而在于形式在艺术这一人类精神创造成果的整体存在中处于怎样的状态,对它的理论描述如何才能恰当地进行,以期提供对艺术审美与鉴赏的合理认识。 关于艺术形式的内容和形式: 艺术作品内容:其构成因素有两个,一是艺术家在艺术作品中所再现的社会生活,一般称之为艺术作品的题材;二是艺术家对所再现的社会生活的认识与评价及由此产生的思想感情,一般称之为艺术作品的主题。 艺术作品的形式,就是作品内容的组织结构和表现手段的总和。艺术作品的形式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艺术作品的组织结构;而是艺术作品的艺术语言。 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 1.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在艺术创作过程中,艺术作品的内容决定形式的产生。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或根据雇主的需要或为生活中的某件事而激动产生了创作欲望,确定了作品的内容,最后根据内容的需要去寻找恰当的表现形式。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为了突出即将受难的耶稣,因而画面用上了对称的构图,将众人分为两个小组安排在位于画面中心耶稣的两侧,使其成为中心人物,因而这幅画的形式是由它的内容所决定的。 2. 形式反作于内容 形式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反作用于内容。齐白石的《墨虾图》在构图的处理上让人感觉到虽不画水但却有水的奇妙,使人感觉到“气韵生动”“以形写神”的境界。 关于艺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问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1)在艺术创作过程和艺术接受过程,形式和内容究竟是内容决定形式还是形式决定内容? ( 2)不同艺术类型中,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如何? 任何一个具体的艺术作品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内容与形式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任何形式都渗透着内容,任何内容都通过形式显现。这说明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而且任何一幅优秀的艺术作品都是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性,任何形式主义和形式虚无主义都会对优秀的艺术作品形成一定的阻碍。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和虚无主义两种偏颇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是对艺术作品中内容与形式孤立而又片面的看法,都会对一件艺术作品的最终成功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一种割裂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导致的错误。所以,我们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来让完美的艺术形式与进步的内容有机统一。 关于艺术形式美的研究一直是久经不衰的重要课题。美学家从审美经验出发, 对形式美提出各种看法。有的从心理学的角度谈形式美有的从艺术本质的角度谈形式美有的从符号学角度谈形式美有的从“ 有意味的形式”来谈艺术形式美。不管从哪个方面讲, 我们都不能脱离社会历史的现实内容, 脱离艺术的整体表现去片面地追求艺术形式美。艺术形式美的价值是对人而言, 一种形式以及形式的组合, 如果要成为美的, 就必须对人类的精神美有价值。克莱夫· 贝尔认为艺术家的手必定是受到了将他强烈而确切地感觉到的东西表现出来的需要的指导, 他一定还在追求把他在心醉神迷之中的所受到的东西变换成物质形式。因此, 那种只是通过修修补补而完成的形式, 必定是很糟糕的形式。而且并非出于情感需要而搞出的形式, 那些按照制图理论搞出来的形式, 那些摹仿自然客体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形式, 那些只是为填充空间的形式实际上就是为了打补丁的形式, 都是一文不值的形式。”也就是说, 只有当形式所提供的信息正好与我们对事物的某种本质的审美认识和体验相一致或相接近时, 这种形式就能引起人们的审美感情。因为事物的本质是通过人们的认识和理解显现出来。艺术作品的审美特质是艺术家主体精神与客观美的本质相交融的结果, 如音乐作品的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艺术规律, 传达一定的精神信息, 构成特定的艺术境界, 引起人们的共鸣, 才能获得动人的艺术效果。这时候的艺术形式已不是单纯的形式,而是有了特定的含义。因此, 只有当恰当的含义与形式共同构成的意境, 也就是完整形式的美, 才能真正使人得到美的感受, 从而实现对自我价值的发展和肯定, 去发现、创造出更好的艺术作品, 推动艺术向更高层次迈进和发展。 总而言之,形式在艺术创作和欣赏的人类审美活动中,具有特殊的、本体存在的意义。审美感受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关于形式的感受、组合、构建的创造性活动,内容及精神意味的传达始终是伴随着艺术家和审美者对形式的构建活动来进行的,其成果也必须是某种精神形态的鲜明可感的物化形态,或者称其为“有意味的形式” (克莱夫·贝尔)、“情感的形式” (苏珊·朗格)、抑或为符号学意义上的“艺术符号”。总之,没有形式以及艺术家对形式的创造性掌握,就没有审美活动,或者其符号的建构是非审美的。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做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的;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浅谈小学美术作业展示方式

