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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事项

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顾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文案专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顾小姐害怕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不想签,但是公司态度强硬,顾小姐无奈之下只能签订了含有承诺书的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顾小姐每周工作6天48小时,且公司原应为顾小姐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缴纳。对此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认顾小姐已经在附有承诺书的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放弃了这些权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顾小姐的请求。劳动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附有承诺书,且顾小姐是在违心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中附有的承诺书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案例2: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

某电脑公司聘请了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张某为销售经理,随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是2800元合同,期限是2005年3月到2008年4月。2005年10月,电脑公司查实张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最后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电脑公司对张某10月份的工资支付了一半,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该全额支付他的工资,并且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以假文凭的方式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即诚信信用的原则,使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的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是无效的。但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付出了劳动,电脑公司应向张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邢小姐于2003年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工作岗位也没有约定工资待遇,仅仅明确工资待遇是按照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刚开始邢小姐每月领到的工资是2400元,12月份,因公司安排邢小姐从事其他工作,她当月只领得了1600元的工资。于是邢小姐找到人事部,人事部称该岗位不重要,难度系数很小,无法再按照2400元的工资来支付。邢小姐对此很疑惑,公司这样做对吗?

本题中,化妆品公司与邢小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当然无效。在实践总通常认为此类合同是有效的,这种将工资从2400元降到1600元的情况,实际上属于合同的变更,对于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无权单独作出。对于劳动者一方违约的责任,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定,即针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密义务的事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存在。以下有几种合同形式给大家提示,是在我们实践中不太规范的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1.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2.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

3.以发送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案例:用人单位可否按照合同随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007年4月,李女士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女士从事项目协调经理及相关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2007年12月,公司又调任李女士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这期间李女士的工资为税前5500元。2008年3月,公司总经理袁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随后又发出工作调动,决定由李女士担任前台行政助理,其每月薪水调整为每月税前1600元。随后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遵守履行,合同虽然约定因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但是并不能据此以任意变

更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李女士做出的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擅自减少李女士的工资收入也属不当的行为。最后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的职务的决定,李女士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按照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李女士的工资,补发之前工资的差额。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答:不可以)

杨小姐供职为一家日资公司做人事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月薪12000元。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以杨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她发出了解除通知书,将杨小姐辞退,而杨小姐觉得自己是经过了公司几轮的面试最后被录用的,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为此对公司的做法十分满,在经过和公司几番沟通后,最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杨小姐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间工资的损失。经过仲裁委员的调解,公司同意支付了杨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据此以和解结案。

第二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案例:单位换新领导,销售经理因新制度违法而辞职

2007年10月起,小张就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开始,公司聘用了一位新的总经理。新总经理上任后实行了重奖制度:销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活动重奖,完不成任务的即时走人,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小张向总经理反映,该制度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案例:业务员因受威胁而辞职

某电话营销公司销售有一个20多人的营销部门,负责推销"纯金职能手机",称让利1888元销售。而实际上该手机仅仅是价值500元的山寨手机。在公司的要求下,员工要用各种方法

让消费者上当,来购买手机。业务员朱某发现公司销售的手机存在问题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且没收了朱某的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并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后来朱某患有重病,需要到医院治疗,才逃离公司。本案中,公司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员工必须在该公司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下列哪些争议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

1)小昭在张无忌家做保姆,工资每月800元,因拖欠工资,引发争议;

2)仪琳加入恒山公司,解决了北京户口便离职,但单位不配合为其办理有关集体户口转出的手续,引发争议;

3)韦小宝考入北京东城区工商局,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三年,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包括家庭或个人与聘请的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家政公司与其员工之间为劳动争议;农村承包经济户雇工也不算;

☆解答:户口的事情目前处于三不管的地带;

☆解答:人事争议,走人事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可上诉至法院。

4)乔峰为丐帮公司工作期间,损害公司名誉,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引发争议;

5)芷若在峨嵋公司上班,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芷若要求其缴纳;

6)虚竹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往法院站岗,因加班问题欲起诉法院;

☆解答:侵权之诉与劳动争议之诉竞合;选择劳动纠纷为案由时可以走劳动争议程序

☆解答:不受理。只有走行政程序,打行政官司;

