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法与诉讼法笔记串讲

行政法与诉讼法笔记串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章

2007-01-04 14:07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三、行政法:

1、含义: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1>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3>行政法制监督法,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四、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行政法的基本法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地方政府规章。

三、行政法的其他法源:1、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2、条约或协定;3、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3、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公证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6、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二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为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治监督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互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

1、涵义: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地位表现在: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执行本身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

第三节国家公务员与行政行为的其他实施者

一、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在行使所授权行政职权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

1、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五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1、主要是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人民法源主要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对违反法纪,构成犯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行行政法制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纪监督;

5、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财政监督;

6、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则是其他监督启动的基本动力,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三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送达喜滋滋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相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且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规范,且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和法定时限。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行为没有困难实施;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工程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自作出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道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五、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4、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四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同时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立法与特别行政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体制

一、行政立法的体系: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行政立法的起草:

1、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2、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三、征求意见;

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

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

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

五、审查和审议:

1、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2、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发布: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时相应立法另定生效日期。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五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涉及特定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政执法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3、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较强的效率性。

三、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为本身内容、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2、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为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理的涵义: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处理涉及相对人某种权益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众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节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检查监督:指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发现违法和其他守法问题,以便及时加以处理和纠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和行政管理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统计、信息监督:指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信息情报机构通过对国家机关以及个人、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和收集信息情报,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及相应资料,并对之进行分析,向行政决策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分析意见,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情报,使之发挥直接的或潜在的监督作用。

四、审计监督:指审计行政机关对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的监督行为。

第四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二、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2、约束、扣留;

3、使用警戒、武器

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三、执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查封、扣押;

2、冻结、划拨;

3、扣缴、抵缴;

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5、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

6、执行罚;

7、代执行;

第五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4、责令停厂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1、依法处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3、公证、公开;

4、一事不再罚;

5、裁量适当。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七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2、法定程序与自由裁量程序;

3、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三、规范、完善行政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公民知政、参政;2、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二、程序的主要制度:1、情报公开制度;2、调查制度;3、咨询协商制度;4、通知制度;5、听证制度;6、说明理由制度;7、时效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不单方接触制度。10、辩论制度;11、回避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涵义: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过程、步骤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效率模式,它的立法目的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如何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权力模式: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1、统一式,即制定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行为基本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2、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的特定行政事项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或法规。

第四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1、现行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2、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外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现有条件:

1、现行宪法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2、近几年的相关立法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经验;

3、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对行政程序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

4、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大量范例可资借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八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机关一方在行政合同关系中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的救济途径解决。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目标及交通安全目标保障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相互扯皮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

3、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4、有利于双方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接触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1、适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

二、行政合同缔结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三、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1、行政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合同。

五、行政合同的解除:1、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2、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九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涵义: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时,国家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2、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产生的;

5、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是落实宪法相应规定的需要;

2、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人;2、受害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侵权行为机关;2、共同侵权机关;3、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侵权时的委托行政机关;5、侵权行为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6、复议相对人损害的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

1、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请求行政赔偿应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有关法定事项。

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2个月内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给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虽给予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相对人赔偿后,应查明性质侵权行为的责任,如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凡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者,均进行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行政侵权涉及相对人财产,且相应财产存在和返还者,则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相应财产损坏但可恢复原状者,则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1、对人身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侵犯人身自由、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死亡四类标准;

2、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财产拍卖价款、给予赔偿金等七种情形的标准。

三、行政赔偿请求时效:请求时效为2年,自致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公民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3、行政主体不能作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宗旨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指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1、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1、定位功能;2、规范功能;3、统一功能;4、矫正功能;5、引导功能;6、促进功能;7、宣教功能。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与制度:1、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公开审判制度;6、回避制度;7、辩论制度;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度;10、检查监督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特定主管原则;

3、法定复议前置制度;

4、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5、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制度;

6、不适用调解制度;

7、有限司法变更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一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它主要指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1、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二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界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1、在单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授权法)中分别规定;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规定;3、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基本标准:1、被诉讼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讼行政行为是法定可诉性行为;3、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应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列举规定的可诉性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对相对人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颁发证照行为;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规定的可诉讼性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均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政治性,或特别紧急,特别需要保密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国防、外交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三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3、可定案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和经法庭审查。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和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2、原告和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拒绝被告自行向其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在人民法院向其调取证据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