浅谈小学美术作业展示方式 【内容摘要】小学生美术课上的作业是小学生美术课所学美术技能技巧掌握程度的一面镜子,它能直观地反映教学目的要求是否顺利完成,完成的效果究竟如何等。所以美术课中作业展示部分往往成为美术课的高潮和画龙点睛部分,教师常常借助一节课中最后的几分钟通过对学生作业的评价再次阐明本堂课的要求和精神。教师要根据作业的形式,用展览、情境表演、应用等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把学生的作品展示出来,让学生在作品展示中展示自我,收获快乐。 【关键词】美术作业展示方式 美术作业展评活动作为美术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教师的重视。通过美术作业展评活动,可以及时的反馈各项信息,不断改进教学;为学生提供参与、协作、探讨、交流、发展的机会,提供给学生一个自我展示与肯定的平台,使每一位学生参与、体验美术创作的过程,达到美术教育的最总目的——审美能力的提高。美术作业又是教与学双边活动的成果之一,很多学生在完成作品后想把它展示给大家看,获得大家的认可。新课程重视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积极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所以在展示学生作品过程中,教师不仅要鼓励学生展出“自信与风采”,引导学生展出“个性与智慧”,还要鼓励所有同学积极参与,在提问、质疑、讨论的快乐情境中,从而奇迹般地达到思维碰撞、提升智慧的理想效果。 以下是笔者根据多年的美术教学经验浅谈下小学美术作业展示方式。 一、搭建平台,多层次展示作品。 作业展示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就是展览式。教师只要提供一个空间,学生就有机会展示自己的作品。 1、展示每一个学生的作品。 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说:“人最本质的需要是渴望被肯定。”而对小学生来说,自己的作品被展示出来,就意味着作品被同伴、老师认可,从而产生成就感,身心愉悦,树立自信心,积极地投入到下一次的创作活动中去。所以教师不要吝

论艺术作品的形式与意义

试论艺术作品形式的意义

[摘要]形式在在审美活动中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不是美学和文艺学的一般概念,而是关系到审美和艺术的本体意义上的概念。形式构成的艺术魅力就在于既直观鲜明,又不是一览无余,它既营造物象,表达视觉感受,又反映主观意念诉诸精神和思想。完美的作品必然是内容、造型、色彩、形式诸因素的协调结合。 [关键词]艺术作品形式美内容意义 一个艺术作品的形式,相当于一个艺术家的存在形式,也是他的本质。如“他写下的诗,就是他的本质。”同时也可以把作品的存在,归纳为形式的存在。构成艺术作品的材料,在其尚未构成作品时,其价值只存在于可塑性。但一经艺术家之手,具备一定的艺术形式之后,材料不成为材料,而是构成作品的形式了。它体现着艺术家本身的价值,以及艺术的价值。 形式在艺术作品中是个结构繁复的整体(或者说是组织)。那些独立的、不可确定和不可改造的内容,还有艺术家的语言和表达惯例(即可以称之为风格的那些东西)在艺术作品中表现为作品的具体形式。我们所看到的一个人的行为、谈吐和行事方式,是一个人的整体形式。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看到些什么呢?——那些真正属于他本身的东西,而不是简单地分割成外在和内在两方面。 一、艺术形式的特点 艺术形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内形式,即内容的内部结构和联系;二是外形式,即由艺术形象所借以传达的物质手段所构成的外在形态。在任何艺术作品中,内形式与外形式是结合在一起的,只有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艺术作品的内容才能够得到表现。艺术形式具有意味性、民族性、时代性、变异性等特点。构成艺术形式的要素有:结构、体裁、艺术语言、表现手法等。 艺术形式是为艺术内容服务的。艺术内容离不开艺术形式,同时艺术形式也离不开艺术内容。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一般说来,艺术内容决定艺术形式,艺术形式表现艺术内容,并随着艺术内容的发展而发展。但艺术形式可以反作用于艺术内容,既可以有助于艺术内容的完美展示,也可以阻碍艺术内容的充分表现,影响艺术社会功用的有效发挥。 艺术形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同样的内容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不同的艺术形式去表现,艺术形式在艺术发展中有继承性等等。衡量一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就,不仅要看内容,而且要看其形式是否完满地表现了内容。艺术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杰出的艺术家总是根据艺术内容发展变化的需要,批判地继承改造旧的艺术形式,创立与新的艺术内容相适应的新形式,从而创造出具有鲜明时代精神和富于形式美的优秀艺术作品。 二、艺术作品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关于艺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多年以来,国内学界,尤其是美学、文艺理论界多从哲学的意义上界定艺术的所谓与“内容”相关的:形式:,认为艺术品的形式总是与一定的内容紧密联系着,并从一般哲学意义上推导出艺术作品的内容决定形式的性质和状貌的观点,因此,为某种本质的内容找到恰当的反映形式是艺术唯一正确的出路。从这一观点出发,形式常常被规定为美和艺术的组成要素,或被单纯地规定为操作技术,甚至被贬抑为无足轻重的附庸、外表或包装…..。所谓:“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常常是多年来礁石分析艺术作品的不二法宝,以这种理论模式进行批评的文章成为不可移易的典范。至今出版的各种美学与文学概论教材亦没有完全离开这一理论模式。 近20年来,随着现当代西方美学和文艺学理论及方法的引入,国内文论界又涌动着一股逆向的思潮:将形式规定为美和艺术的本质或本体所在。问题不在于艺术有无内容和形式的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湘美版选修 美术鉴赏 第一课 什么是美术作品

