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四章 兵役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 兵役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 兵役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 兵役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兵役法基本知识

1.什么是兵役法?

兵役法是规定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2.兵役法的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

3.目的: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

4.各时期的兵役方法夏商周:民军制

秦汉:征兵制

隋唐:府兵制(由当地军府管理)

宋代:募兵制

元明清:世袭兵役制

民国初期:募兵制(曾颁布征兵制)

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建国初期:志愿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颁布第一部兵役法: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更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84年5月31日更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1998年12月29日更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现行兵役法的主要内容:(1)把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3)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和编组原则及预备役人员、大专院校、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军训的办法。

(4)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制度作了重要补充

(5)明确省军区、地市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各级政府的兵役机关

(6)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7)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

(8)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先做思想工作,然后整)6.兵役法的特点: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7.我国兵役法的优越性:(1)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

(2)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

(3)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

(4)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8.为什么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要实施军事训练?

(1)高等院校教学内容改革的需求

(2)是大学生力行兵役义务的最基本形式

(3)是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最基本途径

第二章中国军事思想

1.军事思想是对人类战争规律的研究;战争事件促进军事思想的发展2.古代的军事思想主要以儒家为思想背景

3.中国古代军事思想,是指夏朝至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公元前2070年~公元1840年)产生和发展的军事理论

4.夏商西周(公元前2070—公元前771)形成期

(1)天命观为核心的战争观

(2)车站为主体的作战方式(战车)

(3)兵器:石器木器青铜器(戈)

(4)出现简单谋略运用

(5)”礼”和”刑”为治军基础(周制五刑)

(6)专门的军事文献《军志》、《军政》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公元前221)成熟期

(1)战争规模扩大

(2)车战转向步兵为主,骑兵、水兵产生

(3)兵书:《孙子兵法》《吴子》《司马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六韬》

(4)军队的组织制度形成初步完善,战略战术原理趋于系统

(5)仁义用兵,用兵以诈及慎战,以和平手段达成胜利并强调战争中的政治道义

秦汉至五代时期(公元前221—公元960)发展期

(1)兵家的地位开始下降,兵书著录呈递减趋势

(2)秦朝到五代时期,骑兵为决定力量,出现大规模,多兵种大集团配合作战,政治斗争与军事斗争进一步结合

宋至鸦片战争时期(公元960—公元1840)体系化时期

(1)北宋前期编纂了中国第一部兵书汇编《武经总要》

(2)《武经七书》是北宋由《孙子兵法》《吴子》《尉缭子》《三略》《李卫公问对》《六韬》《司马法》汇编而成的为当时的武学必修课(3)明朝有戚继光的《纪效新书》《练兵实记》是革新思想的代表作。茅元仪编纂了军事百科全书《武备志》

(4)北宋初期,火器开始跃上战争舞台

5.专门兵书的问世,是中国古代军事思想产生的标志

6.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特点

(一)历史悠久,内涵丰富

(二)崇尚道义,追求和平

(三)注重谋略,力求智取

(四)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五)固有的缺陷:①偏重谋略、轻视战术②消极防御、不思进取③关注政治、忽视经济

7.在战争问题上:军事是从属的,政治史基本的;军事史现象,政治是本质

8.战争指导思想1.先发制人2.速战速决3.力争主动4.集中兵力5.出其不意6.奇正互变7.兵贵其和8.先戒(备)为宝

9.军事理论1.将帅修养(智信仁勇严)2.以治为胜(军纪严明)

3.教戒为先(注重教育训练)

10.孙武:字长卿春秋末期齐国人在吴国做官其所著《孙子兵法》成书于春秋末期共13篇被称为“世界古代第一兵书”

11.中国近代军事思想是指:第一次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期间(公元1840—公元1919)

12.魏源等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著名战略思想;奕 ,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人提出“自强要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

13.(一)林则徐的军事思想

(二)魏源的军事思想撰写《圣武记》《道光洋艘征抚记》《海国图志》夷之长技: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三)曾国藩的军事思想军事思想来源于儒家义理之学和中国古代兵书史籍改八旗绿营的世兵制为募兵制实行将由帅选,兵由将选的私兵制组织原则

(四)李鸿章的军事思想①率先改善军队的武器装备和训练方法②创办近代军事工业③筹办海防,组建北洋海军④兴办近代军事教育14.毛泽东军事思想含义:毛泽东军事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革命战争和军队问题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15.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特点:创新性实践性代表性重要性

16.①毛泽东思想的产生(1921.7-1935.1党的诞生-遵义会议)②毛泽东思想的形成(1935.1-1945.8遵义会议-抗战胜利)③毛泽东思想的发展(1945.8以后)

