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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私有化理论及其批判_查仲帅

农村土地私有化理论及其批判_查仲帅

2012年5月刊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117农村土地私有化理论及其批判

□查仲帅杨娜余璐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现代经济市场化深入发展,土地制度的完善创新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各改革方案中,土地私有的呼声不绝于耳;笔者整理了农村土地私有的理论依据,在明确土地制度探讨目标和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私有不能提高效率、私有化不是防止土地随意征用的根本措施等两方面的论述,对土地私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关键词:农村;土地私有;批判

土地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土地制度完善与否、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采取怎样的土地制度,学界争论激烈;其中,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呼声不绝于耳,农村土地征用中出现的问题引起大家强烈不满,私有化的呼声日渐加强。

一、土地私有的理论依据

土地私有的支持者并非心血来潮、毫无根据的提出土地处理办法,而是有其自己的理论

依据,现笔者总结如下:

1、产权私有可提高效率

此观点来自产权学派和制度学派的科斯定理,认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该理论在土地私有的语境中被具体表述为:农地

的产权强度越高,作为生产要素,它被合理配

置的可能性越大。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也包括土地的边际报酬与土地的边际收益之间的均衡关系的存在。①

2、土地私有可以防止土地随意征用,更好

的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私有者认为,土地私有能够明确产权,当发生诸如土地征用纠纷时,可以明确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农民的利益;可以说,该观点主要来自对法制的绝对信仰,并且认为现有的法制情况下,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成本低于现有土地制度下的利益损失。

3、土地私有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长期投入土地私有者认为土地私有之后,土地是农

民自己的,农民就会尽力培养土壤肥力,有利于

土壤肥力的保持和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其理论依据已被证明来自对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讲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片面理解。②

二、土地制度探讨的目标和底线

在对土地私有观点进行评价之前,明确土地

制度探讨的目标和底线,只有围绕这个目标、在该底线之上,土地制度的探讨才是有意义的上的。1、土地制度探讨的目标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如何走向主要有以下三种思路,即土地国有化、私有化、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产权制度变化;无论哪种路向的支持者都必须以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否则就不足以进行讨论。这里所说的农民,不应把全国农民整体作为分析单位,而是把全国农民的个体作为分析单位;换言之,在维护一部分农民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部分

农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即使达到全体农民整体利益明显增加,这种制度也不应该实施。

2、土地制度探讨的底线

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必须是在一定底线基础上的,这个底线是什么呢?笔者认

为应该是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土地作为农用田,

按照中央的说法,在现阶段"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在土地问题上,

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

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③当然,

从学术角度讲,18亿亩土地仅是现在的数据,随着粮食产量和人口总量的变动,这个数字还应该做动态调整,但客观的要求就是保证国家粮食的安全供给。

三、土地私有的质疑和批判这里对土地私有理论进行质疑和批判,并不是说对于它所依恃的理论本身进行批判,而是对其抽象理论具体应用在中国现有情境下合理性的批判。

1、土地私有不能提高效率私有可以提高效率的理论到底有没有在土地领域得到充分的实践证明,是支持和反对土地

私有的人们的巨大分歧。笔者将效率的提高分作

两个方面,

即单产量的提高和规模效应的形成。(1)土地私有不会使农地单产量提高与土地单产量直接相关的人为因素不外乎土壤肥力和管理精细程度两方面。至于土壤肥力,直接相关的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期限,而非所

有制形式。

当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达到较长时间(比如现在国家规定的30年)时,农民不会因

为几十年后土地不归自己而放弃土地追肥。

至于管理精细程度,

只要收获的农作物归农民所有,他就不会放松对农作物的管理。所以,在农民对土地有较长时间的使用权时,

所用制形式对土地单产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

(2)土地私有不会必然达成土地的规模经济在土地私有和允许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下,

达到土地集中(不论实现的方式是否合法)是没有问题的、

甚至是必然的,实现生产效率提高(如大型机械作业)并减少劳动投入也是没问题的,但这是否就是实现了所谓规模效应呢?具体到在中国,假设所有转让土地的农民都有条件出于理性并且自愿的基础上,

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

但现实条件下,暂且不考虑农民有没有理性考虑的条件,就是否出于自愿这一项,

凡稍稍关注社会现实的人就足以得出:

在中国现有法制现状下,不可能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

"践行"私有化+市场化"教条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尚找不到农业现代化和土地规模经济能够成功解决本土问题的范例。而相对获得成功者,

