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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法理学 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 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 复习资料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性质: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区别: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事实: 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的渊源: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即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承,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承。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这些是可以继承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朔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法的实施: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简答题: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带来了法学理论的一场革命?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一: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二: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4、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六) 分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4.为什么说封建制法是等级特检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

2.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 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5.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2)指引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6. 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7.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内容: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8.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5)司法公正原则。

9.简述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

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三者之间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在司法中都应该坚持和贯彻。

10.简述我国主要法的表现形式与渊源。

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6)习惯;

(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9)外国法;

(10)法律学说。

11.简述法律责任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构成:须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须有故意与过失。

12. 简述违法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条件有: (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

(4)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13.简述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14.简述法律与原始习惯之间的主要区别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具有阶级性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

15.为什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愿的体现,是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和建设国家的可靠保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善于把自己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党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湖北师范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

湖北师范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 统计学专业招生简章 专业代码:1103 ,招生人数:40人-60人 统计学专业为2011年评估验收的新增第二学位专业,该专业拥有统计学国家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今年招收硕士生9名。该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使学生能掌握统计理论和方法,能熟练使用统计软件,适合于实验性学科(物理、化学、生物等)和经济、管理、决策等学科(财务管理、经济学等)专业学生选修。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数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据分析等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打好数学基础,受到应用技能和使用计算机的基本训练,具有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数学基础知识,掌握统计学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了解统计学有关的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动态及应用背景。 2、本专业强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具有采集数据、设计调查问卷和处理数据的基本能力及较强的自学能力。 3、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各种统计软件包,有较强的统计计算能力。 4、了解统计学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某一领域的应用,初步具有应用统计学理论分析、解决该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 二、学分要求:辅修第二专业总学分:30学分,辅修第二学士学位:57学分 三、授予学位:理学学士学位 四、招生要求:从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招收学习过《高等数学》的普通本科或中学数学 基础较好的学生。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177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6题,单选)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权利与义务 【答案】:C 【解析】: 是否知道法律,不影响该人是否享有权利,故A项说法错误。知道自己权利的人,未必知道整个法律体系,故B项说法错误。权利是法律的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法律除了权利外,还有权力、义务、责任等,故D项“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表述本身是错误的。在排除了A、B、D的情形下,本题只能进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卷一10题,单选)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法律规则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6条涉及的“法律”、“国家政策”均属于法的渊源,故A项正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是二者是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该条未涉及此,故B项错。所谓裁判规则,是指决定案件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则,即案件的裁判标准,或者说,案件判决结论的大前提。 《民法通则》第6条仅仅是指示如何适用法律、国家政策,该条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结论的大前提,故C项错。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未涉及具体当事人之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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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招生通知 西南片高校2012级同学: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联合办学宗旨,上海交通大学跨校辅修专业一直对西南片高校学生开放。2014年春季入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即将开始招生,欢迎报名修读上海交通大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 一、招生专业 今年我们拟提供以下专业:计算机及应用、数学及应用数学、工商管理、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日语、法学、新闻与传播、工业设计、历史、汉语言文学等。具体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见下表。实际开设课程,以每学期网上(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公布的为准。修读完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颁发跨校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各专业招收名额如下:

二、招生对象及要求 只招收西南片联合办学各成员学校在编的大二本科学生(2012 级本科生,不含上海交大本校学生)。 请各位同学在报名时,尽量根据网上的要求,填写详尽、准确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邮箱、一专专业、一专学位等等),便于后续预录取审核及相关信息的通知。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5日。 请登录西南片联合办学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8403441.html,/),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填写后提交并提示注册成功并填报志愿专业。所填报的志愿专业应该与主修专业学科跨学科。因各专业名额有限,为确保录取成功率,请填写第二志愿专业。 四、预录取时间: 预录取通知时间:2014年01月08日以后,通过联合办学网查询或邮件通知。 请各位同学在2014年2月20日上西南片联合办学网查询我校开学通知。 五、上课地点和时间: 上课地点:闵行校区。 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上课时间: 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6月6日,每周一至周五晚6:00-8:20(视选课情况不同,每周约有2-3个晚上);2014年6月9日---13日为考试周。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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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规定.doc

集美大学财经学院2013届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手册 2012年11月

目录 2013届二专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规定 (1) 财政学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4) 金融学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8)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11)

