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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

(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线内生态原貌。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

四、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对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

规划管理部门应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应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

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居住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不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本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六、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

七、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届满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处理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权属纠纷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

八、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对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十、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十一、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予以拆除。

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

线内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理可补办确权手续的,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第十条关于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任意建设的规定,该条第(二)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在线内建设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永久性建筑物,应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批;搭建其他临时建筑和简易棚屋,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四、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察和考核。

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生态遭到破坏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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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获奖年份: 2000 所获奖项:一等奖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位于湖北省东部。1998 年全市下辖七个中心城区和市郊六区,93 个街道, 34 个乡, 59 个建制镇。市域土地面积8467.11 平方公里,总人口 731.79 万,按非农业人口比重计,城市化水平达到58.55%。 武汉是我国最大的内河港口城市,重要交通通信综合枢纽,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也是华中地区最 大的内外贸、科研和教育中心。 武汉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城市建设依托特殊的地域环境,形成了“两江交汇、三镇鼎立,山 水相间,河湖密布”的独特空间形态。 规划期限: 1996 年至 2020 年,近期为2000 年,中期为2010 年,对若干重大问题展望到下世纪中 叶。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镇地区和主城三个层次,城市规划区以规划的外环公路为基本界线,并包 括市域内其他重点规划发展的地区,面积为 3086 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湖北省省会,我国中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通讯枢纽。 城市发展目标:建设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 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社会高度文明并具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的现代城市,为进一步把武汉建成为城 乡一体化、开放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城市发展规模:规划在分析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运用区域动态人口模型,预测到2020年,武汉市市域常住人口将增加到970 万,而全市耕地只能容纳200 万农业人口,因此需要容纳的城市 常住人口将达到770 万,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80%以上,其中,至2010 年,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 高到 70%。 至 2020 年,规划主城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由1996 年的 355 万人增加到505 万人,其中,至2010 年为 415 万人。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并执行适当偏紧的政策,规划至2020 年,主城用地规模由1996 年的 264 平方公里增加到427.5 平方公里,其中,至2010 年为 343.3 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为满足规划期内人口、社会、经济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突出建设现代化生 态城市和高效能城市的目标,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的调整、人口分布的优化、交通体系的完善、生态框架的建 立、园林绿地建设、环境保护、空间景观环境控制等城市发展的主要内容,对自然和人文环境实施综合调控, 建立一个开放型、充分体现滨水城市特点的城市总体空间构架和相适应的自然生态构架。 年份城市常住人口(万人)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万人)城市建设用地( Km2)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 m2/人) 1996年 355 379 264.02 69.6 2000年 365 395 281.2 71.2 2005年 390 426 311 73 2010年 415 458 343.374.9 2015年 435 488 390.480 2020年 450 505 427.584.7 一、合理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 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主城人口规模,适度扩展主城用地范围,积极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强化建设 以主城为核心,由阳逻、北湖、宋家岗、蔡甸、常福、纸坊、金口等7 个重点镇为支撑的武汉城镇地区。 二、建立灵活均衡的主城布局结构 主城按照三镇均衡发展战略,采取“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结构,以江河湖山等生态走廊为主的分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练习题(第1-3章)

安全管理人员练习题(第1-3章) 一、单项选择题(共32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其编号填涂在答题卡的相应方格内)。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_____。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为主,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C.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安全发展 D.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发展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______临界量的单元。 A. 等于 B. 超过 C. 等于或超过 D. 小于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______。 A. 单元 B. 单位 C. 数量 D. 场所 4、重大危险源中的“单元”指的是: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______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A. 200m B. 300m C. 400m D. 500m 5、下列哪一项不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所要遵循的原则?______。 A. 因果原则 B. 因人而异原则 C. 责任法定原则 D. 公正原则 6、《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有______种。 A. 2 B. 4 C. 6 D. 5 7、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 ______。 A.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 B.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C.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D. 企业中的基层人员 8、刑法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______。 A.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 B.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C. 企业的法人代表 D. 企业中的基层人员 9、刑法中的渎职罪,其犯罪主体是______。 A.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 B.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C. 企业的法人代表 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犯罪主体的处罚是:______。 A.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劳动法》的全称是: 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权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 都不是 12、《劳动法》于______起施行。 A. 1995年5月1日 B. 1995年1月1日 C. 1994年7月5日 D. 1994年5月1日 13、下列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B.《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90条 C.《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D. 以上有一项不正确 14、关于职业病的描述,错误的是______。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 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深宝府〔2008〕1号 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 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 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 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规划主管部门,主任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相关部门及各街道 办应当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作为生态线管理办公室的联 络员,负责与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街道办以市规划主管部门2006年底的清查结果为依据,对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