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应人民法院要求,有义务进行有关鉴定和提供鉴定结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调取、收集规则:1、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1、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核实;2、审查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审查证据必须全面、客观。

二、行政诉讼证据采用规则:1、书证以采用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副本、节录本;2、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3、证人证言应经法庭质证;4、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法定要求,其制作符合法定程序;5、物证以采用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复制品或照片;6、个证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四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它是行政诉讼进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1、保障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有章可循;2、保障当事人行政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3、促进行政管理程序的完善,并为之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

三、行政诉讼许的特征:

1、强化人民法院的庭审功能,如不实行调解,对撤诉加以较严格的控制,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制等;

2、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诉讼期间的有效性,如各种时效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

3、对原告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如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无须对被告行为的违法负举证责任,二由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负举证责任等。

第二节起诉、受理和管辖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割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效:

1、直接起诉时效: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复议后的起诉时效: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期限;

4、法律可规定特殊起诉时效。

三、受理时限: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裁定管辖,含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1、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副本;2、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

3、确认和更换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1、除法定情形外,公开审理;2、不适用调解;3、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作出裁判和宣判。

三、一审程序中困难要处理的事项:1、决定是否准予回避;2、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3、决定是否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决定是否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5、决定是否裁定终止或终结诉讼;6、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1、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进行书面审理;2、不实行陪审制,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3、法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应全面审理;4、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1、当事人提出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引起再审,由法院决定;

2、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5、再审的程序: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六节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案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五章

2007-01-04 14:10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种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法律适用的审查;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涵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则。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

一、“参照规章”的涵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参照规章的类别:1、国务院部、委制定、方法部的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布的规章;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4、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节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一、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的涵义: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的,且相互不一致的规范调整而产生的需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的情形。

二、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4、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2017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3

2017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3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方性法规 B. 行政法规 C. 国务院部门规章 D. 法律 反馈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关于行政立法监督,认识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反馈 正确答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选择一项: A. 行政许可 B. 行政裁决 C. 行政指导 D. 行政确认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许可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选择一项: A.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B.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C.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D.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 反馈 正确答案是: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选择一项: A. 执行力 B. 确定力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19 道试题,共 38 分。)得分:0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 B.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实现的 C. 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D. 没有相对方的请求,只要有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救济就已开始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 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该行政机关 B. 同级行政机关 C. 下级行政机关 D. 上一级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D 满分:2 分 3.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 合理性、合法性 B.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C.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D. 公平、公正、公开 正确答案:B 满分:2 分 4.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B.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或者无法行使申请权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 政复议 D.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 满分:2 分 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B. 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不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C.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D. 第三人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6.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级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D. 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满分:2 分 7.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是()。 A. 60 日 B. 50日 C. 40日 D. 30日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8. 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的形式是()。 A. 开庭审理 B. 公开审理 C. 书面审理 D. 口头审理 正确答案:C 满分:2 分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精简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参见教材p17-21)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分单选题 1.【第01章】甲男与乙女申请结婚,他们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 A 内部行政关系 ? B 外部行政关系 ? C 民事关系 ? 单选题 2.【第01章】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行政法是()。 ? A 授权法 ? B 控权法 ? C 授权法和控权法 ? 单选题 3.【第01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行政关系 ? B 行政法律关系 ? C 行政法关系 ? 单选题 4.【第01章】2011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属于()。 ? A 行政法规 ? B 部门规章 ? C 政府规章 ? D 规范性文件 ? 多选题 5.【第01章】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当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完善 和最具代表性的,它由以下哪几部法律构成?

? A 1966年《情报自由法》 ? B 1974年《隐私权法》 ? C 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 ? D 1999年《信息公开法》 ? 多选题 6.【第01章】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是()。 ? A 《行政许可法》 ? B 《行政处罚法》 ? C 《行政诉讼法》 ? D 《行政监察法》 ? 判断题

7.【第01章】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才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才适用新的规定。?正确错误 ? 判断题 8.【第02章】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客体。 ?正确错误 ? 单选题 9.【第03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 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 A 合法行政 ? B 合理行政 ? C 程序合法 ? D 高效便民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参见教材p17-21)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它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能够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一般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但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但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8036639.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名词解释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 (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详解作业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2 一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