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宁红丽)

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宁红丽)

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宁红丽)
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宁红丽)

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

宁红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5-12-12

[内容摘要]在对分管契约进行制度设计时应遵循增进共有物利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等价值判断。基于此类价值,不动产分管契约经登记后能发生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动产分管契约只能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第三人。我国既存物权法草案关于分管契约效力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

[关键词]分管契约交易成本物权与债权二分体系

分管契约是共有人之间所达成的关于共有物的利用或管理的协议,它在按份共有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普遍存在。由于分管契约是在共有人之间达成,它当然对其当事人即各共有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享有应有部分处分权的按份共有人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既存的分管契约是否也能约束应有部分的受让人呢?对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都设有明文,而在中国大陆,无论是对分管契约的概念、成立等一般问题,还是对堪称其难点的效力问题,现行立法均未作出任何规定,理论上所作的探讨亦相当有限,虽然两部物权法学者建议草案已有所涉及,但其合理性尚待理论上多视角的检视。鉴于此,笔者不揣浅薄,拟运用比较法、经济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分管契约的效力这一分管契约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既存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以期为该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乃至未来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其臻于至善的规范设计尽绵薄之力。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

共有是数个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往往会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何利用、管理共有物。各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者管理方法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分管契约。虽然在分管契约中共有人约定由各共有人分别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为收益使用的情形较为典型与普遍,但共有人约定由各共有人轮流占有共有物,或部分共有人占有共有物而部分共有人不占有共有物,甚至约定由第三人占有部分或全部共有物亦常有之。在时间上,共有人既有可能在进入共有关系之前即已达成分管契约,也有可能在进入共有关系以后才达成分管契约。由于按份共有的特色在于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享有对共有物的权利,因此,在经由共有人的合意决定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往往以其应有部分为基础订立分管契约时,分管多为按照应有部分的比例所作的机械式的均分。不过,在私法自治之下,共有人也可不依其应有部分来分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管理权限或决定费用的分摊。作为全体或多数共有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分管契约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①

共有物的分管契约与共有物的分割契约不同。虽然两者的目的均在于追求标的物的利用效率,分管契约是通过统一共有人的意志,使共有物按照共有人的安排被加以利用而获致效率的,分割契约则是通过使共有转化为单独所有,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共有无效率的问题。但两者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分管是以共有关系的存续为条件的,并且分管的目的在于维系共有关系的存在,而分割则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

共有与单独所有的基本差异在于主体的人数不同。一般来说,共有的效率比单独所有的

效率要低。根据产权经济学派的观点,原则上有产权要比无产权有效率,而各种产权形态的效率是各不相同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提出了判断产权是否有效率的三个标准,即产权的全面性、产权的排他性以及产权的可转让性,凡是越符合这三个标准,产权就越有效率。产权的全面性是指所有有价值的资源都应当有主。产权的排他性则是指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资源所生收益的享用。排他性越高,则个人有效利用资源的诱因就越大。反之,若没有排他性,则人人可搭便车,资源很快就会被耗竭,并且由于无法保证自己今天所作的投资明日可以得到回报,权利人就无负担投资成本的诱因,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产权的可转让性是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意味着资源能够透过市场交易流向最有效率利用该资源的主体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标准,即产权人的支配自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自由的程度也直接影响到产权的效率。利用这些标准来衡量,除了在共有物受到侵害时,任何共有人皆得单独就全部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从而在排他性方面,共有要比单独所有优越外,在其他方面,共有是较无效率的。在单独所有中,权利人可依其意志支配共有物,不受其他任何人掣肘,无须支付决定成本,而在共有中,各个共有人支配共有物,要受其他共有人意志或利益的制约,最后只好按照“不满意但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来使用,共有物当然无法发挥最大的效果。此外,共有物的转让也受到限制,原则上共有物的转让须经过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而单独所有人可自主决定标的物的转让。正是由于共有的此一性质,分管契约的价值便得以彰显:共有人达成分管契约进行分管,其实质在于藉合意方式来安排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协调共有人的意志化彼此掣肘为一致行动,使共有物能够依规划被加以利用,从而使共有变得较有效率。