☆可能是外包服务,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前者应该告人力资源公司,后者可将法院与公司一起告。

7)段誉毕业后进入中国法学会,担任秘书,因工资问题引发争议;

8)鸩摩智是印度人,被一家中国公司聘请教英文,未办理就业许可,后因工资发生争议;9)任盈盈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决定不去上班,用人单位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

☆解答:可能是人事争议,也可能是劳动争议;取决于段誉是否有编制;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应当直接上法院。还有外国公司在华办事处招工;学生、下岗职工再就业、退休职工、童工、未经注册的公司招工等;

☆解答: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纠纷一般不算劳动争议。还有就业歧视、发出录用通知又拒绝录用等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赔偿项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5.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未休年休假报酬

8.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9.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

10.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1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2.生育费用

13.医疗费用

14.工伤赔偿

15.两倍年收入的损失

16.丢失档案损失

17.代通知金

18.违约金

19.其它损失赔偿等

(一)双倍工资

劳动者申请称:我们2008年1月18日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在公司工期期间,每天早7:30至晚18:00下班,每天工作8.5小时,双休日加班65天、法定假日加班3天,该公司未支付我加班工资。2008年12月18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多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向我支付:

1.2008年2月18日到12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00元;

2.解除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3.2008年1月18日至12月18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19050.2元、法宝假日加班工资1318.86元及拖欠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5092.26元;

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1920元。七、关于如何确定仲裁请求。

1.确定全面的仲裁请求

由于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在仲裁阶段,应当在综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地提出相应的仲裁请求,而不应当少列、漏列或者不列正当的仲裁请求,不要漏项,一次性主张全面,要一次将争议解决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符合条件的,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补偿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离职补偿金、工资,或出具离职证明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资要加上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拖欠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

4.举证责任问题

虽然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应当清楚自身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举证责任,并应当围绕该举证责任来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或者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应当提供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等。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下列凭证有利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

录;考勤记录;经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劳动者获奖证明、离职证明;其他工友的证言等。(2)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辞退书等;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已事实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如劳动者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4)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已成立举证;(5)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依据举证,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的证据等;

(6)劳动者主张医疗期或者病休待遇的,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等;(7)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或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

(8)依法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有关争议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管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或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偿金举证责任分配(一):

问: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否认小张曾在该上班。

请问:谁来证明小张曾经在该公司上班?

解答:

☆劳动者须证明曾在该公司上班;

☆是否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举证,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否支付工资等。

问:下列证据中,哪些单独便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1)劳动合同,双方签字;

2)社保缴费记录,医疗蓝本;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盖有公章的工作证等;

5)写字楼出入卡,写明公司名称,但无盖章;

6)工资存折,上有工资打款记录;

7)暂住证,上面写明服务处所为某某公司;

8)投标书原件,上有公司盖章,说明申请人受公司方委托参与投标;

9)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

10)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录音;

11)两个前同事亲自出庭作证;

12)公司布置工作的电子邮件。

解答:

☆劳动仲裁委对证明劳动关系相当严格。劳动合同、缴税证明、社保以及其它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可以作为充分证据,其它均不充分;

☆但在法院阶段,如有一系列证据,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中,上述1、2、3、4项可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其它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有可能被法院采信认定。

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变动,由谁举证?

☆员工说不同意降薪,公司说双方同意降薪;答:公司举证

☆员工说不同意调岗,公司说系双方同意;答:公司举证

☆员工说单位要开除他,公司说没有开除他;答:员工举证

☆员工说工资是三千一个月,公司说工资是两千一个月;答:公司举证工资无其它证据,按证据显示的实际工资计发;

☆加班的举证存在争议,答;平时加班由劳动者举证,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由用人单位负一定举证责任;

是否已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答:由员工举证

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谁举证?解答:工作年限、入职时间等由单位举证

是否已经支付工资,解答由用人单位举证;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举证,但如无其它证据,以实发工资为准;

问一:小赵是某公司的店长,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公司以小赵店内盘点差,利用职务之便私拿蛋糕和私改到货数量冲抵帐目等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赵不服,认为该解除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规章制度的依据,于是她向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请问:要想打赢官司,公司应该拿出哪些证据?

