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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8-21

【实施时间】2010-10-01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0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或者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

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及实施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划定城市绿线,标明绿地种类和性质;

(四)绿化设计方案以植物种植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五)城市规划区每500米半径范围内,应当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七)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其他指标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40%,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二)居住区不得低于35%,并有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或者游园;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得低于2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五)市区干道不得低于25%;

(六)公园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70%;

(七)铁路、公路和城市湖泊等水体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比例;

(八)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低于30%。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可以比前款规定最低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提倡各单位在绿地面积达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应当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体现绿化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绿化工程施工图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须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图的变更,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三)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预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0元;

(四)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应当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下一年度的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的养护,应当逐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对各单位绿化建设和养护给予指导。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花草、树木、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因养护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新和修复。

第十九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应当严加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和技术指导。

严禁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经相应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

续。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绿地恢复、苗木移植等相关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树木应当由具有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确需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管线、交通等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于危险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

(二)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

(三)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在城市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

(五)在树冠下焚烧物品等;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核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处以绿化工程造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或者未及时更新和修复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被占绿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标准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凤台县城镇绿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组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和“两院”工作报告的发言

分组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和 “两院”工作报告的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突出一个“实”字:一是篇幅短、文风朴实;二是内容充实,反映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三是部署2015年的四项主要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尤其是围绕推进法治**建设,市人大去年在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司法监督、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争取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等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年又把推进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就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工作措施。同时,报告也强调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等,可谓抓住了今年工作的“方向盘”和“牛鼻子”。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总结工作内容实、成效好,部署工作思路清、方向明,特别是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市中院不回避、不推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积极推进“以案治本”,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对法官、审委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等,这些工作都值得充分肯定。 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无论是回顾去年的工作,还是部署下一步工作,都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突

出了“法治建设”、“法律监督”、“自身建设”等关键词。其中在自身建设方面,在总结的六个部分中占了两个部分,相当于三分之一的篇幅,可见市检察院对这方面的工作态度鲜明、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此外,过去一年,法检两院还认真履行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检察系统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贪腐行为的高压态势。法院系统依法审结一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两家”通过联合办案、线索和案件移送、证据互认、信息共享等方面与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支持、有效协作,在反腐败斗争中也是功不可没。因此,对法院、检察院去年的工作,我是满意的,也完全同意“两长”的工作报告。同时,我也代表市纪委监察局对“两家”一直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经营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天水骏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14年1月8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银通院内,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汽车销售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6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企业现有员工37人,平均年龄26以上岁,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15人,不包括兼职经理人及销售顾问(数名)。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为汽车销售项目投资与汽车产业置换,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产品、收购二手汽车、销售主营华泰汽车,长城汽车,黄海汽车等产品,企业现主要项目投资与经营,产品主要销售到陇东南市场,以批发形式为辅,目前与许多优秀的汽车厂商合作、大小已供货50家,预计2018年发展到70家以上。 2、行业展望: 目前从国内市场看,汽车可供量相对稳定,贸易变化不大,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限制和禁止废气排放不合格汽车的国家日益增多,从国内产销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加工产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新能源汽车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缺口会进一步扩大,从天水周边市场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来看,汽车销售市场目前至少还有十年可造性。 三.经营业绩介绍: 我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天水周边及陇东南各区域,交割均采用两种交收方式:转账付款,店面交易。截止2016年10月28日,我企业销售成熟品牌汽车产品每个月约45台,每个月销售收入约600万元人民币,实现利润26余万元。企业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在2014年至2017年企业本着精诚合作,诚信未来的宗旨,认真总结发展经验,进一歩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品牌的战略营销,扩大经营规模,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职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职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本次大会选举产生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我非常荣幸地被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话是感谢:感谢各位代表,你们的一张张信任票,让我有机会和新的平台继续为全市300多万人民服务,为Xx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微薄之力;感谢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所有关心支持人大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老同志、社会各界人士,你们的不懈努力和丰富经验,为新一届人大良好开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感谢省委、市委、基层党组织,我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组织的关怀和培养。感谢出于内心,行动始于足下,我将把这些信任、关心和支持作为激励自己忠诚履职,不辱使命,勇于担当、不负重托的精神动力。 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后五年,是Xx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在更高起点上建设海西绿色腹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重要发展时期,代表们将“接力棒”交给了我们,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人大代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断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上新台阶,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的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的主张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全面完成市委交给的各项任务,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 二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更加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要根据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主动地把人大工作放在全市发展大局来谋划、来推进。要正确把握对政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负责地行使法定职权,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不断推进X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积极维护保障发展民生。人民代表大会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我们要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上,把群众当亲人,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不断丰