现状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和确认,并对核实的结果负责(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整理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环境保护和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整理结果,在2个月内完成对线内已建成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成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环境影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需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协调。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生态线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规划、国土、贸易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 第六条线内已批未建项目用地以及各类已建成的非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线内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成以及在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成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街道综合执法队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处罚标准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处罚后,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申办完善相关手续。 (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违法在建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街道综合执法队责令相关权利人立即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位于线内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复绿及后续管理工作,由相关街道办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线内违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1999年3月5日之前已建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由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及市、区关于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处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时,区贸易工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定位 适应中国国情和深圳市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减量增长的土地利用规划新模式。 通过本规划实施以促进土地管理四个转型: 1.利用模式转型。从外延扩张向内涵集约转变,加大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力度,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管理理念转型。从被动的资源保障向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主动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目标转型。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复合

管理转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体系。 4.管理机制转型。从注重审批向土地全程动态监管转变,实现国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和一体化发展。增强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全面转型。 2.主动应对全球化、泛珠三角一体化以及建设我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区域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面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融入区域土地利用分工协作体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 3.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 4.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5. 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高度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36 发展战略研究【摘要】 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靖江市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下,同样承受着发展和环境的压力,如何在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互动,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本文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生态空间;生态规划;生态控制线 一、背景 靖江市作为江苏省两岸联动开发的试验区和先导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定量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可容纳的极限容量,提出基于生态安全考虑的生态空间格局,进行城市的生态空间有效的控制,对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就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理论依据 (一)生态承载力理论 生态足迹是生态承载力的量化指标,它是将人类的每一项最终消费量通过折算,转换成提供生产该种消费所需的原始物质与能量的生物生 产性土地的面积,通过对比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承载力和人类的生态足迹需求,来评价一个地区是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地区生态承载力大于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是安全的,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之下。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出靖江的生态承载力见表1。 由表1可知靖江市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生态盈余0.2180公顷/人,表明靖江具有较强的生态承载能力,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二)“碳氧平衡”理论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城 市绿色空间占据城市总面积40%—70%不等。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在城市环境中,森林、绿地面积只有占30%以上时,才能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绿地面积达50%以上方为最佳居住环境;平均每人占有40平方米绿地面积才能自动调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氧的平衡,从而保持空气的新鲜。 为了保证城市未来发展人居环境,规划拟计算出处于碳氧平衡的所需绿地的极限值,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最低绿地面积。根据靖江的实际情况,全市现有农田46.28万亩,园地1.35万亩,林地2.55万亩,将其折算为阔叶林面积为10816公顷,则全市绿地可制造氧气数量为75.71万千克。目前全市基本属于碳氧平衡的状况,理论阔叶林面积生态盈余为5170公顷。 (三)“生态城市”理论 根据联合国人居环境组织的标准:生态城市的绿地率应大于40%,人均绿地面积40-50平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季宋晔 规划设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4-6-250:0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5 执行日期:2004-6-2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 删除第二款“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中的“质量监督和”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1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 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 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 (9)《深圳市蓝线规划》 (10)《深圳市黄线规划》 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 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 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 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深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考核条例

目录 一、总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条例的宗旨和目标 三、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定 (一)、安全检查考核 (二)、安全检查考核具体细则 (三)、安全教育培训意义和要求 (四)、安全教育培训及分项安全技术交底考核 (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六)、安全生产保障资金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罚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建设部、省、市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恒大地产集团深圳公司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控

