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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及检查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及检查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及检查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运运价里程表

铁路货运运价里程表 铁路货运运价里程表 -------------------------------------------------------------------------------- "里程表" "北京","北京" "天津",137,"天津" "沈阳",741,707,"沈阳" "长春",1046,1012,305,"长春" "哈尔滨",1288,1354,547,242,"哈尔滨" "济南",497,360,1067,1372,1614,"济南" "合肥",1074,973,1680,1985,2227,613,"合肥" "南京",1160,1023,1730,2035,2277,663,312,"南京" "上海",1463,1326,2033,2335,2577,966,615,303,"上海"

"杭州",1589,1452,2159,2464,2706,1092,451,429,201,"杭州" "南昌",1449,1444,2151,2456,2689,1137,478,838,837,636,"南昌" "福州",2334,2197,2904,3209,3451,1837,1196,1174,1173,972,622,"福州" "石家庄",277,419,1126,1431,1673,301,914,964,1267,1393,1293,1915,"石家庄" "郑州",689,831,1538,1843,2085,666,645,695,998,1124,927,1549,412,"郑州" "武昌",1225,1367,1972,2277,2519,1202,1181,1231,1230,1029,391,1013,948,536,"武昌" "长沙",1583,1725,2330,2635,2877,1560,1222,1200,1199,998,418,984,1306,894,358,"长沙" "广州",2289,2431,3036,3341,2928,2151,1826,1804,1803,1602,1022,1588,2012,1600,1064,706,"广州" "南宁",2561,2703,3411,6313,3855,2538,2098,2076,2075,1874,1294,1860,2282,1870,1336,978,1334,"南宁" "西安",1159,1301,1906,2211,2453,1177,1156,1206,1509,1635,1412,2389,923,511,1047,1405,2111,2383,"西安" "兰州",1811,1948,2552,2962,3099,1853,1832,1182,2185,2311,2088,3065,1599,1187,1723,2081,2787,3059,676,"兰州" "西宁",2092,2235,2839,3144,3386,2069,2048,2098,2401,2527,2304,3281,1815,1403,1939,2297,3003,3275,892,216,"西宁" "乌鲁木齐",3768,3911,4515,4820,5062,3745,3724,3774,4077,4065,4391,4957,3491,3079,3615,3973,4679,4951,2568,1892,2108,"乌鲁木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整理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编制使用说明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原则 1.以GB7635—87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遵循国家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结合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2.以货物的自然属性、生产特征为主要分类标志,个别按用途归类。同时考虑货物的国民经济意义、运量大小、运送条件和运价的要求。 3.适当照顾当前管理水平,兼顾历史资料的衔接与可比性以及运价现状和改革的需要,并留有扩展余地。 4.与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兼容。 (二)结构与编码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表)横向结构由代码、货物品类、运价号和说明四部分组成。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横向结构由代码、拼音码、品名、整车运价号、零担运价号五部分组成。 货物品类分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目四个层次。大类、中类为运价、运输统计、计划、财务等使用的统一的货物品类名称。小类是判定运价号、建设基金号和保价费率号的依据。细目即品名,由部统一颁发,并以货物运输品名检查

表形式对外公布。其中大、中、小类在分类与代码表中列示,细目在检查表中列示。 代码采用7位数字码,相应分四个层次,由高位到低位,第一、二两位为大类码,第三位为中类码,第四位为小类码,第五、六、七位为品名码。分类与代码表中只列示前四位。 在第一、二、三层次一般都设有收容类目,大类收容类目为“其他货物”用代码99表示,中、小类的收容类目“其他××”用末位为9的代码表示。 如果下一层次的类目不再细分时,在其代码后面补0。 各层次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补充、调整。 同一小类内品名按品名的汉语拼音字头顺序编码。 “说明”栏是对各该品类的内容、特征、相互交叉事项和计费规定的必要提示和解释。 (三)货物名称与拼音码 1.列入检查表的货物名称即细目,也称品名,采用通用、标准名称,包括具体名称和概括名称,除明定者外,一般不分形态、品种、商标、产地、规格、型号、用途、新与旧、完好与废次、天然与人造。一种货物有多种名称时,一般只列一个;使用广泛的货物别名、俗名或地方名称,在检查表中也列出。概括名称可分自然属性的概括名称、用途的概括名称、制材和加工工艺的概括名称。一种货物只适用一种概括名称。 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形态或加工工艺属性的识别用语,作以下规定: (1)蔬菜类:鲜蔬菜除个别以外,均不加注“鲜”字样,如茄子;干蔬菜均加“干”字样,如茄干。 (2)豆类:既作粮食又可作菜用的豆类,在品名之前或后加“鲜”字样者,列属鲜蔬菜,如鲜黄豆、蚕豆(鲜);不加“鲜”字样者列属粮食,如黄豆、蚕豆。