17.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军事辩证法①如何正确认识战争对待战争的问题②如何认识与解决武装力量建设中各种矛盾关系的问题③如何认识与运用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的问题

(二)人民战争①走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革命道路②组织最广泛的人民革命统一战线③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④实行“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⑤各种斗争形式相配合⑥创立与人民战争相适应的战略战术⑦坚持军民结合增强战争力量或国防力量的方针⑧正确处理战争和国防建设过程中人民的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的关系

(三)人民军队建设理论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②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③强有力的政治工作体制④民主制度和严格的纪律⑤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⑥发展国防尖端科学技术⑦忠实军事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四)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①实行积极防御,反对消极防御②战略的持久战和战术的速决战③适时进行军事战略转变④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⑤实行有利决战,避免不利决战⑥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⑦充分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

第五章信息化战争

1.工业时代的典型战争形态:机械化战争信息时代的典型战争形态:信息化战争

2.新军事变革: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世界军事领域兴起新的深刻变革,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最深刻、最广泛的世界军事性变革。

3.新军事变革的外因:爆发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减小,出现了“大战不打,小战不断”的新局面;内因: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

4.新军事变革的形成动因:①机械化武器接近或达到极限,意味着靠提升武器的机械性能来增加作战效能不再是一条主要途径②20世纪中期人类进入一个技术爆炸的时代,20世界7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汹涌而至,世界范围内形成发展高新技术的浪潮

5.军事革命包括:①军事技术和武器装备(物质基础)②军队的组织结构和编制体制(革命的落脚点)③军事理论和战略战术(思想基础)

6.新军事变革的主要内容:①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广泛使用,使信息化的武器装备形成体系②军事理论的重大突破③作战方法的历史演变④军队结构的空前变革⑤指挥控制领域的鼎新

7.信息化战争:指发生在信息时代,以信息为基础并以信息化武器装备为主要战争工具和作战手段,在全维空间内通过精确打击、实时监控、信息攻防等方式进行的瘫痪和震慑作战

8.信息化战争的特点:①战争动因更加复杂②战争概念的扩大③战争目的更加有限④战争力量趋于信息化、智能化⑤战争模式趋于体系化、精确化⑥战争持续时间短⑦战争毁伤破坏小

第N章核化生武器

1.核化生武器:分别利用核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原理所制造的,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2.特点:①破坏大②毁伤广③投掷方式相近

3.核武器:利用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或者二者同时发生),瞬间

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大规模杀伤,破坏效果的武器

4.由于爆炸原理和杀伤因素不同,可以分为:

A.第一代核武器原子弹

B.第二代核武器氢弹

C.第三代核武器中子弹(只杀人不毁建筑)

D.第四代核武器

5.核武器爆炸方式:①大气层核爆炸②高空核爆炸③地(水)下核爆炸

6.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瞬时性杀伤因素(①光辐射②冲击波③早期核辐射④核电磁脉冲)剩余核辐射(⑤放射性沾染)

7. 1996年9月联合国大会签署《全面禁止核武器实验条约》

8. 化学武器特点:①剧毒性②多样性③空间流动性④持续性

9.毒剂的分类:①神经性毒剂②糜烂性毒剂③全身中毒性毒剂④失能性毒剂⑤窒息性毒剂⑥刺激性毒剂

10. 1971年12月联合国大会批准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1.生物武器特点:①有传染性②传染途径多③救治复杂④不易侦测

⑤杀伤范围广⑥作用时间长⑦危害作用大⑧有潜伏期

第十五章指挥作战技术

1. 指挥的重要作用:①指挥是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②指挥是把作战潜力转变为实际作战能力的关键③指挥是提高作战效应的重要途径

2. 军队指挥控制系统:在军队指挥系统中,采用自动化的硬件设备

极其相应的软件设备等现代化工具,实施指挥和控制的“人-机”系统

3. 就功能来说,军队指挥控制系统设备分为:计算机中心(大脑)通信网(神经系统)终端设备(感官)

4. “人-机”系统结合方式:服务组操作组指挥组

5. 指挥控制系统:①纵向:它是一种按军队的编制、隶属关系组建的多级结构形式②横向:可以视为有若干个不同专业的分系统组成的大系统

6. 指挥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①迅速收集和处理情报②自动查找和提取情报③帮助领导层决策④实时观察战场情况⑤对武器进行自动控制⑥提高后勤指挥效率⑦提高人员培训质量

7. 指挥控制系统的发展趋势:①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情报系统②生存防御和电子战能力将进一步提高③由集中式向分布式体制发展

