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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追续权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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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追续权规定分析

作者:蔡慧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维护艺术作品创作者利益、协调艺术品交易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追续权——越来越受到国内的重视。然而,追续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状态却未因该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而改变。2012年我国启动的著作权

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追续权制度作为一项新增加的著作权利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修改草案

在艺术品流通领域,追续权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缺失将使得大量艺术作品转售的收益为投资者独占,作为其创作者,却难以在艺术作品的交易过程中的升值而享受其本应具有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影响艺术家们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2012年我国启动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追续权制度作为一项新增加的

著作权利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国家版权局连续两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对意见的参考几易修改草案,追修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修改草案第一稿与第二稿中变化明显。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幵征求意见。在修改草案中,新增加的内容无疑成为了学界讨论的重点,追续权也作为新增加的一项著作财产权利规定于草案之中。在草案说明中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及其巨大规模,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追续权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11条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规定中第13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在草案第一稿中对追续权的规定基本脱胎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较为原则,并且把追续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加以定性。

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有关追续权制度的规定也引起了关注,经过几个月的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形成。2012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对追续权的规定做了较大调整。在第二稿说明中指出,由于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是一种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独列一条加以规定(第12条),同时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追续权制度的立法进行参考,增加追续权制度的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2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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