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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CPA经济法

2011年CPA经济法
2011年CPA经济法

2011年CPA《经济法》前言

一、考试题型

《经济法》的考试时间由原来的150分钟缩短为120分钟。

2010年CPA《经济法》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三个题型。其中,单选题(20小题20分)和多选题(20小题30分)属于客观题(合计50分),案例分析题(4题50分)属于主观题。客观题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在“答题卡”上,在“试题卷”中填写答案无效。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写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内,用铅笔答题无效。

1.单选题

2010年的单选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上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单选题属于难度相对较小的一个题型,考生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15分以上的分数是顺利通过《经济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

在做单选题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保证单选题的成功率,除了直接考数字的题目,在四个备选项中找出一个最佳答案并不难;(2)最好把四个备选项都认真看一遍,仔细权衡后,再选出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3)有些题目要求考生选择“不正确”、“不属于”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千万不要大意,否则出了考场,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

2.多选题

2010年的多选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2~4个),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多选题的评分标准十分苛刻,或者1.5分或者0分。考生很快可以发现的是,得1.5分太困难,得0分很容易。

考生应当清楚的是,多选题是考生能否通过《经济法》考试的关键。如果考生能在30分的多选题中拿到20分以上,将为自己赢得一个非常有利的空间。如果客观题的得分低于35分,想在50分的案例分析题中拿到25分以上,无异于“火中取栗”、“与虎谋皮”。

在考试中,有些多选题可以采取“排除法”,只要考生能排除掉2个错误答案,剩下的选项只能作为正确答案。但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成功排除,万一踩了地雷,1.5分又没了。

3.案例分析题

2010年的案例分析题共4个题目,合计50分。其中,第3小题考生可以选择“中文或者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8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必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23分。其余3个题目考生必须使用“中文”答题。

由于使用英文解答可以多拿5分,《经济法》试卷的最高得分为105分,但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二、案例分析题的复习方法

(一)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思路

1.喜新不厌旧

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思路充分体现了“喜新不厌旧”的特征,即最近1~2年教材中新增或者进行重大调整的重点内容,在案例分析题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最近6年案例分析题的主要考点

传统考点第2题:《合同法》

第4题:《公司法》+《证券法》

传统考点第1题:《公司法》+《证券法》

第2题:《物权法》+《技术合同》+《专利权》+《合同法》

第1题:2009年新增内容

2.跨章节考点的综合

为了增加试题的难度,有些案例分析题往往会综合几个章节的考点。例如:

(1)2003年的第2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10章的“技术合同”和第14章的“专利权”。

(2)2004年的第3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12章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第13章的“票据法”。

(3)2005年的第3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6章的“破产财产”、第9章的“法定解除”和第10章的“融资租赁合同”。

(4)2006年的第3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9章的“不安抗辩权”、“保证”和第10章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

(5)2007年的第2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5章的“增发条件”和第9章的“上市公司担保”。

(6)2007年的第3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8章的“留置权”、第9章“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解除”和第10章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7)2008年的第4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外商投资

企业法》。

(8)2009年新制度的第1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4章的“股份回购”和第5章的“上市公司收购”。

(9)2009年新制度的第2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8章的“权利质押”、第9章的“代位权”、第10章的“技术合同”和第14章的“专利权”。

(10)2010年的第3个案例分析题,涵盖了第4章和第5章的多个考点。

(11)2010年的第4个案例分析题,其考点涵盖了第8章的“抵押”、“质押”第9章的“代位权”和第10章的“租赁合同”。

通过以上分析,考生千万不要寄希望于把教材的某一个自然段背下来就可以应付案例分析题,更不能寄希望于把某些辅导资料中的某些模拟试题做完就可以应付案例分析题。从防守者的角度,应付多点进攻,只有靠全面防守。只有平时韬光养晦、练好内功,在考场上才能灵活应对,以不变应万变(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因此,考生必须把教材放在复习中的首要地位,教材的地位不可挑战,任何忽视教材、放弃教材的做法都属于舍本逐末之举。