解答:

☆在劳动关系确已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证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及合法性。

1.公司要证明小赵确实有上述过错行为;

2.公司要拿出规章制度证明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公司还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告知了小赵;

4.公司还应该拿出该规章制度系民主制订的证据。

☆实务中,具备前两个条件,只是有可能胜诉;具备前三个条件,一般能胜诉;四个条件均具

备,方可万无一失。

总结: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强化,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的严密化、书面化案例:

某公司2008年1月20日给王先生发出offer letter,上面写明: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后四千。王先生2008年1月25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一直为三千,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都有加班,2009年4月20日,某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给王先生发了一个解除通知且4月的工资也没发放。

请问:王先生可以要求哪些索赔项目?

索赔项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6.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7.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8.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辞退案件应该如何取证?

史小姐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班,由于史小姐怀孕,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辞退,并且该事务所明确表示不会向史小姐发放工资。史小姐收到这一信息时,理智地向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并且说明这是自己寻找工作的一个基础,新的单位一般都要求看这一证明。公司遂向史小姐出具了该证明。随后史小姐就持该证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由于史小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曾经发生了辞退,而且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辞退是合法,故结果事务所败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史小姐在受到辞退时,就比较理性地保护了自己的权利。

在辞退案件中,员工如果想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集一下相关

的证据:

1、辞退证明

这方面最好的证据是单位向员工发出的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要求是原件,上面需要盖有单位的公章。

一般的正规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皆会主动地向员工出示此通知。不出示此类通知的单位,一般是一些小型的或者成长型的公司。此类公司,之所以不出具书面通知,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本身缺乏相关意识,有的本来就是想少给员工证据,以避免仲裁风险。

当员工向单位索要此类证明时,需要采取委婉的方式。本案中史小姐所采用的方式,就比较可行。

如果在员工索要的情况下,单位仍然拒不支付时,员工就可以考虑采用录音的方式来固定此类证据。录音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采集方式。

案例:辞退案件应该由谁来举证?

2006年中旬,朝阳区内一家公司,一次集体性地辞退了十五个员工。刘先生与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两位。被辞退之后,刘、李两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结果单位在应诉时,说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他们,他们一直以来,处在长期旷工的状态中。两位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被单位辞退过,遂败诉。

律师分析:

辞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细节皆由公司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李两位员工被辞退后,向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第一个前提是单位对其进行了辞退,对于这一事实,员工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员工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且单位也拒不承认的话,员工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很多人都认为,在辞退案件中,应当由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认识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但是对于辞退案件,单位是对辞退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并非对是否辞退负举证责任。想一想如果单位说没有辞退,没有辞退这一状态又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呢?故辞退案件的举证责任也是需要细分的。员工如果申诉,就需要明白自己的举证责任在哪里,以预见自己申诉的风险所在,尽可能地取得相关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权。

2021年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为稳妥起见,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和了解一些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

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6、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劳务雇佣合同注意事项

劳务雇佣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必须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的相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营业执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__、你所要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证件 3、盖章时一定要求发包单位或有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外地来本地承揽工程的企业要盖住所地办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是行政公章,不能盖项目部或其他公章。 4、如果你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使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就应当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或补充签订个别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必须在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 __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5、如果订合同时授委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在场未能签字,但有其他无代理权的人代为签字,你应当在一月内请求发包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追认。 6、如果发包方授权的合同签定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以防合同履行后对方申请撤消。 二、怎样认定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民工偷盗、打架处罚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对偷盗和打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发包方只可向公安报案,但无权力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1、双方应在合同每页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一方更换某页的某项条款。 2、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个别条款要修改或者补充,必须在双方持有的合同上同时同内容修改,并且在修改内容的后边由修改人或签定人签字认可。 3、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但是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符,若推迟日期,双方必须就推迟原因补充说明或另行约定工期。 4、合同中对零星用工工值应特别约定。 四、劳务合同在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该另行约定工期。如果增加的项目工程内容合同中无法体现劳务费,就劳务费价款还应另行约定,以防止在结算时发生争议,工程量变更最好用图纸证明和书面证明。 2、工期变化,如果因天气变化、机械故障、停水停电、图纸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前置工序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均应由