二、制度设计的价值判断

为立法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作为人类有理性的活动之一,总在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也正是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制度被适用后所能发挥的功能和产生的作用。在立法中,立法者总是将这些价值目标作为制定法律条文的指针予以遵循,以便此种价值目标将来能够经由渗透了该价值的法律规则的实施而获得实现。可以说,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也就是法的价值的规范化过程。因此,诚如黄茂荣先生所言,“为实现一定之法律价值,必须将之具体化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为一种设计,以实现该法律价值为其目的”。○2分管契约制度的设计也概莫能外。笔者认为,在进行分管契约制度设计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基本价值判断。

(一)增进共有物的利用效率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的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pare to efficiency)。在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法的目标在于最合理的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最大限度的扩大产出。物权法作为一种解决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而引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功能并不仅仅在于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实现社会秩序的效果,更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的满足人类的需求。无论是从物权法自身的演变来看,还是从其制度构造来看,物权法都以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对共有中的制度,包括分管契约的效力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当符合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率这一作为物权法基本价值

取向之一的目标。

(二)减少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个人交换其财产权利和维护其财产权利所需要的费用。交易成本一般包括产权保护成本、公害和外在成本、信息发现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协议执行成本等。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财产权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是有效率的。然而,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世界中是一个根本无法企及的梦想。透过这个乌托邦式的假设,科斯正是要提醒我们反思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法律规范的作用就是在减低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归于最能有效运用它的人,这样才能真正使社会财富极大化。○3波斯纳也认为,不同的制度规则会带来不同的交易成本,而过高的交易成本会阻碍交易,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4因此,在构建分管契约制度的过程中,当面临着应采此种还是彼种设计的选择的时候,应当考量何种设计造成的交易成本较低。此外,由于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人们总是自觉倾向于选择适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5故而,为防止有关分管契约的法律规定成为“书本上的法律”,也应当考量在设计分管契约制度中所得选取的各种方案的交易成本。

(三)保护交易安全

安全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之一。“法律者,保障社会生活之安全者也,人类互营社会生活以安全第一,安全之取得,惟法律之保障是赖。”○6法律上的安全可分为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静的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已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任意侵夺;而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取得利益的行为加以保护,使其合理期待能得到法律上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在于促进财产流通,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财产的流转和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当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一般都作出保护动的安全的选择。由于应有部分的转让属于交易行为,因此应当注重此一过程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对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保护来实现的,因此,对应有部分转让中交易安全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应当对善意且无过失从出让人处受让应有部分的受让人予以保护。

(四)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权被区分为物权与债权两个基本类型,正是在物权与债权区分与分离的基础上,才得以以各自为核心分别构建起物权法与合同法的体系,因此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财产法体系的基础毫不为过。至今这个以物权债权的二分为基础的财产权体系并没有被打破,依然保持着生命力。在此体系中,债权原则上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债权相对性规则的要求,而债权相对性规则又是一项更高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的要求。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个人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受拘束,而且此表意人只受自己而不受他人意思表示的拘束,从而非表意人即不受意思表示的拘束,由于产生债权的合同只不过是特定主体意思的一致,从而只有表示了此种意思的主体即当事人才受合同的拘束,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非合同所涉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所以他并不受合同拘束。

正是在此意义上,学者们认为债权的相对性只不过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副产品。债权只能束己,不能涉他作为对私法自治的贯彻,当然也能起到该原则所能发挥的保障自由意志的作用。例外的承认债权的涉他效力无疑构成对私法自治的冲击。而物权之所以能够对世,其

根源在于物权的存在有物权法定作为其合理化基础,其设定依循了物权公示原则。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之时,应尽量基于支撑法律体系的大原则,不得在无充分的正当性理由时动辄创设例外。

三、可供选择的三种方案

对分管契约是否拘束受让人这一问题的解决,在人类思虑所及范围之内,所能选择的方案无外乎不具有约束力、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以及具有一定限度的约束力三种。以下分别就这三种方案进行分析。

