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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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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2

【实施日期】200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芝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二、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地一级市场的经营活动。对现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时编制。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凡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统一征用,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安置补偿标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地和协商征地补偿等事项。芝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其他

《城市规划原理》—完整版__考试题库

名词解释部分 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 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 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9、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服务半径: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 21、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 2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3、“雷德朋”系统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s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围,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五条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围的房屋。 第七条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估价程序: 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 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围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

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 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 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 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 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 第十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其中: 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2、K为综合修正系数,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综合修正系数说明: ①住宅房屋层高(檐高)修正系数P1 以2.8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1前后檐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②住宅房屋成套因素修正系数P2 成套住宅房屋:90-102(建筑主体有独立的厨卫设施); 非成套住宅房屋:75-89(依房屋采光、日照、通风功能水平和部布局的相对独立与明确程度而定)。 ③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3 见附表二 ④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4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一、判断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3、在我国,地价管理政策主要指针对土地市场上地价水平、地价标准、土地交易价格等制定的一系列调控政策。() 4、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但国家级重点工程除外。() 5、原则上,地价检测点的数量为一类城市40个左右,二类及三类城市30个左右。() 6、城市地价动态检测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应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 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测算、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9、标定地价是反映正常市场条件下区域平均地价的一种价格类型。()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是指为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最低基准地价。()(2000年真题)

1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都是根据过去成交地价及土地收益情况评估得到的宗地评估地价。()(2002年真题) 4、地价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地价暴涨,其手段多样,啊对于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地区,一般采用的手段为()。 A、实行地价冻结 B、停止交易 C、提高交易税金比例 D、政府回收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有优先购买权。 A、乡镇政府 B、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C、出价最高者 D、市、县人民政府 6、下列对于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的作用描述不正确的是()。 A、防止当地政府为了短期利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B、防止恶性竞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C、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透明度 D、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国家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投资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申报制度。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11、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拟定。(2000年真题) A、国有资源部

(完整版)《城市规划原理》—完整版--考试题库

城市规划原理 名词解释部分 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 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 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9、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服务半径: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 21、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第二调研组) 2003年11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国土资源 部2003年调研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12号)的要求,我们组成调研组,结合土地市场督查工作,赴辽宁、河北、 江苏、重庆等地就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通过认真调研,调研组统一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了解 了当前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进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 原因,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提 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资产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 在各地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中,由于认识角

度和认识程度的差异,各方面对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管 理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就是国有 土地产权人付出经济代价而占有的财产,因而对土地资产的 管理应按财产进行管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一种资源 性资产,是土地经济属性的表现,土地资产管理也应按资源性 资产进行管理。 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土地产权 人(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通过行使相应的土地权利而能够实现相应土地收益的土地实物和土地权利。本报告所称 的国有土地资产主要是指对于国有土地所有者而言。与其它 的资源性资产相比,国有土地资产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土地 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法律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辖区内国有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次,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主要在市、县财政。1993年国发85号文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地方财政的经常性收入。1999年1月1日实 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于地方财政,对于新增建设用地,30%的收益上交中央财政,70%留地方。第三,土地资产价值量大。据2001年测算当年我国土地资产总 量约为25万亿元,远远超过其它国有资产。由于国有农地数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6 〕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建规、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等级进行补偿。 (一)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品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3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经同意自行改变种养品种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二)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菜地等,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地类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商政〔2012〕3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确保安置用地优先供应,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被征收人搬迁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2008?5 118 Modern science 摘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日益成为各级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泰兴市为例,对如何建立健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度,以及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行总结,并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当前城市建设的热点和焦点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工作。近年来,泰兴市逐步完善征收集体地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详细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不断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对于切实维护集体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城市建设步伐,进行了卓有成效地实践和探索。 一、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依据和程序。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鉴于泰州市一直未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泰兴市于2005年6月颁布实施《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该办法本着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和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由市建设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该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所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以公寓楼安置为主。 (二)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操作细则和规程。 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房屋拆迁产权面积难以认定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实际问题,该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同意城市规划区村民房屋拆迁产权面积认定意见的批复》、《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泰兴市新区二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实施细则。 1、严格界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实际操作中,很难简单地界定集体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该市本着严格服从土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兼顾被拆迁人权益的原则,以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是否在2002 年4月9日城市规划区冻结个人建房审批前建房,这两个原则来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3、灵活确定腾房交验的形式。产权调换中由先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先行选择,以签约号和腾房交钥匙号的平均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和连体三层住宅房的顺序,复式住宅房和连体三层住宅房选完为止。被拆迁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房交地,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全部拆迁补偿费。 4、妥善安排特殊群体的拆迁补偿安置。一是保障特殊困难户的最低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其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6万元(指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潢等费用)的,按6万元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最低标准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政府对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租售经济适用房等方式予以安置。 二是就近安排被拆迁户中的“五保户”。对于被拆迁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由市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就近安排到敬老院,入院费用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 的建设力度 2005年以来,泰兴市先后推出5宗安置房建 设,累计建设用地面积25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满足了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的拆迁安置需要。 (一)公开招标带资建设单位建设安置房。2005年8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公开招标学院路西侧安置房的带资建设单位,泰兴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6722.7919万元的报价(不含附属设施)中标。该地块土地面积6.16公顷,规划建设22幢624套安置房,建筑总面积9.12万平方米。 (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再统一回购安置房。2006年8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发布跃进河北侧、跃进河南侧、学院路东侧和东三环东侧四宗161912.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受让人开发建设限价定向销售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户验收,综合验收1个月内由国土资源局提供拆迁安置户名册和安置方案,开发商直接与安置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政府与开发商一次性结清房款。 (三)安排出让地块中的安置房建设规划。近年来,先后在龙河湾地块、粮食局地块、灯具厂地块、特校东侧地块和水泥制品厂地块安排适量整幢或整单元的安置房,累计安排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既满足了旧城改造地块的回迁需要,又为周边集体土地拆迁户提供了足量和合适的安置房源。 三、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拆迁 补偿安置的问题和思索 近年来,该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镇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居民利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差异和城乡居民生活习惯的区别等原因,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一)要建立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直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十分必要。 (二)要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第一,要严格区分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收;第二,要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第三,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严格的拆迁程序,包括听证、评估选择、补偿标准公示等;第四,要赋予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第五,要明确因拆迁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承租经营者等第三人应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要明确合法的拆迁主体资格。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主体比较混乱,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为宜。 (四)要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是要保证被拆迁农民的居住水平不降低。要按照现代住宅小区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道路、绿化、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和物管技防设施全部到位。针对农民原有的居住习惯,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新型农民小区;二是保障被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对于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及涉及的租赁关系等要进行明确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及第三人应充分给予政策倾斜,可以参照城郊营业用房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在保证拆迁安置房的同时,优惠安排营业用房给其出租或获取经营收益。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张 斌 (江苏省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225400) 今日论坛 JIN RI LUN TAN

