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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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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七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认定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14﹞38号

【发文日期】2014-04-16

【实施时间】2014-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七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家)予以公布。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七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共25家)

2013-2017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广东省制造业协会

2.广东省励志电网科技奖励基金会

3.广东省电子商务商会

4.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5.广东省奇石协会

6.广东省漳平商会

7.广东省尚东公益基金会

8.广东省产品认证服务协会

9.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

10.广东省恩平商会

11.广东国资财务会计学会

12.广东职业教育信息化研究会

13.广东省服饰文化促进会

14.广东省茶陵商会

15.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

16.广东省广州美术学院校友会

1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

18.广东省培正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广东省四川资阳商会

20.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

21.广东善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2.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23.广东省市场学会

24.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

25.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8820704.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防伪纸张特征及适用范围 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纸仍然采用干式复写背涂黑纸外,其它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均采用带“SW+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的防伪纸,纸张背面都有粉红色双重防伪线条,其效果图如下: 二、防伪油墨特征及适用范围 特征:防伪油墨在紫外灯下显桔红色。 适用范围: 1、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监制章; 2、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发票号码和定额发票发票号码。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及票面防伪特征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一)平推式发票 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监制章和红色色块及文字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用6倍以上放大镜可看清),其外观图形因版面不同而各不相同;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正确打印后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二)卷式发票 规格为76mm×127mm,联次:二联,依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发票联的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90mm×105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的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 3、正确填写后,发票联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75mm×77mm,联次并列为存根联、发票联。 1、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特殊底纹:由不间断的线条随机组成的一组花纹; 3、底纹颜色:1-10元为红色,20元为绿色,50元为蓝色,100元为紫色。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 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信息表 199信息表的信息表编制说明应根据XXXX年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Z1)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代码二、纳税人名称(Z2) 纳税人名称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中文名称为准一般来说,要填写的中文字符数不超过40个,即最多80个字符,长姓名的可以适当减少。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含4位数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XXXX),今年没有加工贸易,1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2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3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和来料加工,15。海关特殊监管区代码(Z15) 仅适用于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类等各类海关监管区注册的企业。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北京(2)22 B1 22e 1 23 E1 31 a1 31 B1 31 B2 31 B3 31 B4 31 b 531 b 631 C1 31 D1 31 E1 31 f1 32 B1 32 b 432 b 632 b 732 b 8 32 b 9 32 b32 b32 BC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江、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汾河综合保税区上海(1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外高桥

保税物流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省(21) 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32BD 32BG 32BH 32BI 32 D1 32E 1 32E 2 32E 3 32E 3 32F 1 32F 2 32F 3 32F 4 32F 4 3333A 1 333B 33B 433 D1 33F1 33F 2 34B 1 34B 2 35A 1江苏淮安出口加工区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江苏泰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江苏(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江阴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太仓保税物流中心(乙类)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浙江省(8)宁波保税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梅山保税港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宁波丽舍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安徽省(2)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安徽合肥出口加工区福建省(8) 福州保税区35 a2 35 B1 35 B2 35 C2 35 D1 35 D2 35 f1 36 B1 36 B2 36 B3 36 f1 37 B1 37 b 437 b 6 37B 7 37 D1 37 D2 37 E1 37 f1 37 F2 37 F3 41 B1厦门保税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厦门翔宇保税物流园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保税港区江西省(5) 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南昌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山东省(十类)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潍坊综合保税区青岛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日照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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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 统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电子发票应用系统,营改增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家税务局出台了,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8820704.html,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深圳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一体机) 一、引言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效率及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我局在全市推广自助办税终端(ARM)设备,为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税服务。为使您更好的使用自助办税终端,请仔细阅读并保留本须知。 二、自助服务业务范围