(一)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无约束力

台湾学者姚瑞光认为,所有人有自由支配其物之权利。受让应有部分之人,依系所有人之一,当然有按其应有部分自由支配共有物之权。前共有人所订立分割或者禁止分割之契约,在法理上并无当然拘束其特定继承人之效力之理由。在德国普通法上,也不认为此项特约具有物权效力。○7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无拘束力的设计确实有其优点。因为,如果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没有约束力,那么即使分管契约对受让人不利,受让人也不会因受该分管契约约束而蒙受损害。并且,在此种制度设计之下,在与出让人进行物权交易时,受让人不会顾虑其所受让的应有部分之上存在着某种不利的负担,这就有利于促成以应有部分为标的物的交易的达成。不仅如此,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此种制度设计也会使受让人在交易时免于支出查验应有部分之上是否存在分管契约的调查成本以及为防止损害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而且,此种设计也维护了债权只能约束相对人、物权可以约束第三人的债权与物权二分的体系。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分管契约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是妥适的设计呢?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均未采用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无约束力的做法。这一经验事实已能有力地说明此种制度设计具有不可采性。事实上,如果不使分管契约对受让人发生约束力,则将会存在以下弊端:(1)削弱分管契约的约束力;(2)有损于共有物的利用效率;(3)造成资源浪费;(4)增加了重新缔约的成本。

(二)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台湾许多学者主张此种观点。大陆学者孟勤国先生也认为,份额由原共有人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现有的共有人约定或决议对继受份额的人应有约束力。因为份额是既含有权利也含有义务的整体,服从约定或决议是份额义务之一,是共同所有权上一项不可分离的负担,继受人不能只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8分管契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设计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共有人于订立分管契约以后,不必顾虑分管契约的效力因某一或者某些共有人转让应有部分而受影响,从而得放手依其计划就共有物为投资利用,这就有助于发挥共有物的效用;第二,受让人受让应有部分从而加入共有关系以后,由于分管契约对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其他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分管契约,这样共有人之间不必再订立分管契约,这就避免支出再为协议的谈判成本;第三,由于分管契约效力较强,这就有利于促进共有人订立分管契约,从而分管契约的功能能够得以发挥,共有物的利用效率得以提高。总之,通过强化分管契约作为一种契约的法律约束力,使该契约的当事人能够按照计划毫无障碍的进行活动,虽少有效率的共有亦能变得较有效率。

不过,此种方案也具有弊端。第一,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较大。当分管契约具

有约束受让人的效力时,受让人担心分管契约不利于己,必然要进行调查,为此需要支出调查成本。由于动产的分管契约无法藉登记予以公示,而不动产分管契约在法律未规定其可登记前也不可以登记,这样受让人所支出的调查成本必然较高。在此种设计之下,当分管契约不利于受让人时,由于让与人担心告知受让人会影响应有部分的转让,因此让与人会倾向于不告知受让人。而其他共有人并无告知义务,其是否告知受让人对其利益并无影响,如果不告知,受让人没有顾虑的进入共有关系,分管契约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告知,欲购买应有部分的第三人可能知而却步,应有部分不能转让,分管契约的效力仍然得以维持。其他共有人并无告知受让人分管契约的动力。这样,受让人调查的难度增加,调查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出卖人恶意隐瞒,其他共有人避不告知实情,受让人进入共有关系以后,一旦发现分管契约不利于己,往往会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需要支出求偿的诉讼成本。第二,对物权债权二分体系构成较大冲击。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完全打破这一理论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若肆意创设例外,则法律体系的崩溃指日可待。如果规定分管契约对受让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就会使仅能束己的债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模糊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这对既存的区分债权与物权的财产权体系将构成冲击。第三,有害于交易安全。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由于此种设计规定分管契约也可以对抗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就会使第三人在为应有部分交易时具有担心受不测损害的顾虑,思前虑后,裹足不前,从而最终损害交易安全,防碍社会财产流通。

