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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

文件

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武城重[2010] 1号

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

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 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 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市人民政府关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

场的通知》(武经[2009]009号)等文件精神。

第六条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必须按规定如实、详细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已按规定比列落实的建设资金,招标人应提供城建资金计划文件附表或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对尚未落实的部分,招标人必须提供筹资或融资计划方案书、资金到位日程表。招标人应明确提出资金拨付原则及拨付方式。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拨付计划均应列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政策规定进行取费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计费基础和费率,严禁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可竞争费。投标人必须制定工程款(含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分解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应保证及时具备开工条件,且必须提供工期计划安排表,列入招标文件的附件,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的工期,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完全进行实质性响应,并制定施工工期计划、形象进度表及保障措施,承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技术目标分别为“达到市级(含,如建筑工程黄鹤杯、市政工程金杯、银杯)以上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样板工地的评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完全实质性响应,并应承诺未达上述技术目标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招标人具备造价编制能力,也可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5个日历天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项社会公布,并接受和回复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有关单位的造价编制行为必须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管。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作费标处理。

第十二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推荐或委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与评标,但严禁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或委托代表参与其所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评标专家库有专家的专业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等四部份。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应作为是否费标的依据,但不作为评分内容。评审部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等三部分,均按百分制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6%,商务标的权重为60%,综合标的权重为4%。技术标部分实行标准化保密评审。

第十四条开标后、评标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安排充裕的时间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等,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详细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和综合标的顺序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某项报价或暂估价、取费或技术措施存在疑问或歧视,应作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履行

询标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投标人的澄清理由,不应故意忽视或盲目臆断。

第十八条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应重点评审各项技术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创新性。其中,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等3项措施必须列入强制性评标审核范围。具体评审项目及评分标准为:

1、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含项目班子配备、人材机投入计划等)。(满分为10分。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基本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0分。)

2、工程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解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满分为5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1分,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1)工程量申报制度(含已完工程量质量验评、工程量核对确认、月度或进度款请款等)。

(2)承诺工程款专户转账、专款专用。

(3)承诺优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承诺防止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材料设备款。

(5)落实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保障及补救措施。

3、施工工期计划及保障措施。(满分为10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

(1)工期计划总体方案。

(2)重要节点工期控制方案。

(3)对配合施工的水、电、气等管网施工的时限要求。

(4)形象进度图表。

(5)工期控制保障措施。

4、施工现场总平图布置。(满分为5分。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基本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5、总承包责任以及对分包工程、邻近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措施。(满分为5分。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基本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6、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满分为20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

(1)质量控制责任体系及人员的优化配置。

(2)基础处理、主体结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初步方案。

(3)基本工序、关键工艺、新型工法的初步方案。

(4)质量教育和技术交底保证措施。

(5)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成品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验收、搬运、保护与交付措施。

(6)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和维护计划。

(7)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及持证上岗落实措施。

(8)质量档案记录的真实有效性、系统完整性、可控性和可溯性的保障措施。

(9)质量通病的预防纠正措施及人员、物资保障措施。

(10)考评制度及奖罚措施。

7、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满分20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

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

(1)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制度、保障体系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优化配置和安全培训教育方案。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3)工程项目主要危险源的辩识、评价和公示警示,及对邻近房屋、道路、管网等的保护措施。

(4)现场防护设施的布局方案及防护用具(用品)的准备和装备方案。

(5)现场起重机械和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备案及检测、养护、隔离措施。

(6)临时施工用电及外电安全防护措施。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措施。

(8)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落实措施。

(9)恶劣作业环境下(如高温、低温、高空、地下、雨雪、封闭、夜间、加班等)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保护及保障措施。

(10)考评制度及奖惩措施。

8、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满分为20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

(1)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体系及人员的优化配置。

(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3)施工现场“七牌一图”、围挡封闭等提示、隔离措施。

(4)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工休亭、茶水厅

等相关临时设施的建设规划。

(5)大气、水土、噪声、光热、震动等污染防治措施。

(6)渣土清运、卫生保洁措施。

(7)便民措施。

(8)安全保卫措施。

(9)防寒降温、文娱设施、业余学校等关爱作业人员措施。

(10)考评制度及奖惩措施。

9、风险防范、应急救援预案及人员、物资保障措施。(满分为5分。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基本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第十九条商务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1、基准价的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数量多于5个(含5个),则: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2)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数量少于5个(不含5个)且多于3个(含3个),则: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2、商务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总报价的满分为95分,总报价构成合理性的满分为5分。

