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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_龚震

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_龚震
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_龚震

国际商报/2007年/9月/17日/第A03版

商界观察?公司

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

龚震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海关监管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布局上超常规发展。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既是发展加工贸易、也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主要作用是通过完善保税物流,延伸产业链条,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目前地方政府对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热情高,需求量大,有些场所的设立带有政府干预色彩,存在申请过热现象。少数地方超常规发展,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因扩展太快引发的发展过热,监管滞后,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矛盾,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该场所在政策配置、规划布局、建设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由于此问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本位考虑,也有企业的本位考虑,海关难以平衡掌握。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和盲目攀比,同一地区申请设立多个相同、相近类型的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哄而上,导致恶性竞争,海关审批也面临压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的推出,各地纷纷规划和建设保税物流中心。以厦门关区为例,仅拟申办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就有7家。

目前保税物流业正处于起步期,发展势头迅猛,物流业热起来后,如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是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历史原因,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属漫山放羊式,海关无法集中管理达到规模效应,无法形成海关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化。

首先是该场所分布区域分散,难以集中管理,海关对其采取开放式、分散型监管模式(保税物流中心除外)。出于监管成本和监管效能的考虑,海关对该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监管频次过低、现场监管较少等问题。如大连海关所辖丹东地区保税仓库,因中朝贸易特点,入保税仓库基本为汽车运输,并且由于贸易本身要求,绝大部分货物周转期短,总体特点为货物每票数量少,票数多,库内货物周转率高,对海关监管人力资源要求较高。而海关由于交通工具保障不及时,影响出入库时的现场监管。而湛江海关反映其辖区内公共保税仓库经营的大宗散货,单次审批数量大,由于铁路运输等因素限制,提离时间较长,增加了海关现场监管压力。

其次是对存储特殊货物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难度较大。对于储存液态货物的该场所,由于液态货物、特别是化工品实行管道输送、密封保管,普遍存在看不见、摸不着、数不到、闻不得的特点,海关难以按常规方式查验和盘仓。由于液态货物特性,导致其在运输、输送、储存等过程中发生一定损耗。如何合理确定损耗,对损耗是否应补税、补证等,规定都不明确,导致基层海关操作和管理存在困难,也易产生执法不一情况。

再次是特殊保税物流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同一关区内、以及跨关区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日益增多,调拨货物有的以陆路运输,有的以水陆运输,有的需转换运输工具。虽然目前海关总署令第105号、133号已允许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但对调拨货物是否应采取转关运输,调入地、调出地海关之间如何联系配合,没有明确规定,易造成各地海关之间做法不一,既不利于提高效率,也带来一定监管风险。

最后是“两仓”监管设施参差不一,制约海关监管效能发挥。目前各地新设立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均配备远程视频监控、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起点较高;而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其仓库设备和设施陈旧简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仓”功能发挥,新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量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监管效能发挥。

三是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一些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等违法违规活动时有发生: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针对海关监管力量不足、实地核查可能性小的情况,将保税货物出库转入国内销售后,长期不向海关申请报核,以缓缴应纳税款、逃避许可证管理。部分该场所利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关税税率的承诺,通过年度间的税率差异,采取先出库后申报的做法,偷逃国家税款。

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在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包括在企业申报的销售价格中,海关应按可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估价。实际监管中,保税仓库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库的货物,时常出现漏报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现象,造成税款流失。

有些该场所经营者对存放期限超过一年的货物,不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海关对超期存放在该场所货物,未按规定提取变卖。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在货源不足、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场所存放非保税货物,甚至将部分库容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严重违法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效能。

四是信息化管理漏洞大。

目前各类该场所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平台不统一不到位,监管人员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进、出、转、存数据,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无法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管链条,保税物流监管业务的迅猛发展、与海关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加工贸易产业链上重要串联环节的保税物流载体,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仅实现了企业如实申报基础上的电子底账,而没有实现供应链数据的相互印证对碰,使保税仓库信息化管理成为“半拉子”工程,海关内部的电子底帐仍是“信息孤岛”;各关自行开发的联网监管系统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与H2000系统不兼容,无法实现内、外网数据间对碰、预警和风险提示;实行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系统后,海关总署没有对保税仓库货物跨关区提取统一明确规定,致使各关操作不一致,给海关监管和企业实际运作带来不便。