(二)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

1.先客后主

拿到试卷后,最好先别看案例分析题(看完案例分析题后信心大增的情况极为罕见),在头脑相对清醒的情况下先把客观题踏踏实实地做完。

2.先看要求后做题目

(1)在做某一个案例分析题时,最好先快速浏览一下题目的要求,然后带着问题去推敲案情。

(2)整个题目可能看不懂,但有时不一定会影响考生回答某一个小问题。例如,2008年第3个案例分析题的第7个小问题:“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对该问题考生完全可以不看案情就能给出正确答案。

3.挑肥拣瘦

每个小问题的分值差别不大,但难度有可能差别很大。有些小问题需要彻底搞清整个题目才能给出答案,有些小问题根据局部内容即可快速给出答案,考生应学会“挑肥拣瘦”,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取舍,不要为了2分耽误后面的案例分析题。换言之,在每个案例分析题中,都会有1~2个难啃的“硬骨头”,但出题老师肯定会给您留下一些“软柿子”。

4.答题步骤

以2006年第1个案例分析题的第1个小问题为例,题目的要求是“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本小题1.5分)。

第一步,作出简单、明确的判断(0.5分)。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完整地写出“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简明清楚,考生也可以直接写“首次出资总额符合规定”。因为阅卷老师要的就是您的判断:符合还是不符合。您必须给个明确的说法,不要吞吞吐吐、左躲右闪,如果您是阅卷老师也喜欢痛痛快快的学生。由于案例分析题不倒扣分,“是否符合规定”您总可以“弄出”一个答案来,没必要坚守孔子的“不知为不知”。

第二步,说明理由(1分)。标准答案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是过渡性的语言,并非评分点,为了避免画蛇添足,累了自己,也累了阅卷老师,考生可以简单地写成“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根据规定”即可,这不是评分的要害。其次,是否要求考生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条文,这是考生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标准答案都是法律原文,但考生是闭卷考试,可以自己组织语言进行适当地变通,但法

律条文中的关键词必须准确到位。对这个小问题而言,关键词是“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0%”。在说明理由时,考生只要能说得“靠谱儿”,基本上就可以拿到分。但考生应清楚的是,到底什么叫“靠谱儿”,主观题就是主观题,不可能存在一个严格的标准。

第三步,做具体分析。考生应针对法律条文中的关键词,结合案例中的实际情况作一个简明的分析即可,切不可洋洋洒洒。“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或者: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110万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8.3%)。”

(三)案例分析题的复习方法

1.要保证做题的数量。在CPA《经济法》的复习中,抛弃教材、搞“题海战术”肯定是没有出路的。但是,不做题是万万不能的。

2.要保证做题的质量。每做完一个案例分析题,考生都应该总结一下,这个题目涉及了哪些考点,这些考点自己是否会举一反三,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因为做题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3.要真正去做题。许多考生习惯一边看题,一边看答案。这个习惯最好能改掉,因为能否看懂答案和自己是否真的会做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否则,平时复习中感觉案例分析题很容易,答案全都看得懂(只要认识汉字都能看得懂);到了考场上没有答案可以看了,傻了,晚了。

三、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第七章:根据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了重大调整。

(2)第十一章:根据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

(3)第十四章:删掉了《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

(4)第十五章:删掉了《会计法》的全部内容,以《反垄断法》代之。

2.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第四章:新增了涉及“合并、分立”的司法解释。

(2)第五章:新增了“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涉及“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

(3)第十章:新增了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4)第十一章: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第一章: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小幅调整。

(2)第五章: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3)第六章: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进行了重新论述。

(4)第七章: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5)第八章:对“物上请求权”和“所有权的特征及权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6)第十一章: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7)第十二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对“电子支付”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8)第十五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最新规定,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了多处重要调整。

此外,2011教材对各个章节进行了多处删减,但大多数删减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具体变化见各章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4.2011年教材的重点章节

(1)非常重要的章节:第4、5、6、8、9、10、13章 (2)比较重要的章节:第1、2、3、14章 (3)一般章节:第7、11、12、15章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能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对不同章节的重要性,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国内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只能是出题老师。

