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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所有达到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标准,并与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

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

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六条入驻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XX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XX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

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七条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应当提交《入驻申请书》及《入驻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驻申请书》见文件一)。

第八条入园程序

第九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予以办理入驻手续,签订《邯郸市

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十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是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与入驻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授牌“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毕业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项目)孵化期二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两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五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驻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可享受XX省、经开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协助企业获得XX省对入驻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使用孵化场地的入驻企业,可享受XX省、经开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一、机构设置

二、部门职责

总经理职责:负责孵化器全面工作、外部协调及各上级主管部门公关。

(一)发展战略部:

1、研究孵化平台的构建方案,策划孵化环境改造、建设与实施;

2、为孵化器的发展启动战略策略,成为孵化器的“智囊”;

3、研究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的战略取向,制订相应的策略方案;

4、整合高校资源优势,力促双方共享人才、科技、实验设备等资源优势;

5、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6、策划入驻企业与国内其它优秀企业交流与合作方案;

7、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在孵化器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负责孵化器自身项目申报;

9、负责项目服务业务,为企业编制“合同”、“可行性研究

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文字性材料,协助孵化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

10、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

11、具体实施公司关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战略方案;

12、具体实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单位”、“企业与政府科技部门”之间有关项目合作等工作;

13、负责入驻企业毕业认定。

(二)企业发展部

1、企业开发、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相关资料搜集;

2、负责技术转移中心的对外宣传,吸引更多产品、技术项目注入技术转移中心;

3、多渠道地向XX企业宣传、推广北京方的技术、项目、产品;

4、寻求技术、项目、产品的对口合作,推进其产业化步伐;

对一些需要帮助开拓市场的企业,可协助其进行有偿市场推广工作,也可为其产品代理;

5、收集、整理本省的产品、技术、项目向国内外转移;

6、协调XX合作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

7、租赁/购买合同的签订;

8、负责孵化企业、孵化项目的引进和初审工作。

(三)投资管理部

1、孵化器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

2、负责专项孵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行为;

3、负责资金投资业务,包括投资业务、融资业务、担保业

务及其它涉及资金的所有业务;

4、对项目筛选、评估及作出投资建议和相应的投资方案;

5、在对目标企业投资后,进行跟踪管理;

6、配合其它部门的相关工作开展。

(四)财务管理部

1、成本核算与管理、编制财务报表、编制资本预算、财务

分析和规划、对目标企业的财务作审计(可聘请独立会计事务所),参与孵化器的评估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决策;

2、对孵化器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账务、经营性资产进

行管理;

3、做好财务成本、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核算及财务

分析;

4、与各类金融、投资机构联系,研究探索切合实际的投、

融资担保体系;

5、开展对企业财务的服务项目(可独立完成,也可依托财

务中介完成);

6、协助战略发展部整合财务中介机构资源;

7、协助资金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方面的评估和预算;

8、协助项目服务部与财务中介结构对接。

(五)综合管理部

1、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

研、内部管理等;孵化基地的场地管理使用、公共设施管理使用、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2、负责签订孵化协议书,对入驻企业实行全程孵化服

务;

3、建立企业孵化档案,对企业实行全程孵化管理;

4、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5、为企业做好咨询、协调、指导和培训服务;

6、为企业提供科技立项、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寻求合

作、投资策划、融资筹资、工商税务等服务;

7、负责公司内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对外接待、对外联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组织和管理工作;

8、公文处理、文秘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

9、负责公司人事、印鉴管理、综合信息采集上报、日

常往来和接待处理工作;

10、负责有关资产的管理、办公用品的管理、通信设备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11、协助公司各专职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

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XX〔2012〕26号

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

第三条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对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手续齐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七条本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

第八条财务部经理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并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二、财务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效益,按月、季度、年度向总经理、监理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三、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五、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六、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时、及时、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日结,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公司各级领导应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会人员应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理清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及报表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第十七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

一、资产负债表(年、季、月):反映公司基本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动的流向和经济活动的实力程度;

二、损益表(年、季、月):反映公司的财务成果,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

三、费用支出明细表(年、季、月):反映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情况;

四、利润分配表(年度):反映现实的利润在国家、企业、股东三方面的分配关系;

五、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第四章资金、现金及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现金及费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取之合法,使用合规;开源节流,讲求效益;内部牵制,防范风险;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十一条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内部牵制