财经学院2013届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规定 根据学校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规定,结合经济类专业毕业实习的特点,特制定2012届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规定。 一、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以及对本学科专业能够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因此,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巩固升华理论知识、获取社会实际生产管理的知识与能力,使自己在各个方面得到基本训练,提高独立思考,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毕业实习,培养自己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2013届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必须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毕业实习时间共4周,原则上校外实习3周,校内实习1周,校内实习时间安排在2014年4月上旬。学生希望全部4周都在校外实习的,需向学院教学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毕业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的编制 各专业教研室在2012年11月份,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编制毕业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按学校制定的统一表格进行编制(见附表3)。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实习方式和教学安排,考核内容和方式,其他说明等方面。 四、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 毕业实习成绩由实习报告成绩(占60%)、实习日记成绩(占20%)、实习鉴定成绩(占20%)三部分构成。实习成绩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 毕业实习结束返校的一周内,班级指定专人负责将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鉴定收齐,并按学号顺序整理好,送交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以便安排教师评定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要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根据实习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所学理论知识,每人撰写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 2、要认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日记是对毕业实习全过程每一天实习工作的详细描述,要求要认真写好实习日记,以反映实习内容安排情况、业务处理情况、分析解决问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联合办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近两年来联合办学的管理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 1.辅修专业指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择定其他学校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2.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3.双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 1.“七校联合办学”执行机构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组成,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一年。 2.七校联合办学秘书长单位职责:①定期召开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工作会议;②进一步修改、完善辅修管理规定。③公布每年开设专业及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学习要求等信息;④汇总并通报辅修数据和信息,发布各类通知;⑤负责“七校联合办学”的宣传与报道;⑥协调解决相关事件。 第四条课程、学分、学制 1.各高校依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定50学分为该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学分供其他高校学生辅修学习。 2.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四年级下学期结束。在此期间共5个学期的双修日与2个暑假均可用于教学。 3.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高[2000]028号文件规定,跨校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申请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4.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对报名条件作进一步的要求,具体以各学校的报名通知为准。 第六条教学管理 1.辅修学生的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和辅修学校的教务部(处)共同管理。学生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报名、缴费等手续在所在学校进行,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负责提供详细的学生信息(学生所在学校的学号、姓名、性别、主修专业全称、身份证号、籍贯及教育部要求的学生数码照片电子档案)给各辅修学校(开课学校)教务部(处)。学生所在学校需归档保存辅修学校提供的学生成绩单。 2.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证书。其中辅修结业原则上要求修满培养计划中的25学分以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要求修满50学分以上。如果对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等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学生报名时作出说明,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提供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的基本特征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②普遍一致性③普遍平等对待性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定义P47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49 规范作用:指引: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预先估计人们互相之间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渊源P52 定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6 非正式渊源 法的效力P60 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P63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暂行办法

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暂行办法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改进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增强社会适应性,培养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促进学科、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渗透,根据《安徽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本科生中继续试行主辅修制,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 主辅修制是指本科学生在主修本专业课程一定学分后,且成绩优良,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择另外一个专业进行学习的一项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主辅修制,有利于调动那些思想品德好、基础扎实、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认真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使之成为同时掌握主辅修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优秀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二、学习期限、课程设置和学分 1、每学年6月份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辅修专业,并将报名时间、对象、办法和课程向全校学生公布。 2、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习期限一般为4个学期,学习从第五学期开始第八学期结束,每周上课6-8学时,主要安排在周末和部分晚间上课。 3、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应为各院、系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确定的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课程总学分设定为25-50学分。已经在主修专业学过并达到合格成绩的专业基础课可免修。 4、修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25学分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满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并且辅修第二专业满50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的,可申请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不满25学分的,承认课程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三、辅修条件及要求

1、学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主修专业已修满8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2.8以上者,可结合自己的特长和自愿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2、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有考试违纪行为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3、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学生本人导师、主管教学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四、辅修专业学生的组织与管理 1、学生一经选定辅修专业,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一般不得中途无故退出。 2、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各开办院系负责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质量控制及成绩汇总。 3、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实行单独编班上课,不能编班的由学生按辅修专业课程教学计划自主选课学习。 4、辅修专业学生名单确定后即按专业编设临时班级,由任课教师兼任班级指导教师,每班指定两名同学担任正、副班长,负责考勤和协助日常教学管理。 5、学生选定的辅修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听课,并接受规定形式的课程考核。凡考试或者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学生如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 6、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其学分和平均绩分点不记入规定学生学籍变动的学分和绩点。但在考试时若违反纪律,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1、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费用每学分计50元,按学校统一规定收取和结算。 2、本暂行办法适用2001级及其以后的本科生。 3、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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