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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

出国(境)报批表

(2014年修订版)

鹤组字…2013?22号的文件精神和申请人的实际出行情况进行填写。

2.根据江办发[2002]19号文等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因私方式办理手续。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栏目,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2.表中“单位职务”栏请填写单位及职务名称。

3.表中“证件名称(类型)”栏请填写申请借取的证照名称,包括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因私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

4.表中“证件号码”栏请填写申请证件的号码(一般在证件的扉页或尾页)。

5.表中“出国(境)地点”栏请填写申请人计划出行的国家(地区)。

6.表中“计划出行时间”栏请填写申请人计划出行的起、止时间。

7.表中“是否因私方式办理因公出国(境)”栏请填写“是”或“否”;根据江办发[2002]19号文等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因私方式办理手续。

8.表中“休假/请假出国(境)”栏请填写申请人以休假或请假方式出国(境);根据《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鹤办发…2014?5号)和《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鹤办…2008?34号)文件精神向相关单位进行请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是否向相关单位请示报告”。

9.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报备制度的通知》(鹤纪发…2012?34 号)文件精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含因公、因私)的,必须向市纪委党廉室进行报备,并将报备情况填写在“是否已向纪委党廉室报备”栏。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人字〔2018〕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现任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院实际,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分院分党组负责。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五条领导人员宣布任职起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领导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后,方可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注),或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分院分党组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备案的审批单位及责任人。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因私证件申领和保管 第七条领导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及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移居证件须交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异地研究所,分院分党组也可委托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涉密领导人员7日内),将证件交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及拟出行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旅行社旅游合同、往返机票等。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审查出具意见,并经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当至少在领导人员拟出国(境)起始时间前10个工作日,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应当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工作的领导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以及配偶移居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根据国家、院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及时对本人进行行前保密提醒和教育。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 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 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 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 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因私出国境自查报告.doc

第一篇、出国自查报告 因私出国境自查报告 寺庄乡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在县纪委指导下,寺庄乡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乐反腐办?2012?1号)等文件规定,以完善出国境证照管理为抓手, 不断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现将寺庄乡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自查 自纠报告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切实加大管理力度。乡党委充分认识到党员干部出国(境)管 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有效预 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实行由乡党委书记负总责、乡党委副书记亲自抓、单位负责人严把关、 组织人事办贯彻落实的管理体制,并带头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大了党员干部出国(境) 管理工作力度。 二、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在出国(境)的审批及证件使用过程, 严格执行“四制”预审制-在办理证件、签注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把出国(境)审批表送相 关负责人、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登记制-领用、交回证件均需在《领用证件登 记册》上如实登记,并签名核实;限期交回制-因私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5天内

交回证件,因公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回证件;专人负责制-组织人事办 专职人员负责对 党员干部的通行证、护照进行集中保管、使用登记、收缴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主管领 导汇报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接到通知后以来,我乡对乡机关干部个人信息情况进行了 登记备案。 三、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国(境)的使 用和管理工作。按审批权限,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出国境审批工作,上半年我乡没有办理出国 境证照人员。在证件集中保管工作中,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在出境回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出国境专项清理核实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出国境专项清理核实工 作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根据《曲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文件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6〕22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地税发〔2016〕95号)文件精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清理核实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学习。收到《通知》后,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体地税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县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此

次清理核实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清理核实领导小组,由人教股具体负责,监察、办公室协助清理核实工作。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及时清理核实。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清理核实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对领导干部和特定岗位人员出国(境)证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9名实职副科级领导干部和6名特定岗位人员重新进行了登记备案,清理出1名领导干部持有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上缴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2.清理出2个部门2人上交出国(境)证件3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1本,无违规办理因私证照的现象,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缴市局人教股统一管理。 3. 对全体地税干部配偶女移居国(境)外情况进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经清理核实没有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1: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贵州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即机要、财务、会计、审计、国资及其他涉密岗位人员; (三)根据工作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的报送。 (一)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由学院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学院领导干部出国(境)由户口所在地的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已登记备案的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时,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学院对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签批意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人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明确说明申请事由、境外停留时间及经费等其他说明事项,本人亲笔签名。 (二)《审批表》首先报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送学院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分别签署意见;最后呈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表》填写完毕后报组织部留存备案,组织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或证明材料后,由领导干部本人到相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申领或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领到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必须在申领后10日内交学院组织部统一保管。使用前到组织部登记领用,并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再次交由学院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必须履行好请假手续,并自觉接受组织安排的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必须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应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有关机密,不得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凡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对工作人员受组织委派外出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不予批 准因私事出国(境)。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 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 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 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 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 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 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 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 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 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 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 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 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培养费由所在单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公通(2003)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费用自理。 第四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有关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联络员,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式样附后),将登记备案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清单送达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联络员应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公安、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具体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协调、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应将所持有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补发护照的,仍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 (2020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 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 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 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

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 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3.卫健局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岗位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由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借鉴参考阅读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将护照办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在护照有效期内,市管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 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公安部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及时启动了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面抓调查统计。印发了《关于填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以及特殊岗位单位的全部人员,做好因私出国证件备案人员的信息统计和调查摸底工作,就公安部门提供的党员干部备案名单、持证情况、出入境信息,以及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逐一比对,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应备未备、应交未交等违规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登记备案准确到位。截至5月中旬,全市登记备案总人数40716人,近两年来共有3542人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 二是集中抓学习培训。围绕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

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利用全市6期组工干部培训班,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的教育引导、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证件管理、责任追究到各类人员的具体管理范围及方法等,进行系统说明讲解。同时了XX年以来,中央、省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印发各地各单位,供组织人事部门系统学习和查阅,全面把握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三是重点抓指导督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计划,根据调查统计和平时掌握情况,研究确定13家区市县、市直委办局及事业单位为指导性督查对象,抽调专人组成2个督查组,对8类人员是否全部报备、是否违规持有证件、审批工作是否规范、集中保管是否全面、发现问题是否依规处理等5个方面,采取先听、后查、再讲、严纠等方式进行指导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下一步,还将全市范围采取面上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治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偏宽偏软、不适合不适应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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