第一课什么是美术作品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了解审美观念、形式法则的形成和一般规律,以及美术作品的社会约定性。 2、过程与方法:通过资料分析完成对理论知识的学习。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用审美的眼光去看待美术作品乃至日常生活中各种物品的意识,激发学生的审美兴趣。 二.重点难点 1、美的观念和形式法则是如何形成的。 2、美术作品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3、如何从生活中去发现美。 三.教学过程 活动1【导入】什么是美 请同学们回答老师一个问题:什么是美? 教师出示几幅图片,请学生分析作品的美与丑。然后教师归纳什么是“美”。 活动2【讲授】形式美法则的产生及内容、美术作品内涵、美术鉴赏的意义。 教师出示图片,与学生一起分析,注意多运用与形式美法则有联系的关键词:重心平稳、左右对称、连续、重叠、平衡、大小比例、节奏等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形式美法则的内容都有哪些,美的观念是如何产生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明白:将美的观念与相应的形式法则运用于生产生活乃至艺术创作中,就产生了美术作品。那么美术作品的内涵是什么呢?这是我们本课要重点了解的问题。 出示一组图片,请学生分析这组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学生讨论并回答。然后教师总结:美术家为了审美目的而创作的作品,无疑是美术作品。 出示另一组图片,请学生分析这组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总结:由于历史的积淀,实用功能淡化,审美功能凸显,其形制、色泽、装饰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因素,这类物品也属于美术作品;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在当时价值不高非常普及的美术作品,若干年后,会成为备受关注的美术珍品。 出示另一组图片,请学生分析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总结:从实用的角度出发,遵循一定的形式美法则制造出来的物品也可以称之为美术作品。

设计侵权索赔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很全面的,设计作品一般也受《专利权法》的保护,比如设计的衣服等等,那么设计作品侵权索赔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介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索赔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美术作品的形式美

美术作品的形式美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内容和形式,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作为视觉艺术、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的美术,总是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如线条、色彩、空间、构图和材质等形式要素及其组合关系构成的形式美作用于人的感观,使人们透过艺术作品的形式认识其内容,获得审美的感受。如果说美术创作过程是从内容到形式,那么美术鉴赏则是一个逆向过程,即从形式到内容,前者的终点成为后者的起点。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它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和生活内容的变化,美术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在继承、借鉴旧有形式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艺术形式。 那么,什么是作品的形式呢?形式,是指构成事物诸要素的结构和显现方式。“形”即称“原形”,包括原始形、自然形;“式”指“法式”、“法则”。“形”是自然的,“式”是人为的。“形式”是指将自然形态经过人为加工而成为一种新的美的形式。作为内容存在方式的形式,包含两方面的联系,首先是内容诸要素的内部结构和排列方式,称为内形式,它是尚在美术家头脑中的反映形式、精神形式。其次是与内部结构相关联的外部表现形态,即呈现于感觉形象的外观,称为外形式。内形式直接体现事物内在要素的构成关系,因而与事物的内容紧密相关。事物的外在形式具有独立审美价值,而形式美则是美的事物的外在形式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审美特征。内形式与外形式好比建筑物的结构与造型,建筑物的内部结构根据设计要求,可采用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这是它的内形式;建筑物的外观造型、细部装饰、门窗柱及色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这是它的外形式。事物的外形式美,总是诱发人们去欣赏它。形式美具有抽象性,因而具有某种朦胧的审美意味。原始图案,如鱼、蛙、虫等,经历了一个由具象到抽象的转变过程,人们从图案上点线面的组合关系及几何纹样的变化中很难看出有什么明确的社会内容,获得的仅是审美意味。现代英国美学家克莱夫·贝尔用“有意味的形式”来解释图案的形式美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这种抽象的图案是人类在实践中积淀了丰富的社会内容,以至逐步脱离了原来的内容而形成的。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浅谈绘画作品中的形式因素