(1)对各有效投标总标价的评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a、每高于基准价的1%扣2分,依次类推。计算公式为:总报价得分=95-[(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2:

b、每低于基准价的1%的扣1分,依次类推。计算公式为:总报价得分=95-[(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1。

(2)对个投标总报价构成合理性的评分,以各有效投标报价为参照进行比较:

为防止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等方式惊醒低价抢标,对投标人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在询标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每确认一类,扣去1分,最多可扣5分。

a、对总价影响最大的、工程量最大、价格最高的5项(以招标文件指定项为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

b、某项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或与法规规定明显不相符;

c、某项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仅以人工费报价(安装工程除外);

d、某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折旧完毕等为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e、对总价影响最大的、数量最多、价格最高的5项(以招标文件指定项为准)主要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且与工期市场行情明显偏离。

第二十条综合标按下类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1、综合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审项目及评分标准:

(1)近3年内在汉承建同类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3个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或受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榜表彰。(市级或省级奖项每项得3分,国家级奖项每项得10分;每受表彰一次的1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奖励或受到表彰,只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满分40分。)

(2)近3年内在汉完成的市政府应急处置和市建设工程应急

救援任务。(每一项得10分。满分为30分。)

(3)近3年内在汉信用档案(含工期控制,工程款使用及防止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市场行为记录等考核结果)。(优秀为15分、良好为12分、合格为9分、基本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0分。满分15分。)(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地产名优材料、机械设备和优先选择本地优秀分包企业的计划。(优秀<含无分包>为15分、良好为12分、合格为9分、基本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0分。满分为15分。)

2、上述第(一)款第1-3项中的“近3年内”是指从开标之日倒推到3年前的同一日的年限。涉及的项目均以单据、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或文件上的盖章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按类别和年限顺序提供以上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评分不设置自由浮动幅度,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分值评分。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技术标得分×36%+商务标×60%+综合得分×4%

第二十二条在城建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建规[2009]69号)和《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建规[2009]70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若三个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条款与本意见

不一致,则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招标评标通知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月12日印发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暨专家评分表(商务标部分)

注:专家评分不设置自由浮动幅度,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分值评分。

评标专家(签字):年月日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暨专家评分表(综合标部分)

注:1、上述“近三年内”是指工开标之日倒推到3年前的同一日的年限。涉及项目均以单据、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或文件上的盖章日期为准。

2、投标人应按类别和年限顺序提供以上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专家评分不设置自由浮动幅度,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分值评分。

评标专家(签字):年月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2014年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八条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工作 内容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内容转载: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内容 标签:项目管理 工程管理工作内容 基于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文件及相关规范,通过连续地对建设过程的控制管理与组织协调,使建设项目按照预定的质量、进度及投资范围内顺利完成。 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控制及管理协调的内容大体包含: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文明管理,沟通与协调 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方面,制定本公司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管理方案;审核监理单位相关控制的监理规划、细则、目标控制预案等;站在建设方立场上审查承建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控制质量、进度、投资自始至终处于合同约定范围内。 质量控制日常工作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 1、对建设参与人的审查,包括:①项目管理组织到位情况(监理单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②岗位人员的技能水平及上岗培训情况③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能否满足约定质量的要求,④现场施工人员实际施工效果评价

2、对投入于工程的材料检查:①抽查监理对进场材料的报验情况(是否及时真实、合格证检测报告是否齐全)②材料复试情况(频次是否满足、取样能否真实反映材料质量状况、不合格状况的处理方案)③材料再加工质量抽查 3、对施工方法的检查:①审核施工方案②审查监理质量控制方案③质量控制流程合理性审查④施工方法对质量的保证程度有无欠缺⑤及时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开工前) 4、对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①组织设计中的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能否满足保证质量及进度的要求②投入机械的性能是否良好,有无及时维护不能保证正常运转③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的岗位情况检查(有无定位、持证) 5、对施工环境的检查:①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能否良性运转,各参建单位内部沟通是否顺畅②参建公司间沟通有无障碍(甲方、乙方、监理、设计)③监理的监控力度是否到位④信息传递是否畅通及时⑤外部环境沟通是否顺畅(建设主管部门)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方面: 依据:合同约定的总体进度计划、分解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1、通过核对周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对总体进度计划的保证力度,分析目前进度状况,分析进度提前及滞后的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 第十条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制度。成立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制定精细化管理计划与办法,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签证权、指令控制权,发挥监理单位在精细化管理中质量把关作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1. 总则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11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高架桥、过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编制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渣土处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 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 (最新版)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办理项目工程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直至《开工证》过程中的全部报批取证工作。 二、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工程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向公司工程管理小组准确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报告。 三、落实开工前现场的“三通一平”各方面条件,组织工程测量,验线,移交坐标点和水准点等工作。 四、监督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签证;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取得有关的消防、节能环保等专业验收合格的证书,最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五、加强技术管理,开工前熟悉施工图纸,牵头组织图纸会审,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技术和设计图纸交底;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 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工程部管理制度

