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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无处不在

在我们身边,只要仔细观察就能看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尊严,没有了法律,国家就像一直被别人牵着鼻子走的哈巴狗,没有了意义及价值。国家有了法,才能有自主权,让那些不法分子无处可逃。

平时在电视里,可以接触到法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就有许多事例:比如说前几周《天网》栏目组讲述了《披着棉被的贼》,这个故事讲述了一个企业由于疏于防范,碰巧被一个晚上作案的贼盯上了,这个贼为了躲避摄像头披着棉被进入该公司的财务室,偷走了50万元的案例。这个故事告诉人们,不能见财起意,平时也不能疏忽大意,要时时有安全意识管好自己的财务。

生活中,打架斗殴事件常有发生。但是,如果因打架而致人重伤或死亡的,16岁就要负法律责任的。现在的青少年动不动就因一点小事打架,经常会在新闻上看到他们因一时之气而动手伤人,最终锒铛入狱。所以我们平时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待人,公正处事,避免这类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

古人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人不能太贪婪,一旦贪婪,就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还有这样的一个事例:有一个小孩从小被爷爷奶奶宠爱,养成了独断专横,我行我素的性格,一次爷爷不让他吃冷饮,怕吃坏肚子,但是他就是不听,还偷偷的拿走了家里的几元钱,渐渐地,他养成了拿钱的习惯,爷爷了奶奶最初知道,但是认为那是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也没好好管教,只是把钱放在孩子找不到的地方。这个小孩在家里拿不到钱就去外面偷,偷到钱就上网,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处处存在,但是有些人却不遵守它。为了社会的安宁,我们一定要从小遵守法律,让法律去维护人们的幸福生活。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横向上渊源的角度来说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分类中,并不能片面地说哪一种是由强制力的,哪一种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都有具有拘束力的,也都有不具有拘束力的。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力还可以从纵向的角度进行探讨,一是国际法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二是国际法强制力的实现----制裁。 强制力的来源: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需要加上条约必须善意解释原则,在适用上才能毫无遗憾。 从是否具有强制力来看,可以将这些渊源分成两类。 一、国际法本身具有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为符合国际社会进步要求的准则,即基本原则的内容必须具备进步性,而且这一进步性必须经过正当的国际立法程序认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中提炼出来的,因而

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基础性,同时亦不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从这些基础性的原则中可以派生、引伸出许多新的具体规则,从而使整个国际法体系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二)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为借口而否定载有强行法规范的条约对它的强制效力。采用“国际社会成员”这种措辞,是考虑到国际法上除了国家还有其它法律主体存在这一事实。 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强行法是经过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的法律规范,即对强行法规范的接受与承认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接受”的含义在于,不需要国际社会的成员毫无例外地全体一致接受,而只需要“绝大多数的成员表示接受”就行了,个别或是为数极少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执意反对某一规则的强行效力,也丝毫无损于该规则的强行性质。对强行法的接受或承认与一般的法律规则不同,必须经过从形式到本质两方面的验证,即起草委员会所强调的“双重同意”。形式上的同意是指,可以成为强行法的规则首先必须是在形式上具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特点,而本质上的同意是指,经过形式上检验过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还要进一步被承认为是在本质上具有强行性质的特点,才是真正的强行法规则。 (三)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异同 相同点: 第一,两者虽然在确认的程序规定上稍有措辞不同(强行法需经“整体接受”,基本原则要受到“公认”),但双方所维护的是同一对象----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两者的具体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正方观点:法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制论认为:强制性是法固有的属性,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反方观点:国家强制性不是法的属性 首先,法的国家性是由法家学派为社会改革强加于法的。把法界定为国家法尤如一个强盗逻辑。 其次,既然国家性不是法的属性,保障法实施的强制力也不只是国家强制力。事实上,即使国家法的实施,也不仅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强制力、权利人的地位、身体等都在国家法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法的强制性与法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属性并不能划等号。以强制力为保障可能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强制性绝不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是人们对法的误解。 不可否认强制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追求的是用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权力的本体就是强制力或暴力,其最终还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国家暴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描述法的特征,以认识法的本质,利用法的优势,弥补法的不足。 其他观点: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的弊端 第一,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力。任何一个国家,其秩序的维护如果仅依赖国家强制力,人们对法的恐惧会与法的强制力成正比。 第二,以法的强制力作为法得以被遵循的力量保证,会导致法律工具主义抬头。 第三,现代法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都应保持开放性,而不应是封闭型的。 第四,使“依法治国”口号化、表层化而无实质内容,最终被人们所遗弃。 第五,导致法律信仰危机。法治的实现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直接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为什么说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

为什么说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 国家的强制力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它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由于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因而使法律具有了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体系,并统一地普遍地实施,对一切人和事有约束力,具有极高的尊严和权威。法律的权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力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但它在古代社会被变成淫威;另一种是靠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格如公正、科学、民主、效率等,来建立和维护的。 关于法律的强制力或强制性有三点要作说明: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颇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他说与法律规范“被破坏之可能性同

时,常有外部强制可能性”(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版,第210页。)。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法律的强制是通过缜密的程序进行的。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国家保证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

1.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国家强制力是一切权力的最原始、最直接的来源。政治组织区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最明显之处就是合法地垄断使用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为行政领导权力的行使提供最后的支持。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 ①违反法律会依法受到强制矫正; ②法律是各类规则中的最低准则; ③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特征有: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这是法律特殊性的表现,也是法律和其他公共行为规则最大的不同,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2.法律主要约束内容 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制定和颁发的政策、法律、法令、条例等。 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遭受侵犯。 ③企业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④企业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视违法的性质、程度和责任,追究法人或法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⑤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厂长代表企业依法行使职权对