2011年教材各章节的基本情况

四、复习中的注意事项

1.如果您现在还没买2011年的新教材,先出去买一本。

2.如果买回来的新教材一直没有翻开,建议2012年继续买。

3.在上考场之前,确信自己曾经非常认真地看过一遍教材,其中重点章节读过两遍以上。

4.“地毯式轰炸”并非最有效的复习方式,就算您下定了决心准备搞“地毯式轰炸”,没过几天就会发现自己大脑的内存是有限的,而且前几天刚刚背完的东西又忘得一干二净,没信心了。一开始头大,再后来头疼,最后头不疼了,放弃了。

5.2011年教材虽然很厚,但别忘了80%的重要考点集中在教材20%的篇幅内,应当将有限的时间集中在教材的重点章、重点节和重要考点上。

6.别忘了自己的奋斗目标不是100分,要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要知道对某些无关痛痒的问题进行“战略放弃”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7.要分清“轻重缓急”,您的复习目标是在考试之前完成“所有”的战斗准备。不要用所有的时间去复习《物权法》,它最多占20分;也不要完全放弃第十五章,它也有3分左右的题目。总之,要从投入产出比的角度合理分配自己有限的时间。

8.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学习《经济法》的新考生,出题老师也知道您的底细,CPA 《经济法》的试题不要求您掌握多么深奥的理论,解决多么复杂的棘手问题。实际上,把教材上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了,该死记的记死了,就差不多了,要知道“深入理解、刨根问底”和“钻牛角尖儿”有时只有一线之隔。

9.要制订一个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复习计划,然后认真执行。时钟滴答在响,时间在一分一秒中流逝。不要在大街上随便买一套模拟试题就不管不顾地做上三天,这三天按照复习计划是您该看《物权法》教材的时间,您忘了吗?

四、复习中的注意事项

10.不论是在复习过程中,还是在考场上,都要保持必胜的信心。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接触《经济法》,第一次看教材肯定有看不懂的地方,别着急,别看到第一章的第三节就放弃了,事后您会发现其实非常简单。2008年全国有2万多人通过了CPA《经济法》的考试,他们都是和您一样的普通人。

11.由于CPA《经济法》教材每年都进行重大调整,以前年度的试题有的已经报废了。不要拿起2003年的试题就开始做,小心走火入魔。本书严格按照2011年教材的最新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试题进行了逐一筛选,最近十几年有价值的试题都收录在各章的“历年经典试题回顾”中,基本上不含“三聚氰胺”了。

12.请看第1条。

五、考试中的注意事项

1.合理安排考试时间

由于CPA《经济法》考试时间缩减为120分钟,按照2010年的考试题型和题量,大多数考生可能做不完,对此,希望考生有一个足够的心理准备。您的最终目标只是60分,而不是做完全部的题目。如何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目标,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同样需要考生的智慧。这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的能力:如果无法改变游戏规则,就只能尽快改变自己。

2.做好题型题量进行重大调整的心理准备

2010年的最终试题与之前公布的样题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案例分析题由2

题变为4题)。2011年是否会“重复昨天的故事”,目前不得而知。考生只能按照2010年试题的题型题量进行复习,等拿到2011年的试卷后,首先看一看题型题量,以合理分配自己的答题时间。就算题型题量又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冷静还是冷静,这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的能力。

3.务必保持必胜的信心

通过考试的学生都是在头脑清醒的状态下“苦心经营”拼下60分的,那些稀里糊涂胡乱答完的考生大多得了59分以下。

4.不能出现“致命的错误”

(1)“答题卡”和“答题卷”都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这些工作在开始做题之前必须完成,别忙了几个月连自己的名字都没留下(事后写在日记里没用)。

(2)在“答题卡”上填涂客观题答案时,必须使用合格的2B铅笔,“对准题号”再下手。如果您涂串行了再改,有可能时间不够用。即使您有足够的时间,您准备的橡皮有可能擦不干净以前的痕迹,影响计算机的识别。就算您的橡皮非常好用,但“答题卡”的厚度是有限的,千万别把“答题卡”擦出一个大窟窿,影响计算机的情绪(不是人的东西要生气麻烦就大了)。

