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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产税别忘了“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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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产税别忘了“税收法定”

作者:晏杨

来源:《浙江人大》2011年第03期

沸沸扬扬的房产税终于有了确切消息:1月27日,重庆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重庆房

产税征收方案细则,将对市区存量高档住宅征收房产税。同日,上海也宣布将对家庭新购第二套以上住房征税。

房产税先在重庆、上海等城市试点,然后将适时推向全国,这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但这种板上钉钉却让人备感疑惑:虽然现在只是试点,但以后要推向全国,那么,是否开征房产税应该由谁说了算?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没通过房产税。其次,虽然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过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在该条例中,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现在面向居民非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新税种,所以不应绕过“人大关”,而房产税暂行条例亦不能作为征税依据。难道财政部原则同意、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就能征税吗?难道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事项,都可以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吗?

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制。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采取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法定”原则。

一直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说,由于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房产税改革难以在争议中解决,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开征房产税,然后再开明地讨论。财政部的专家自然希望多收税以增加政府收入,但贾所长的这番高论实在让人看不懂。对开征房产税持有异议的人,并非都是什么“既得利益者”,相反,很多无房族更担心房产税会助推房价。民众对开征房产税有争议,这个争议岂能搁置不管。事先不征求民众意见,等房产税开征之后再“开明地讨论”,这样的“开明”分明是“替民做主”的惯性思维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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