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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完善影响性诉讼作用几何

推进法律完善影响性诉讼作用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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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完善“影响性诉讼”作用几何:全国律协权威人士详解三类有影响案件对话人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

《法制日报》记者王芳

2011-11-09 15:53:29 来源:2011-11-09 07:38:42 法制网

对话动机

近段时间,“广东小悦悦事件”等案件、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也引发人们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探讨。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类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有可能推动法律的完善及我国的法治进程。

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将如何推进法治进程?法制网与全国律协合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本期邀请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展开对话。

□对话

“影响性诉讼”可推进法治进程

记者:针对一些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您曾经提出了“影响性诉讼”的概念,它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吴革:它的涵义就是通过有影响的个案推动法治进程。要成为“影响性诉讼”,要求诉讼的影响力来自于公众的关注程度、来自于案件本身对司法完善、法律完善的价值和作用。

记者:您觉得“影响性诉讼”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吴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执法机关、群众、律师通过个案推动它、测试它,去激活晦涩的法条。从这个角度来讲,“影响性诉讼”的意义,就是在于使个案成为促进法制统一、发现法律价值、检验立法过程、表达群体利益、进行普法宣传的契机。

比如说过去的普法主要是以宣讲法律知识为主,但是群众看不懂法律条文怎么办?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让群众很快掌握其中蕴含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这样很容易起到普法的作用,这个过程是最生动、最直接的。

记者:您觉得今年以来有哪些典型的“影响性诉讼”,大概可以分成几类?

吴革:今年以来,有3类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第一类是公德或公信力缺失类的案件,比如“广东小悦悦事件”、“郭美美事件”。第二类是死刑案件,比如“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第三类是公民自由被剥夺形成的奴役案,如“洛阳性奴案”、“河北砖窑奴役案”。

记者:针对“广东小悦悦事件”,有人提出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您觉得立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吴革:我个人认为如果立法来确定见死不救的责任,事实上是一个悲哀。现在的立法已经很多了,立法之后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通过“小悦悦事件”能把每个公民、每个人内心的良知呼唤出来才是根本价值。

记者:在您归纳的第二类死刑案件中,李昌奎案引发了许多争鸣,您认为此案终审判决的意义是什么?

吴革:李昌奎案终审的判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更重要的是司法对社会舆论的关注是有回应的。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我更倾向于司法要回应舆论。

记者:刚刚您谈到奴役类案件,据了解,您曾提出过增设奴役罪,它与我国刑法设立的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有什么区别?

吴革:因为后者存在着主体差异和量刑较轻的问题。比如说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肯定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被强迫对象肯定是职工,而奴役的主体可能是任何人,不一定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被奴役的人更不可能是职工,所以强迫职工劳动罪是不能够涵盖奴役罪的内涵,只有奴役罪才能涵盖对人的奴役行为。

记者:您认为奴役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吴革:对奴役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我觉得应该在5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这个级别才能够有效制止奴役他人行为的发生。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内容提要 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 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 目录 一,“法”自身的局限性 (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 (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 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 (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

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探析

调查显示:银行诉讼维权存在“五大难题”亟待解决 编者按:近年来,受经济“L”型走势影响,银行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银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金融债权案件明显增加。为了解全市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维护金融债权情况,人行丽水市支行开展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在司法维权过程中面临公告送达难、涉诉负担重、案件执行难、财产保全难、抵押追索难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况 (一)样本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对象覆盖丽水9个县(市)、区全部24家银行机构。2013年以来,我市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2017年7月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35.04亿元,基本与年初持平;不良率2.1%,较年初下降0.22%。为压降不良贷款,各家银行通过现金清收、贷款核销、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不断加大处臵清收力度,截至7月末已累计消化处臵不良贷款17.07亿元,其中核销6.67亿元。 (二)银行维权现状。据调查,辖内银行维权手段比较单一,司法诉讼清收债权占比较低。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主要通过自主清收、外包、打包转让、司法诉讼等方式清收。2017年1-7月,辖内各银行机构累计处臵不良贷款XX亿元,其中通过司法