第十三章军事气象

1. 大气层垂直分布自下而上: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成层(暖层)外层(散逸层)

按大气气体分子状态分:非电离层和电离层

2. 气象因素:表示大气状态的物理量和物理现象

①气温:表示空气冷热程度的物理量

②湿度:表示空气干湿程度的物理量

③气压:由于大气重量而产生的压强

④风:空气的水平运动形成气流,水平方向的气流叫风(风的方向指

风的来向)

⑤能见度:指正常视力的人白天能看清目标轮廓的最大距离或夜间能看见灯光的最大水平距离

3. 按风速分为:强风和风弱风按风向和射向所成角度分为:纵风横风斜风

4. 气象武器:就是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技术在军事上的运用

5. 气象战:利用气象武器达到某种作战目的的军事行动

6. 气象武器在军事应用的作用:①为己方作战行动创造有利条件②为对方的军事行动制造困难③直接以改变了的大气条件作为武器

第三章中国国防

1.国防: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教、经济、文化等方面。

2.国防类型:①扩张型②自卫型③联盟型④中立型

3.我国国防目的:①捍卫国家主权②保卫国家的统一③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④维护国家的安全

4.国防精神(是一个国家公民抵抗外侮,捍卫祖国独立和主权,维护国家尊严和安全的强烈意识)包括:爱国主义精神、民族尚武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一章国际战略环境

1.缓和是我国安全环境的主流:①大规模外敌入侵的军事威胁已经消除或减弱②发展了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③建立了多边区域合

作机制④与大部分国家解决了边界问题

2.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仍存在的威胁和挑战:①美国对我国安全的综合性威胁②日本对我国安全潜在和现实威胁③印度对我国领土的侵犯和威胁④南海海域与诸岛之争

3.上合组织是第一个明确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

4.周边安全环境呈现地缘方向上的差异性:①从海陆地缘方向看,周边安全环境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大体可概括为“陆稳海动、陆缓海紧”。②从东、南、西、北各地缘方向看,周边安全环境也呈现出不同态势,大致可归纳为“北稳、南和、东紧、西动”。

5. 陆稳海动、陆缓海紧:①陆地边界领土争端不断得到解决,海洋权益争端进一步突出。

(1)陆上——90年代以来,已先后与俄、哈、吉、塔、越等国解决了边界问题和领土争端,目前只剩中印边界问题尚未解决。(2)海上——日本:钓鱼岛、经济专属区和东海大陆架;六国七方:南中国海;与朝、韩部分海域有争议。②海洋方向面临的安全隐患和安全威胁重于陆地方向。(1)陆上——印巴冲突及中亚地区“三股势力”(2)海上——朝鲜半岛问题、台湾问题、南沙问题

6. 北稳:北线面临的安全环境是比较稳定的,而且由于中俄、中蒙睦邻关系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动摇,因而这一有利环境将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南和:南线安全环境处于总体稳定态势。东紧:东线的安全环境并不乐观,而且短期内难以有根本性缓解。西动:西线的安全环境正处于新的变动之中,其总体形势好于东部方向。

1. 电子对抗:是指作战双方利用电子设备进行的电磁斗争,也称电子战

2. 电子对抗的作用:①获取军事情报②破坏敌方作战指挥③保卫重要目标④保护自己电子设备正常工作

3. 电子侦察:①侦收②识别③测向④定位

4. 电子干扰:就是指通过干扰电磁波或使用其他器材吸收、反射电磁波,达到干扰和欺骗敌方电子设备,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目的。

5. 雷达干扰分类:①有源干扰②无源干扰

6. 反电子侦察措施:①用异常通信等手段,向更高或更低频率发展,使敌方无法侦收或改变频率进行通信②才用保密通信设备③使用定向天线,适当控制发射频率④使用新的调制方式

