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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介绍

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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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介绍

摘要:为了增强欧盟边境货物供应链的安全性,简化贸易程序,欧盟引入了特许授权经营(AEO)概念。这一行动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供应链提供保障,同时对货物供应链中的相关业界带来相应的影响。

关键词:AEO;特许;经营权

1.引言

为了增强欧盟边境货物供应链的安全性,简化贸易程序,欧盟引入了特许授权经营(AEO)概念。这一行动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供应链提供保障,同时对货物供应链中的相关业界带来相应的影响。

2.安全与便利

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进行推广。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比如关于第二个支柱标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尽可能根据认证经营者(AEO)商业模式,启动书面的可验证的安全步骤和程序,以保证AEO的商业伙伴,包括生产商、产品供应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各标准条款的意向”;关于安全问题,“应通过必要的自动备份方式,诸如需要定期换发新证的个人分配密码账户,适当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对

于未授权进入或误用信息的保护来保护贸易敏感数据”;关于授权认证,“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认”。《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以下是世界海关组织对各国推行AEO制度的指导原则中对经营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以及海关给予经过认证的经营者的益处:

3.对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求

3.1 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

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 企业:

1.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国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

2.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

3.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

3.2 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相应能力

AEO企业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纪录。对真实的商业数据的管理维护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AEO企业:

1.保证对数据系统的维护,使海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审计;

2.根据国家立法,允许海关在对企业监管所必要的数据系统中进行查询。

3.AEO企业数据的内部进入和管理系统应符合批准海关的要求;

4.以合适的方式保存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授权书、委托证明及许可证,并保证海关能够查询;

5.根据在国家立法,以合适的方式存档数据,以便需要日后向海关提供;

6.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数据系统不被非法侵入。

3.3经济可靠性

经济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和改进供应链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标。要求AEO企业拥有可靠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在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承担职责。

3.4磋商、合作与沟通

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要求AEO企业:

1.指派并向海关明示海关所在地联络人或公司联络人,通过公司联络人应当能够立即与海关所在地的联络人取得联系,以便对于海关守法和执法相关的事务进行处理(货物账册、货物追踪、员工信息等)。

2.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开放的连续的数据互换,具有执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换的数据除外。

3.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向负责的海关官员报告有疑问的货物证明文件,或非正常的货运信息。

4.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及时向海关或其他机构报告所发现的非法的、有

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货物。这些货物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全。

3.5教育、培训及提高意识

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就安全政策、安全问题的发现、针对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训机制。要求AEO企业:

1.根据其商业性质,尽可能培养工作人员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培养贸易伙伴就供应链货物运输的风险意识;

2.就如何识别有嫌疑的货物向所有AEO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保卫人员、制单及操作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员等提供有教育意义的资料、专家指导以及培训。

3.对开展的教育、指导和培训进行记录,形成相关的档案。

4.使员工掌握AEO企业发现和报告可疑事件的程序;

5.就如何保护货物安全、发现内部安全隐患、及杜绝非法侵入对员工开展培训;

6.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海关要求使海关熟悉相关的内部信息、安全系统和程序,并协助海关进行针对企业货运、业务操作及办公地点调查方法的培训;

3.5信息的交换、取得及保密

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制定和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或避免非授权的修改。要求海关和AEO企业:

1.保证涉及商业及安全敏感性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只用于其被要求提供时所说明的目的;

2.根据相关的数据保密法规,争取全面、及时地在所有相关单位实施货物放行数据的电子交换。纸质的或亲笔签名的以证实其真实性的数据将不被提倡。

3.执行国际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递交期限和数据内容;由于安全原因所必需的数据元必须要符合商业运行的要求和限制,并且所要求的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元不能多于《框架》所规定的项目。

4.海关与AEO企业应合作实现以风险评估为目的的电子货物信息的提前申报。

3.6经营场所安全

在征求AEO企业意见以及考虑企业遵守其它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海关必须制根据自身情况,要求企业实施安全保障协议以保护办公建筑的安全,对其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要求AEO企业:

1.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分析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办公建筑其周边安全进行监控,防止对其设施、装运工具、装卸码头及货物存放区域的非法侵入,以保证其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如果不能做到准入控制,应在采取相应的其它手段。办公环境安全应根据风险情况包括以下措施:建筑物必须有防止非法侵入的设施;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所有的内外部的门、窗和围栏应有锁定装置或采取其它进入监控措施;锁定装置及钥匙必须由管理人员或安全负责人员统一发放;在设施的内外安装充足的照明系统,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搬运和储存地点,围栏及停车场等;在车辆和人员进出口必须有人值守,进行监控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进入。AEO企业应当保证需要进入其限制区域的车辆应在专门地点停放,并能够记录车牌号码,以便海关查询;只有经安全识别或被授权的人员,车辆及货物才能够被允许进入设施;设置必要的外围及周边隔离设施;单据或货物的存储区域应设限进入,应当能够有足够措施阻止非被授权或识别的人员的进入;制定必要的安全制度,如失窃警报或准入控制系统;应当对限制进入区域进行明示,以便轻易辨认。

2.根据需要,允许海关查询或使用其保证办公环境安全的监控系统。

3.6自动化和科技发展

AEO企业和海关将从频繁地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中受益,包括以提高技术为基础的通关优惠,AEO制度参与者和实施《标准框架》的WCO成员使用安全数据入口,简化交易的信息要求,利用提前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达到提前对仅用电子形式交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长期目标),以及海关和AEO企业收集绩效数据。要求AEO企业和海关:

1.不断完善益处和增加通关激励机制方面共同合作以达到自愿使用更高级别技术,这些益处应在国家AEO制度中确定下来。这就要求双方在应用新技术和采取措施有效处理和减轻安全事故的破坏程度方面保持开放对话;

2.通过安全的电子模式建立机制以识别全球贸易供应链AEO企业和现有已经承诺实施《标准框架》的海关。这就要求双方考虑建立自动化平台,通过该平台、全球互认的基础上,AEO企业能被清楚识别并赋予相应的地位、给予相应的益处;

3.在通过风险管理达到安全的同时,在法律保障下支持简化与贸易有关的手续的行动和努力,最终通过必要的能力建设实现减少货物放行所需的数据要求,加速处理和放行低风险货物,以及先进技术的使用。。这就要求双方通过寻求在全球实施AEO制度和其它贸易便利项目来进一步便利与贸易有关的交易;

4.鼓励收集绩效指标和其他相关数据,以便长期跟踪《框架》实施情况和公布认为必要的调查结果。这就要求双方至少为了内部分析的目的收集,关于被批准AEO资格的公司的数据和在持续时间内其AEO资格对其货运所产生的影响,并可适当向内部或外部公布不涉密的数据。

4.企业实施AEO制度的益处

《框架》是建立在四个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的,和企业获益相关的是最后一项,关于海关在商界达到供应链安全标准和最佳经验做法(《框架》,1.3)后为企业提供的便利措施。《框架》的3.3也提供了具体的可供参考的例子。《框架》的有效执行将会最终很好地平衡贸易安全和便利的问题。为AEO企业提供有形的收益是达到平衡的一项举措。

由于国内法律的限制,海关应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所能给予的利益予以明确。《框架》的支柱2下的标准3规定了这些利益必须切实可行并且明文规定。这些优惠政策必须高于或超过提供给非认证经营者的措施,且不能少于已有的措施。

《框架》的最终目标是一系列核心世界海关组织国际标准的实施。这些国际标准在国内法中予以确认。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应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有所调整。针对成员的培训应该在提供优惠政策方面有所侧重,比如低风险货物的便利机制,全球供应链安全的提高等。

优惠政策应该是有意义,可跟踪测量和汇报的。本部分的优惠案例应该分类别提供给成员参考。这并不要求建立一套所有海关必须提供的优惠政策,它们只是提供了某种参照,前提必须得到海关的认可。

5.全文总结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分析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办公建筑其周边安全进行监控,防止对其设施、装运工具、装卸码头及货物存放区域的非法侵入,以保证其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如果不能做到准入控制,应在采取相应的其它手段。办公环境安全应根据风险情况包括以下措施:建筑物必须有防止非法侵入的设施;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持设施的

正常运行;所有的内外部的门、窗和围栏应有锁定装置或采取其它进入监控措施;锁定装置及钥匙必须由管理人员或安全负责人员统一发放;在设施的内外安装充足的照明系统,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搬运和储存地点,围栏及停车场等;在车辆和人员进出口必须有人值守,进行监控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Certified operator (AEO) system introduced

Abstract

EU good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border security of the supply chain, the simplification of trade procedures, the EU introduced the licensing operator (AEO) concept. This action as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 C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aimed at manufacturers and importers of goods between the supply chain to provide protection, while the supply chain of goods related to the industry corresponding impact. Keywords:AEO;Chartered;The right to ope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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