签协议注意事项

(1)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有的毕业生经常来问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有何不同,有的在实习期间与单位发生问题,常常是因为不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有无试用期和使用的长短,由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毕业生若签了就业协议,会在就业协议中进行约定。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会和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若需要学校签署意见的,也可以到校招毕办签章确

认。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劳动聘用关系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2)先签合同后试用 有的毕业生报到后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先试用着毕业生,实际上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这两个目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如何签定就业协议

劳务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分包范围: 1.主体结构:XX工程结构施工图内的全部工程量及相关文字说明2.二次结构:XX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 3.水暖电:XX工程总的采暖、给排水、电气设计图纸内容的全部工程量及相关文字说明(含验收规范),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水临电工程。 4.防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防水工程,包括屋面防水,卫生间墙面、楼地面防水等 劳务作业内容: 1.主体结构:提供成建制劳务作业人员,完成结构施工图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临建基础施工及临舍搭建,现场及生活区场地平整及道路硬化,基础机械开挖的防线、人工配合,机械回填土的人工配合,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安全防护搭设、安全通道搭设,主体施工阶段内外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模板加工及施工,钢筋加工及施工,进场施工材料的装卸及场内二次搬运,安全文明施工。 2.二次结构:提供成建制劳务人员,完XX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量及相关文字说明(含验收规范)。包括室内砌墙、抹灰、刮腻子、刷涂料,室外台阶、散水、雨棚抹灰,屋面所有施工项目,楼内户门刮腻子、刷油漆,楼内伸缩缝,卫生间吊顶,楼、地面、墙面楼梯、顶棚等按照装修做法施工(防水工程除外)。 3.水暖电:提供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施工图纸内容的全部给排水、

采暖、暖卫安装,电气埋装穿线,卫生洁具、灯具、采暖器具、雨水排水管、空调冷凝水管、设备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水临电工程。 4.防水工程: 劳务费组成: 1.主体结构: (1)本合同价款包括二级箱以下的电缆、电线、闸箱、开关、照明器具、小型电器(械),手提工具。 (2)本合同价款内已含主体结构完成后的楼层清理及模板涨模后的剔凿、清理、修补等。 (3)本合同除包括本合同第2.6条的内容外还包括:冬雨季施工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成品保护费,场内材料装卸及二次搬运及码放费,劳务人员进京手续费、证件费、工伤保险费,劳务队伍进场、撤场费。(4)本合同价款为一次包死,无论市场人工、机械、辅材价格如何变化,合同价款均不调整,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 (5)如发生零工,按照80元/工日进行结算,用工量依据劳务承包方上报并经总承包方确认签字的确认单为准。 2.二次结构: (1)工人工资;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费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利润;税金。

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及注意事项(精)

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拟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 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白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为年。 2、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在合 同期限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的责任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作社会保险。乙方白行承担个人交费部分。甲方代扣代缴。 3.1.2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1.3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3.1.4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甲方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经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乙方的责任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白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2.2严守甲方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2.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4、劳动纪律 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乙方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甲方的作息时间为准。如 乙方有异议,可提出书面要求,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4.2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1小时以上,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5、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5篇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5篇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 《劳动合同法》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毕业生保护、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入职后,都将与用人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求职者权益的规定有哪些呢?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年一签的惯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

劳务工合同和注意事项

我是ducker lee,在这个帖子中,你将看到一份原创的兼职“攻略”。我希望把过去数年来做兼职的一些心得拿出来和大家分享,写一写真正对大家有用的东西,如果你是刚接触社会不久的大学生,这篇帖子会对你很有帮助。帖子主要的侧重点,是你需要留神那些方面,而不是如何寻找兼职。本帖具体内容是关于做“劳务派遣公司”这一类兼职的注意事项,因为针对大学生的劳务派遣类兼职工作,最容易出现猫腻。当然,我相信这里面的注意事项,对于其他种类的兼职工作也会受用。另外,我也是一位工作没多久的人,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写得好,请你转载,如果写的不好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我希望它能够帮助更多的大学生,免受鸡贼兼职公司的捉弄。为更多的学生服务,这是我写这篇帖子的目的所在。好,闲话不多说。一、做劳务派遣公司的兼职,你需要注意:(“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写做“劳派公司”) 1,以各种理由在你上岗之前收你钱的(无论收的是什么钱),一概转身走人。这个是常识了,不用解释了。2,请查看你想要去的劳派公司的资质,公司网站这些其实都是虚的,主要是看他们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不给看的,转身走人。记住,作为劳动者,知晓公司经营的合法性,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错在自己。营业执照是第一道关口,一个连营业执照都不肯拿出来给你看的公司,要么就是根本没把你当回事,要么就是骗子。无论是哪一种,都足够做出转身走人的决定了。(这里要注意,即使是营业执照也