7.雷达侦测机的组成:天线,天线控制设备,接收机和终端设备

8.雷达侦测机的作用:①发现地方带雷达的目标②测定地方雷达主要参数,确定雷达和目标性质③引导干扰机和引导干扰杀伤性武器

9.无线通信干扰的基本原理:当干扰信号频率与通信信号频率接近时,接受设备就会同时收到干扰和通信信号,从而扰乱了接收设备对通信信号的接收。

10.有源干扰:利用干扰设备发射无线电波对地方雷达造成干扰。例子:干扰机

无源干扰:利用反射无线电波或衰减“吸收”无线电波的器材造成干扰。例子:箔条,反射器,吸收材料等

1.制导技术:是按照一定的规律控制武器(含导弹)的飞行方向、姿态、高度和速度,引导武器系统战斗部准确攻击目标的军事技术,又称精确制导技术。

2.分类:①自主式制导②遥控式制导③自动寻的制导④复合制导

3.精确制导武器:指采用精确制导技术,直接命中概率在50%的武器

4.导弹:是依靠自身动力推进装置,由制导系统引其战斗部打击目标的一种现代武器

5.导弹武器的组成:①战斗部系统②动力系统③制导系统④弹体

6.导弹分类:(1)①战略导弹(1000-3000km为中程导弹;3000-8000km 为远程导弹;8000km以上成为洲际导弹)②战术导弹

(2)①弹道式导弹②有翼式导弹

第十一章夜视技术

1. 夜视:夜间观察。

2. 夜视技术:就是应用光电探测和成像器材,将肉眼不可视目标转换(或增强)成可视影响的信息采集、处理和显示的技术。

3. 狭义而言,夜视技术设备是人眼夜间观察的助视器。广义而言,夜视技术设备是指能将非可视目标转化为可被人或技术设备感知的信息的传感装置。

4. 夜视技术最基本的是微光技术和红外技术

5. 根据夜视器材敏感的光波波段:①热辐射成像②近红外光及可见光成像③紫外光成像

6. 夜间观察的三要素:视角亮度对比度

7. 主动式红外夜视仪、微光夜视仪、微光电视和热像仪各由哪几个部分组成?主动式红外夜视仪:红外探照灯、红外光学系统、红外变像管、电源

微光夜视仪:微光光学系统、像增强器、电源

微光电视:摄像机、监视器、控制器

热像仪:热成像光学系统、探测器、放大器、目镜(不确定)

8. 主动式红外夜视仪、微光夜视仪微光电视和热像仪各自的主要优缺点是什么?

P193 表11-1

第十二章新概念武器

1. 新概念武器:是在工作原理和杀伤机理上有别于传统武器、能大幅度提高作战能效的一类新型武器。

2. 特点:①强调创新性②作战能效大③符合时代性④高度探索性

3. 世界上第一台激光器(红宝石激光器)是1960年7月由美国梅曼在实验室制造的,中国于1961年9月成功。

4. 激光特点:①亮度高②方向性好③单色性好④相干性好

5. 激光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工作物质(核心)、激励能源/光泵(必要)、光学共振腔

6. 激光武器特点:①速度快,命中精度高②不产生后坐力③威力大,不易受电磁干扰④没有污染、效费比高

第十章航天技术

1.航天技术:是通过将无人或载人的航天器送入太空,以探索、开发和利用太空以及地球以外天体的综合性工程技术,又称空间技术。

2.军事航天技术:是把航天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为军事目的进入太空和开发、利用太空的一门综合性工程技术。

3.航天技术组成:①航天运输系统②航天器③航天测控系统

4.航天飞机组成:①轨道器②助推器③外燃料箱

5.航天器分类:无人航天器和有人航天器

6. 195

7.10.4 苏联发射人类第一颗卫星

7.航天定义高度:100-110Km航空:100Km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张清查 教学目的: 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 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 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 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 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 一、兵役法概述 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 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12章68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 “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 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

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8日民[1988]安字18号)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符合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予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二)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四)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条,被处理退役的义务兵,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掌握。对入伍后思想落后,一般违反组织纪律,犯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错误,情节较轻的,应加强教育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适当处分,不应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55.07.30 【实施日期】1955.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集 第三章军士和兵的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 第七章战时的征集

第八章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

2017年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2017年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一、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1.兵役登记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2.兵役登记对象: ①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2017年为1999年出生。 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参加兵役登记。 3.兵役登记办法: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8961924.html,)进行兵役登记。 二、应征报名 男兵报名前须完成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完成后,有参军意向的适龄青年,即可同时申请应征报名。往年已经参加过登记报名的,可直接登录征兵网对个人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 1.应征报名时间 男兵:1月10日至8月5日。 女兵:6月中旬至8月初,具体以全国征兵网通告为准。 2.征集对象范围 男兵:①年满17至22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普通高校在校生);②年满17至24周岁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③年满18至20周岁的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 女兵:年满17至22周岁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年龄计算:年龄=报名年份-出生年份。 3.基本条件要求 ①基本身体条件

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具体身体条件要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检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②基本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4.应征程序方法(男兵) 网上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审→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 ①7月中旬前,有参军意向的适龄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8961924.html,),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报名成功后,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及存根,交至本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高校大学生下载《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至所属高校兵役工作部门。 ②7月下旬,参加户籍所在地基层武装部组织的初审初检,高校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 ③8月上中旬,参加县(市、区)征兵办组织的集中体检。高校大学生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应征。 ④8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