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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占有、使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应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占有、使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应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占有、使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应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

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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