铁路货运价格表

铁路货运价格表 运费计算办法:运费由发到基价、运行基价两部分构成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整车货物每车运价=每吨运价×计费重量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整车棉花(籽棉、皮棉)按发到基价4.90元/吨,运行基价0.0224元/吨公里执行;整车农用化肥、磷矿石按发到基价4.20元/吨,运行基价0.0192元/吨公里执行。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18)180

TG/HY104-2018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加快铁路鲜活货物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集装箱运输,国际联运、军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运输途中需要控温的其他非鲜活货物运输可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为鲜活货物运输提供便捷、优质、可靠的服务保障,不断拓展鲜活货物运输市场,提高铁路市场份额。 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花卉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附件1)。冻结货物是指经过冷冻加工成为冻结状态的易腐货物。冷却货物是指经过冷却处理,温度在冻结点以上的易腐货物。未冷却货物是指未经过任何冷处理,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的易腐货物。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水产品等。 第七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质量良好,无病残,包装适合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及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 (一)货运合同的签订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发站运输至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根据《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托双方必须签订货运合同。 铁路货运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承运合同,都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1、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表4-3简称为“订单”)作为合同书,预约合同签订过程就是订单的提报与批准过程。 (1)订单提报 ①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②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应提出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向铁路提报。 ③订单容应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订单审定 订单审定方式有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等。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统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人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立即审定是指对抢险救灾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物资审定的方式。 2、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以“货物运单”(简称为“运单”,表4-4同书。托运人按要求填写运单提交承运人,经承运人审核同意并承运后承运合同成立。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货运合同或货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运单既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又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理赔的依据。 零担货物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使用运单作为货运合同。整车货物与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货运合同包括经审定的订单和运单。 (二)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1、货物运单 ⑴运单 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铁路运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货物运单即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备查的依据。货物运单由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两部分组成。 ⑵货物运单的传递过程。 货物运单: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 领货凭证:托运人→发站→托运人→收货人→到站 ⑶运单种类 ①现付运单:黑色印刷 ②到付或后付运单:红色印刷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

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 铁路货物运输分为三种: 1. 整车运输; 2. 零担运输; 3. 集装箱运输。其中还包括快运,整列行包快运,但现在开展的范围不大。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 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 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能小于0.02 立方米(一件重量 在10 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 件。整车货物运输托运人向铁 路托运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及其以上货车运输的货物, 应按整车运输的方式向铁路(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下列货物限按整车办理: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易于污染其它货物的污秽品(如未经消毒处 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不易计算件数 的货物;蜜蜂;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 除外);一批货物重量超过2t、体积超过3m3 或长度超过9m 的货物(经发 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货物除外)。集装箱运输集装箱 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方式。它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三大种类之一(整 车、零担、集装箱)。由于集装箱运输使货物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重大改变,在世界是被称为20 世纪的“运输革命”。集装箱运输可促使运输生产走向 机械化、自动化。集装箱是运输货物的一种大容器,是一种综合性的运输工具,根据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凡具有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容器,都可称 为集装箱:能长期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各种运输方式联运或中途中 转时,中途不需进行倒装;可以进行机械装卸,并可从一种运输形式比较方 便地直接换装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如从铁路运输转为公路或海运,河运);便

铁路运费计算

什么是铁路货运运费 铁路货运运费(即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 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等。 ·铁路运费如何计算 在铁路货运运费核收工作中, 铁路工作人员按以下步骤操作得到最终运费: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上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综上得出铁路货物运费计算公式为:(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 ×(1+加减成率) ×计费重量。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元/吨、基价2为元/吨公里。 ·货车容许载重的规定 货车的容许载重量包括: 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 2、货物包装、防护物的重量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减吨困难时允许多装的重量,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即不论所使用的货车能否增载,也不论货物品名,只要符合《货规》第26条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多装2%的重量; 3、货车的增载量:标记载重60吨的C62A、C62B敞车允许增载2吨; 在本系统中,如果选中某一车型后,此车型的标记载重量将作为默认的计费重量。当用户输入重量小于标记载重量时,仍按标记载重量计算;当用户输入重量大于等于标记载重量,小于容许载重量时按用户输入重量计算; 当计费重量超过容许载重量时不进行计算,弹出提示信息,直到计费重量小于等于容许载重量。 ·铁路运费尾数的规定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铁路运费单位的规定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 ·铁路起码费用的规定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元。 ·铁路保价费用的规定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铁路建设基金的规定 铁路建设基金按国铁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运营临管线的运价里程合并计算。 铁路建设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建设基金=费率×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运价里程。 铁路建设基金费率表如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编制使用说明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原则 1.以GB7635—87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遵循国家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结合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2.以货物的自然属性、生产特征为主要分类标志,个别按用途归类。同时考虑货物的国民经济意义、运量大小、运送条件和运价的要求。 3.适当照顾当前管理水平,兼顾历史资料的衔接与可比性以及运价现状和改革的需要,并留有扩展余地。 4.与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兼容。 (二)结构与编码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表)横向结构由代码、货物品类、运价号和说明四部分组成。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横向结构由代码、拼音码、品名、整车运价号、零担运价号五部分组成。 货物品类分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目四个层次。大类、中类为运价、运输统计、计划、财务等使用的统一的货物品类名称。小类是判定运价号、建设基金号和保价费率号的依据。细目即品名,由部统一颁发,并以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形式对外公布。其中大、中、小类在分类与代码表中列示,细目在检