总署尚未制定出口监管仓联网监管系统,主管海关无法对出口监管仓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出口监管仓的进、出、存等数据,无海关电子底帐,基层海关处于利用纸质手册、人工核对登记的传统管理方式,若非盘仓,海关核查仓库各项数据存在很大困难。H2000出口监管仓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尚未在全国统一启用,也无统一的制订标准,企业自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保证统计数据准确。

因海关总署尚未开发完成基于H2000系统的保税物流中心联网监管系统,因此现有5家保税物流中心运行的是“各自为战”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互间自成体系互不兼容,与其它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的联网监管系统也无接口。其中,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实现与H2000的数据交换,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系统的数据处理,都需在自有系统和H2000系统中两次录入,信息化管理其实是“自给自足”型小循环。

五是类型众多功能单一。

目前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四种类型。从本质上讲,四种类型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都为保税加工产业链的上延下伸服务,但目前各场所功能单一、相互隔离,监管配制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因政策落差和功能不同,使货物流转手续繁琐,未能建立起联动发展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场所间的联动发展和整体竞争优势,包括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偏向。

作为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2004年10月开始运作,截至2006年5月底,该中心累计受理进出口报关单12万份,监管货运量超55万吨,监管货值突破150亿美元大关。总量看成绩喜人,但从业务结构看仍值得深思。如其中的实际进出境货物不到10%,其余都是与境内发生的深加工结转,或加工贸易内销等业务。虽然管理层希望物流中心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的功能,得到更多开发利用,但从发展规律看,短期内难以如愿。

此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还包括原先纯粹的国内贸易,这一情况同样值得重视。如某企业要求其境内钢材供应商先将钢材运至保税物流中心,然后其再以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这些已退税的钢材加工后出口。上述业务的形成,是由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不尽合理、关税税率倒挂引起。在这种政策导向下,人为制造了物流,造成物流资源浪费,占用了大量监管精力。

可以肯定的是,关税税率倒挂现象不会一成不变,国家迟早会调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税制改革。到那时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将会在开放型经济水平较高地区,发挥应有作用。如果一些地方没有充分分析保税物流中心业务的实质就提出申请,甚至投入巨资进行建设,将造成资源浪费。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 暂行办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 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沪府令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

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保税区操作流程

保税区的报关流程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 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 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出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 4. 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 6.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四、货物从非保税区出口到保税区流程 1、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适用出口报送手续 2、货物先运入保税区或直接运入码头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申报回执后,打印出口报关单 4、在报关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

智慧物流系统是在智能交通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以电子商务方式运作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随着近年来,智能物流系统行业的不断发展,目前,市面上涌现了众多的解决方案提供商,这对于我们来说,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空间。 通过智能交通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解决物流作业的实时信息采集,并在一个集成的环境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在各个物流环节中的信息传输,为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客户提供详尽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的系统。 六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仓库管理软件和调度软件,可将标准化设计与个性化定制开发融为一体。采用工作流模式构造应用系统模型,遵循现代物流理念,提出全面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将自动化仓储与自动化生产物流有机统一。 智能物流系统是由计算机管理系统(WMS)、尺寸检测条码阅读系统、通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WCS)等组成的智能物流系统。 仓储管理系统(WMS): 应用软件包括:WMS仓库管理系统、ECS设备控制系统、RF手持终端系统,其主要功能模块如下: 基础数据管理、货物编码管理(从用户管理系统中下载),包括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等信息、货物储存报警等功能、供应商和客户管理(从用户管理系统中下载)、货位编码管理包括储存区域的逻辑划分和定义等。