2009级本科学年论文 题 目浅谈绘画作品中的形式因素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09级艺术设计3班 指导教师 2011年12月12日 教学单位 美术系 学生学号 200988024057 编 号

浅谈绘画作品中的形式因素 摘要:拉斯柯洞窟壁画被几个儿童无意发现之后,欧洲的绘画史也由此拉开了序幕。从洞穴绘画到文艺复兴绘画,直到后来的现代绘画,绘画作品的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东方的绘画虽然走了和西方完全不同的道路,但绘画作品的形式同样遵循着形式美法则。形式美法则成了艺术创作的思维方式与创作方法,它不仅适用于绘画领域,而且还适用于设计、音乐等领域。东西方绘画的式都受到点、线、面、黑、白、灰、色彩等因素的影响。对绘画作品进行深入的理解研究也是对其形式规律最好的运用。 关键词:东西方绘画艺术形式美 一、对形式的理解 对形式的研究一直在继续,相对于内容而言,形式美法则是最直观的外在表现。我们可以从作品的安排和组织关系、材质的选择以及赋予人的情感及心灵因素等方面来理解形式。康德提出:“不是来自客观事物自身,而由人的主观赋予的感性形式,是心灵对感性对象的作用。”可见对形式的研究不应只注意外在表现,还要注意内在的感悟。 因为形式的因素众多,所以我们对绘画作品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每一个画家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其作品所涵盖的形式的因素也就不尽相同。许多理论学者不根据具体的情况而进行片面的评价是非常错误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称为“现代艺术之父”的瑞士艺术史家海因里希·韦而夫林(1864~1945),在美术史研究的基础上就建构了自己的“形式主义”学说。20世纪崛起的“形式主义”美学潮流表现出明显的“重形式、轻内容”的形式论倾向,虽然在某一时期内占有主导地位,但很容易陷入孤立的境地。在理解形式因素的情况时,还要注意内容的表现。 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韦勒克指出:“假如我们是通过文学作品的内容来理解它要传达的思想和情感的,那么形式就必然要表达这些内容的所有语言因素。但是,如果我们更加仔细地检查两者的差别,就会发现内容暗示着形式的某些因素。”对于“形式”的美学定义,按照德国哲学家、美学家特奥多尔·阿多尔诺(1903~1969)的说法,其就是艺术作品中的全部的逻辑要素,或者更宽泛地说是艺术作品中的连贯性或一致性”。在19世纪20年代初,罗杰·弗赖伊将“形式”具体归纳成五个方面的因素,即线条的节奏、团块、空间、光影以及色彩。我们还可以为其补充上比例、尺寸、肌理、结构等因素。 作品中的各要素能使内容得以表现,从而引起美感。形式和内容有着密切的、互为依存的辩证关系。虽然说是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尤其是艺术形式最具有创造性。作品的形式是作品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物质化的体现。内容一变,形式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形式应该从属于准确而鲜明地表达内容这一要求。从理论上说,黑格尔早就强调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没有内容供艺术家组合和安排,也就无所谓形式。没有一定的形式,内容就尚有躯壳,而没有艺术形式的艺术内容,也就无法构成艺术作品。 其实我们见到的所有作品中,形式与内容都是必然存在的。而狭义的“形式主义”则被认为“作品的形式因素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对作品的主题、内容、社会以及其他所谓的外部因素不予考虑,着重理解显然是不符合我们的认识规律的”。纯形式主义批评在20世纪60年代期间成为艺术批评的主流。1961年出版的《艺术与文化》是一本反映格林伯格在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 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 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 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艺术作品形式的意义