维权清收贷款XX万元,占全部清收不良贷款金额的XX%,低于现金清收占比13.5个百分点。 (三)涉诉案件情况。银行诉讼案件胜诉率高,执结率偏低。2013至2017年7月末,24家商业银行发起的贷款诉讼共计XX 笔,标的金额XX亿元,胜诉率为XX%,胜诉金额占标的金额比重为XX%。但在胜诉案件中,执结率仅为XX%,低于胜诉率XX个百分点,兑现标的金额仅占审判金额的XX%,低于胜诉金额占比XX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2 2013—2017年7月全市商业银行诉讼情况 单位:笔、万元、% 总 笔数金额 胜诉案件及执行情况 笔数及占比金额及占比 其中:完全执行 笔数占胜诉案件 其中:完全执行 金额占胜诉案件银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金融债权案件明显增加,但案件执结 仍不容乐观。截至2017年7月末,尚有在诉案件XX笔,较2013年末增长XX%,其中:尚未判决案件XX件,占比XX%,已判决但未完全执行案件XX件,占比XX%。在诉案件标的金额XX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XX%,其中:尚未判决案件金额XX万元,占比XX%,已判决但未完全执行案件金额XX亿元,占比XX(详见表3)。 表3 截至2017年7月全市商业银行在诉案件情况 单位:笔、万元在诉案件笔数在诉案件金额

陈印 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通关 2Z208000(14)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老师:陈印 题量3~4分 主要考核点2013年2012年10月2012年6月 仲裁协议√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仲裁超裁 √仲裁协议效力的 确认 √仲裁超裁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开庭和审理√仲裁审理特点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裁决的效力 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谁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法律 后果 √仲裁撤销的事 由 涉外仲裁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争议(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村民~村委会)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2012真题】根据《仲裁法》,可以进行仲裁的是()。 A.行政不作为纠纷 B.工程质量纠纷 C.涉外婚姻纠纷 D.施工企业工资纠纷 【答案】B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必要内容欠缺的后果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 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A.仲裁事项 B.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仲裁委员会的住所地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E.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答案】ADE

【2012真题】施工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约定“所有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当该合同产生纠纷时,当事人()。 A.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必须重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答案】C 【2013真题】某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施工合同争议,根据该条款,对该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应为()。 A.合同履行地法院 B.仲裁委员会 C.合同签订地法院 D.被告住所地法院 E.原告住所地法院 【答案】AD 【2012真题】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关于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C.一方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 D.一方当事人应按排列顺序确定仲裁机构 E.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答案】B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009真题】分包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总承包商以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 A.应当受理,确认合同有效后驳回起诉 B.不予受理 C.应当受理,确认合同有效后移送仲裁委员会 D.应当先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后受理 【答案】B 【拓展】某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 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后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挂靠为由,请求被告住所地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仲裁超裁】 仲裁事项由仲裁协议确定。仲裁裁决以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申请人的请求为限,不得超裁。【2012真题】某施工合同仅约定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由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上产生纠纷。承包人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提出管辖异议,关于该案件仲裁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质量与结算争议均应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B.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 常用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自诉状副本×份; (2)证据目录。 自诉人 年月日 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与《刑事自诉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诉讼请求中加列民事赔偿内容,在正文中列举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仅限于物化了的损失,不含精神损失)及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列举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称谓: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是未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刑事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其他个人。 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新增格式,称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首部中无“案由”,在诉讼请求中无需提出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内容,因为此要求已经由公诉人提出。只需提出附带的民事赔偿请求。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意在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阐述理由无需引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起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随堂笔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随堂笔记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目录。 起诉人 年月日 说明:诉讼请求相当于全文的论点,必须明确具体,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 注意复议前置程序。诉讼请求要有针对性,例如,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合法与违法条款并存,应先审查其中的违法或者显失公正之处,然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笼统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 界的本来面目。”“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 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 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法 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 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 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 的和有变化的。”