(一)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

(二)出纳不得兼任采购、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得填制发票及兼管往来账、收入支出明细帐;

(三)出纳与本公司主要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原则。

二、财经纪律

(一)现金的提取、保管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

(二)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三)具体管理办法

1、现金管理办法:

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应于当天

下午送存银行;

2)出纳必须凭经过审核、手续齐全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严禁以白条充抵库存;

3)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4)出纳必须即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核对收入、支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结。会计每月终了要会同出纳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同上报。

5)出纳不得擅自借款给员工,借款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1)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私章由总经理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管理人员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账户往来应序时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出纳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未达账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二十二条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入帐有据,处理合规;跟踪管理,掌握动态;清理及时,回款迅速;节约资金,力戒损失;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二、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业务发生的应收账应符合确认收入成立的有关条款;

(二)暂借和垫付的款项按公司内部规定报批,附件和手续应当齐全。

三、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由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费用开支的管理。

一、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借款及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财会人员应切实把好借款暂支和费用报销关,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报的原则。

二、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

手人验收人签字外,交财会人员审核后,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能报销付款;

三、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暂支款项及报销差旅费用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五、严格资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事项,都有权拒绝办理;

六、审批人员出差时,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帐备查。

第五章工资及奖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由财务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

XXX〔2016〕24号 XXX孵化器有限公司 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X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在XXX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X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XXX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

创业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所有达到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标准,并与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以下

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 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 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 个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

孵化器孵化服务标准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孵化服务标准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孵化企业入驻、毕业及跟踪管理服务标准...................... 一.孵化企业筛选标准............................................... 二.选择孵化企业的基本准则 ........................................ 三.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 ............................................ 四.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评估......................................... 五.孵化企业入驻安排 .............................................. 六.孵化毕业企业的标准 ............................................ 七.孵化企业的毕业服务 ............................................ 八.企业入驻孵化器的准入程序与毕业程序图 .......................... 九.附件........................................................... 第二部分在孵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标准 ................................. 一.对孵化企业开展咨询诊断工作 .................................... 二、协助企业申报各类计划 .......................................... 三.创业辅导培训 .................................................. 四、企业联络员、创业辅导员与创业导师 .............................. 第三部分行政办公服务标准......................................... 一.公共秘书服务 .................................................. 二.商务代理服务................................................... 三.办公礼仪服务 ..................................................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标准............................................. 一.基础公用设施管理 .............................................. 二.物业清洁管理 .................................................. 三.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 四.安全防范管理 .................................................. 五.档案资料 ......................................................

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孵化基地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1 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瓦房店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及基地公共场地,以及基地内的使用单位。若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在赔付后予以清除。 2 基地管理部门 2.1负责基地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部门的联系; 2.2负责编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对外宣传和联系; 2.3 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 2.4 负责代运营在合同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2.5负责受理个人及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初级评审工作; 2.6 负责协调入驻企业与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对接,相关咨询服务; 2.7负责监控运营方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 2.8负责开办电子商务类公开课程,对入驻企业进行相关普及知识培训部门 2.9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的基地分属物业公司 3 资产管理 3.1 由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和瓦房店市服务业局牵头派驻基地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中心对孵化基地内的全部企业资产进行登记,分别建立总账和分账及档案材料,由瓦房店市服务业局和基地管理部门备份保管。 3.2由瓦房店市服务业局和基地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对入驻企业账目和实物进行一次核对,对企业绩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