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深圳公司的管理目标,树立恒大地产集团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条例的宗旨和目标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恒大地产集团深圳公司的所有领导及员工。 2. 本管理办法旨在强化管理职能,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3.本管理办法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建设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安全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体目标如下: (1).杜绝和消灭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轻伤、负伤率必须控制在 2‰以下。 (3).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为 100% (4).工地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完料尽、场地清。 三、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各部门的人员都能够及时地完成各自的任务计划,本制度的具体要求如下: 1、深圳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主管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主管按照各自部门的职责,将工作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以便检查考核时将责任明确到个人。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经常下现场进行督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不仅要考核,还要对违规人员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教育,以使公司的管理起到最佳效果。 4、各部门主管要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对各自部门必须进行考核的行为,在做好思想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下,开具考核单,并由当事人签字。考核单交行政部留存,以便在当月工资或奖金中考核扣除。 5、行政部对各部门的管理考核起监督作用,并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检查,对不良现象和失职行为信息及时向上级反馈,然后根据公司制度及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6、实施考核的程序: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考核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工作由总总经理考核。 各部门主管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考核。 各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由各部门主管考核。 各施工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由行政部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 各施工项目的建设施工由公司的项目管理部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 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及质量员、安全员由公司的质量安全部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行政部及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 (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形势分析及战略路径研究

透视珠三角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极其关键的新时期。本文在总结和归纳深圳生态文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形势及问题,对深圳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内容、路径进行系统思考和框架设计。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深圳 Abstract:The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five in one overall strategic layout,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has entered a new period of key.With developing fast of social economic in Shenzhen.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has come into being increasingly.Based on the summary and conclusion of the Shenzhe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ex-perience,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in the future the direction,content,route design thinking and frame system. Keywords: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the strategic path;Shenzhen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描绘了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在新形势下,深圳市作为我国首个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前沿,一直以来勇于承担先行先试的先锋示范作用,在新一轮发展中,打造具有“深圳质量”的生态文明,创新体现深圳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示范标杆,当好推动科学发展的排头兵,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引领带动作用。与此同时,深圳市作为资源环境小市,需要可持续、高质量的承载高强度的产业和高密度的人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深圳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打造科学发展的“深圳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1.生态文明建设“起步早、工作实” 2007年以市委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五大生态体系建设。随后配套发布了“1980文件”,形成全市各区、各部门有机统筹、合力共建的工作格局。2008年5月,深圳被环保部选定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全面启动。1999年启动生态创建工作,形成了以市、区创建为主体,“细胞工程”创建为补充的工作格局,截至2012年底,已建成“国家生态区”4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个,“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2个,“深圳市生态工业园区”10个,“深圳市生态街道”49个,“深圳市绿色社区”345个。 2005年起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将近50%土地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实行铁线管理、铁腕保护,有力推动了深圳市“四带六廊”生态安全网络的构建以及生态空间格局的初步形成。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总面积228.31平方公里;全年新增绿道851公里,公园总数达到789个,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6.5平方米。 2.生态文明建设初见成效 2012年,GDP突破2000亿美元,在经济总量高位突破的同时,深圳市资源能源消耗实现“三个下降”,万元GDP建设用地、万元GDP能耗和水耗均为全国最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超额完成控制目标。在全国GDP 超万亿的大中城市中,深圳市单位土地面积承载的人口和GDP 却是最大,以更少的资源消耗和更低的环境代价支撑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日污水处理总能力达469.5万吨,全市河流水质进一步扭转了恶化趋势,主要河流水质有所改善,12条重点监测河流中,10条河流水质不同程度好转,福田河、新洲河、大沙河以及龙岗河生态环境改善,实现市民休闲亲水的愿望。空气质量方面,空气质量优良率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逐年增加,灰霾比上年减少了35天,下降幅度为31%。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入选环保部“十大空气质量较好的城市”,在环保部公布的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位居第6;PM2.5指数为北、上、广等17个主要城市中最优水平。 3.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初步形成 2006年7月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形势分析及战略路径研究 □车秀珍王越陈晓丹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518001) 58 特区经济Special Zone Economy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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