恰恰正是不遵循这一理论逻辑的结果。"④

2、私有化不是防治土地随便征用的真正根本措施

城市化推展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负面现象激发部分学者和民众的理性反思和道德义愤,一些人认为土地私有就能阻止土地随意征用。现有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征用是会得到补偿金,

补偿金的多少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政策而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补偿金的种类,⑤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分配比例,使得政府和"集体"在补偿金分配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此,我们发现土地私有者的逻辑是:在现有土地所有制下,第三方(包括政府和"集

体")主导了农民和土地开发商(有时就是政府本身)之间的交易,并成为利益的最大受益方,使得原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被侵夺;只要实现土地私有,使农民成为城土地所有者,农民就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其实这逻辑有个根本致命处:如果我们的法治达到足以使分散的农民与大开发商(土地私有时也可能与政府权力相结合)

公平交易的情况,那么我们通过完善土地管理法使被征用者在土地征用中获得更多的乃至全部的利益也会实现。四、余论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会对现有土地制度提出挑战,土地制度的完善创新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简单的宣称土地私有的主张不是土地改革的方向。注释:①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中国土地,2005年2月②连玉新等:关于土地国有与私有思路评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③温家宝总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④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考文献:[1]张传文:农村改革中的土地私有问题,今日中国论坛,2009年2-3期[2]林乐芬等: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3期[3]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02期[4]连玉新、张存刚:关于土地国有与私有思路评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作者简介:查仲帅(1989.2-),男,汉族,山东泰安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1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杨娜(1987.5-),女,蒙古族,河北承德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余璐(1990.2-),女,汉族,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政治学理

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温铁军:耕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温铁军:耕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摘要]有些经济学家们告诉人们:只有土地私有化,中国的农业才能参与国际竞争。温铁军却认为:就是把中国农村的土地私有化一万遍,也参与不了国际竞争。考察中小农场的破产原因,主要原因是规模不足,美国平均400公顷以上规模才有收益!而中国农村土地户均规模0.5公顷,何年何月才能达到美国农场赢亏基本持平需要的400公顷水平?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由内生性的因素决定的,与中国的“小农村社经济”这种经济类型高度相关,而小农村社经济与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基本国情矛盾相辅相成。令我们自豪的农业文明史给今人留下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可能解决、只可能缓解的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正是在这个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下,使得任何土地过分向少数人集中的制度安排都无法维持社会稳定,中国农业社会才不得不以“均平”为传统理念,逐渐形成了兼业化的小农经济结构和传统的子嗣间平分财产的内生性制度。我国这种资源环境制约下的土地制度的实质内容,概括起来,也就是“均分制+定额租”。 (50人论坛·北京)今天我们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告诉人们:只有土地私有化,中国的农业才能参与国际竞争。就我看来,你就是把中国农村的土地私有化一万遍,也参与不了国际竞争。我们的官员和学者们在美国考察农场,一般是去现代化大农场,看人家的GPS卫星定位、大机械作业。他们没有一个像我那样,去考察中小农场的破产原因。美国的农场主也破产,为什么破产?主要原因是规模不足!平均400公顷以上规模才有收益!那么我们中国农村土地户均规模0.5公顷,何年何月才能达到美国农场赢亏基本持平需要400公顷的水平? 土地的“福利化”趋势与相关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不仅是农村制度变迁研究的首要问题,而且无论其变迁形式是激烈的战争还是温和的改良,最终形成的制度内涵总之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如果对建国以来的土改、大包干、“延包”这三次有本质上相似之处的制度安排的认识不清晰,往往会把复杂的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亦即“三农问题”)简单化,进而对土地制度变革寄予急功近利式的过高期望,从而忽视更为艰苦细致的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 一、家庭承包制=“均分制+定额租”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由内生性的因素决定的,与中国的“小农村社经济”这种经济类型高度相关。 1、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 小农村社经济与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基本国情矛盾相辅相成。上下5千年的农业中国,由于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土地资源被高度开发的基础上,支撑了人口的不断增长。早在13世纪初叶的宋朝,中国人口南北合计突破1亿,那时就已经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人口已超过4亿。其后百余年人口数量稳居世界第一。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

违法违规用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要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用地标准供地,鼓励积极研究推广节地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严禁多占多用。 二、进一步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服务,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公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选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用地报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申报;要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确保用地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符合用地标准,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能够落实,征地能够实施。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拟定、用地预审过程中,要主动提出用地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强化节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用地报批质量,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

