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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报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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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分厂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试运行)

1、D CS系统所有动态设备均应设置状态报警,所有的工艺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电流等)均应设置上下限报警(含上限、上上限、下限、下下限),报警级别分为一、二级,原则上一级报警必须设定上上限及下下限(特殊工艺点无法设全报警,需书面报工艺厂长审批同意),报警值由工段长根据满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原则预设,并上报分厂技术组和工艺厂长审核、审批。工段必须建立报警台账(附表一),工艺组不定期抽查并进行考核。

2、根据生产情况允许适度调整报警值,但必须详细记录(附表二),调整后的报警范围仍必须满足“不影响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要求。

3、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超标报警,中控人员应及时调整工艺恢复常态并记录(附表三),同时报警信号应及时消除,违规按每超时5分钟50元处罚;一月内违规3次,扣罚工段长50元/次。

4、因设备维护或短时停车(如切换混合机等)等原因短时造成工艺波动的,可不调整报警值,但应在调整表格中说明原因。系统停车时间长,部分工艺报警或设备状态报警允许消除,但开车后必须及时恢复。

5、D CS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无效工艺点或工艺值显示错误值的,应及时向仪表工段长或仪表厂长汇报/修复。

6、中控人员不得随意关闭或调低报警提示音,否则罚款200元/次;

7、分厂领导、工艺技术员不定期检查,调度会及时通报。报警值更改未及时记录或钩除报警值的,经查处罚50元/次,工艺组少于1次/周检查的,扣罚技术组长(零报告制)50元/次。

8、每月5日前工段长上交报警更改记录(电子版),否则取消当月的骨干考核奖。表格有错误的,扣罚工段长50元/次。

9、报警值设置不合理,损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扣罚工段长、工艺组长各100元/次,分管厂长200元/次。不能确定报警范围的,由工段长书面报告分管厂长审批后试运行(1个月)。10、本规定自6月1日8:00时起执行。

有机分厂

2018年5月31日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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