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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永奇

【论文摘要】

本文为探究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先提出了分析思路,然后深入论证了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法律属性,最后提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可复制性,而物权的客体是客体的不可复制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物权本质区别

一、区分知识产权与物权本质属性的意义

厘清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在本质上的区别,目的在于探索清楚知识产权与物权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属性,从而为实践中在新的客体上设权时构建前提性背景。例如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等新兴权利的归属究竟为何,论争纷纷的结果是大家发现各自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为何各持不同的看法。在这种局面下谈论新型权利的属性,实际上已经不是在讨论新型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是在争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问题。这说明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还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谈论新型权利究竟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尚缺乏基本的前提背景。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联程度最高,也最难区分。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二、分析思路

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首先必须定下分析思路。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如果方法是错的,那么以此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就必然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就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要从客体上去讨论

我们知道,民事权利都是建筑在客体之上的,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基于客体而享有的能够得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什么的资格或自由。当然,我们从知识产权和物权本身的特点进行对比也能够区分二者有诸多不同点,但是这样区分的意义终究只是在于便于我们掌握二者各自有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理解各自权利的性质。但是,对于我们从本质上掌控二者尚嫌不够。因为,当我们讨论为一种新型客体设权时,我们面对的只有这种新型客体,还没有新型客体之上的权利,我们如何拿新型客体的权利去对比知识产权或者物权的特点?因此,满足于揭示权利的特征在用处有限。说穿了,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即客体的属性决定权利的属性,权利的属性决定权利的特征。因此,我们必须揭示出从客体到权利这个过程的样态,这才是从本质上掌握了一个权利的根本属性。

(二)要从客体决定主体之间关系的属性的角度上去思考

我们知道,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表现,是与主体相关的。为一种客体设权,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面对一种客体,尤其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物,或者说是财产,它就是一种东西,是独立于人的“身外之物”。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认识它,例如它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甚至是数学属性等等,但是这些林林总总的属性在定位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不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属性对人类而言的意义更多的是人对自然的掌控,不会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应为何。因此,当我们考察一种客体的属性,意图从此出发

为其设权,从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抽取出那项足以决定人与人关系的属性来。一方面,这是这种客体的属性;另一方面,它又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关。例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它具有无形性,但是它的无形性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多大关系,它能决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在于它的可复制性。一个人的作品,另外一个人觉得有利可图,便复制来出售,从而导致法律对此种现象的规范,这是基于作品的可复制性属性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惹至法律就此种客体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规范,而不是无形性。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①

对于知识产权的属性或特征,学者论说众多。计有创造性、无形性、非物质性、易逝性、可复制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等说法。其中前五种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所做的描述,后四种是对知识产权权利所做的抽象。

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或称其智力成果性,是比较常见的观点。但是,显然很难说某些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创造性,例如商标、地理标志、商号、商誉等。就商标而言,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的价值在于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以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经营者而言,所受到的保护是商标背后经营者为制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投入,而不是因为商标本身具有创造性。如果因为商标本身具有创造性需要保护,有著作权法就行了,没有必要再立商标法。因此,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正因如此,许多学者在为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时候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区分为创造性成果和商业标记。②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客体内部,亦存在着创造性与非创造性的对立,也就是智力成果性与非智力成果性的对立。但是,这样的概括自然会引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两种“毫不搭界”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显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进一步抽象,概括出可以统辖而且比创造性成果和商业标记更高的上位概念。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或者其非物质性也是一种常见的观点。③“无形”这一提法是很早就被德国知识产权法学者所广泛使用,后来又大都不再用的一个概念。④但是,也并非所有无形性客体都归属知识产权法中进行规范,例如无线电频谱在我国就是在物权法中予以保护;而域名,毫无疑问是无形的,但是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应归属物权范畴。也就是说,客体的无形性恐怕仍旧无法精准地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笔者分析其原因在于毕竟无形性是对客体的物理性概括,这是客体的自然属性,不是其法律属性。而法律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欲就主体对某种客体设权,就是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从客体的物理属性到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属性,这一推论似乎并不能看出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间必须还要有一个环节将二者联系在一起。这个环节应该一方面连结客体,一方面连结人,即主体。例如,物权的客体——物,一般而言是有形的,这是它的物理属性。而物权中的所有权,它的法律属性是所有权人对物的绝对权,即所有权人之外的人都有义务尊重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这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有形到绝对,即从物到人,中间连接二者的环节实际上是独占和排他这一因素。在所有权法律产生之初,法律设立所有权的推

①此处论述内容来自于笔者已发表之论文“论网站名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中的部分内容,该文载《西江月》,2012年10月上旬刊。

②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第3页。

③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三版,第64-67页;张平:“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载《北京工商管理》,2009年9月,等等。