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

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 点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经济学家中的极端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历史中的常态,也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然方向;温和观点也认为应当给农民更大更多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弱化乃至虚化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近年来,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 但是,究竟给农民多大的土地权利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并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从近10多年的农村调查来看,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仅仅抽象地讨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需要深入到土地制度运作的具体语境与处境中,深入到土地权利的内在逻辑中去。 一、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承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来的,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组是农村土地最基本的所有权单位。分田到户时,生产队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土地。为了做到公平,土地分配一般按远近、肥瘦和水源条件好坏来搭配承包,由此形成中国农户人均1亩3分、户均不过10亩,且往往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小农经济格局。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十分细碎。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可见的将来,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中国农村人口太多。当前中国农村户籍人口达到9.4亿,即使将所有进城务工的约1.5亿农民都算作城市人口,农村人口数量也有将近8亿。而我们知道,进城务工农民的绝大多数都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 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文/贺雪峰 作者简介: 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摘要:当前学界和媒体鼓吹的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其结果可能恰恰会损害农民利益。我们必须深入到土地制度背后的机制与逻辑中,在中国当前国情的语境下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向何处去。任何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讨论,都是应该警惕的。 关键词:土地权利;资源配置;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 F321.1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持续恶化。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 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辩论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辩论 [美]卢克?埃里克森著官进胜译 2008年4月28日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9970013.html,网站刊登了卢克?埃里克森题为《耕者无其田: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必然结果》的文章,分析了当前世界垄断资本在全球和中国大力推动土地私有化这一现象,认为其托辞是“耕者有其田”,而其真实本质是为资本夺取中国土地大开方便之门。作者认为“耕者无其田”将必然加剧中国农村和农业的危机,并将最终动摇中国社会的稳定。作者还以详细的资料揭露了当前推动中国土地私有化最卖力的国际机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黑暗历史记录,这将使我们对土地私有化浪潮保持高度警惕。文章内容如下。 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辩论 中国农村最近出现了针对现行土地政策的抗议活动,国际社会给予了广泛的关注。西方主流报纸《金融时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与《华盛顿邮报》都对中国农民的抗议活动进行了报道。美国的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卡托研究所持续支持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土地私有化,也对这些报道进行了政策分析,并认为私有化是消除贫困与社会不稳定的解决方式。 黑龙江省最近发生了“土地抗议活动”,并引发了中国其他地区类似的抗议活动,农民要求重新掌握集体土地,以阻止地方官员把集体土地出售给大型私人企业。然而,西方媒体却误解为中国农民要求私有化。其实,农民的真实目的恰好相反,他们是在阻止集体土地的大规模私有化以及集体土地被少数社会精英占有。农民看到耕地、森林、草场这些集体财产被卖给私人投资者和公司,他们便

以各种方式进行反对,包括要求把土地平均分配给每家每户。在这些抗议活动中,农民并不是认为私有制优于公有制,而实质上他们想把集体土地从腐败的官员手中夺回,以阻止官商勾结侵吞集体资产。 西方主流媒体文章乌托邦式的分析与卡托研究所和农村发展研究所的观点 一致,认为土地私有化、土地集中到少数优秀农民手中以及多数农民城镇化,将会提高农村地区的效率和生产,促进国家的总体发展,最终实现繁荣昌盛。这一观点建立在对美国发展模式的线性和有限的分析之上,表明了他们几乎不了解中国迥然不同的历史与现实,同时也显示出这些观点背后的政治设想与企图。 与新自由主义的宣传相反,私有化带来的土地丧失并非“穷人的选择”、“落后地区的实践”、“有限的人力资本”等此类辞藻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的竞争动力,在应用到全世界的农村社会时,一定会使得农民迅速出售其土地,并导致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剥夺了多数人的惟一生存之本。特别是在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不对社会福利进行投资,农民愈加贫困的背景之下,情况更是如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土地私有化不是承诺“耕者有其田”,而恰好相反,将会导致“耕者无其田”的最终结果。这便是新自由主义所谓“土改”的悖论。事实证明,这种“土地改革”与世界上多数穷人的利益形成直接冲突。 新自由主义没有正确理解广义的社会协调发展。假如对社会发展重新定义,不仅包含经济增长指标,还应包含生活是否有保障,能否获得住房、食品、医疗、教育及社会保障,那么人们对土地私有化的评价将完全不同。如果这种重新定义还包含资源的可持续使用、清洁的环境、参与、社会关爱、个人与群体的发展机遇以及个人的自主权利,那么新自由主义关于经济增长的理论范式所存在的不足就会更加清晰。 中国土地私有化极有可能带来负面的结果,城市和农村的多数民众将更加贫困,更加依赖这些土地私有化的主要受益者——富裕和有权势的精英人士。通过土地私有化而强制实施脱离实际的自由市场计划,不仅将使中国的贫民和环境遭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 (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 (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 (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 (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 (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 (一)自主开发; (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 (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 (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 (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总办[2014] 2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 (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 (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 (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 (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 (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 (一)自主开发; (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 (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