发改委试题

2010年3月13日下午国家发改委面试真题 1谈谈对4万亿投资的认识。 【试题分析】 综合分析类试题中的社会现象题目,主要是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时政把握能力。【解题思路】 考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答此题: 阐述出台此政策的背景、积极意义——介绍4万亿元资金的投资去向——如何确保此政策的贯彻执行。 【参考答案】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的一揽子计划,这不仅仅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带动了世界经济的恢复,是一剂强心剂。从投资构成可以看出,这四万亿主要的投资方向是民生、“三农”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 生态保护和保护环境以及用于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投资。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出手快,出拳重,措施准,保证这些资金花到刀刃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说明这四万亿投资的意义。一是大大提高了或者振奋了市场增强了我们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 二是扩大了有效需求。 这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使得我国的投资空间和需求空间进一步明确,所以.也就为我们资金的投向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三是通过这一个投资计划,加强了我们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因为这些投资方向都是在经济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大大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最后,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不仅对中国振奋市场信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全世界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鼓励我们战胜金融危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在使用四万亿的时候,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重点,认真选择,加强管理,提高了质量和效益。要把促进增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是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接受群众的监督。充分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坚持按程序办事,阳光操作;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相信,在全国上下不懈努力下,在4万亿投资的拉动下,中国经济形势一定会逐渐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的4万亿投资投在其时,用在其地,解在其难。是利国、利民、利世界的伟大举措,也必将造福我国13亿的人民。 2.小王和你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你们又分到了同一个单位,你认为你自己在学校的表现要优于小王,但领导常在你面前表扬小王,有人还告诉你,小王常在别人面前说你的不足。你该怎么办? 【试题分析】人际关系题目,主要是测查考生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考查如何处理和同事的关系。这道题有以下几个题眼:首先,你和小王是大学同学;并且毕业后分配到了同一个单位,这样你们有同事之情;其次,你的自我知觉告诉你,你比小王优秀;第三是领导表扬小王没有表扬你;第四是有人想挑拨你和小王的关系,说小王经常说你的不足。这些都需要考生在答题时一一进行回答。 【解题思路】考生把握住几个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和谐、尊重、学习、工作为重。在此原则指导下.展开此题的解答。 【参考答案】 小王和我是大学同学,到了新单位,我们是同事,我一定要转变思维、转化角色、摆正心态、积极工作。在工作中,和小王成为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同事;在生活中做小王的亲密朋友,共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具体,我会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善于学习。领导多次表扬小王,那说明小王有比我更多的优点,我要积极向小王学习。社会和学校不一样,学校更加注重的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领导讲话模板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个案监督属于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范畴,不是一般地处理来信来访,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对重大的、疑难的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去年,常委会机关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571件(次),其中,内司工委受理647件(次)。内司工委对其中514件(次)教育说服信访人息访和重复上访人息诉服判,作为一般信访转处的112件,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21件。在交办和转办的案件中,支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107件;依法监督纠正或部分纠正的16件; 正在办理的10件。解决了部分群众长期上访、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贡献。人大加强个案监督,呈现出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一、要充分肯定个案件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高度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二是内司工委协助常委会实施司法个案监督作了大量工作。三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督促落实市人大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四是司法机关办理落实人大交办、转办案件工作有了很大进步。 二、要敢于正视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个案监督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还很少。对申诉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和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个案,有的一转了之,落实较少。二是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形式、手段和力度不够。但在实际工作中,刚性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由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的多,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形式的很少,导致个别或者极少数部门敷衍搪塞人大个案监督, 人大依法加强个案监督时出现了“该出手时不出手”的现象。三是司法机关对人大转办和交办案件办结率和按时回复率不高。总的看,市级领导和市级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基层司法机关和具体承办人重视不够。对人大督办的案件,按部就班地运转,速度不快,质量不高,往往难以按时结案、按期回复,还存在办理结果与个案监督意见“两张皮”的现象,对人大监督意见正确与否、吸纳与否均不作出解释、说明。 三、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个案监督工作 依法加强个案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重大作用。我们要继续遵循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不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把握好“度”,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3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7号)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方针。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省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我省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必须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利用,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把握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199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7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车站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事业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市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 (三)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管理单位接收证明。 第八条第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年限在两年以上;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 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九条第九条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经核准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向有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等16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7730513.html,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等16则 作者: 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5期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2011年3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查批准了重新修订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3月31 日,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联组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进行了集中审议,省政府多部门负责人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问题。据了解,举行联组会议在甘肃省尚属首次。(曾庆辉)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制定修订16件立法项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总的盘子为:制定、修订项目16件(其中新制定10件、修订6件),预备项目8件,委托起草项目1件,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拟报批2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拟报批6件,调研项目25件。虽然计划的制定、修订项目比任何一年都要多,但每个项目都经过了严格论证,全部都有成形文本,其科学性、合理性都有了增强。(赵遵国) 崇信县委加强人大工作“出实招” 甘肃省崇信县委连续召开了两次县委常委扩大会,就如何加强人大工作进行了专题讨论,结合该县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了“四项”具体意见,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会后,县委、县政府积极研究落实“四项”具体意见,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按照正科级别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每个工作机构配备了1名正职、1名副职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将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由原来的4委2办充实为5委2办;二是对各乡镇人大,按照正科级别,配备专职人大主席1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1~2名;三是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100元增加到了720元、200元的标准和人大的会议、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一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四是拨付专项资金9万元,为人大常委会机关装修改造了会议室,购置了办公电脑4台和中型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及会议桌凳及扩音设备等,有效改善了办公条件。(李晓存李海军) 玉门市委书记专题调研人大工作 甘肃省玉门市委书记雒兴明在市人大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勇关于市人大机关基本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关于2011年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代表名额、人大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市委书记在肯定人大工作的同时指出,人大工作是全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大局、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化解社会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十三五”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十 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8 【实施日期】201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 通知 (皖政办〔2014〕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