系统的特点: 采用客户/服务器方式,系统简洁、灵活、可扩充好。 系统支持多任务、多进程,快速灵活并行地响应客户请求。 系统采用ADO与网络数据库相连,支持异构数据库,方便地构成庞大的数据库系统,复杂性的事务支持和高级安全性。 以上是对智能物流系统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专业的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详细的了解。

福田保税区海关监管新模式下保税监管科业务办理流程

福田保税区海关监管新模式下保税监管科业务办 理流程(暂行) 字号显示:大中小2006-8-3 15:18:21 信息来源:鹏海运 【鹏海运】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流程 (一)需递交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验核正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各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专用章印模;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1、2); 9、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租仓(房)合同或房产证或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外资企业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简明位置图; 13、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作业流程 1、企业递交注册申请资料; 2、海关审核; 3、核放审批材料(需制作关封); 4、市民中心现场业务处复审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企业注册成功后,将现场业务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交保税监管科备案。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三)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流程

海关职能介绍

辽宁中公教育: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2914140.html, 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2914140.html,/?wt.mc_id=bk6403 职能介绍 国家办部委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 省、市各海关 北京海关作为首都海关,地处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16字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队伍建设12字要求不动摇,立足服务首都经济。主要的职责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北京地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上海海关是国家设在上海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经上海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厦门海关主要担负着对厦门关区进出关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监督管理,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任务。业务门类齐全,现中国大陆海关所有的各类业务厦门海关都有,陆、海、空运输方式均有。有些业务门类是全国海关独有,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全国独一无二;又如出口监管仓入库退税全国只有在厦门海关和深圳海关试点;厦门海关还担负着对金厦直航监管业务;厦门区港联动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已于2005年下半年验收通过。 深圳海关的职能是依法对经深圳口岸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邮递物品等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它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查缉走私;开展贸易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 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 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

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附件1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 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四章通关申报 第五章征税管理 第六章退换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四限”(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

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 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 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 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 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 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 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 B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壹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且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能够存入物流中心: (壹)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壹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壹节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于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和海关联网,以便海关于统壹平台上和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壹)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智能物流系统方案简介

一、 系统概述 该系统是北斗(或GPS )定位技术和Zigbee 区域定位技术相结合的先进的物流货运管理系统。该系统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运载车辆的管理难度,随时受控车辆信息。 通过随车部署的北斗(或GPS )定位终端设备监测车辆是否运行在规定线路上及其实时的具体位置,通过GPRS (或SMS )功能实时上报车辆位置信息及其状态信息以及被监测的托盘状态信息到运营中心,以达到监测车辆及随车托盘在各个城市及不同城市之间运行的整个过程。无论被监测托盘车辆在什么地方,运营中心的监控界面都可以实时显示其所在的具体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 每个车辆随车安装一台北斗(或GPS )定位终端设备,该设备的功能有三个,一、定位车辆的实时位置;二、接收网关设备监测到的托盘的状态信息;三、发送车辆及装载托盘的实时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 系统布设时根据每个车辆装载的托盘的具体规格,会在每个托盘上部署不同数量或规格的有源标签,在每个车辆驾驶室内安装定位网关设备,以达到将随车托盘定位到车辆的网关设备无线信号覆盖的区域内。网关设备实时读取为每个托盘配置的不同ZigBee 电子标签上的数据信息。网关设备与定位终端设备连接,将随车托盘的状态信息通过GPRS (或SMS )网络传回计算机监控中心,实现对车辆随车装载托盘的实时监测。 智能物流系统方案简介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批试点工程部署在北京、郑州、广州三个城市及城市之间路段。三个城市之间车辆对开,车辆总共需要300辆,托盘箱周转周期设定10天,托盘箱共需要25200个。 二、系统特点 实时北斗(或GPS)定位追踪:实现运输车辆24小时实时北斗(或GPS)定位、车辆位置追踪,通过运营中心的系统平台监测到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 针对大型物流配送中心、自营分销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的大型物流管理系统,在传统的进销存基础上,更加注重货物的仓储和运输的过程实时状态监控、管理、费用结算和成本控制、形成更加全面的分销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 ?全互联网化,实现采购部、销售部、仓储物流部和财务部的协同处理、实时查询。 ?实现货物物流过程的全程监控 ?支持运输计划、调车、发运、跟踪、签收和考核多节点信息贯穿始终。 ?支持跨区域多库房数据集中管理。 ?可选移动PDA设备,支持发运、签收环节的数据实时上传服务器。 ?多种GPS接口完成到场、到达和过程的自动监控和差错对证。 ?可与物流系统接口,实现货物配送状态的自动跟踪。 ?提供正规短信平台,自动发出订单和货物变动通知。 系统优势: 1. 区别于传统进销存增加物流管理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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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及实例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