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

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不妨碍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使用权仍可流转。所有关于土地问题的政策和法律,都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强调稳定农村的承包关系;第二,在承包期内,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有偿地流转土地 。这里的关键是要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和主体。 所谓前提,就是土地的承包关系必须稳定。所谓主体,就是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到底是自己经营还是转让给别人经营,只有承包农户这个主体才能决定。目前的情况是,在土地使用权是否流转问题上,承包农户往往做不了主,而是乡村干部越俎代庖。其实,只要明确前提和主体,坚持“条件、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不会受到阻碍。2008年一号文件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至于土地私有化,我认为,在当今中国并无必要,而且这不是由政府或者党的部门制定政策的问题,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据陈锡文文) 以科学发展观重构农村发展新模式 从农村改革开始到2003年前后, 农村改革以“减弱控制”为主要特征; 2004年以后, 农村改革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农村公共品供应为主要特征。从总体上看, 两种改革模式实践在不同时期都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但是, 也不能认为每一种改革模式的选择就一定能解决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事实上, 每一种改革模式都有自己的局限性。

2004年以后,以科学发展观重构农村发展新模式。新的农村发展模式的特征是: 第一, 以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为农村经济发展首要目标; 第二,农业发展要更为重视竞争力和效益的提高; 第三, 更加注重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第四, 更为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据党国英文)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有三大突破 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第二个突破性改革就是废除农村的统购派购制度,进行农产品流通机制的改革,肉禽蛋奶市场全放开。第三个改革是在农村发展非农产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第四个突破是废除了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各种政策,让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务工,现在进城务工人员已达近2亿人。(据韩俊文)要把“新农村建设”当作一场新的思想启蒙运动 韩国将新农村建设延伸到城市,让农民工和谐“入市”,促进工农和谐、城乡和谐,并以此为契机,对全体国民进行一场更为深刻的思想启蒙和精神改造运动——这恐怕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我一直主张,搞任何思想教育,必须有载体,否则大家只能空谈,而不会有实际行动。通过新农村建设这一载体,对我国全体人民进行现代化的总动员,提高全国人民道德水准、文明程度和社会凝聚力以及公民意识和现代社会(发达的民主、健全的法制等)意识——这比单纯的说教管用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农村建设”应该成为一场新的思想启蒙运动。(据解安文) “合村并点”要慎重 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必然伴随着城镇化,但是现代化的农村和城镇并不是一回事情。现代化的农村也还是农村,农村的生态、生产、社会生活也还要有自己的特点。

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

蒙古国法律 2002年6月7日乌兰巴托 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宗旨 1.1本法的宗旨是向蒙古国公民实行土地私有化以及协调与之相联的关系。 第2条公民土地私有化的法规 2.1 有关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的法规由宪法1、民法2、土地法、本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性文件组成。 2.2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与蒙古国土地私有化相关联的内容如果与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规的条款有出入,则根据蒙古国宪法,遵从本法的条款。 第3条法律术语的解释 3.1 本法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3.1.1“土地”是指土地的表层、土壤及其生长植物的空间层。 3.1.2 “公民土地私有化”是指从蒙古国宪法规定的可以向蒙古国公民私有化的土地中根据本法规定的数量、情况、要求、法则、条件向公民实行私有化。 第4条公民私有化土地的用途 4.1公民私有化土地的用途: 4.1.1 家庭需求。 4.1.2以经济为目的。 第5条公民土地私有化过程中的原则、依据 5.1公民土地私有化遵循下列原则和依据: 5.1.1 土地私有化的方法是,在申请私有土地的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只用于本法规定的用途,在国家和公众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5.1.2 向公民进行除种植业外其它用途的土地私有化时,应在省、首都土地设计总规划、省会及城市开发总规划和分规划,县、区当年的土地规划中得到反映,以县所在地、村级公民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公民私有土地的总量、地点、申请土地的公民人数为依据。 5.1.3以种植业为目的向公民进行土地私有化时,以省、首都土地、县、区种植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当年规划中规定的公民私有化土地的总量、位置、申请土地的公民人数等为依据。 5.1.4 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蒙古国公民以联合形式土地私有化并用于本法4.1.1款规定的用途,可以一次性无偿拥有私有土地。 5.1.5 按本法4.1.1款规定的用途向公民进行土地私有化时: 5.1.5.1 公民依据土地法占有的土地,在本法5.1.2款规定的规划中属于的向公民私有化范围内的,并在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将该土地归其私有。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2014〕257 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 (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 (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 (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 (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 (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 (一)自主开发; (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 (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 (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 (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 (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铁路用地内容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铁路用地 英文:land for railway 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