查表中列示。 代码采用7位数字码,相应分四个层次,由高位到低位,第一、二两位为大类码,第三位为中类码,第四位为小类码,第五、六、七位为品名码。分类与代码表中只列示前四位。 在第一、二、三层次一般都设有收容类目,大类收容类目为“其他货物”用代码99表示,中、小类的收容类目“其他××”用末位为9的代码表示。 如果下一层次的类目不再细分时,在其代码后面补0。 各层次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补充、调整。 同一小类内品名按品名的汉语拼音字头顺序编码。 “说明”栏是对各该品类的内容、特征、相互交叉事项和计费规定的必要提示和解释。 (三)货物名称与拼音码 1.列入检查表的货物名称即细目,也称品名,采用通用、标准名称,包括具体名称和概括名称,除明定者外,一般不分形态、品种、商标、产地、规格、型号、用途、新与旧、完好与废次、天然与人造。一种货物有多种名称时,一般只列一个;使用广泛的货物别名、俗名或地方名称,在检查表中也列出。概括名称可分自然属性的概括名称、用途的概括名称、制材和加工工艺的概括名称。一种货物只适用一种概括名称。 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形态或加工工艺属性的识别用语,作以下规定: (1)蔬菜类:鲜蔬菜除个别以外,均不加注“鲜”字样,如茄子;干蔬菜均加“干”字样,如茄干。 (2)豆类:既作粮食又可作菜用的豆类,在品名之前或后加“鲜”字样者,列属鲜蔬菜,如鲜黄豆、蚕豆(鲜);不加“鲜”字

铁路运费计算方法

●(一)普通运价 ●思考:运价的高低与什么有关系? ●(1)货物运输种类,货物种类 ●(2)运输距离 ●思考? ●如果在同一始发站运同样的物品,一批运100公里,另一批运200公里,第二批 是第一批运费的2倍吗? ●运价率=(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运费=(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计费重量 ●运费=发到计价+运行计价 ●(3)按运输条件差别的运价。 ●(二)特定运价 ●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商品或者特殊的时间,在特殊的运输范围内使用的一种运价。● ●特定运价:优惠运价 ●提高运价:198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广深铁路运价和1987年5月1 日起实施的海南铁路运价,在统一运价的基础之上加50% 的特定运价 ●二、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 ●(一)铁路货物运价核收依据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价规》)核收。 ●《价规》规定了在各种不同情况下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各种货物运费、 杂费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价规》包含有四附件个 ●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简称《分类表》) ●附件三:《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简称《检查表》) ●附件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附件四为《货物运价里程表》(分上、下两册)。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往往是从发站至到站之间最短路经计算。 ●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 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整车货物运价为7个号(1—7号); ●冷藏车货物运价加冰保车和机保车两类来确定,相当于2个运价号; ●零担货物运价分为2个号(21—22号); ●集装箱货物按箱型不同进行确定,有4个运价号,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 40英尺箱 ●见表4-4 ●(三)基本条件 ●计费重量: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差不多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物资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物资。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物资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物资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方法有: 1.铁路物资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物资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物资运输规则; 5.铁路物资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物资运输打算编制方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 8.快运物资运输方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方法; 10.铁路物资保价运输方法; 11.铁路物资运输杂费治理方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方法; 13.依照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章物资运输 第一节物资运输差不多条件 第4条铁路物资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物资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能够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物资,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物资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物资;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物资; 3.易于污染其他物资的污秽品(例如未通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2008-12-14 08:01:48) 核心提示: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一、运输费用的计算 1. 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价规》); 2. 查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3. 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价规》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价规》附件三)查出该品名的适用运价号; 4. 按适用的货物运价号,依下侧附表计算出货物单位重量(整车为吨、零担为10公斤,集装箱为箱)的运费。单位重量运费与货物总重量相乘,即为该批货物的运费; 5.依《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的运输费用;

6. 杂费按《价规》的规定核收。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货物单位重量的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 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二、货物计费重量的确定 货物计费重量:整车是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是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是以箱为单位。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每项杂费不满1个计算单位,均按1个计算单位计算。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为2元。 三、《价规》所附几项运输费用核收方法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

B0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修改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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