论艺术作品形式的意义

摘要艺术作品的形式,是艺术作品内容外化的结果。任何艺术作品都必然也必须有一个存在的样态,否则,题材和主题没有被合理和有意味的组织起来,艺术作品更无题可言,无体的艺术也就不能称其为艺术了。因此,我们不难看到,艺术作品的形式,要有内容外化为实际存在就首先需要将题材、主体相关的种种因素按创作意图组织成一种理想可感的结构;接着就要寻求依附于结构上,能充分展示内容的艺术表现语言。有此也可见,所谓艺术作品的形式,总体上是由组织结构和艺术语言结合而成的。或者说,形成艺术形式特点的决定因素是结构和艺术语言的状况。 关键词形式美、体裁、能动性、稳定性 艺术作品的形式显然是为内容服务的,内容总是要求尽有可能的合适和美好的存在样态。这样就不可能不重视对能够强化艺术魅力的形式美的认识和探讨。 简要的来理解“形式美”三个字,它指的是客观事象与艺术作品在形式上的美。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又于客观事物的形式美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了对客观事象形式美的认识和把握,才可能在艺术创作中运用和驾驭形式美的规律。作家、艺术家所接触的对称、对比、比例、主次、虚实、含蓄、呼应、均衡、和谐、多样统一、节奏等等艺术法则,就是对形式美规律的概括和肯定,也是艺术形象的创造的基础手段。在艺术门类中,绘画的线条、色彩,音乐的旋律调式文学的语言、结构,雕塑的体块、材质,等等,它们是不同的艺术门类运用形式美法则进行创作时的不同依傍。艺术的形式美与内容美相对应,形式美自然应该服从内容美的表现。但形式美又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和审美价值,发展也自成系统。加以认识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通常我们所说的形式美,是针对自然事物的一些属性,如色彩、线条、声音、形态、运动等,在一种符合规律的联系中(如整齐划一、前后呼应、均衡、对称、变化统一等),所呈现出来的那些可能引起人们美感的审美特性。色彩、形态等这些现实事物的部分属性,总是与具体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紧密相连浑为一体的。但是,人们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后经验的积累、认识力的提高,就能采用多种分析、综合的方式,逐渐把它们与事物的其它属性相对剥离开来并加以把握。恩格斯说过:“几何学的结果不外是各种线、面、体或它们的组合的自然特性,这些组合大部分早在有人类以前就已在自然界中出现了……这些属于自然界事物的某种特性的色彩、形态等,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后而获得了审美的意义和价值,其原因不能单以自然特性的客观显示来解释也不能只看做这是自然物规律性的组合结构与人的感觉等心理结构趋同相谐的结果。诚然,这种合规律性的关系、结

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

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 作者:王丽莉柴国生 来源:《新闻爱好者》2020年第08期 【摘要】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属于改编行为。改编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属性,用于作者学习、欣赏等属于合理使用,但行使发表、参展等权利则要受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限制。提高美术工作者的自身创作素养,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转让协议等获得授权,是正确处理绘画界和摄影界从业者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摄影作品;绘画作品;著作权;改编权;利益平衡 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艺术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近年来,随着摄影器材、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的便利,画家改编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上他人摄影作品的现象越来越多,经常引起摄影家的不满和侵权纠纷。那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属于什么行为?摄影照片能否被画家“合理使用”?如何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原创绘画作品?如何平衡摄影界与绘画界从业者的利益?本文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参照摄影作品绘画是一种改编行为 摄影是光与影的艺术。一幅优秀的摄影作品,看似在按下快门的瞬间完成,但其背后却可能蕴含着熟悉照相器材性能的经验、构图角度的取舍、光与影的讲究、精彩瞬间的捕捉,甚至是财力、体力的付出。摄影艺术在200多年前起源并成熟于欧洲,借鉴和融合了古老的绘画艺术丰富的形体构成、色调选配、线条组合和明暗对比等美学理念。摄影与绘画两者都是通过平面描绘构造视觉上的空间立体感,因此被称为“姊妹艺术”。正因为如此,近代画家也喜欢借鉴摄影艺术作品来启迪绘画思维,创作绘画作品,但擅自参照他人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究竟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多数摄影界和绘画界人士对此并无清晰的概念。 (一)参照他人照片绘画属于改编行为 画家参照他人照片进行绘画创作,有人认为是临摹、复制,有人认为是抄袭、剽窃,但事实上,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该属于改编行为。 首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不属于临摹和复制。临摹在书法和绘画上就是按照原作进行仿制的过程,属于学习起步阶段的基本功,是提高书画技艺的必由之路。临,是照着原作进行绘画或书写;摹,是用透明的薄纸或者绢布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可见,临摹属于从平面作品到平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临摹与造假 1何为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 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署何者之名。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