(三)对受让人具有一定限度的约束力

共有是低效率的,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就会面临着如何提高共有效率的问题。分管契约正是共有人藉合意利用共有物的方式,有助于共有效率的提高,因此,除在共有关系可存在也可不存在时,要优先保障分割从而作出便利分割的制度设计以外,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就应当保障分管契约,不仅要促进其订立,而且要保障共有人的期待按照其在分管契约中所绘制的规划获得实现。在立法上规定分管契约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显然正是强化分管契约效力的方式,这不仅通过调动共有人订立分管契约的热情而促进分管契约的达成,而且也使共有物能够被依照分管契约的安排得到利用。否则,共有人没有订立分管契约的诱因,分管契约难以达成,共有物的效用得不到发挥。因此,应当通过赋予分管契约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手段以达到加强分管契约效力的作用,最终促进共有物的有效利用。不仅如此,由于只要有共有的存在就有如何藉分管契约提高共有物效率的问题,而与此相比,应有部分的转让并非必然发生,因此,对分管契约效力的维护应当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对应有部分交易中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则在应有部分交易确实要发生时才予以解决。因此,尽管赋予分管契约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并非全无问题,但总体说来,还是比分管契约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的设计为优。在此前提下,需要考虑的是对此种设计应当如何作出修正以尽量减少其弊端,即在促进共有效率提高、保障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兼顾其他的价值。如果能够通过对此种设计的微调而达到兼顾保护交易安全、尽量减少交易成本与维持法律体系一贯的目的,就是臻于至善而可以选取的制度设计了。从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例的考察及对其判例学说的分析可知,为实现上述目的,立法、判决或者理论上大致创设了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规定分管契约不得违反均衡正义。受让人遭受不测损害必然是因为分管契约对其不利,如契约对受让人有利,受让人即不致遭受不测损害,因此,只要限制契约必须符合均衡正

义才有效,受让人即不会遭受不测损害。也就是说,分管契约原则上对当事人及受让人有效,但如有违反均衡正义或情势变更,则可由一方主张终止此契约,使该契约失其效力。○9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承认分管契约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率。由于受让人于分管契约对其不利时享有终止权,因此即使分管契约对其有效,也不必担心蒙受损害从而在为应有部分交易时,该受让人无须支付调查成本与防止不测损害的成本。但是,均衡正义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何判断分管契约违反均衡正义将成为一个问题。采纳了此种设计以后,若受让人不愿受分管契约拘束,他就有可能动辄以分管契约违反均衡正义为由要求终止契约,从而会滋生诉讼。不仅如此,由于无偿合同是不符合均衡正义的典型形式,分管契约达成以后,一方不能从分管契约中享受任何利益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因此将是否违反均衡正义作为控制分管契约对受让人生效的手段,其适用余地到底有多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二,规定分管契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分管契约原则上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分管契约原则上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对善意无过失的受让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如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49号解释即采此种观点。与分管契约具有完全的约束力相比,此种设计具有以下优点。(1)减少交易成本。在此种设计之下,“买受人只要为合理的调查即可主张善意无过失,不必承担出卖人恶意隐瞒而其他共有人也避不告知事情的风险,调查成本应可大幅降低”。○10不仅如此,采用此种设计后,当分管契约不利于受让人时,其他共有人会倾向于告知买受人。(2)维护交易安全。由于此种设计规定分管契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得以保护,应有部分交易的安全也受到保障。(3)对债权与物权二分体系的冲击减少。与分管契约全然可以约束第三人从而极大的背离债权相对性规则相比,由于此种设计缩小了分管契约对第三人生效的适用范围,仅在第三人为恶意或善意有过失时才违例的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其对债权物权二分体系的冲击得到一定的缓和。当然,这种设计不免仍有一些瑕疵,如仍在一定程度上背离物权对世、债权对人的规则,其所耗费的交易成本与不动产分管契约藉登记予以公示后得对抗第三人的作法相比仍然要高等。

第三,规定分管契约应践行登记的公示方法。当然,由于动产分管契约的登记在事实上不可行,因此,将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的作法应只限于不动产分管契约。仅就不动产的分管契约而言,此种设计的优点十分明显:第一,它维护了只有公示才能产生对抗力的基本物权法原则,完全符合债权与物权相区分的制度体系;第二,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将分管契约登记后即产生一种公示作用,能使为应有部分交易的受让人知悉应有部分上的负担,从而使其在交易中不再有受不测损害的顾虑,交易将为之而顺畅;第三,减少交易成本。在交易的过程中,应有部分的受让人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即可知悉应有部分上的负担状况,调查成本可进一步减少。概而言之,“须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较诸“明知或者可得而知”的判断基准,更具公示性,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11因此,对于不动产分管契约,此种设计可说是对上述第二种方法的进一步完善。这也是目前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作法。

分管契约成为可登记事项以后,当共有人将分管契约予以登记以后,该分管契约固然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当共有人未将分管契约予以登记而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着分管契约时,受让人是否应受该分管契约的约束呢?笔者认为,此时还是以不能对抗第三人为妥。德国以及中国澳门地区民法的规定已相当明显。○12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合同仅在当事人之

