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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法律效力及立法原则: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三是两者的结合。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生效。

4、法的特征: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5、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全国人代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法令。

6、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7、法按照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8、法律的层级效力是由其制定机关决定的。

9、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

10、《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加强监管、保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中,宪法不在法律体系之内;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法规以外的体系;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更高,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12、同一层级上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工会的权利:纠正单位违法、从业人员权益受侵犯的行为;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建议;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工会只有建议权,不能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

6、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安监管理的主体,应发挥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

7、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公安部负责消防和道路交通的监管;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

8、安全生产中介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的特征。

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有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以外无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

罚。

10、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单元范畴包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公民、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12、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决策保障:公司制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1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三危以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15、三危行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任职。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9、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一协调、管理。

20、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3、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注意区别);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注意区别);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5、《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和政府监督体现在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并重视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2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27、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8、监管部门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29、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30、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1、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2、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要求。

3、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4、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6、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检,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其举行培训和演练。

8、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9、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12、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13、四类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4、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协调;影响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16、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不满十八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中处罚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结果必须公开;还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9、行政相对人的五项权利:陈诉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10、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指拘留或拘役)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已满14不满18岁人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的。

12、不予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人的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15、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给予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机会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

17、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9、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0、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追加3%罚款;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22、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3、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认可对象有资格和资质。

24、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25、核准主要适用于检验、检疫事项。

26、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证明申请该类许可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

27、资格许可的有效期限较稳定。

28、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收取费用。

29、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不满18的劳动者。

30、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工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3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制度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复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伤社会保险。

3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还应做安全评价)。

3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组织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39、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42、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43、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45、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

4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含工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危险物品(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民爆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3、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颁发机构提出申请,不提不发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有效期3年。

5、两级发证: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发证机关。

6、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监机构的指导监督。

8、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三危企业的颁发管理。

9、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建筑企业的发证管理,中央以外的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10、煤矿安监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1、《特别规定》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12、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13、煤矿生产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在于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1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5、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应暂扣其三证一照和矿长证书,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安监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16、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7、3个月内2次或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颁证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或矿长。

18、煤矿关闭后要吊销相应证照,停产整顿要暂扣证照。

19、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县级部门备案相关资料。

21、监理发现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22、专职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3、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规定:专业承包单位至少配1人;少于50人的劳务分包,配1人;50-200人的,配2人;200及以上的,最少配3人,并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2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不同于工伤保险的全部办理)。

25、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危化品管理条例》,废弃危化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27、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向市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8、经营许可证: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向县级提出申请。

29、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30、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或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31、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3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3、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安监总局)负责危化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

34、《烟花爆竹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5、生产烟花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市级收到后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审查(45日内完成审查,复合条件核发《生产许可证》)。

36、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筑药、压药、切引、搬运工序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37、申请烟花零售,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38、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39、举行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20日内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40、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管。

41、申请民爆物品生产的企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销售的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4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爆物的,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43、销售、购买民爆物品,应通过银行账号交易,不得用现金或者实物。销售企业应将购买单位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5、爆破作业人员经实际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6、特种设备中大型游乐设施指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等于2m/s,或运行高度高于或等于2m的载人设施。

47、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指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8、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改造单位,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活动。

49、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5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53、电梯应当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4、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核准。

55、按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54种)。

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57、高毒物品作业单位应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8、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将场所出租,追究县、乡镇政府领导人、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和学校校长(直接撤职)的行政责任。

59、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特大建筑质量安全;民爆物品和危化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60、事故调查组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延期不超过60日。

61、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重大事故50-200万元,特大200-500万元。

62、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

63、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64、《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65、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66、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67、上下班途中非个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部队因公受伤取得伤残军人证在用人单位复发的,均应视同工伤。

68、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也可提出。

6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安监总局用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安监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管理机构,省级安监部门为注册初审机构。

3、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到原注册地办理注册持续。

4、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三危行业,按照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的15%配备注册工程师。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当按不少于安全专业服务人员30%比例配备注安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资格证书(复);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复);身份证件证明(复)。

8、注安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即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9、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0、骗取执业证的,由颁发机关注销其注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取证后任职。

1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13、新工人上岗,并须经过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单位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5、国家安监总局指导监督中央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16、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化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8、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19、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发证机关是指省级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机构,考核发证机关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机构负责。

20、特种作业考核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2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有效,安监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2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复审可延长到6年一次。

2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

24、离岗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本岗位工作前必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5、国家安监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防护用品,并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申报。

27、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除提交申报表;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工艺材料情况;危害种类、浓度和强度;危害人数分布;防护设施、用品分配情况;对受危害人员管理情况。