有可能是假的,所以,应该先在网上学习下,看看真正的工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是什么样子) 3,是否签劳务合同。即便是兼职,也是要签劳务合同的,不签的,转身走人;给签的,签之前先问问给不给你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都不给的,转身走人。 4,上面都没问题了,接下来看合同条款。一定要仔细查看: a.明确工作时间,包括兼职天数、每天上下班的时间,有效工时(大学生兼职,多数都是按小时来算工钱的,尤其是服务行业),最好细化到小时,甚至分钟!还有病假,事假怎么算,要最清楚的答案,不要模棱两可。你的工时和考勤到底谁说了算?应该是第三方单位说了算,不过你很可能会发现,真正去工作的时候,你的工时会超出你之前签劳动合同时候所约定的工时,那么,多出来这些怎么算?还有,休息时间怎么算?午餐或者晚餐多长时间?在不在工时之内?这些一定要量化出来,但凡牵涉到你的工时统计,也就是考勤的东西,是最容易被鸡贼公司钻空子的地方,也是你最容易疏忽大意的地方。比如你的有效工时应该是8小时,你和劳派公司的签得合同上也说是8小时工作制,只要你干满了这一天,就给这一天的钱,可你没有明确这8个小时的成分是什么,等你到了第三方单位,人家说,给你中途休息和吃饭的那一个小时不算在工时内,那么你实际上就得上9个小时。遗憾的是,等你真正上岗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所谓的“1个小时吃饭和休息时间”具体操作起来,很不好掌握,你会遇到很多你无法预见的干扰,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像此类型的案件是劳动争议中数额较为庞大的劳动争议,并且劳动者胜诉率很高,也就是说企业的败诉率很高。 三、试用期内是否享有社保?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社保,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社保。另外,企业给员工上社保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到劳动监察投诉,企业则必须补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解除与终止虽然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但是不是一会事,解除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在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去履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了,合同履行完了,或者合同主体死亡或者不存在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那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应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劳动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对单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

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 三、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五、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在这些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劳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劳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关于以建筑面积发包的工程项目(例如:主体劳务、室内外墙 体抹灰、),要明确外墙保温是否给计取建筑面积。 2、室内外抹灰劳务合同签订时,多数为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应 明确门窗洞口的大小。例如:住宅楼的阳台窗口、首层出入口的电动玻璃门,面积都比较大。同时,应约定好那些部位不需要抹(如、室内砼柱子、剪力墙、梁等),因为有时油工做完,这些部位结算争议较大。 3、楼梯、护窗栏杆扶手劳务合同签订时,休息平台和疏散平台处 存在空旷的部位,以及遇见特殊部位高度与劳务合同要求不否时,都应该明确单价和计算方法。 4、屋面找平层,防水平面面积的计算,应该明确是水平投影面积 还是实际施工面积(含放坡)。 5、门窗合同的签订,明确面积的计算应是该实际下料尺寸,劳务 合同应后附甲方要求的下料尺寸图。 6、外墙保温门窗洞口侧面保温宽度的计算方法应明确,从保温外 皮到窗口的宽度。同时还应明确门窗洞口的面积应该以图纸尺寸扣除。 7、楼梯踏步、台阶石材的计算,在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法,是以 实际宏观成形面积,还是以实际铺贴面积,争议较大。 8、窗台板以延长米结算时,两侧切割去掉的部分,宽度较窄,应 该约定结算方法。