间具有效力,第三人即使明知其存在,也非当然受其约束,如出借人将借贷物出卖给第三人,即使该第三人知悉借贷合同存在,也不应受该借贷合同的约束。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有助于维持物权与债权二分体系的一贯与稳定。

基于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分管契约经登记后才能约束受让人;对于动产,其分管契约不能约束善意无过失的受让人,但可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受让人,不过,主张分管契约有约束力的共有人应当证明受让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分管契约存在。

四、对既存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

由于分管契约是共有中的一个十分普遍与重要的问题,因此,大陆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当对之设置相应的规范予以规制。自中国大陆物权立法工程启动开始,迄今共产生了两部学者建议草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与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人大草案)——与一部官方草案,即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完成的草案(以下简称法工委草案)。社科院草案第182条规定,“共有人关于用益、管理的约定,关于管理的决议,以及法院的有关裁决,对共有人的继承人或应有份额的取得人,有同样约束力。但共有物若为不动产,非经登记对取得人不生效力”。○13这就说明,对于不动产而言,其分管契约只有经过登记以后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未登记,则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动产而言,其分管契约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人大草案第16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订立共有财产管理协议的,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共管协议仅限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事宜”。○14虽然该条并未区分共有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情形而分别设置规范,但由于动产的登记在经济上不合理、在事实上也不可行,因此,该规定应视为仅针对不动产分管契约所设的规范。根据该规定,当共有物为不动产时,分管契约只有经过登记后才能约束第三人;反之,则不得约束第三人。而在共有物为动产时,分管契约是否能对抗第三人,该条未作明文规定,似应作出不能约束第三人的解释。基于本文的分析,我认为,这两个草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立法技术上的瑕疵姑且不论,单就法条的实体内容来看,虽然两部草案对不动产分管契约所作的规定与本文的观点相同,是较为妥当的立法,但是在动产分管契约的设计上,一认为对第三人完全具有约束力,一认为对第三人完全无约束力,这显然比仅对恶意或者善意有过失的第三人有约束力的方案逊色,其具体理由本文已有分析,于此不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部草案之后产生、有充分借鉴其规定机会的法工委草案对分管契约的效力问题未设任何明文。笔者认为,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科学与先进计,应当对分管契约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注释:

①参见谢在全:《分别共有内部关系的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91页。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页。

○3王文宇等:《从经济观点论保障财产权的方式——以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为中心——民法研究会第十三次研究会记录》,载《法学丛刊》第174期。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5冯玉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6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8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9谢哲胜等:《民法物权编修正系列研讨会之一:相邻关系与随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契约》,载《月旦法学杂志》第64期。

○10苏永钦:《从效率观点看几个共有关系的争议》,资料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8550109.html,,上网时间为2002年3月11日。

○1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12如澳门地区民法规定,“必须载于有关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这说明不动产分管契约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反之,若未经过登记,则不得对抗。而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正草案”规定,“于登记后,对于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具有效力”,由于用语缓和,致对若应登记而未登记则是否具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引起分歧。

○13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14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合同法练习题含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D )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在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2.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 B C 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4.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 B 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三、案例分析题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C )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2.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A )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3.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现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B )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4.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5. 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述哪种行为属于承诺性质?( D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6. 1997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价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 )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7.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单项选择题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29. 1. 合同法单项选择题

30. 无名合同是指(B ) A. 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3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B ) A. 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2. 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彳地应在(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3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B)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34. 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35. 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3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3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38.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 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39.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变更权 40. 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 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 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 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 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41.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的正确适用方式是(A )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 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42. 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D ) 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 一个月 43. 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 (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44. 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A )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 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 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 45. 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C )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单项选择题已排版

)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和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自( 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C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非格式条款)。 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B五年)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 承担违约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有(C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 可以解除合同)。 次给付义务主要有( D名马的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的义务 )。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 D 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当事人(C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当事人一方(B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B)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一起适用 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A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A有效成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 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D 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 A 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