导过程是:因为物的有形性,导致在事实状态上所有权人能够对物独占,排除他人对同一物的支配,因而最终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是绝对权,也就是对世权。这是一个从物理属性到法律属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客体到权利的过程。“有形——独占——绝对”,在这一链条中,第一个环节说的完全是物,是物的物理属性,尚未涉及到人,这属于客体范畴;第三个环节则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与物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此处的物已经不是重点,这属于权利范畴;正是第二个环节既与物相关,又与人相关,因为它的存在使从物到人的推论链条能得以顺利过渡。说穿了,其实这第二个环节就是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它是客体的属性,但不是纯粹的物理属性,而是与人相关的那部分客体属性,这是客体加主体的范畴。这样,这个链条反映的就是“客体——客体加主体——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正是循着这样逐级叠加递进的路径,权利产生了。依此来看,决定所有权法律属性的直接原因并非物的有形性或者无形性,而是看其是否能够在事实上独占,即“有形——独占——绝对”这一链条中的第二环节,而非第一环节。这样,物的物理属性已经与最终的权利样态在直接因果关系上发生了脱离。也就是说,自逻辑上而言,只要能够独占,即便该物是无形的,该物仍然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也正是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由于域名所有人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物进行独占,因此域名权应属物权范畴,尽管它在物理上是无形的。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而言,客体的无形性,由于它只是客体的物理属性,没有涉及到人,不是直接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不能合乎逻辑地说它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有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根本属性,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权的客体都并不容易消逝。这一点似乎显而易见。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是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描述,是最常见的常规说法。但是,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其实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性的特征,以这三个特征中的每一个来概括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无法将知识产权与民法中的其他权利区分开的。至于时间性,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都无从表现。有学者就这四点不属知识产权特征进行了论证,⑥笔者赞同之。对此,郑成思先生也有相同看法,不过他进一步认为,这些特征不能分开把握,而应该从总体上看,在总体上他们是知识产权的特征。⑦笔者认为,如果只论特征,总体把握的说法也有道理,但是,若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则不能从多个方面总体把握。毕竟,特征,是表现出来的外在特点;而若论本质属性,它应该是内在的,是决定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根源。本质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外貌特点即特征,因此,它不可能像特征一样表现在多个方面进而进行总体把握。

笔者认为,探讨某种权利的根本属性必须从权利的客体属性中与人相关、影响人之关系的那部分客体属性着手,而不是从权利本身出发。分析的方法是:在探讨某种权利的本质属性时,先考虑权利客体的各种属性,然后把人的因素纳入进来,探寻各种属性中与人的因素相关,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个属性。这是因为,权利终究是法律赋予的,在权利产生之前,对于如何以法律手段设定权利,能用来考虑的因素尚只有主体和客体,在权利还未产生的情况下无法归纳权利的根本属性。这种分析方法对于研究新的客体如果设权应属何种权利最为有

⑤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7页。

⑥参见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7页。

效。由于权利实际是建立于客体之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以客体为基础建立的,因而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将对权利的构建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最终决定权利的性质。例如所有权的客体——物,它的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是其事实上的可独占性,因而造就了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进而衍生出了其他物权种类的绝对权性质;而债权的客体是他人的行为,它的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是其事实上的需要他人的配合性,因而决定了债权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也正是因为这种需要他人的配合性,导致了违约责任、债权担保、债权保全等一系列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保障他人进行配合的制度的产生。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债权法,充分反映了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的要求。或者可以说,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制定,是在考虑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的情况下顺势而为的。因为这样,最能反映人类内心的一般社会观念以及外化出来的习惯,最终形成社会关系的有序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根本属性。因为一方面这是能够得以与物权客体进行区分的性质,另一方面也能把客体和人连结在一起,是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可以想象,由于客体的可复制性,导致人对这类客体无法独占。在事实上无法独占的前提下,人人都希望也有能力使用、都希望由此获益就成为了一种内心期待,因而对这类客体进行规范的知识产权法,必须要比其他民事法更讲究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即所谓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的部分内容),才能抚慰权利人之外的人的失衡心理。这样的知识产权法,我们同样看到了它在考虑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的情况下顺势而为的一面。而物权法完全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由于所有权人单凭对物的事实占有即可独享利益,他人完全无法染指,自然也就没有希望通过他人之物而获益的心理期待,因此,物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远比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要弱得多。

可复制性也是郑成思先生提出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但是,郑成思先生认为可复制性难以适用科学发现,这成为了一个难题。⑧但是笔者认为,首先,科学发现的客体如果是客观规律,那么不影响其可复制性;其次,依笔者看,由于科学发现是给第一个发现者的精神性权利,这似乎更类似于人身权中的荣誉权。因此,将科学发现归类于知识产权,笔者认为更可能是在人类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充分把握之下的早期所进行的错误归类。人类在进步,理解在深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就认为以前所做的事情就一定是对的,就不生出矫正的意念和勇气。