的问题报瓦房店市服务业局,并根据瓦房店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中的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3.3 新增、报废、调出等的资产由入驻企业向基地管理部门报备,经审核后实施。报政府和局对相关资料档案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 3.4 各种设备、设施、产品等如有需要的,将其的相关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移交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保修单、验收合格证等)交基地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时应注意防潮、防蛀、防腐、防丢失、使用资料人员借用复印后及时归还。 4 安保管理 4.1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电子监控值班,各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将本班内值班情况填写在值班记录上并写上值班人的姓名。每月最后一天应将电子监控记录及值班纸制记录交基地管理中心保存。 4.2保安人员对进出基地内的人员应仔细观察,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主动盘查。 4.3 保安人员对进入基础进行施工的人员进行登记,施工完毕后应注销登记。 4.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入基地。 4.5保安人员对携带物品进出基地时应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充许进入或放行。 4.6当基地发生纠纷时,应主动上前处置,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基地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报告。 4.7 严禁安保人员在岗时间酗酒、吸烟,接待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 4.8 严禁各使用单位在基地内从事与基地无关的任何活动,若有违反,保安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基地管理中心。 5 安全管理 5.1 在下班后,应锁好门、窗,驻防盗案发生。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孵化器是为广大创业者提供的一个创业平台。创业需要一个安全、舒适、安静、健康的办公环境,孵化室成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孵化器成员行为规范 1、孵化器成员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2、孵化器成员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3、孵化器成员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第三章孵化器成员日常行为规范 1、孵化器工作时间应保持安静,如需讨论,请保持低音。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工作时间如需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到室外接打电话,这是对孵化室内其他成员的基本尊重。 3、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道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 4、有客人、亲朋前来拜访,请将您的客人、亲朋带到会议室、创客空间等独立的空间,给他们最高的礼遇,不要在孵化室内和您的客人、亲朋高谈阔论。请给其他孵化室成员安静、舒心的办公环境。 5、如需要听歌放松,请带上耳机,自己尽情享受,不要外放。

6、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异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等材料。 8、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各类文件不得随意摆放。 9、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面。 10、工作中成员之间应团结合作、快捷高效,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第四章孵化器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一)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 每位孵化器成员应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孵化器卫生轮流由各位成员打 扫,具体维护措施如下: 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会议室:使用过后需将桌面整理干净,杂志水杯各自归位,并将椅子推进会议桌下 面,保持横面平行。 2、孵化器成员个人卫生 孵化器成员个人工位卫生由个人负责整理干净,须做到:办公电脑:要定期清理,需做到表

孵化器管理制度汇编(20201021150734)

孵化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入孵标准,并与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 .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

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 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 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 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 业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 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4、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

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科技孵化器公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天使创客)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业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其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集聚区)是指在示范区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即确认为创业孵化集聚区: (一)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二)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对于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申请,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

人民政府进行认定。 第五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业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六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创业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创业孵化集聚区面积的20%。 第七条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定企业入驻的条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许可审批的企业除外),经营项目符合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区域产业政策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应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的办公场地,并要求企业在此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入驻企业数量

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xx〔2012〕24号 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扶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XXX号待出台)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家精神。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是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各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珠海市科技企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015-08-10 16:06:50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新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市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导读: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 XXX〔2012〕24号 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 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9955473.html,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7 作者:【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最新版】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标准,并与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内重点进行商品化、

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

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 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邯郸市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

孵化器日常管理规定

孵化器日常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孵化器是为广大创业者提供的一个创业平台。创业需要一个安全、舒适、安静、健康的办公环境,孵化室成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孵化器成员行为规范 1、孵化器成员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2、孵化器成员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3、孵化器成员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第三章孵化器成员日常行为规范 1、孵化器工作时间应保持安静,如需讨论,请保持低音。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工作时间如需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到室外接打电话,这是对孵化室内其他成员的基本尊重。 3、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道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 4、有客人、亲朋前来拜访,请将您的客人、亲朋带到会议室、创客空间等独立的空间,给他们最高的礼遇,不要在孵化室内和您的客人、亲朋高谈阔论。请给其他孵化室成员安静、舒心的办公环境。 5、如需要听歌放松,请带上耳机,自己尽情享受,不要外放。 6、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异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等材料。

8、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各类文件不得随意摆放。 9、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面。 10、工作中成员之间应团结合作、快捷高效,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章孵化器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一)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 每位孵化器成员应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孵化器卫生轮流由各位成员打扫,具体维护措施如下: 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会议室:使用过后需将桌面整理干净,杂志水杯各自归位,并将椅子推进会议桌下面,保持横面平行。 2、孵化器成员个人卫生 孵化器成员个人工位卫生由个人负责整理干净,须做到: 办公电脑:要定期清理,需做到表面干净、无污渍灰尘。 资料:摆放整齐。 (二)安全管理 1、防盗意识 重要文件:要做好重要资料保存工作 门窗:孵化器门窗要牢固,人离时要关锁门窗,孵化器成员不得在孵化室内存放大量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防被盗。每天最后离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2008-7-25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暂行)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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