合同法期末测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合同法最全多项选择

合同法自我测试+期未复习指导 多选. 1.适格的合同主体有(A、自然人B、法人D、已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是社会团体) 2.合同法的法律特征有(A、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B、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C、合同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D、合同以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E、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合同的有(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E、中外合作勘探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4.下列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专利转让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E、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6.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E、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 7.下列哪些属于承诺的构成要件(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E、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8.下列关于要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D、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要约不可撤回 E、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则要约不得撤销。) 9.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要约以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承诺生效D、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0.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B、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C、代理人超越代理权D、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11.合同效力补正中其追认行为的特征有(A、追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D、追认是一种补助行为) 12.相对人撤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有(A、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C、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D、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用通知的方法作出) 13.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D、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E、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14.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D、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5.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代位权制度的有(A、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B、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D、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E、因人寿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16.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中费用负担的说法,正确的有(A、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B、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现实的债务中优先支付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17.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合同法的(A.诚实信用原则B.公平原则)。 18.合同债权转让的方式有(A、订立合同B、法院的判决C、行政行为D、继承E、赠与)。 19.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B、抚养请求权C、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造成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D、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20.甲公司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公司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说法有(A、甲公司脱离原合同关系B、乙公司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D、甲公司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E、甲公司应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1.合同解除权利在下列(A、约定解除中约定解除的事由出现C、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情况下发生。 22.下列发生抵消效力的有(A、甲对乙负的债务到期,乙对甲负的债务未到期,甲提出以其对乙债权抵消对乙的债务B、甲对乙的债权,乙有撤销权,同时乙对甲享有完全债权,乙提出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甲对乙的债务D、甲对乙负有交付特定物的债权,乙对甲负有交付种类物的债务,乙提出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对甲的债务E、甲对乙负有交付特定物A的债务,乙对甲负有交付特定物B的债务,甲提出以其对乙的债权抵消对乙的债务)。 23.可以提存的标的有(B、货币C、有价证券D、贵重物品E、权利证书)。 24.免除的性质为(A、单方行为C、处分行为D、非要式行为)。

企业的契约性质(张五常)

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April 1983):1-21. 罗纳德·科斯写出《企业的性质》[1]已近半个世纪,现在这篇论著的影响正与日俱增。[2]大约在科斯20多岁,取得伦敦经济学院学士学位以前,即1931-1932年他获得资助到美国旅行学习期间,就构思着这篇论著的主题。[3]考虑到这篇论著是从相当于学年论文的工作开始的,人们不能不对激发这项工作的洞见肃然起敬。 科斯论文中围绕所谓的“企业”和经济活动范围展开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目前,伴随着各种批评,也出现了各种对科斯观点的解释。[4]我不想评价这些不断增长的文献,也不想说明我的阐述必然是对科斯立场的准确表达。受科斯早期研究契约的作品的鼓舞,我宁愿退回来用我自己发现的观点来阐释这篇作品。 任何一个探索契约安排经济学的人都会承认,科斯有关“企业”的文章与契约选择有关。[5]意识到考核问题的重要性与相关性,科斯在1969年建议我调查应用于木材工业的多种考核方法。然而由于取得数据的困难,这次尝试没有成功。到1974年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计件工资契约提供了一条理解企业组织的有效途径,因为计件付酬恰好就处于市场与科斯所谓的企业的正中间。我对计件工资契约的研究是从1975年开始的,并且持续至今。[6] 因而,在此我打算按照我在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方面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我将表明,我们既没有准确地把握什么是企业,也不知道把握它至关重要。“企业”一词只是对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的契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的速写式描述。 一、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 科斯的中心命题是,制度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差别致使企业出现取代了市场。一方面,市场交易涉及产品或商品;另一方面,“企业交易”涉及生产要素。企业的成长则被视为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代替,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节约。这个命题井不容易理解,因为科斯没有给“企业”下定义,也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 假定生产投入为私人所有。每一个投入所有者因此面临三种选择:(1)自己生产并出售商品;(2)干脆出售他的生产投入;(3)进入一种契约安排,把投入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以换取收入。企业的产生与第三种选择有关:掌握着契约规定的有限的一组使用权的企业家或代理人指挥着生产活动,井不直接参考每一活动的市场价格,然后再将如此生产出来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这里存在着难题。如果私人产权不存在,因而上述各种选择不适用的话,相对地较容易理解一个工人或一种投入的流动是由代理人而不是由市场价格来指挥。但是为什么一个私人财产所有者竟会【自愿】交出他的权利,而听任一只看得见的手摆布呢?