美术作品的语言形式 教学案例

《美术作品的艺术语言》教学案例 一、教学背景 本课是人美版高中美术鉴赏教材第二课的内容。在新课标理念指导下,我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通过对作品进行详细的分析来了解美术作品所特有的艺术语言,尝试开展适合高中生年龄特点的欣赏活动,使学生学会并掌握鉴赏美术作品的方法。 二、教学目标 1.让学生对美术作品的语言有一个简单而完整的了解。 2.学生收集课本以外的不同语言形式的美术作品进行分析和交流,学习如何深入理解美术作品, 3.通过欣赏大量的作品,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细致观察、敏锐捕捉、深层体会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审美情操和文化修养。 三、教材分析与学情分析 1. 教材分析 本课的目的是让学生对美术作品的语言有一个简单而完整的了解,这是开始进入美术鉴赏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再进一步认识不同的方式,美术作品由此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形式特征和审美意韵。明确艺术创造需要运用合适的表现手法来实现,这就是它独特的语言。这些语言是构成艺术作品的符号,只有认识这些语言,才能了解美术作品特有的面貌,才能够读懂作品。因此本课是美术鉴赏的基础课。 2.学情分析

高一年级的学生生活阅历和社会阅历相比较很丰富了,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理解与联想能力,能够结合学过的语文和历史等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对作品进行深入具体的解读,并且大多数学生都能列举一些美术作品进行分析。 四、教学设计思路 对作品的艺术语言进行初步了解的基础上,本节课重点对油画《阿尔诺芬尼夫妇像》、《几个圆圈》和国画《泼墨仙人图》进行了剖析,对作品在语言形式、构图、细节、用笔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探讨,使学生在了解作品的表现特点的基础上,认识作品的艺术价值。教师引导学生根据自己寻找的美术作品资料进行发散式思维, 举例说明 艺术作品手法的运用,在分析过程中提高学生对艺术语言的认识。 五、教学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 使学生在于认识美术的语言,其中包括概念、内容及其形态分类。 2.教学难点 美术语言即使具体的,可分类的,又包含在整个美术作品之中,因而势必增加学生理解的难度,所以必须结合具体作品,调动写生以往的美术只是,通过多样的美术作品来认识和讲解。 六、课前准备 教师:高中教材、PPT演示文稿。预先把学生分成六个组。布置学生预习《阿尔诺非尼夫妇像》、《几个圆圈》及《泼墨仙人图》这三幅作品。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某黑白画集中。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一) 1998年,某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用“丹妮”的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二) 1999年4月,何某以某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 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用“丹妮”一词的拼音字母对图案的替换未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且损害了上诉人作品的完整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衣公司标牌图案构成对何某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对比何某的作品与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可以发现:何某的作品表现为黑色圆顶大帽、垂直长辫、樱桃小嘴、圆形耳环和抽象颈部;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表现为戴帽长辫少女头形与“丹妮”汉语拼音字母的组合,公司制作的服装标牌图案系用“丹妮”的拼音字母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虽“丹妮”拼音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的创意,但其戴帽长辫少女部分与何某作品基本相同,虽略作了一些改变,但这些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制衣公司停止侵犯何某著作权的行为;某制衣公司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某制衣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 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原告作品独创性的不同理解和认定,致使判决结果迥异。分析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特征和独创性。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特定内容为实质要件,表达方式为形式要件,两者缺一即不成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造型性。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布局、透视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造型性是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是与其他作品想区别的特点。二是可视性。即美术作品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上,并能为人的视觉所见。三是视觉美感性。美术作品能够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使人产生美感和精神愉悦。四是技艺性。传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主要依赖于作者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作者技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美术作品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和四个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独创性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学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尚不统一,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上述案例也正是因为对独创性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不同结果。而对著作权案件来讲,特别是对美术作品而言,对独创性的认定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以后,才会涉及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是否侵权等问题。因此,正确认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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