三、使用步骤 1.选择终端登录方式:“领购簿登录”、“输入税号登录”、“条码扫描登录”; 2.选择“领购簿登录”时,在ARM机右边中间的磁条卡阅读器上刷发票领购簿,读 出您的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 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选择“条码扫描登录”时,将条型码放在条码阅读区,系统自动识别出纳税人识别 号后,点击“确定”按钮; 5.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税务登记证上的“国税编 码”。纳税人可点击“修改密码”按钮,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6.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根据界面和语音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7.按提示完成操作后,取走并保留打印凭证,点击“退出”按钮。临走时注意带好税 控IC卡、税控盘、发票领购簿等随身物品。 四、业务功能操作流程 (一)税控IC卡报税 1.纳税人先通过外网申报本期税款,并在公司执行IC卡抄税,将开票数据写入IC 卡内。 2.在自助终端上进行IC卡报税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领购簿登录”、“输入税号登录”或“条码扫描登录”方式; (2)选择“领购簿登录”时,在ARM机右边中间的磁条卡阅读器上刷发票领购簿, 读出您的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 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选择“条码扫描登录”时,将条型码放在条码阅读区,系统自动识别出纳税人 识别号后,点击“确定”按钮; (5)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税务登记证上的“国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发布日期』2009-02-27 根据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和《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安排,深圳市国税局党组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检查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研究提出了改进的总体思路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共识 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启动以来,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和第二阶段的分析检查,全系统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普遍有了深化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突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顺应了广大人民心声,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作了精辟概括: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作出的新探索和新概括,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科学发展观对深圳国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正确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问题,是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市委和上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是深圳国税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指导方针。联系特区工作实际,深圳国税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抓住“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这是深圳国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题,也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主题,是科学发展观赋予税收工作的新要求。围绕这一主题,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法治公平,就是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作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规范高效,就是要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证。文明和谐,就是要建设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现代服务型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丰富纳税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2]10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 知 (粤国税发[2002]107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须进行纳税

评估的商贸企业,无论其属于分类管理哪一类别,均应按要求实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清理,并于8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 三、原《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239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分类管理规定,鼓励纳税人遵章守法,诚信纳税。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设计

实用文档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1系统安装 1.1 运行环境 (3) 1.2 系统安装 (3) 2系统初始化 (8) 2.1 登录 (8) 2.2 首页 (9) 3基础信息 (10) 3.1 领购信息 (10) 3.2 付款方信息 (11) 3.3 开票项目说明 (14) 3.4 用户设置 (16) 3.5 开票点设置 (18) 4发票开具 (19) 4.1 发票开具 (19) 4.2 红字发票开具 (22) 4.3 发票作废 (24) 4.4 调整打印参数 (27) 5发票查询 (28)

5.1 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8) 5.2 提交验旧 (30) 6数据应用 (32) 6.1 记账清单生成 (32) 6.2 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5) 7库存分配 (36) 7.1 库存分配 (36) 7.2 发票接收 (38) 7.3 发票退回 (39) 7.4 发票收回 (41)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存:最小 256 MB 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拟录用公务员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拟录用王梓童等同志为公务员,现将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请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反映。 监督电话:— 序号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王梓童女中央财经大学 庄筱琼女中国人民大学 赵颖女中国传媒大学 连慧女山西晋中榆社河峪乡人民政府 靳蓉女太原科技大学 刘珏冰女大连民族学院 谢榽潞女东北财经大学 张星女吉林财经大学 乐静华女上海海事大学 王丹女江苏无锡市滨湖区发展改革局 陈璐女南京邮电大学 邱夏菁女南京大学 李翊瑄女南京财经大学 刘洪祥男江苏师范大学 陈希娟女浙江农林大学 杨柳女湖南商学院 钟梦颜女浙江大学 张阳光男哈尔滨理工大学 张嘎男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溪山村 段昕卓女浙江师范大学 凌力女中国银行合肥中环城支行 林宏伟男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严六松男厦门大学 张琼瑶女华侨大学 吴非男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国家税务局 郄梦亚女江西财经大学 徐娴璇女上饶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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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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