论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论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如何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是城市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土地管理现状为基础,采取良好手段来处理各方面工作内容。基于此,文章就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对策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借鉴。 标签: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对策 【文献标识码】A 1、土地资源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1.1土地资源管理的内涵 作为农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是土地,经济发展是人们安定生活的基本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国家根基所在,为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就要实现土地可持续化发展。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研究下,新型土地资源管理不仅要结合社会经济来看,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做出改变,应放远眼光,纵观全球,开拓创新,寻找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才能更好的改进方案。在发达国家来看,他们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是注重生活品质,有效改善生活品质,对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目的主要是要突出土地的环保效果,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发展经济水平有限,在土地资源管理开发上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为了达到资源分配维持生态平衡,就要利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做到公平原则。 1.2土地资源管理的意义 土地资源管理的意义就是要让土地进行科学可持续发展,要合理控制人类自身发展给土地带来的负担。为解决这一主要问题,避免土地资源与人类经济发展矛盾,有关政府部门意识到这一问题,将近几年来土地资源管理进行调整,合理管理土地资源,在土地管理上投入精力,加强引导梳理,追求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化,构建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关系。 2、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 2.1城市定位不准确,缺乏合理的科学规划 如今各类城市正处于飞速建设发展阶段,由于经济体制问题,土地资源在短期内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原有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又根据城市发展制定出了一套适应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内在要求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由于城市实际发展的速度与城市规划内容严重不符,造成了城市定

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资产管理与招拍挂规范 2008年12月·北京

第一部分土地资产管理 第一章土地资产管理概述(一般了解) 第一节土地资产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管理 (一)土地资产 土地资产是土地自然性状及其开发利用程度等因素在经济形态上的综合反映。 (二)土地资产管理 1.土地资产管理的要素 (1)土地资产管理的主体。主体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土地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2)土地资产管理的客体。客体是城乡土地资产,以及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3)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 (4)土地资产管理的方法。 2.土地资产管理的特点 (1)管理地位重要。(2)管理范围较广。(3)社会影响面大。(4)地域性较强。 二、土地资产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沿革 一、土地资产属性弱化的阶段(1949-1954年) 建国以后到1954年以前,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向国家交纳租金和有关税费。 二、国有土地行政划拨阶段(1955-1987年) (一)制度的调整 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用国有土地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自此,确立了行政划拨土地制度。

(二)行政划拨制度的特征 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制度具有划拨手段的行政性、使用期限的无限制性、土地获取和使用的无偿性、土地物权的无流动性四个特征。 (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探索 1987年9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协议方式第一次向企业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公开招标形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2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又以拍卖方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50年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确定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 (一)《宪法》修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1988年,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修改,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2.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划拨和出让供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具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公布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 3.1998年12月27日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法规上明确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二)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 有偿、有限期、有流动。 四、土地市场配置制度建立和完善阶段(2001年至今) (一)市场配置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 1.国务院15号文件成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15号文件第一次明确具体地提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范围和界限,第一次为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是国有土地实行市场配置的第一个国家政策,成为经营性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安置24问 1、在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征收用地范围后,在征收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哪些事项? 答:暂停办理: (1)户口的迁入、分户; (2)新批建设用地;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4)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5)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2、征收安置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答:两种。 城市规划区和重点控制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式安置。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3、农房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怎样安置? 答:(1)农房征收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和宅基征地收价格组成。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征收价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009.4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9.19号]》等

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正屋房产部分按照评估价补偿,同时每户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4、农房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怎样安置? 1、“征一还一” 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正屋建筑面积1:1在规定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26㎡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10㎡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90㎡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如被征收住宅主体建筑按照1:1还房后,还有剩余面积要求还房的,则剩余面积必须达到想选户型面积的50%以上;剩余面积不足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则只能对剩余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②被征收住户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40㎡/人给予安置,在40㎡/人内但超出“征一还一”部分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超出人均40㎡以上面积按当期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2、分户还房 ——为解决住房征收户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问题,实行住房征收分户安置原则。在被征收住房中,夫妻可按一户安置一套;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长辈(父母)可按一户(丧偶的同样为一户)安置一套;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或女可按一户(法定婚龄截止到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当年的12月31日)安置一套,出嫁女不参与分户安置(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按照“保障居住、防止浪费”的原则,一户只有一人的,只能选二室二厅的小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事务公开)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土法字[1995]第117号文 1995年9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工作。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五条征地项目依法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预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六条区政府收到市政府预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的村、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布,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八条开展征地调查。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征地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放线,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村组农业人口数及需要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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