合同法习题和答案

《合同法》同步练习 一、填空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3.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5.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 二、单选题。 1.甲乙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10万元定金,但是,乙收取定金后违约,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返还给甲()。 A、22万元, B、20万元, C、16万元, D、12万元。 2.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3、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5、乙公司向甲公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 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D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C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A.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

合同法选择题

合同法 合同法单选 1、《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B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自(B保管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北京碧溪公司及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定盖章后又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成立) 5、不因合同权利转移而当然地转移于受让人的权利有(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6、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为(D收件人的主营业地7、出买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权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次属于买受人 8、承担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C承担人的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 9、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D债务人承担 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一起适用 11、调整保险合同的民事特别法有(D保险法 12、对撤消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消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D人民法院 13、对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消权的是(D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4、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A3个月 15、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6、非要式合同成立时间为(B6个月 17、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C公共秩序) 18、公共承担人对定作人C承担连带责任

19、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B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可以继续有效) 20、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A依然有效) 21、合同的成立地点(C承诺生效地 2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3、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A内容的局部)变更 24、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有(D要约和承诺) 25、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D主体的变更) 26、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A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 27、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继续有效) 28、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其法律后果是(D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9、火车站为方便旅客,提供小件寄存报务,该寄存合同属于(B实践合同)30、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法定风险负担原则是(B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比例)31、技术开发合同(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2、甲服装厂及乙商场订立了服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在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服装厂一次性支付价款。后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乙商场验收时,发现其做工粗糙,及合同约定不符,遂拒绝向服装厂支付价款。乙商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A先履行抗辩权) 3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化工原料10吨,每吨借款5千元。合同中约定2个月后履行,在此期间若原料价格上涨,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定1个月后,化工原料价格果然上涨,乙公司多次致电函于甲公司,询问甲公司是否解除合同,甲公司未予答复。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B合同有效) 34、甲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对乙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C应当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合同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综合练习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6个月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4年 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互易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旅游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技术咨询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多式联运合同 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该函件属于(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要约邀请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反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承诺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5%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30% 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 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 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合同法》机考多项选择题库

《合同法》机考题库(多项选择) 按题目第一字的音序排列 【按】 1.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 ABD)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A.占用 B.使用 C.处分 D.收益 E.转让 2.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的程序有(ABCDE) A 选定参加拍卖活动的人 B 签订拍卖合同 C 发布拍卖公告 D 竞买 E 拍定 【保】 1.保管人不得(ABCDE )。 A.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B.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C.自己使用保管物 D. 任意要求解除保管合同 E.擅自处理保管物 【不】 1.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CDE)。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 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 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 )。 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3.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CDE )。 A.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B.一般的赠与合同 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4.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ABCDE)。 5.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DE) 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E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表】 1.表见代理具有的特征有(ABCDE)。 【仓】 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DE )。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 1.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BCDE)。 A. 买回 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C. 房屋买卖。 D. 易货交易 E. 招标投标买卖 2.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有(A,B,C,D,E )【承】 1.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 )。 A. 加工合同 B. 定作合同 C. 修理合同 D. 复制合同 E. 检验合同 2.承担违约的方式有(C) 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BCDE)。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4.承揽工作包括( ABCD)。 A.加工 B.定作 C.修理 D.复制。 5.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 ACD )。 A. 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 B.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C.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D.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6.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 ACD )。 A. 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 B.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C.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D.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采】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撤】 1.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B 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对】 1、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BC) A.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 B.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 C.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D.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不必相同 【多】 1、多式联运的经营人(ABCD) 【附】 1.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CDE) A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C 期限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D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E 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供】 71、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BCE )。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D.供用电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E.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2.供用电合同的种类有(A,B,C,D,E )。 【根】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ACD)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C.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D. 抵押人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山土地使用权 【构】 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的要件有(A,B,C,D,E )。 2.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ABDE) A 须有欺诈行为 B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D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E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3.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ABCD) A 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B 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C 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D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货】 1.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ABDE )。 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贷。C.逾期提货的,应当先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D.逾期提货的,托运人与收货人为一人时,由收货人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货物合同的托运人应当(ABCD) 3、货物合同的承运人(ACD) A、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C、对需要办理审批D、托运危险品时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公司/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 1、《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区分offer letter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该录用通知书中是否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代的很详细。 8、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0、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1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合同法选择题汇总

合同法选择题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 1、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 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D 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 何系统的(A 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D 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 一年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D 2O年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C 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 该合同( A 有效成立 6、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个小饭馆,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 C 合伙合同关系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公共秩序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B 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