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为何我国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甘肃农业2013年第03期(总357期) 土地开发 为何我国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温铁军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与农业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一、解决“三农”问题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理论逻辑 近年来理论界很关注“三农”问题,但不少学者却继续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来套用于国情不同的本土问题。西方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在国内得到普遍呼应,除了利益集团背景之外,部分原因是其在理论逻辑上确实很完整;但把这种理论逻辑直接套用在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上,则显然缺乏经验依据。反而是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继承或采行西方制度之后,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国内主流学术界实际上是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推导形成了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并加以模型检验。需要提醒的是,这个土地私有化逻辑仍然需要在经验层次得到起码的支持,不论任何主义、制度或政府、领袖,只要发展中国家在不能对外转嫁成本的约束下加快工业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源和生产力诸要素大幅度净流出。在这个进程中,由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三农”困境,不可能靠某个外部引入的激进理论或政策就会迎刃而解。 笔者在1980年代也曾经热衷于依据西方主流理论构建的逻辑来讨论中国农村问题,认为只要全面实行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就会有利于土地买卖、自由流转、兼并集中。一方面使农业有可能出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获取规模收益;另一方面,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人口会自然被城市化吸纳。于是,新古典和制度学派的理论成为笔者在农村调查研究中的指导思想。然而,笔者在后来更为广泛的国内外调查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研究中逐渐从坚信不疑到形成质疑,主要是由于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找不到支持这个逻辑的经验依据,才使笔者认识到,当年提出的这种从私有化必达自由化的逻辑看上去完整,实则似是而非。 二、土地规模经济只是一个有特定依据的西方理论逻辑 事实胜于雄辩,历史经验强过主观构建的理论逻辑。这种“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达成土地规模经济”的逻辑,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发展中国家和东亚国家的经验依据,无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还是在具体的现实变化中,都很难找到支持这个逻辑的客观经验。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老欧洲,那些殖民地宗主国,比如英国以及战败之后完全撤出殖民地、再也没有条件大规模对外移出人口的东亚工业化国家,比如日本,客观上都没有条件凭借“产权私有化+流转市场化”等制度安排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亦即,欧盟和日、韩的农业经验也都不支持在中国流行的这个主观构建的理论逻辑。世界上确实也有特定的、个别国家的经验依据,但恰恰不可被后来者重复。 在老欧洲由传统农业社会向近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转型的过程中,宗主国将自己的剩余人口、贫困人口乃至于犯罪人群大规模转移出去,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掠夺为己有。这一过程缓解了人口与土地及资源之间的矛盾,缓解了工业化和城市化与生俱来的社会转型压力,形成了构建现代政治经济制度的前提条件。而在那些主要由欧洲移民新建立的殖民地国家,因其大规模屠杀当地土著人口、剩余的被圈进“保留地”而独占了广阔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其内部矛盾也就能够比仍然主要由土著人口构成的国家(如中国和印度)相对较缓和。 正是在欧洲大规模推进殖民化的几百年里,西方工业化的制度成本得以从内部转移到外部,资源则从外部转移到内部。凭此,这些老欧洲国家才避免了目前中国以及其他第三世界国家所长期存在的“三农”问题。如果客观地“放眼全球”,则很容易地看到,世界上仅有不超过10个大农场国家,能够有条件实现土地规模经济、产生农业规模收益,它们几乎全部是在殖民化进程之中大规模杀戮当地土著、开疆拓土的产物。除此之外,老欧洲 摘要:“三农”问题不只是我国才有的现象,而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对此,西方严肃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他们的经验或理论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其实,不仅中国,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整个东亚,甚至整个第三世界,本来就没有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中孤立存在的农业问题。我们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农民生计、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稳定这“三农”问题。 关键词:土地私有化;发展中国家;“三农”;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019(2013)—03—0010(02) 10 GansuNongye

私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私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私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

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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