(3)在单选题、多选题中,经常要求考生选择“不正确”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选项。在一个多选题中,如果别人选了AC,您选了BD,肯定有一个人犯了致命错误。

(4)别忘了案例分析题是人工阅卷,注意是别人阅卷,不是您自己。如果您搞坏了阅卷老师的好心情,肯定要付出代价。希望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务必要保持卷面整洁、行书工整、条理清晰,乱成一团的试卷没有人会有好心情瞪大眼睛去帮您找其中的得分要点。不要指责别人不尊重您几个月的劳动成果,如果您自己是阅卷老师,看到一团糟的答卷也会火冒九丈。

(5)案例分析题必须写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内,这没有商量的余地。

(6)强烈建议您在做案例分析题之前先把客观题的“答题卡”填好,然后踏踏实实地去做案例分析题。即使第四个案例分析题没有做完,您仍有机会通过考试。但如果没填答题卡就出了考场,啥也不说了。

CPA考试是勇敢者的游戏,是智者的游戏。当然,有时候也需要一点点运气。预祝大家好运!预祝大家轻松过关!

经济法练习题物权法

物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关孳息取得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B.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取得 C.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取得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关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后果,正确的表述是()。 A.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动产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B.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恶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损毁、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D.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损毁、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 下列各项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为()。 A. 自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时 B. 自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时间 C.自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时 D.自权利人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时 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厉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有效。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 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C.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 5.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遗物归国家所有。该一定期限为()。 A.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D. 2年 6. 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A.返还原物 B. 排出妨碍 C. 恢复原状 D. 确认物权 7. 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A.占有权 B. 使用权 C. 收益权 D. 处分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八章-物权法(含标准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八章物权法(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5:48 共315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知识点】占有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乙购买甲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知识点】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3.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经济法重点 物权法

第八章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㈠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⒈物的分类 ⑴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地上定着物未收割的农作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⑵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如鲁迅的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⑶主物与从物 一是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是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 茶杯与杯盖 锁与钥匙

上衣与裤子 电视机与遥控器 鞋与鞋带 ⑷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 天然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一般随所有权一同转移。但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㈡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经济法word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母牛产下的小牛 B.苹果树上结下的苹果 C.房屋租金 D.人体血液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 进行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选项 中属于可以不登记即生效的情形是( )。 A市政府征收张某的—块土地 B.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c.丙将自己的成片林地转让给丁 D.甲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3.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08年12月 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2月10 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08年12月15日, 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08年12月20日甲 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 《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20 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08年12月15日甲交付 给乙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 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l 日时生效,房屋 所有权自2008年12月20日起转移 4.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 是2008年3月1日,乙公司在2008年3月5日 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 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于3 月15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D.3月15日 5.在动产物权变动中,依双方的协议,标的物仍然 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标的物的间 接占有的情形,称为()。 A.简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现实交付 6.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 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 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B.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八章物权法(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八章物权法(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5:48共315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知识点】占有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乙购买甲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知识点】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3.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 所有权的是()。 A.遗失的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2、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的继受 取得的是()。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父房屋一间

B.乙的100万元储蓄存款获得的利息5万元 C.丙以购来的木材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 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 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 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5、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 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 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 要件的有()。

《经济法》物权法练习题

《经济法》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5月1日乙和甲商定愿意购买甲的茶杯,甲表示同意并签订合同,甲和乙又商定,茶杯甲再用一星期,乙表示同意,这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乙了,该行为属于()。 A、指示交付 B、现实交付 C、占有改定 D、简易交付 2、甲自行合法建造了一套房屋,依照我国法律,该房屋建造完成后归甲所有,该行为属于()。 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B、基于公法行为的物权变动 C、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 D、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3、某债务人在不转移其房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留置 4、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D、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留置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A、甲出售房屋给乙,已交付但未登记 B、甲卖给乙一台电脑,尚未交付 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用给乙,已交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下列所有权的客体中,可能属于国家所有,也可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有()。 A、矿藏 B、城市的土地 C、森林 D、草原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5、不动产为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有()。 A、土地 B、海域 C、设备 D、林木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精品文档)_共12页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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