关于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高水平做好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感 编制好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日趋增多的情况下,科学编制和实施好我省“十三五”规划,对于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密切合作,以改革创新精神,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导向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顺利实现,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的成果,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战略研究和系统谋划,积极破解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我省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把握五个方面的导向:一是突出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迈出更大步伐的新要求。充分衔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支撑条件,实事求是确定目标任务,明确战略举措,在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征程上迈出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应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

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 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 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 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6日

2018年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总结范文

xx年,办公室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务实高效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三项职权”,努力发挥参谋服务、综合协调、行政管理等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参谋到点,服务到位,努力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围绕常委会工作部署,认真办文办会。 全年承办人代会一次;常委会议12次;主任会议18次;视察6次;参观、考察学习10次;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6人次;编发人代会汇编1期;常委会会刊6期;《人大通讯》43期;撰写调研报告一篇。在做好这些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文件起草、印刷、会议筹备、活动安排,还是信访接待说服疏导,资料整理归档,后勤保障和为老干部服务,办公室基本做到了既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又热情周到,细致认真,按照优质高效的要求,确保了常委会顺利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机关建设。办公室按照常委会部署要求,在总结过去工作,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修订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办法(试行)》、《关于《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订)》的补充说明》、《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办法》、等3项制度,为提高人大机关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作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条例要求,从规章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做起,制定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档案管理制度汇编》,组织人力对既有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建立了档案整理工作新秩序。 此外,在xx年的工作中,办公室始终注意发挥良好的团队精神,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和谐共事,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高效快捷,雷厉风行,严谨有序,团结活泼的良好作风。 一、取得主要经验 1、把握三个原则,提高了整体服务水平。 办公室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任务,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把握主动性原则。办公室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工作性质和范围带有被动性,对此,我们注意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的改进上下功夫,力求在被动中发挥主动性。对日常性、周期性及规律性工作做到提前预测,主动开展。无论是会议服务、文服务、还是后勤服务工作,都坚持计划早安排、思想早动员、措施早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把握合法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工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向常委会报送的材料、信息、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常委会的活动安排上,都确保站在政策的高度和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法律为依据。 2、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了三个服务工作。 第一,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我们本着“准确、及时、保密、落实”的原则,精心做好会前准备、会中组织、会后督查落实,为“三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为基层群众和代表服务。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我们注意通过办理来信来访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经常和他们沟通信息,为他们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第三,为机关服务。通过改善机关办公条件,改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5-3-2 15:53:50 一、机构设置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 市人大现有的2个专门委员会,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计划预算科,均为正科级。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办公室、5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县级。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4个职能科:秘书科、信访科、综合调研科、接待科,均为正科级。 2.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现有5个工作委员会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以上5个工作委员会各下设办公室,均为正科级。 机关党委为正处级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负责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负责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 4、负责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负责对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内务司法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听取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7、加强同驻饶军队、武警和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的联系,调查了解其工作情况。 8、负责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案件。 9、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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