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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下称“账户”),保证自然人合法、规范使用本人账户,避免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转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之规定,特将相关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开设账户时,自然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中国内地居民原则上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持非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境国外自然人还应主动提供辅助证件),并如实填写自然人相关信息(含本人实名登记的联系电话号码);违者将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使用风险,严禁非法向他人进行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如有上述非法行为且该帐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将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深圳市目前已经建立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将对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账户及其所有人将采取风险管控,5年内暂停涉案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

立账户,还会将涉案账户所有人信息移送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自然人申请开设账户时务必认真阅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帮助请求:

(一)自称“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各类执法人员,要求你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的;

(二)自称你的“家人、朋友、熟人、领导、老师、医生、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为你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领奖、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威胁手段,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如有任何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疑问,请咨询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24小时专线0755-********。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我已清楚明确阅读上述各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开设、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申请人:(签名)

本《告知书》由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联合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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