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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规程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对销售食品进行登记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自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店内所有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售后服务,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店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店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本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验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在进货采购时禁止采购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八、做好食品储存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储藏,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九、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十、严格做好本店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店的食品经营操作。

十一、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过期变质食品及时退市。

十二、对于消费者因食用本店食品导致健康损害,调查属实的应及时作出赔偿并向食品供货商追偿损失。

十三、其它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之日起执行。

本申请人承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食品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取得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疾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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