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工 程 部 管 理 制 度

部门职责 1、负责与项目部进行开工前的技术资料的交底(包括图纸资料)。及施工过程 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负责施工过程中简单的技术变更。(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调整、优化设计)。 3、负责组织召开每月计划会议,讨论和审定各部门上报的生产计划、资产计 划、合同计划。并将经计划会讨论通过的各类计划呈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至执行部门和考核部门; 4、负责跟踪各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于每月初将上月计划的完成情况报总经 理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5、负责审核项目部上报的产值报表,并报执行总经理审批。 6、负责对各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移交归档。 7、负责每月下旬前制订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项目组经进行讨论后提请总经 理审定。 8、组织对已完工工程的收方确认工作。 9、每周向总经理提交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牟譞敏岗位责任制度 1、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全面负责工程部工作; 2、与各有关单位密切联系,确定工作相互配合的要求; 3、负责组织召开月度计划会议,并将经讨论通过的各类计划呈报总经理审批 后分发至相关部门执行和考核; 4、负责各类计划执行过程的跟踪和监督,并将上月各类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办 公室作为考核的依据; 5、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例会,安排下周工作。每周向总经理提交上周工作总结 和下周工作计划,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确定为每周六下午15时。 6、根据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及合同的条件,对工程施工严格实行“三控制”; 7、负责组织监理公司专业工程师(施工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确保工程 质量; 8、监督承建单位做好工地的安全施工工作; 9、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单价,与有关部门商讨材料市场价格,并 向公司总部备案; 10、申请工程款的拨付; 11、组织工程产品的中间验收; 12、了解市场材料信息,进行材料的市场调查的比较,确定材料的选用; 13、确认工程现场签证,提出修改意见; 14、审核并签署工程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管理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联合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 —1 —

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根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可以适时扩大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 各区应当比照市级确定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 —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优化方案(试行) 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 (一)整合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三)下放权力。市级审批部门应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方便申办人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建立标准化审批体系,逐步将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主动下放到区级。建立科学的市、区审批联动机制,解决审批层次过多、审批职能交叉、审批权责脱节等问题。 (四)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取消前置条件约束,对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办理项目工程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直至《开工证》过程中的全部报批取证工作。 二、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工程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向公司工程管理小组准确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报告。 三、落实开工前现场的“三通一平”各方面条件,组织工程测量,验线,移交坐标点和水准点等工作。 四、监督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签证;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取得有关的消防、节能环保等专业验收合格的证书,最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五、加强技术管理,开工前熟悉施工图纸,牵头组织图纸会审,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技术和设计图纸交底;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合同、施工图等,结合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和公司对项目工程的整体计划安排,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是否能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 七、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项目部机构组成管理成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上岗证书及培训情况的证书。 八、对施工质量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行可靠,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重点工序重要节点进行抽查,做好检查记录签字确认隐蔽工程记录。 九、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材料设备的供货情况及质量情况,从源头把好质量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十、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定期召开协调会,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力和施工机械安排,材料设备供应情况,保证按合同工期竣工。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整改措施和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整改,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甲供材料的计划、采购、验收、移交和调配。 十四、按合同预算价款把好成本关,依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办理设计变更、发出工程指令、签署现场签证单和编制变更、指令和签证的预算和洽商计价。若发现有超越合同预算价款时应及时预警,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管理小组。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项审改办〔2018〕6号)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 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2007?144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管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2000份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

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层以上(不含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36米)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50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监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

2015新版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260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5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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