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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党组汇报提纲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情况汇报暨贯彻建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司法部部长张军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各省司法厅分管副厅长及受表彰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

范人民调解员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总结交流2013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努力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大会会期一天,上午的会议议题,先是由出席会议的中央领导同志亲切会见会议代表,并合影留念。之后,孟建柱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

成绩,对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作出部署要求。司法部张军部长就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和下一步具体工作部署做了讲话。大会还表彰了300家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995名人民调解先进个人。下午的会议议题,由8家单位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柔远人民法庭3家单位作为法院系统代表做了经验交流发言。

二、会议主要精神

(一)周强院长讲话主要精神

周强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人民调解是植根于我国历史传统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6年,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01.9万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被人民调解这道“防线”挡在了法院之外。全国法院去年共审结调解协

议司法确认案件15.3万件,比前几年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周强院长对近年来人民法院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回顾。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理念不断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初会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指出“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要求“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二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作出专门部署。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338个专门诉调对接中心,实现诉调对接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通过把人民法庭纳入“六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之中,建立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广泛开展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庭所共建”活动,实现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精准指导。三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改革创新。有的法院注重调解方法创新,开通在线调解平台,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有的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短时间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或者将人民调解直接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有的法院注重制度创新,出台地方性法规或专门下发文件,促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

周强院长针对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

思想认识不够、司法确认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不够、诉调联动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员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三点意见。一是准确把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当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压力整体上持续加大。要切实转变思路,坚决摒弃重案件审判、轻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观念,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同时,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等方式,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规模。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不断增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感,充分认识到诉讼仅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要引导人民群众加深对诉讼成本的认识,充分阐述人民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形式灵活等优势,使当事人更多选择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二是改革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的保障和支

持,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大力推广“眉山经验”“潍坊经验”“马鞍山经验”,认真总结各地法院诉调对接的经验做法,细化程序设计和机制衔接,发挥诉调对接分流、调度和协调矛盾纠纷的“枢纽”作用,不断提高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精细化水平。要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需要,着力加大医疗侵权、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纠纷等领域的指导力度,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调联动。要通过吸纳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深化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联系。指派专业法官进行对口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在线培训、观摩和咨询、交流,适时推动实现网络培训资源共享。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统一审核部门、统一确认标准,及时开展确认工作。要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推进人民调解和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搭建集调解申请在线受理、调解方案在线提交、调解协议在线达成等于一体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同时实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智能推送,以及全流程网络办理、全要素自动公开,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供有力支持,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现代化水平。三是切实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

织领导,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法院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推动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大盘子”中谋划,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指导工作开展、指导成效落实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做好方案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约束激

励机制,科学评价指导工作的内容和成效。加大对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张军部长讲话主要精神

张军部长从五个方面总结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

的成绩。一是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达900多万件,2016年调解纠纷901.9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5%,其中,接受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委托或移送调解的案件51.1万件,比2013年增长了66.8%。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国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全覆盖,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建立。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54.7万人,

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制定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队伍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开展、基础保障等进行规范。五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组织创新增强了调解工作活力。

张军部长强调,新形势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三个重要意义: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必然要求。

张军部长对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五点意见。一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强矛盾纠纷预研预判和排查预警,广泛收集信息掌握情况。主动加强与基层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通过定期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数量、类型等相关数据资料,深入研判本地区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和特点,并将其作为评价人民调解作用发挥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取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支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采取集中授

课、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网络远程培训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三要积极拓展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事求是,对矛盾纠纷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设立单位有能力保障的行业、专业领域,及时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依法规范,着力解决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主体不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比重过大等问题,避免行政化或商业化倾向;要坚持分类指导,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之间,甚至同一行业、专业领域之中,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模式多样,要在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性质和原则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示范推广,逐步建立健全具有行业、专业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四要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将公安、法院等部门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节约警力和司法资源,缓解公安、法院办案压力,也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五要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以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要

统筹运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这个大平台、大数据,形成司法行政工作合力,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张军部长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

理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二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水平。三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人民调解先进典型。四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要健全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公示制度,名册公示制度,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我院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政策变化情况

1991年版《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012年版《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直接将该条删去,但未增加变通性的规定。

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调解优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大调解——诉调对接——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我院情况

2012年12月25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以(晋高法发〔2012〕23号)文件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健全我省民事纠纷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机制。

2013年4月,我庭组织人员深入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乡镇社区就大调解工作机制和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省政法委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2013年11月6日,我院以“晋高法〔2013〕84号”文件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联调机构和机制、调解程序及工作考核等规范和要求。

2014年11月14日,我院以“晋高法〔2014〕104号”文件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会议贯彻意见

(一)加强与省司法厅的沟通联系,贯彻落实好此次会

议精神。加强同省司法厅的沟通联系,拟于近日召开同司法厅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就人民调解工作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进行调研座谈,研究在全省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适时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二)建议将本次会议精神在计划于8月召开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上进行传达贯彻。具体工作安排是:一、拟利用一个月的时间(七月份)对全省20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进行督导调研,督促指导试点法院工作,发掘和总结好的做法经验;二、拟于7月初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改革任务》分解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全省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工作标准》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拟于7月下旬在全省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在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上予以表彰;四、拟于8月中下旬召开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会议拟采取现场会的方式进行,会议地点将在督导调研和先进单位评选的基础上确定,并选定4到6家先进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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