9、砂石料的结算争议很大,希望项目整理好收料单,以便将来与 预算做比较。同时,使用清水砂、毛砂,碎石、砾石的部位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10、基坑土方开挖,在合同中应明确实际工作面宽度,放坡系数, 以免结算时出现实测土方量大于图纸工程量,争议较大。11、植筋的根数很难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墙压筋实际施工排数的确 定方法(因为理论排数比实际施工排数大),构造柱、圈梁应明确植筋的型号。 12、玻璃幕墙、钢化雨篷的结算,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实际丈量尺寸 不能超过施工图纸面积,如超过以施工图面积结算。 13、轻质隔板墙,因实际施工高度存在与楼板间的空隙尺寸,应该 在合同中明确空隙高度,以便计算轻质隔板墙的面积。 14、基坑支护合同中,应明确预应力锚杆是否包含在支护单价中。 15、凡是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分类明细单独签合同, 不得与实体工程项目签在一起,以便年底成本分类准确考核。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又是一年秋来时,应届高校毕业生即将开始求职之旅。在如今实行双向选择的求职模式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满意的工作机会呢?笔者将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则略作介绍,希望可以使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保持清醒、审慎的头脑,获得一个能真正展现人生抱负的理想平台。 1、订立劳动合同应该诚实守信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面试交流、员工入职声明及规章制度里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与此相应,劳动者也负有义务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保证简历的真实性等。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或者以培训费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设专条对这些行为进行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以劳动合同为劳动关

系建立标志的做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则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实行同工同酬。 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份有力的合同证据,它能在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原初的事实材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直接依据。法律强制订立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违反行为设定了双倍支付工资的责任,使得订立书面合同具有了义务性质,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降低了援引法律介入劳动合同的诉讼成本。劳动者应该谨慎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以及合同到期后续订的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 3、试用期的期限及权利义务明确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作为劳资双方相互间再次选择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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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通 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 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务雇佣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与范本

劳务雇佣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与范本 劳务雇佣合同注意事项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

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务人员,否则赔偿劳务人员1个月工资,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煮米观念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

劳动合同签订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天津市城镇户籍人员需在入职后25个工作日内将就失业证、保险手册交至人力资源部。 2.因天津市统一换发就失业证,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材料: ⑴两寸照片1张⑵本人户口本复印件⑶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入职已提交的不再提交) 失败的,截至问题处理结束,公司将不予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 对以上条款清楚无异议请签字: -------------------------------------------------------------------------------------------------------------------- 在本公司缴纳公积金人员填写下表: 1.新开户者请后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转入者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请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领取接收函,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个人账户的转入。账户转移完成后,请附转移凭单交至人力资源管理部; 3.请如实、完整的填写上述信息,因个人信息填写不齐或错误、凭证不齐全、延迟交表、延期未转入者,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4.随劳动合同一同上报,未上报者视同不参加公积金缴存; 5.黑色水笔、钢笔填写。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天津市城镇户籍人员需在入职后25个工作日内将就失业证、保险手册交至人力资源部。 2.因天津市统一换发就失业证,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材料: ⑵两寸照片1张⑵本人户口本复印件⑶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入职已提交的不再提交) 失败的,截至问题处理结束,公司将不予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 对以上条款清楚无异议请签字: -------------------------------------------------------------------------------------------------------------------- 在本公司缴纳公积金人员填写下表: 1.新开户者请后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转入者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请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领取接收函,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个人账户的转入。账户转移完成后,请附转移凭单交至人力资源管理部; 3.请如实、完整的填写上述信息,因个人信息填写不齐或错误、凭证不齐全、延迟交表、延期未转入者,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4.随劳动合同一同上报,未上报者视同不参加公积金缴存; 5.黑色水笔、钢笔填写。

劳务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务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20分 回答:1 浏览:2517 提问时间:2006-11-09 12:59 补充问题 我公司因站台民工工伤事故频发,工人有违章故意受伤的趋势,所以目前想签订该合同改变劳动关系,转嫁工伤责任。主要还是想知道,劳务承包方须具备什么相应的法律资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揪错┆评论 minc [学者]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 4),其规范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总(分)包合同;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价数;补充条款;合同生效等34条。 (2)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分析、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劳务分包人义务 ●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关注HR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案例。另外,我们的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的帮助。 二、名词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2000年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通知里讲,王某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离家又比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可是上班刚满半年,王某就

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这次住院治疗,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连续6个月没有上班。因此,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担。开始,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接受了企业的决定,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企业不能不要自己。该企业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有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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