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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发改经贸…2009?31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

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特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

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我委决定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根据《物流业调些和振兴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9年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办法》第三条提出的物流业八项重点工程项目,我委将根据年度内专项资金规模情况,分步组织实施。2009年扶持的范围是:

(一)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鲜活农产品储藏、加上、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

(二)物流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

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三)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四)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对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五)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编制2009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限上述五类项目),附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实施进度等相关材料。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填报2009年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5个项目,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限报2个项目。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2083841.html,/xzzq/rjxz 下载)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imo文件(imo文件中的项目相关信息应与申报项目汇总表相关内容一致),全部申报项目imo文件和申报项目汇总表须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统一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hang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2083841.html,,请勿由项目单位单独发送)。

附件:一、《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二、2009年物流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物流项目办法通知

附件一: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振兴,充分发挥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投资。

第三条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在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

(二)物流园区工程。在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或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三)城市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四)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大宗商品和特种商品物流项

目,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以及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项目。

(五)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六)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对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八)应急物流工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和应急物流设施项目。

上述八项重点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内物流专项投资规模情况,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四条项目必须符合《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和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在建项目,对扩大内需具有明显作用,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六条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优先支持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七条物流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项目,可以参照贷款贴息规模给予投资补助。凡是申请贷款贴息的,不再安排投资补助;凡是申请投资补助的,不再安排贷款贴息。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

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物流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物流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四)项目现占地土地证(土地证持有人应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七)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货单位。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物流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冢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2009年物流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备注:(1)项目类别:按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或物流信息平台填报;

(2)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改扩建或迁建;

(3)建设内容及规模:填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量化的建设规模;

(4)总投资不包括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5)规划、土地、环保、审批、银行贷款等列出批准单位名称及批准文号;

(6)工程形象进度填写项目主要子项工程进展情况及完成投资;

(7)此表所有内容(特别是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须与imo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8)此表和全部申报项目iom文件须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统一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hangy@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2083841.html,,请勿由项目单位单独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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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贸物流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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