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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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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研究

作者:吴海霞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吴海霞(1989-),女,安徽黄山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在实践中一直扮演着一般条款的角色。一般条款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但它的灵活性、不确定性等特性又极易造成滥用的风险。针对此问题,应当限制适用一般条款,将一般条款具体类型化,正当有效地适用一般条款处理案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具体化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正是因为市场的复杂性,立法者也根本无法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般条款便应运而生,这也是符合立法实践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概括性条款、授权性条款,具有抽象性、灵活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这些特性赋予了它广泛的适用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用来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学者曾对904个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统计,其中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案件为323个,所占比例为357﹪。显而易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一般条款来解决不正当竞争案件是非常广泛而普遍的。然而,一般条款并不是万能的。一般条款是一把双刃剑,首先,一般条款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的灵活性赋予了它广泛的适用性,为解决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依据,是法官处理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概括性规范;同时,它也使得法官能够仅仅适用本条条文即可规制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行为,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必然会引发一般条款被滥用的风险问题。为控制这样的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肯定一般条款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限制适用一般条款,进一步规范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致力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具体化。

二、一般条款适用之限制适用理论

(一)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法的安定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法的安定是指法的安全与稳定,即法律内容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以及行为与法律后果结合的确定性。法的安定性是宪法至上的需要,也是保证司法独立,是实现正义与公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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