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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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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李XX之夫。

诉讼代理人钟俊,云南南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男,1940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X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奎章,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昭中刑一初

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原审被告人代

时林、代洪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X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代洪迁及其母张登芝在云南省

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因用水问题与被害人李XX、代XX 发生吵打,李XX被****后一直躺在该处。当晚,李XX的亲属代XX、李XX、李XX、李XX等人冲到代时林家,将代时林、张登芝夫妇强行带到李XX所躺处,

要求代时林、张登芝将李XX送医,遭到代时林、张登芝拒绝后,李XX、李XX

等人即随代时林夫妇返回代时林家找代洪迁。期间,李XX、李XX在代时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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