其实,权利性质和权利客体的性质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例如,我们可以说,所有权客体的性质是事实上的可独占,权利性质是绝对权;债权的客体性质是事实上的需要他人配合,而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但是到了知识产权就不同了,尽管知识产权客体的性质是可复制性,但是由于设在这些可复制性的各不相同的客体上的知识产权需要针对不同客体进行各不相同的利益平衡,也就表现出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在绝对权基础上遭到的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的减损和削弱。这样,也就难以从不同知识产权的外观上得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退而求其次的结果是,我们归纳了知识产权的种种特征,但是又总是觉得底气不足。知识产权就是如此,如果一定要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只能说它是一种针对可复制性客体的贬损程度各不相同的绝对权——其实就是我们所称的专有权。或者,我们只好投机取巧地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性质来替代知识产权的性质,说权利客体的可复制性就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四、物权的法律属性

在财产权领域,物权的绝对权属性傲然独立,卓尔不群,在程度上,远非知识产权的绝对性可相比拟。其缘由何在?笔者认为,物权的这种属性还是来自于物权客体的超脱属性。对于权利主体而言,由于物权的客体是不可复制的,其只要有效地独占物,便足以酿成排他的后果。纵然他人对该物视觉上能见、嗅觉上能闻,亦毫无办法同时占有之。但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一个权利人的占有并不能在事实上排除他人的同时占有,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具有比对物权的侵犯在期待可能性上要弱得多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的绝对性有赖于法律的强制规定。

可能有人会以商业秘密为例反驳笔者的观点。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以保密的方式造成了他人在事实上的无从褫夺,这岂不是与物权的客体类似?那么为什么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呢?笔者认为,这是只见其一,未见其二。诚然,在商业秘密权利人保密的情况下,他人无从侵犯商业秘密,这在事实上保住了商业秘密权的绝对性。但是,如果商业秘密一旦泄密,由于商业秘密的可复制性,他人可以轻易同时占有之。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就具有了相当的意义。其实,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权并非是要肯认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权,而恰恰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殊为妥当。

如此看来,决定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分野和法律规范格局不同的,是二者的客体属性,而且是二者客体的可复制性上。说穿了,就是物权的客体在自然属性上我有你不能有,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自然属性上我有你也能有,无论决定这种结局的原因是一物难以共享的客观原因,还是技术上的我控制你就没办法的原因。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可复制性,而物权的客体是客体的不可复制性。

【参考文献】

1、李垚葳:“论域名权的法律保护”,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8月,第26卷第4期;

2、张永奇:“论网站名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载《西江月》,2012年10月上旬刊;

3、董皓:“域名权及相关权利研究——域名的法律性质之辩”,载《网络法律评论》2004年4月;

4、程永顺:“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王莲峰:“域名的保护及其抢注对策研究”。参见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5、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

6、张平:“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载《北京工商管理》,2009年9月;

7、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8、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三版。

9、李朝应:“域名的知识产权纠纷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8期;

10、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学教学中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论网络空间的域名权”,载《广西大学学报》,2004年4月。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 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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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以上分析,只是以物权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的部分作为对象。物权法的其他部分,也并非强行性规范一统天下。例如5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第82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0表面上看起来,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似乎必须予以遵循,但实际上,如果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愿意在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放弃自己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建筑物的建造者完全可以不再遵循该条的规定,法律并无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之理。物权法上还有不少类似的规定,意在确定特定利益的归属,但此类规定并不肩负着确保权利人一定实现特定利益的使命。它只是使获得特定利益的民事主体取得了与其他民事主体讨价还价的资本,从而使其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对价。此类规范,都非所谓强行性规范。 注释: 1??梁慧星:5民法总论6,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o?黄茂荣: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页,第111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5民法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5页。 ?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印发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 à梁慧星主编:5中国物权法研究6(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0,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5法国民法典6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0,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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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与特点是什么 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一切拥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都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那么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与特点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 无形,即无形式。中国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汉语通常取其“无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触摸不到的,无实体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确定的,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所以,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无体,即无实体,或称非物质。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劳力的收支,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物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在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九十年代以后,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不能反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上述分析说明,无形或无体、非物质,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无形说、无体说、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用所谓“准物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来形容与描述

浅谈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浅析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 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注: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 juridique,A.Colin,8e éd,1991,no.4.)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注:M.A.Hermitte:《非法律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A.p.d.1985,331et s.)但是,更多的人根

物权和知识产权

物权和知识产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题目1/35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民法中的物权 A用益物权 B担保物权 C所有权 D名誉权 解析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为D。 题目2/35 获得房屋所有权和获得汽车所有权的区别是()。 A前者应当进行交付 B后者应当进行登记 C前者自动获得 D前者应当进行登记,后者应当进行交付 解析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故本题答案为D。 题目3/35 珊珊购买了一辆汽车,需要完成什么手续,珊珊才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A将汽车交付给珊珊 B签订完购车合同 C向销售员表达要买车的意愿即可 D交足购车款即可 解析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故本题答案为A。