企业负有全面责任。企业违法,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法律主要约束的对象 法律约束的对象指“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法人。企业受到法律的约束是全方位的,但最主要、最直接的是来自于经济法规方面的约束。其主要对象有: ①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通过相应的经济立法,约束这种纵向的经济关系,如缴拨款关系、借贷款关系等。 ②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关系。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经济法规,约束这种横向的经济关系,如购销关系、资金结算关系、分工协作关系等。 ③企业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经济法规,约束这种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

论国际法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强制性 摘要:国际法究竟是否具有强制性,是每一个不熟悉国际法或者初学国际法的人都会产生的疑问。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同一切法律一样,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但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权利机关能够强迫国家执行国际法规范,因而,国际法规范的执行,只能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 关键词:国际法规范强制性效力执行保障 一、对比国内法总结国际法强制性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法律主体、制订方式效力范围尤其是强制执行方式上彼此迥异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内社会是以国家为最高权威的,由自然人和法人为成员而构成的一种纵向的“宝塔式”社会,而运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则主要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是一个高度分权的横向的“平行式”社会。作为法律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结构差异必然在法律调整中得到反映。正如李浩培教授所指出的,国际社会的法是并列法,而不是从属法。这是国际社会的结构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他进一步指出,早期的国际法主要是共处法。随着互赖的增加,就产生了合作法。显然,有“合作法”之称的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横向的,确切来说是一种“合力”。 在当今国际关系中,随着科学技术、交通、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内管辖事项溢出国界,有些甚至唯有通过国际互助合作才能解决。而且,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越发达,这种寻求合作的愿望就越强烈。当然,在可预见的未来,各国基于各自的主权利益、文化差异、民族传统不会完全融为一体,但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合作和依存日益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需要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现代国际社会中,很难说这种国际社会的“合力”会比“宝塔式”的国内社会所产生的“压力”要小。可见,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不仅存在而且是行之有效的。1 二、国际法效力及其法律依据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9745172.html,/faxue200912/112175/2011年4月30日阅览

法律和道德的强制性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所谓道德的强制性,强调的是道德的外在制约,即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这表现在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它们的强制方式和力度不同。①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一开始便带有外在的强制性;②从实践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实源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③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来说,强调道德的强制性就是意欲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为经济主体建构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以此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境界。 道德与法律有着相同点,他们都诞生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并为一定阶级利益服务。即其社会阶级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不同。法律从外在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到的是从内在上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规定了人们的义务;此外,法律有国家强制执行,而道德是由社会公众所主导(社会舆论),从执行力上也有很大不同。违犯法律一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却不一定违反法律。二者在其实施及其强制力表现上有较大差异。 例1: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上车自觉遵守纪律排队,如果上来了老人从你面前走过去你不让座就会被别人指指点点。这些并不涉及法律,但会为大众监督,这就是道德的强制性。 例2:2005年,一阮姓孕妇在昆明东川区某医院临产,因大出血急需输血急救。医院恰巧此类血型存储不足,在向社会紧急求助未果后,该院医生卢某主动献血。因东川区距昆明来回需五六小时路程,向昆明市血液中心求助会耽误对患者的抢救,在报请东川区卫生局备案后,该医院用卢医生捐献的200cc血液,挽救了母婴两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这一行为属于非法自供血液,所以被有权机关处以没收收入和罚款共67360元。产妇因失血过多亟需治疗,医院和医生本着救死扶伤精神自愿献血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却因操作程序上的不合法而被处罚。从法律程序上并没有错,但就个例案件来看,显的有失公平。 例3:“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及其内在的司法合理性问题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 系。 2.法律部门,是根据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队法律规范的分类。 3.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政策与 法律本质上一致。区别: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表形式不同。实施的方法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4.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文化是对社区建设工作。 5.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是群众性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是基层性群众组织, 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是自治性组织。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的区别)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府到派出机关。居委会:基层群众到自治组织。 8.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改错5年) 9.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改错,出席人过半数) 10.社区是指有共同地缘、基础设施、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观念、消费习惯、经济社会生 活氛围的地域中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认了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城市社区。 12.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事实明确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责权利统一、 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13.社区服务特点:福利性(最关键)。群众性。服务性。地域性。 14.我过社区服务的主要社会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精神文明功能。社会整合与缓解社会矛 盾的功能。 15.作为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产物,社区服务事业最早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的英国。自1884 年C.S.A.巴涅特在伦敦东区建立了第一座社区睦邻中心------汤因比馆以后赖斯社区服务机构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相继建立。 16.《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收次提出了“社会服务业”的概念。 17.社会服务的内容:社会福利性的服务。便民利民的工艺性服务。经营性服务。 18.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集遭受紧急患难 或非常灾害的人祸家庭,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给予多种救济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安置。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9.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从登记之日其计算,不是从失业之日开始。 20.家庭关系应坚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保 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1.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无效婚姻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可撤销 婚姻是一方受胁迫,受胁迫方在法定时期内科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形式。 2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 手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着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不承担这一义务。 24.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要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涉外收 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法律约束力

论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指一个或的所有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因此,法律就对这个物欲的社会有约束力,下面谈谈它的作用:、= 1 \* ROMAN \* MERGEFORMAT I}、明示作用: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和工作来实现的。、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9745172.html,/view/17641.htm"法律的力来机械地{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9745172.html,/view/291894.htm"正常的法律轨道。像{HYPERLINK 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3 \* ROMAN \* 律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的明示作用和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的有多少等等。 那么法律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作用就是其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秩序。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首先要提到的必然是宪法,宪法是的,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的原则和的组织以及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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