论诉讼成本的分配方式对诉讼行为的影响

本文从如何提高律师的诉讼介入率入手,分析了诉讼成本的分配方式对诉讼行为的影响以及我国法院案件的和解率低下的原因及其后果,提出法院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引入和解规则,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将无裁判意义的案件挡在法院之外,从而为法官定额等一系列法官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 一、律师费内在化的社会成本 1、律师介入诉讼率低,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差。 由于我国法院普遍不支持原告的律师费请求,诉讼标的小于律师费的案件,当事人几乎不可能聘请律师。而诉讼标的大于律师费的案件,有当事人为减少诉讼成本,往往也不聘请律师。因此,我国律师介入诉讼率始终不高,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律师介入诉讼率低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差。过去,我国的审判方式采职权主义,调查取证均由法官执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要求不高。换言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判决结果之间非相关。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审判方式向对抗主义演变,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则至关重要。诉讼行为能力差将直接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当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虽然案件的审理周期有了一定的缩短,但却是以部分诉讼能力差的当事人得到不公正判决或是以动用再审资源作为代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法院的再审压力日益严重。然而,近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对再审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种种质疑,呼吁建立三审终审制度。三审终审虽然可以避免案件反复审理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但是在目前普遍存在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由于三审终审制度毕竟不能象再审制度一样完全纠正已生效的判决,其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得不令人担忧。 2、存在“盈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阻碍小额诉讼的提出。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原告在选择是否提起诉讼时,通常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成本需要原告自行承担时,对于诉讼收益小于该诉讼成本的小额纠纷往往被限制在法院之外。小额纠纷被排除在法院之外,虽然符合原告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但其是否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呢?通过下面的模型分析,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假设一纠纷的解决会规范引起该类纠纷的违约或侵权等不当行为。因此,解决某一纠纷的意义可以量化为纠纷的标的Q与该类纠纷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频率F的积V.只要V大于解决纠纷的成本C,我们就可以说该纠纷是有意义的。因此,就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言,小额纠纷的解决可能具有积极意义。此类小额纠纷长期游离于法院之外,致使社会整体利益不断受到侵蚀。社会上出现的所谓的公益诉讼,如广州番禺大桥的收费纠纷一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异化。但是,所谓的公益诉讼所起的作用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大量亟待规范的非法行为仍然逍遥法外。 3、为律师的低价竞争提供了温床。 由于律师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在聘请律师问题上,原、被告通常会权衡律师的职业水平及其收费两个因素。他们总是希望律师费越低越好,律师的职业水平越高越好,以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律师费的多少与律师水平高低成正比关系,但是在当前的诉讼成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种类及法律解决途径 1、纠纷种类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行政纠纷:不平等主体、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之间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任何阶段 调解:人民、行政、仲裁、司法、行业调解 仲裁: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诉讼: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3、仲裁 使用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劳动纠纷行政,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特点:自愿性(仲裁协议)专业性(专家仲裁)独立性(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保密性(依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强制性和广泛性(法律强制且缔约国承认和执行) 4、行政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制度 1、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该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的金额等确定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原告就被告 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连续居住满1年地方) 法人: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一诉讼几个被告的,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管辖 思路:先协议管辖后法定管辖。 (3)专属地域管辖:排除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位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原告第三人(独立诉求或厉害关系) 被告共同诉讼人(原告被告为两人移送) 诉讼代理人: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

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 B ) A.关联性 B.有效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 D ) A.舆论监督 B.公民监督 C.公务员监督 D.社会监督 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B )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没有中国国籍的 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D ) A.自行决定收费 B.与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 C.根据成本收费 D.不得收费 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B ) A.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李某的妻子 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 C.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D.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 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日日 日日 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 A ) 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C.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D.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 D ) A.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A ) A.少于两人 B.多于两人 C.少于三人 D.多于三人 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 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D ) 日内 B.一个月内 C.两个月内 D.三个月内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 D ) A.调查权 B.建议权 C.决定权 D.起诉权 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 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 D ) A.第三人 B.行政相对人

法理学——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课程作业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姓名:凌云 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 科目:法理学 任课老师:刘金国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

注册建造师二级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试卷13

注册建造师二级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 律制度)-试卷1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以下关于民事纠纷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针对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均具有可处分性 B.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C.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均具有不可处分性√ D.其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解析:解析:民事纠纷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可处分性,但是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 3.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 )。 (分数:2.00)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临近的民房被砸塌√ B.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工期竣工 C.因台风导致工程损坏 D.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解析:解析:侵权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发生侵权纠纷,A 选项为施工单位对周围居民的侵权,B选项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为自然灾害,D选项为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4.某施工单位为赶工期,对本应当进行边坡支护的土石方工程未进行有效支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到该隋况后责令其改正,并进行了罚款,其惩罚措施属于( )法律责任形式。 (分数:2.00) 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 C.刑事责任 D.程序处罚√ 解析: 5.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裁量性√ B.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 C.实施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 D.行政行为多属于无偿行为 解析: 6.以下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是( )。 (分数:2.00) A.当事人自行和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机关调解 D.商事仲裁