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 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保税的弊端在哪里?不保税是什么概念? 保税Bǎo shuì(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ve trade)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进口时还不能确定该货物是否一定在国内消费,经海关暂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如暂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等。 保税货物进口时,按照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按照海关规定,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减、免税货物,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编辑本段]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工厂 由具有建立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向海关递交申请书,经海关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保税工厂并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上加盖保税工厂戳记,加工单位凭此进口料件,保税加工出口。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编辑本段]保税区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 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

进口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区仓库报关流程

进口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区仓库报关流程 一.入库流程 1货主准备报关文件:(货到码头前一周提供); ①.签订保税仓储合同、存仓委托书。加盖境外公司章正本。 ②.提供货物发票(一式两份)、装箱明细单(一式两份)。加盖境外公司章正本并标明货物品名、商品编码、规格、产地、数量、毛重、净重、包装等。 2、向海关递交保税货入仓申请书。货主通知船公司提单内容要求: ①.目的港:蛇口或赤湾 ②.收货人:深圳赤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或TO ORDER ③.通知人:由货主指定 ④.采用无提单放货方式(即“电放”),由仓库凭公章提货,避免等正本提单误时过长。 货物到港后,由仓库代办换领提单事宜。 仓库填制进口保税报关单、录入海关电脑,递单报关。 海关审批放行后,仓库代办码头交费提货入仓 二.转进口出仓 深圳海关管辖范围内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买货企业(公司)提供资料: ①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手册。 (如不是进口企业自用而是卖给第二方,需双方买卖合同) ②报关委托书(经营单位、工厂盖章)、发票和装箱单(卖家提供给买家,并由买家提供给我司)。 进口货物报关单(草稿) 2.货主提供货物出库清单.3、仓库填制出仓单向海关申报 4.海关审批放行,办理出库提货手续。深圳海关管辖范围外进料来料加工企业(该条款下业务蛇口海关暂无操作细则,故尚无法执行 1、由买货企业在其主管海关提前报关,将资料传输给蛇口海关。 2. 仓库办理出仓转关手续。 一般贸易,征税进口。买货企业(公司)提供资料: ①成交确认书(买卖合同)。②③与A相同④如属许可证等监管条件商品,需提供相应的单证。 2. 与A中2-3-4相同。 三.复运出口 1.货主通知出货 海运:限定使用港澳籍船或外轮,传真定舱单和出库清单。 陆运:提供香港车司机薄及载货清单、施封换领券。 2. 海运:我司负责码头提空柜、装柜、重柜还场。 3.仓库填制货物装船单或司机本/纸。 4.仓库填制保税货货物出仓清单,向海关申报 5.海关审批放行 保税区进出口操作流程 进区: 1.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货单,白卡及相关报关资料到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境备案。(申报时经营单位必须是注册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如货主非保税区注册企业,必须由保税区企业代理)。 2.保税区海关放行后,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到口岸(海运)或保税区(空运)的检验检疫机关办理申报,放行后即可到口岸办理提货手续,同时,保税区海关会在白卡上予以签注。 3.车辆到港口提取保税进口货物,必须在离开港口海关监管区域前必须到口岸海关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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