题目4/35 张林是国家公务人员,李杰是普通公民。两人的高档手表均被偷,法律并没有因张林的特殊身份而仅仅处罚偷张林手表的人,这体现了物权法的哪项原则 A物权法定原则 B平等保护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合理行政原则 解析 正确答案:B 《物权法》第4条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本题答案为B。 题目5/35 森林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类财产的所有权的描述正确的是 A森林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B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C森林的所有权归属需要书面告知每一个公民 D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解析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9条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本题答案为A。 题目6/35 对于小花现在住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是小花的公公老张的名字,而小花家户口本上的户主是小花的老公小宝,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 A小花 B小宝 C老张 D小花和小宝 解析 正确答案:C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乎全部民事规范。如果抽掉民事规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一) 摘要: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无独有偶,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资产的概念1知识产权(无形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欧。1791年法国人德布单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据德国学者A。特儒勒(Troller)在《无形产权》(1983年德文版)一书中的考证,知识产权一词,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开始使用。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其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一理论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一词逐渐成为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产业领域内智力劳动成果的简称,成为国际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普遍采用的法律用语。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是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智力资源所拥有的一种法权;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形成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定义。多数国家的法学专着、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外延的角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产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截至到2002年2月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已经达到179个国家(我国于1980年参加)。由于公约第16条作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论述题

三、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永奇 【论文摘要】 本文为探究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先提出了分析思路,然后深入论证了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法律属性,最后提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可复制性,而物权的客体是客体的不可复制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物权本质区别 一、区分知识产权与物权本质属性的意义 厘清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在本质上的区别,目的在于探索清楚知识产权与物权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属性,从而为实践中在新的客体上设权时构建前提性背景。例如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等新兴权利的归属究竟为何,论争纷纷的结果是大家发现各自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为何各持不同的看法。在这种局面下谈论新型权利的属性,实际上已经不是在讨论新型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是在争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问题。这说明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还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谈论新型权利究竟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尚缺乏基本的前提背景。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联程度最高,也最难区分。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二、分析思路 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首先必须定下分析思路。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如果方法是错的,那么以此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就必然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就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要从客体上去讨论 我们知道,民事权利都是建筑在客体之上的,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基于客体而享有的能够得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什么的资格或自由。当然,我们从知识产权和物权本身的特点进行对比也能够区分二者有诸多不同点,但是这样区分的意义终究只是在于便于我们掌握二者各自有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理解各自权利的性质。但是,对于我们从本质上掌控二者尚嫌不够。因为,当我们讨论为一种新型客体设权时,我们面对的只有这种新型客体,还没有新型客体之上的权利,我们如何拿新型客体的权利去对比知识产权或者物权的特点?因此,满足于揭示权利的特征在用处有限。说穿了,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即客体的属性决定权利的属性,权利的属性决定权利的特征。因此,我们必须揭示出从客体到权利这个过程的样态,这才是从本质上掌握了一个权利的根本属性。 (二)要从客体决定主体之间关系的属性的角度上去思考 我们知道,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表现,是与主体相关的。为一种客体设权,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面对一种客体,尤其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物,或者说是财产,它就是一种东西,是独立于人的“身外之物”。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认识它,例如它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甚至是数学属性等等,但是这些林林总总的属性在定位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不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属性对人类而言的意义更多的是人对自然的掌控,不会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应为何。因此,当我们考察一种客体的属性,意图从此出发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区别于有形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世贸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认的基本原则。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其中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但就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而言,各国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章,如意大利、越南等;有的国家编纂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如法国;而大部分国家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单 独立法。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对知识产权单独立法,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区别于其它民事权利就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区别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在占有、使用、处分上都有不同。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具体的物的控制,而无形财产由于其不具有物质形态,因而对其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和感受。我们应注意的是,作为

一种无形财产总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但是对该物质载体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对该权利的占有。对有形财产的使用通常会导致物的消耗,而对无形财产的使用则不会,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无形财产也可以同时为多人共同使用而互不冲突,比如专利的一般许可使用就可同时授权多人使用专利技术。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的特殊性质,国家才对无形财产权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实际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形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虽然国内学者的阐述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是侵权。这种专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他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又有所不同。第一,对同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如果一项技术已经获得了专利权,那么他人即使完全独立创造开发出相同技术,也不能再获得专利了;同样,一个图形或文字获得商标注册后,相同的图形或文字就不能再获得注册了。有形物的所有权则不同,即便完全相同的两本书也可以由两个不同的人所有。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或者说有某些限制。大部分国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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