2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15日内申报;单位概况变化的15日内申报。

29、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特殊工程指: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1、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认定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才被界定为事故隐患。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3、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还包括: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隐患治理方案。

3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证;乙级由市级审核,省级审批颁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

35、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评价师20%以上,二级30%以上,按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乙级资质要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他条件和甲级一样。

36、申请甲级、乙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每年6月向国家安监总局、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3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不包括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38、下列建设项目在可研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39、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0、可行性论证期间做预评价,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不能由同一家机构做评价。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类型分为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如AQ、MT、LD、JB)。

2、安全生产标准分为:

基础标准:基本规定、基本性质和基本检测方法。

管理标准:各种工程标准以及激励、奖惩标准。

技术标准:各种规范规程。

方法标准:安全帽测试方法、实验方法、安全评价通则、验收评价导则、设计规范、指导书。产品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用隔离式自救器。

3、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须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等,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另外,消防安全,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

2020年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点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 )三要素构成。 A.结果 B.纠正 C.制裁D.措施 2.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 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高于 3.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的宗旨。 A.综合治理 B.联合执法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 D.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仍然享有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的事项。 A.加强劳动保护 B.防止职业危害 C.搞好职业卫生D.减少环境污染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B.立即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 C.告知其他人员处理 D.在48小时内报告政府部门组织抢救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

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安全生产法解析》word版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14年正式发布实施。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一、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年度试题

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A.地点性法规 B.地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2.关于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讲法中,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是()。 A.工会组织 B.行业协会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讲法中,正确的是()。 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治理。 A.托付负责 B.全面负责 C.间接负责 D.统一协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从业人员有280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A.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B.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C.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解读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此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广,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与补充,新确立了多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与措施,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下文将就其中重点内容予以介绍。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在不同政府层级作了进一步划分,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将来除会受到原先来自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将面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与检查,所承受的来自地方政府的监管压力必将进一步增大。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明确定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因此,在实践中行使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包括对特定行业、领域起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国防科工委、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等。 就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产法》一方面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加强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其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基于实践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一)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学校对此承担协助义务。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扩大了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金属冶炼以及道路运输单位亦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法为三百人)以上的,同样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以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强化过程控制,细化、实化安全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三零两降一提高”。即:工亡及以上事故零、重大火灾事故零、重大交通事故零;降低重伤率至0.2‰以下、降低负伤率至1.2‰以下;粉尘浓度合格率提高至xx.6%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战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立了“三必须”的原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将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责任分配等要求,通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逐项逐条落到实处。以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为契机,把干部学习和对职工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落实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潮,从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按照“三必须”的原则,在一月上旬完成安全责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工作,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总体要求。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整体安全管理的策划,侧重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监督检查目标管理体系的

运行;党群部门,要抓好干部安全意识建设,杜绝违章指挥;生产部门,要抓好工艺运行安全,强化安全确认,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设备部门,要围绕物的安全状态,组建专项检查和日常点检相结合的防控体系,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护、监控装置的灵敏可靠;自营工程和危险作业的组织者、指挥者,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危险辨识和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突出专业重点,积极主动的落实安全职责;所有管理人员无论什么事由,只要进入作业现场,都要负起安全监督职责。各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提升责任意识,凝聚安全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大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xx年标准化工作的得失,在xx年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将本单位所属专业标准和综合标准按单元进行责任分配,明确责任人。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推进计划,在一季度制定出“硬件部分”,完成规划和具体措施,十月份“软件部分”达到一级标准。各单位要把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轴线,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良好状态。 需要二级标准化复审的单位,要在八月底前完成准备 工作。 (四)强化职工作业过程控制和工艺运行安全。 职工作业过程控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审批人负责组织现场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联保互保,并亲临现场督促安全措施落实。严格落实联系确认制度,明确确认内容、确认标准和责任人。涉及动力介质、启停设备、起重作业等关键环节,要执行“双确认”。要在制度上规范旗语、哨音、手势等联系用语,杜绝误传、错传联系确认内容。现场监督人员,要在作业前对作业内容和作业现场进行全面了解,有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监控要

安全生产法全面讲解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峻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要紧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

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差不多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纳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要紧手段。 具体地讲,《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确实是本法要紧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不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 答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10 更新时间:2007-11-20 20:17:28 一.单选题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 B.停止执行 C.可以暂停执行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 B.委托单位 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 B.处理意见 C.通报材料 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 B.重大事故隐患 C.重大危险源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 B.受处分 C.事故发生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 B.破坏公平竞争 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C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400 1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C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单位 B. 人员 C. 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C )。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 C.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B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及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

安全生产法培训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本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本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本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本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经典)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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