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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对策研究

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腐败是对一个政权执政能力的最大危害,反腐问题也是对一个政府的最大的挑战。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而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各级政府的努力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程的部署,按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

行政监督,认真解决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政府系统反腐倡廉的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各级政府廉政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这不少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落到落实到位。

关键词腐败现象政府职能反腐倡廉

目录

引言 (2)

一、当今腐败现象的成因 (2)

(一)道德观念淡薄 (2)

(二)权力机制存在漏洞 (2)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2)

(四)国家福利制度未能跟上经济发展 (3)

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及遏制腐败的对策

腐败问题是世界政治一直都在关注的问题。腐败对政府职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仅是政府职能严重滞后,还会是人民对政府产生不信任。腐败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权力谋取非法的利益。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对官员的理解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官就是天,人们对官有一种天生的敬畏;而对于官来说,利用职权来为自己做一些事情给予便利是人之常情。这使得官员的一些权力腐败问题没有人敢过问,最后使腐败问题泛滥。由于我国的国情,经济发展过快,而其它方面未能有效的跟上经济的发展,使得很多问题都凸显出来,而腐败就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腐败,是当今政府最大的危害。对于有效地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也是当今政府主要的一个问题。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

(一)道德观念淡薄

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权力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

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四)国家福利制度未能跟上经济发展

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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