论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论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篇一:法律文书的论述题合集 法律文书问答 1.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诉讼文书顾名思义是说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目前我国部分重要的法律以及有的司法机关也经常使用这一术语。当然这也是法律文书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但是也必须看到文书这一概念也还包含着大量的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这也是不容忽视的。2.法律文书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实务的文书,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显著特点,现在就其主要特点介绍如下:(1)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的,自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这一点不同于仅是为了泛泛宣传而写的文字。这就是说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具体的目的。(2)材料的客观性 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包括事实材料和文字材料。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来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

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材料本是第一位的。 第二,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也就是说要围绕主旨选择材料。 第三,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方法两者自然地结合起来。(3)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法定的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处理的意见。 (4)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结构的固定化 从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如下: ┏━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 1.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2.主体━╋━处理(请求)理由(正文)┗━处理(请求)意见 ┏━交代有关事项3.尾部━╋━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其中,主体(正文)部分中的处理(请求)意见,在民用的法律文书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应用 01.2011 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涉诉信访的外延比涉法信访要窄,其含义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和来访。”①“涉”是牵连、关联的意思,“涉诉”就是与诉讼相关联,虽然涉诉信访概念的落脚点在于信访,涉诉表明它区别于其他信访类型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的特殊之处,但是这一概念涵盖了与诉讼相关的不同信访形态,既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也包括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这种诉与访不加严格区分的做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诉访不分的问题,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②诉访分离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实质———两者功能的重新界定 政治参与功能 公民通过利益表达参加政治生活,进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和决策过程的行为称作政治参与。信访被视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新时期信访的政治参与功能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方面,而表达与政策形成之间的关联度还比较有限。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的政治参与功能正不断增强。首先,行政诉讼处理的是官民冲突,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作出裁判,这就使传统上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以技术化方式处理。无论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他们都对政府活动直接产生了影响。其次,民事诉讼中现代型诉讼的出现使得法 院的公共政策形成特征明显。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解决一对一的私益纠纷,现代型诉讼针对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如较大范围的消费者诉讼、公害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备新的机能,即促进程序中对话机能和政策形成机能。③它往往带来社会大众关注的公共话题,诉讼为各方提供协商参与的平台,给司法裁决乃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决策创造机会。 监督功能 涉诉信访体现了对司法权的监督,首先是公民行使信访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继而通过接受公民信访,上级司法机关和其它机关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实现对司法的权力监督。涉诉信访的监督既有司法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监督,也有司法外部信访人的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既有上级监督也有平级监督。对司法的外部监督带来了如何协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问题。 权利救济功能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社会治理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法院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关。同时,还有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信访部门解决,信访实际发挥了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有学者称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需要强调,此处的信访专指行政信访,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要单独考察。在涉诉信访案件中,对裁判不服的申诉信访一直占据很大比重,但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申诉信访198万件(人),申诉信访案件最终进入再审的比例仅为6.1%左右;当事人通过申诉信访能够使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的比例约为2.51%,申诉信访所涉及的案件存在实体处理和违法等问题的极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文/白雅丽 ①黄尔梅:“清理思路 强化措施 着力破解涉诉信访工作难题———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的 总结讲话(节录)”,载姜兴长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②苏泽林:“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月25日),载苏泽林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8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③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086

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_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_考试题_复习资料 (1)

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 1题:多选题(本题2分) 当事人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其特点有( )。 A、程序和实体判决的严格依法性 B、原告在诉讼中的优先性 C、诉讼制度具有公开性 D、两审终审制 E、执行的强制性 【正确答案】:ACDE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 关于仲裁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仲裁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补充 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开庭审理 C、仲裁案件的审理可以书面审理 D、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是否开庭审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仲裁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审理制度。依据《仲裁法》第40 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故A 选项不正确。依据该法第39 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C、D、E 选项正确。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 )。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 D、行政裁决 【正确答案】:A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 A、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质量纠纷 B、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数量纠纷 C、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纠纷 D、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价款纠纷

E、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缔约过失纠纷 【正确答案】:ABCD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协议后,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当另一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 )。 A、可申请仲裁机构强制执行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可申请仲裁庭恢复审理 D、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和解协议的效力及拒不履行时的救济。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则A 选项不正确。由于一方已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案件已结案,不可申请仲裁庭恢复审理,故C选项不正确。仲裁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法律强制力,依据《仲裁法》第50 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B 选项不正确,D 选项正确。 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的是( )。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B、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C、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D、在执行中,经执行员记入笔录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 【正确答案】:D 第 7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列各项中,关于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建设工程主体纠纷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建筑法》第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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